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编 监察法的基本理论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编辑于2022-07-12 22:55:27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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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监察法的基本理论
监察法概述
概念
说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监察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重新建构,形成了新的国家监察体制。这部法律是我国监察的基础性和主干性法律,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察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监察机构、制定专门监察法律的国家,具有深厚的监察文化传统
《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监察法是监察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监察法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监察法》,共9章69条。
广义法监察法是以《监察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除全国人大制定的《监察法》之外, 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察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程序方面的法律, 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有关公务员奖惩和任免方面的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定罪量刑、证据认定方面的司法解释等
监察法是授予监察机关职权的法律规范
设置各级监察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均由本级人大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
四级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该规定表明,我国的地方国家监察委员会只设三级,乡镇一级不设置监察委员会
授予监察机关职权(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也是反腐败的专门机关)
第一,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和道德操守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第三,监察委员会有权对公职人员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作出处理,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对构成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第四,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法是规范监察权运行的法律规范
规定行使监察职权的程序
《监察法》对监察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规定行使监察职权的条件
对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设定具体条件
规定行使监察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纪律。
监察法是监督公权力的法律规范
一切公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 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制度性监督形式
监督公职人员遵守纪律
监督公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是监察机关查明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事实、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具有违法犯罪调查的法律效果
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处置
概念:综上所述,监察法是设立监察机关并授予其反腐败职权,规范监察权的运行,制约和监督公权力的监察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监察法是综合性的法律。《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组织、权限、行为和程序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兼具组织法和程序法的特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 第一,《监察法》的制定是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需要。将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3个部门整合,形成新的反腐败体制。 第二,新的监察机构的运行需要法律依据。 第三,《监察法》必须确立监察制度的基本框架。
《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组织作出一般规定。监察机关分为四级,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
《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权限作出一般规定。所谓监察权限是指监察机关为履行监督和调查职权而有权采取的监督和调查措施。
《监察法》规定监察程序。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机关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而应遵守的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的顺畅衔接。《监察法》规定了工作程序衔接机制
严格的批准程序
合理的期限
监察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监察法的独立性。监察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监察法的核心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败法律体系是以《监察法》为主干,包括以后制定的完善监察制度的法律。
监察法体系。监察法体系是一个以《监察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制定监察委员会监督和调查程序方面的法律
制定监察机关组织方面的法律
监察法体系还包括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党内法规。
形成以宪法为统领,以监察法为基础,以其他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党内法规配套的反腐败法律和规范性法律体系
《监察法》是特别刑事诉讼法
《监察法》有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原则与《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具有内在一致性。 原则有: 第一,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的原则。 第二,严格遵守立案标准原则。 第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四,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监察法》有关职务犯罪调查的证据规则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大致相同
《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当
《监察法》关于职务犯罪调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的程序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致相同
功能(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目的: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实现反腐败的压倒性胜利。)
惩治腐败
腐败的危害,腐败是指国家机关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其权力从事贪污、贿赂、浪费资财以及生活腐化堕落等行为。腐败是公权力的产物
第一,危害执政党的地位
第二,损害政府的管理能力
第三,危害社会稳定
《监察法》构建反腐败体系
监督公权力
监督对象覆盖所有公职人员,只要是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均属于监督的对象。
监督机构体系化,纪检和监察合署办公,纪检和监察作为监督公权力的专责机关,在所有公权力体系内形成了监督网络。
监督方式的多样性。由轻到重,根据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情节分别予以处置。
加强廉政建设
廉政制度建设,形成“不能腐”的制度体系。
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监察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反腐败教育,监察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对公职人员进行反腐败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觉。
监察法律关系
含义
含义:监察法律关系是指受监察法调整的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对象、当事人及其他监察工作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监察法律关系是监察机关行使职权从而使监察法律规范发生实际作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
是一种权力监督关系
是受《监察法》规范和调整的关系。只有《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才属于监察法律关系
监察机关作为监察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享有权力并承担职责。监督、调查和处置职权。
监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监察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而导致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对象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参与而形成的参与者。
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执法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和其他当事人是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
表现为监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监察程序不同阶段其权利义务关系会发生变化。监察机关的权利表现为监察权,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使监察职能的职责,包括依法保障其他监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等义务。
监察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法理学上,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监察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事实和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行为,所有监察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均指向事实和行为
几种主要的监察法律关系
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协助与配合的关系,其次是制约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最主要的)
监察委员会与监察人员之间的关系(上下级之间,内部监督)
监察机关与监察工作参与人的关系(配合调查提供信息,保密义务等) (监察工作参与人是指除监察对象和相关单位领导人员外,参与监察监督和调查活动,而与监察机关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监察法的渊源
说明
从一般学理来看,法的形式渊源可分为正式和非正式,正式渊源是指国家法律意义上的,非正式渊源指学理、惯例、案例、自治规范等。法理学上的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即法的形式渊源。
监察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是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文件与党内法规等。
监察法的形式渊源的特征
一是党内法规是监察法的正式渊源
二是党的政策文件、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属于非正式渊源。
宪法
①为监察立法提供宪法依据。 我国先修改《宪法》设立监察机关,授予其监察权,进而制定《监察法》,《监察法》是《宪法》创设监察权的结果
②宪法创设监察权。
宪法创设的监察权,是指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监督权。 新的权力架构:立法,行政,司法,监察,检察
权力监督体系:主要以监察机关监督和检察监督相互配合为基本架构。区别
