导图社区 法硕刑法第一章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编辑于2022-07-12 14:24:21法硕刑法第一章
一、刑法概述
刑法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犯罪+法律后果。
刑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人民的意志制定的规定犯罪执行法律后果的法律。
刑法的形式
概念:刑法的形式,也称刑法的渊源是指刑法通过什么方式展示给人们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
广义的刑法包含一切形式的法典,,即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典也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被合称为特别刑法。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条文时,特别刑法优先试用。
刑法典:这里是指全面,系统规定犯罪以及法律后果内容的法典。现行刑法典1997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
其于1997年10月1日实行后,又通过了10个修正案,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修正。
单行刑法:规定某一类犯罪以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罚某一事项的法律。
在1997年刑法典之后,1998年12月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是指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形式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如在海关法,环境保护法,票据法中规定的有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附属刑法只能附带规定在法律当中,因为只有法律才有权利规定犯罪与刑罚。
刑法的特征
刑法的特征是指刑法同其他法律,如民法,行政法相比的特点,所以也称刑法的法律性质(特性)刑法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刑法在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上比较广泛。从刑法第二条规定的任务和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就可看出刑罚保护社会生活中至关重要的利益,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到公民个人的人生权利财产权利。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刑法主要规定犯罪以及运用刑罚的方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其他法律的各有自己的任务和实现的方法。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刑法的强制力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严厉得多。违反刑法的后果是刑罚制裁包括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生命等重要权益。
刑法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因为刑罚制裁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需要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罪行法定原则,要求适用刑法的前提(构成要件)具体化,确定化,明确化,尽量限制刑罚的适用。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寻才由刑法调整,所以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行吧,与其他法律是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
刑法的目的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整体目的:这里是指保护个人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化法益的整体。
章节目的:刑法分则共有10张每一张都有独特的目的。
条文目的:这里是指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目的。
在定罪时要考虑条文目的以及条文所在的章节位置。
刑法的任务
惩罚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形式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
刑法典的体系总则规定的是犯罪与刑罚的一般性规则,分折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罪转和法定刑总则于分折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密切联系相辅相成,共同组成了刑法规范的体系。
刑法条文结构刑法总则的条文主要是一般性规定,在分则的条文中规定的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在前半部分的罪状中规定的犯罪的成立条件,在后半部分规定的法定刑。
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这里是指刑法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刑法的目的决定了刑法的任务,只有刑法发挥作用,才能完成刑罚的任务,实现保护法益的目的。
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存在一定的对立关系,保护法益要求积极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则要求限制国家权利,但是优先保障人权。
规制机能:这里是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
犯罪之前是规制。
保护机能:这里是指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刑法分则,每一张都有需要保护的同类法一,每一个具体罪名也有需要保护的直接反映。
惩罚犯罪保护法益
角度犯罪以后是保护,如果对行为人不利的体现保护机能。
保障机能:这里是指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法全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具体而言,对于没有犯罪的人不能处罚。对于犯罪的人只能一种刑法规定的对语法厨房一次成长,不仅是善良的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人权保障优先贯穿于全过程。
如果对行为人有力体现了保障机能。
二、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刑法的立法机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1)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做到的解释。
(2)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显示。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由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条文进行的解释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做出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检察院在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问题所作的解释都属于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主体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包括其内部机构。
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是只有前进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机构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列如毛专家学者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这对于我国立法促进司法解释有很大意义。
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这里只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伦理解释
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这里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解释。
扩张解释
也称扩张解释是指做大于字面含义的解释,但仍然处于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之内。
类推解释
类推解释是指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释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也不能进行类推解释,但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可以允许罪行法定原则,禁止的是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缩小解释
缩小解释也也被称为限制解释是指作小字面含义的解释要缩小到词语最核心的含义。
当然解释
是指根据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道理。在论证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即轻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的行为,那重的更应该构成犯罪。在论证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即重的行为都不够成犯罪,那轻的行为更不构成犯罪。
当然解释是用的前提,法律未明文规定。
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当然解释比较的要求,要求对比的事项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当然解释适用的规则。
第一,入罪时即构成犯罪时,举轻以明重
第二,出罪时,排除犯罪时,举重以明轻。
比较解释
是指将域外的刑事立法,判例作为参考,阐述本国刑法规定的含义。
历史解释
是指根据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丽水严格的角度为解释的理论提供合理性。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前半句着重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对于犯罪的人也只能依照法律定罪处罚系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后半句做中保障普通人的人群去保障,没有犯罪的人,普通公民不受国家刑法全的非法侵害。
