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刑法第六章 罪数形态
这是一篇关于法硕刑法第六章 罪数形态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第—节实质的—罪、第二节法定的一罪、第三节处断的一罪、第四节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编辑于2022-08-20 17:47:29 贵州法硕刑法第六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概念:实质的一罪,是指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主要有: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
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干同对象的.个犯罪行 为从着 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最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即非法将他人拘禁,在释放之前,非法拘禁行为和他人身体遭受非法拘禁的状态处于同步持续之中。
(1)继续犯的特点
1,一个犯罪故意。
2. 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3. 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2)继续犯的类型
1.持有型犯罪。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等。
2.不作为犯罪。例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3.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例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3)继续犯的后果
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发之日起起计算。
2.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4)继续犯与相似制度的区分
1,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随之法益被消灭。
2,状态犯,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
二,想象竞合犯
概念:是这个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一)想象竞合犯的特点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3,想象竞合犯是实际上的一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重复或者交叉情况。
1,法条竞合犯的处理。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2)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
四个例外:法条竞合时,重法优先适用得情形。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 销售具体产品(如劣药),从一重罪处罚: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3、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从一重罪处罚。
2、法条关系与竞合犯
法条竞合是静态的竞合,想象竞合是动态的竞合。
(1)法条竞合是有由法条设置造成的,是永恒不变的。
(2)想象竞合是案件事实造成的,与法条设置无关。
总则和分则中都有法条竞合的现象。
三,结果加重犯
概念: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结构:基本行为+加重结果=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一)成立条件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成立加重犯要由基本的犯罪行为,造成加害结果,如果其他行为导致加重结果,通常数罪并罚。
2,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3,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4,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以一罪处罚。
(二)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都只有一个行为,二者区别有无法律明文规定。
第二节 法定的一罪
概念: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xin罪的犯罪形态。
一,结合犯
(一)结合犯的特征
1. 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自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1) 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罪: (2)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提示]结合的方式: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注意: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
3.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二)结合犯的后果 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集合犯
概念: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处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亚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一)特征 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 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 3.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罪。
(二)后果。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
概念:处断的一罪,是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一,连续犯
概念: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 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一)特征
1. 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2.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3.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连续性的标难: (1)主观上有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敌意: (2) 各观行为其有连续沃系。 这需要参考行为对象、间隔时间
4.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二)后果
1.追诉时效的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丛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2. 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郊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 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4,由于连续犯主观上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二,牵连犯
概念: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一)牵连犯的特征。
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所 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
(二)牵连犯的类型。
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三) 牵连犯的后果。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吸收犯
概念: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一)吸收犯的特征。
1、有数个危害行为。
2、犯不同种数罪。
3、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4、 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二)吸收犯的形式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2、 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三)吸收犯的后果,对于吸收之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 吸收犯与牵连犯
1、是否密不可分
是:吸收犯
否:牵连犯
2、是否侵犯同一客体
是:吸收犯
否:牵连犯
四,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就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但事后行为不需要处罚。不处罚的原因,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法益
前后行为针对对象
侵犯同一法益
2、没有期待可能性。
第四节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一,同种数罪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如果是同种数罪,通说观点主张不实行数罪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即使是同种数罪,根据司法解释,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即使是同种数罪,根据司法解释,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异种数罪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如果是异种犯罪,通说观点主张实行数罪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如果是异种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如果是异种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法硕刑法第六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实质的一罪
概念:实质的一罪,是指刑法中有一些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主要有: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
概念: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干同对象的.个犯罪行 为从着 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最典型的是非法拘禁罪,即非法将他人拘禁,在释放之前,非法拘禁行为和他人身体遭受非法拘禁的状态处于同步持续之中。
(1)继续犯的特点
1,一个犯罪故意。
2. 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3. 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2)继续犯的类型
1.持有型犯罪。例如,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等。
2.不作为犯罪。例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3.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例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3)继续犯的后果
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发之日起起计算。
2.正当防卫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4)继续犯与相似制度的区分
1,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随之法益被消灭。
2,状态犯,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
二,想象竞合犯
概念:是这个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一)想象竞合犯的特点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3,想象竞合犯是实际上的一罪,应从一重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是指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重复或者交叉情况。
1,法条竞合犯的处理。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
(2)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
四个例外:法条竞合时,重法优先适用得情形。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 销售具体产品(如劣药),从一重罪处罚:
2、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3、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从一重罪处罚;
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洗钱罪,从一重罪处罚。
2、法条关系与竞合犯
法条竞合是静态的竞合,想象竞合是动态的竞合。
(1)法条竞合是有由法条设置造成的,是永恒不变的。
(2)想象竞合是案件事实造成的,与法条设置无关。
总则和分则中都有法条竞合的现象。
三,结果加重犯
概念: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结构:基本行为+加重结果=基本罪名+加重处罚。
(一)成立条件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成立加重犯要由基本的犯罪行为,造成加害结果,如果其他行为导致加重结果,通常数罪并罚。
2,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3,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4,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以一罪处罚。
(二)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都只有一个行为,二者区别有无法律明文规定。
第二节 法定的一罪
概念: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xin罪的犯罪形态。
一,结合犯
(一)结合犯的特征
1. 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自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1) 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罪: (2)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提示]结合的方式: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注意: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
3.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二)结合犯的后果 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集合犯
概念: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处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亚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一)特征 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 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 3.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律规定的罪。
(二)后果。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节 处断的一罪
概念:处断的一罪,是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主要有: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一,连续犯
概念: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 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 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一)特征
1. 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2.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3.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连续性的标难: (1)主观上有连续实施某种犯罪的敌意: (2) 各观行为其有连续沃系。 这需要参考行为对象、间隔时间
4.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二)后果
1.追诉时效的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丛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2. 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年《刑法》)生郊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 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4,由于连续犯主观上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二,牵连犯
概念: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一)牵连犯的特征。
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所 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
(二)牵连犯的类型。
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2,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三) 牵连犯的后果。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吸收犯
概念: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一)吸收犯的特征。
1、有数个危害行为。
2、犯不同种数罪。
3、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4、 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二)吸收犯的形式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2、 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三)吸收犯的后果,对于吸收之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 吸收犯与牵连犯
1、是否密不可分
是:吸收犯
否:牵连犯
2、是否侵犯同一客体
是:吸收犯
否:牵连犯
四,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就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另一个犯罪行为,但事后行为不需要处罚。不处罚的原因,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法益
前后行为针对对象
侵犯同一法益
2、没有期待可能性。
第四节 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
一,同种数罪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如果是同种数罪,通说观点主张不实行数罪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即使是同种数罪,根据司法解释,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即使是同种数罪,根据司法解释,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异种数罪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如果是异种犯罪,通说观点主张实行数罪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如果是异种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如果是异种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