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绪论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编辑于2022-07-12 22:54:47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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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绪论(不考)
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研究对象
监察法学又可称为监察法科学,它即是社会科学的一种,也是法学学科的一个门类。广义的监察法包括了有关监察的党内法规。
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监察法的起源、属性、类型、特点、内容和形式、发展和演进过程。
第二,监察法的具体规范、监察规范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第三,中外监察制度和监察法思想的比较及其发展史
当代监察法学
狭义的监察法学指以法教义学为内容的规范科学;
广义监察法学在此之外包括以监察法律的现实性、政治性为研究对象的监察法社会学、监察法政治学
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监察法规范的特殊性(法律加党规)。监察机关是与执政党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特殊机关,监察机关依循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两套规则体系运作。
规则内部的融贯自洽(国家法层面的监察不完善,党内法规自治)。
监察机构的复杂性(政治机关加法律机关)。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监察派驻机构的功能与定位(独立监察机关还是上级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
研究范围
区分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研究对象是对应于研究主体的“他者”
研究范围是研究边界
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第一,监察服务于中央集权尤其是皇权统治
第二,监察权本为监督行政权而设,但随着监察机构不断膨胀,却反而吞噬甚至取代
第三,中国古代监察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政治权力,其权力的获得与丧失完全取决于皇帝;监察官的选择任用也并无明晰的标准
第四,古代监察权定位于纠举官员的行为得失,而不是立基于治理国家的公共权力功能分际之上,这又造成监察范围的边界不清
研究西方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对监察专员的意涵的界定
其一,该机构由宪法或议会通过立法设立,由一个独立的高级别的官员担任首脑
其二,该机构受理有冤屈的公民对政府机构、政府官员或者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申诉
其三,该机构有权进行调查,提出改正建议以及发布报告
英国的议会制度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最大通约性
议会主权和法的统治是英国议会奉行的两大基本原则
中国的机构改革:把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职能统一整合成国家监察职能
监察法学的研究方法
监察法教义学
伯尔曼,称为法律教条学,即系统地阐述法律规则的细节以及它们的相互关联、它们对于具体类型的情况的适用。
西方法学史上,法教义学始终与解释学相关,后来跟西方历史法学与概念法学有密切的关系
19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认为法教义学的任务主要在于对法概念进行逻辑分析,建构法律体系,并将概念体系运用于司法裁判
雷磊教授认为
在裁判理论上,三个基本主张
法教义学反对摆脱“法律约束”的要求,主张法律对于司法裁判的约束作用
法教义学反对过度夸大法律的不确定性,主张司法裁判的法律属性
法教义学反对轻视规范文义的倾向,主张认真对待文本本身
在法概念论上,法教义学反对“事实还原命题”主张法律的规范属性
在法学理论上,法教义学反对纯粹的描述性法学理论,秉持规范性法学理论的立场
我国监察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即在一部法典中包含了组织法、官员法、行为法、程序法等所有立法元素
监察社科法学
概念:监察社科法学的研究进路注重整合法学与其他学科,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经验事实。国内已形成规模的是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知科学。
对监察法现象深入研究的几个层面
监察党规学
监察法政治学
监察法经济学。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注重数据分析
本书的定位和编写思路
本书以监察权的运行为主线安排整个逻辑体系。
绪论(不考)
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研究对象
监察法学又可称为监察法科学,它即是社会科学的一种,也是法学学科的一个门类。广义的监察法包括了有关监察的党内法规。
监察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一,监察法的起源、属性、类型、特点、内容和形式、发展和演进过程。
第二,监察法的具体规范、监察规范的特点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第三,中外监察制度和监察法思想的比较及其发展史
当代监察法学
狭义的监察法学指以法教义学为内容的规范科学;
广义监察法学在此之外包括以监察法律的现实性、政治性为研究对象的监察法社会学、监察法政治学
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监察法规范的特殊性(法律加党规)。监察机关是与执政党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的特殊机关,监察机关依循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两套规则体系运作。
规则内部的融贯自洽(国家法层面的监察不完善,党内法规自治)。
监察机构的复杂性(政治机关加法律机关)。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监察派驻机构的功能与定位(独立监察机关还是上级的派出机关或派出机构)
研究范围
区分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
研究对象是对应于研究主体的“他者”
研究范围是研究边界
研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特点
第一,监察服务于中央集权尤其是皇权统治
第二,监察权本为监督行政权而设,但随着监察机构不断膨胀,却反而吞噬甚至取代
第三,中国古代监察权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政治权力,其权力的获得与丧失完全取决于皇帝;监察官的选择任用也并无明晰的标准
第四,古代监察权定位于纠举官员的行为得失,而不是立基于治理国家的公共权力功能分际之上,这又造成监察范围的边界不清
研究西方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对监察专员的意涵的界定
其一,该机构由宪法或议会通过立法设立,由一个独立的高级别的官员担任首脑
其二,该机构受理有冤屈的公民对政府机构、政府官员或者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申诉
其三,该机构有权进行调查,提出改正建议以及发布报告
英国的议会制度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最大通约性
议会主权和法的统治是英国议会奉行的两大基本原则
中国的机构改革:把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院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三部门职能统一整合成国家监察职能
监察法学的研究方法
监察法教义学
伯尔曼,称为法律教条学,即系统地阐述法律规则的细节以及它们的相互关联、它们对于具体类型的情况的适用。
西方法学史上,法教义学始终与解释学相关,后来跟西方历史法学与概念法学有密切的关系
19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认为法教义学的任务主要在于对法概念进行逻辑分析,建构法律体系,并将概念体系运用于司法裁判
雷磊教授认为
在裁判理论上,三个基本主张
法教义学反对摆脱“法律约束”的要求,主张法律对于司法裁判的约束作用
法教义学反对过度夸大法律的不确定性,主张司法裁判的法律属性
法教义学反对轻视规范文义的倾向,主张认真对待文本本身
在法概念论上,法教义学反对“事实还原命题”主张法律的规范属性
在法学理论上,法教义学反对纯粹的描述性法学理论,秉持规范性法学理论的立场
我国监察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即在一部法典中包含了组织法、官员法、行为法、程序法等所有立法元素
监察社科法学
概念:监察社科法学的研究进路注重整合法学与其他学科,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经验事实。国内已形成规模的是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认知科学。
对监察法现象深入研究的几个层面
监察党规学
监察法政治学
监察法经济学。经济学本质上是实证科学,注重数据分析
本书的定位和编写思路
本书以监察权的运行为主线安排整个逻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