罪行法定的核心精神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更好地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一部刑法典就是一部犯罪清单。以内是国家惩罚犯罪的权力。清单以外是国民的自由。
基本内容。
罪要法定。刑要法定。罪刑要法定。罪刑法要法定。(1)法定化是指犯罪和刑法必须是先有法律明文规定,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法令。(2)明确化。要求: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禁止: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罚,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3)合理化。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主要体现
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
在总则中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法的种类刑法运用的具体制度等。
在分则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法定刑。
在刑事司法中的体现。
废除了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挺适合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罚。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刑法相平的原则,又称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提出基本要求是同儿童盼,因此只有在案件对比中才会体现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基本内容。
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刑罚的轻重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主要体现
刑法总则中规定的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法时,应尽量使用刑法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刑法总则中的量刑规则,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罚。对中止犯明显轻缓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法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罪责行相适应是以“刑”中心展开的。实际上是“刑罪责”相适应。具体包括两个相对应:刑与罪相适应,刑与责相适应。
刑法各项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的轻重故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刑法适用评论原则,强调平等的定罪,量刑以及执行故可能适用于审判前审判中以及执行的全过程。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概念: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空间时间方面的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概念这里是指刑法对第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我国刑法采用以属地管辖为基础,其他管辖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国内犯:属地管辖
领域包括领土,邻水,领空。旗国主义: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包括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无论停放于何处都属于我国领域不在我国境内的国际列车,国际长途汽车不属于我国领域类。
犯罪的包括行为地,结果地。只要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影响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因此针对于同一个案件可能多个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
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实行行为,也包括共同犯罪中共同实行行为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就具有属地管辖权。教唆帮助行为在国外实行行为,在国内对叫做帮助行为适用属地管辖。
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核实好结果与危害结果共同犯罪的整体结果与部分结果,只要有一个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国就具备属地管辖权,
具体到共同犯罪中有一个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对整体行为都认定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属地管辖的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
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是用我国大陆刑法,但港澳台地区公民在大陆犯罪的应当使用属地管辖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如此旧曲或者省得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属人管辖原则。
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最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受属人管辖的适用条件。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原则上是用我国刑法,但是犯轻罪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丢人代表国家形象的一类最近。
保护管辖原则
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保护管辖的适用条件。
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所犯之罪为重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双重犯罪原则,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
双重犯罪原则,这是因为外国人在国外没有义务遵守我国刑法,如果行为地的法律认为没有罪,那么我国认为犯罪。那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普遍管辖的适用条件。
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公约,但声明保留的除外。
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按照普遍管辖处理时,定罪量刑的依据,只能是中国刑法,而非国际条约或者公约国际条约转化为国内法。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刑法第10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条的外国审判,不仅包括外国国家的审判,而且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但对于大陆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受到刑事审判的,应采取积极承认。
刑法的时间效力
概念:刑法的时间效率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新发的溯及力及对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考虑意志和日期失效。
自然失效,新法施行后,取代了有关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然废止。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这里是指新法一般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仍然是用旧法。
立法规定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
溯及力的内容。
对于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是罪行法定原则派生的要求之一,具有普遍的效力。
对于现行刑法生效,以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适用行为当前有效的法律。
试用的对象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对象,是未决犯。即未判决的案件。
跨发犯问题:这里是指行为跨越新旧刑法的情形包括继续犯连续犯。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原型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溯;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如行为跨越新旧法,即使罪名,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没有变化,也要适用新法。
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即使新法处罚更重,也要适用新法,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部分行为。
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刑法修正案是刑法典的内容也要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修正案生效前犯罪,生效后审理的案件,需要比较新法和旧法的轻重是用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从新原则)
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是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事用新的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在司法解释事实前一半截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不适用已决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