第一,监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检察监督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二,监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检察监督的范围则包括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监察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和处置,检察监督主要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监督
宪法确定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由本级人大产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受到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
独立行使监察权
法律(监察法的渊源主要是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立法性决定,也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
《监察法》
规定监察法的基本原则
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
规定监察程序和法律责任
刑事法
刑事法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总称,《监察法》本身是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内容:第一,关于证据的条件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关于审查起诉的规定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第三,关于证据、质证、辩护以及缺席审判的规定。
国家机关组织法
组织法是关于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职权与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包括机构组织法和公务人员法
机构组织法关于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的规定。机构组织法决定该机构的性质、行使公权力的范围、法定职权等
公务人员法的规定
公职人员的确定标准
公职人员的职权
对职务违法公职人员的处置
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是监察法的渊源
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与监察工作相关的法规或者条款,均属于监察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行政法规中的监察规范条款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为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一般都对相关行政管理事项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划分管理权限,并设定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是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依据。
规章(可以为监察机关行使监督和处置权提供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中有关公职人员管理责任的规定及纪律处分条款
司法解释(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单独或者联合发布)
抽象解释文件(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整体性解释,规范结构与法律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证据规则
补充侦查和证据调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职务犯罪范围的界定
证据规则
审查批准逮捕
具体解释(是司法机关对下级机关就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这些解释直接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性质的认定,或者职务犯罪范围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正式渊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唯一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反腐败法律文件,《北京反腐败宣言》、《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定(正式渊源)
监察法的原则(7个)
党的领导原则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监察立法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反腐败国家立法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领导是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制定的保障。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贯通、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衔接
集中统一与权威高效原则
集中统一:是指各项反腐败的职权集中并由监察机关统一行使。 党的纪检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整合。
反腐败职能集中(集党内监督、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以及处置于一身)
反腐败机构统一(党的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反腐败队伍统一
权威高效:指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具有权威性,并且能够在监督、调查和处置过程中提高效率,提升反腐败的结果
监察委员会监督的权威性(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党内监督与监察监督贯通)
监察委员会监督和调查的高效率(公职人员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统一交由监察机关)
监察全覆盖原则
概念:是指监察机关履行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职责,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要受到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①审计全覆盖 ②党内监督、巡视巡察的全覆盖。 第一,监督对象全覆盖, 第二,监督的内容全覆盖, 第三,管党治党责任全覆盖
监察对象全覆盖(从实质上判定是否属于公职人员)
人员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公职人员、法律法规未予明确其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但行使的是公权力)
职权标准
监察事项全覆盖(职务工作,个人生活,道德操守)
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执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监察机关必须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制约
监察职能独立
监察工作人员独立
人权保障原则
保障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权(监察委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具有合法性并依法予以保障,技术调查和限制出境)
保障被调查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
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不同于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也不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人格尊严是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人格尊严兼有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的功能,且消极功能居于主导地位
财产权是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
保障被调查人的刑事诉讼基本权利
不受刑讯逼供
知情权
终止调查权
保障被调查人的复审和申诉权
复审请求权
申诉权
监察法治原则
监察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法定,为监察机关的组织建设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监察机关的工作程序法定,为履行职权而遵守的法定程序
监察机关适用强制措施和处置手段的条件法定
配合制约原则
宪法上配合与制约条款的含义: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制约,主要适用《监察法》,主体包括执法部门,以监察机关为主建立的法律关系。《宪法》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关系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中的配合(金融、证券机构的配合;公安机关的配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配合)
案件移送方面的配合
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制约关系
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相互制约
监察法的基本理论
监察法概述
概念
说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监察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党和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重新建构,形成了新的国家监察体制。这部法律是我国监察的基础性和主干性法律,是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察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监察机构、制定专门监察法律的国家,具有深厚的监察文化传统
《监察法》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监察法是监察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监察法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监察法》,共9章69条。
广义法监察法是以《监察法》为核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除全国人大制定的《监察法》之外, 还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察机关的组织、职权、工作程序方面的法律, 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有关公务员奖惩和任免方面的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定罪量刑、证据认定方面的司法解释等
监察法是授予监察机关职权的法律规范
设置各级监察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均由本级人大产生,向其负责,受其监督
四级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该规定表明,我国的地方国家监察委员会只设三级,乡镇一级不设置监察委员会
授予监察机关职权(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也是反腐败的专门机关)
第一,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和道德操守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第三,监察委员会有权对公职人员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作出处理,对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对构成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第四,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法是规范监察权运行的法律规范
规定行使监察职权的程序
《监察法》对监察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规定行使监察职权的条件
对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设定具体条件
规定行使监察职权的法律责任
对调查工作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监察人员严重违法的,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纪律。
监察法是监督公权力的法律规范
一切公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 我国的权力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制度性监督形式
监督公职人员遵守纪律
监督公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是监察机关查明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事实、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具有违法犯罪调查的法律效果
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处置
概念:综上所述,监察法是设立监察机关并授予其反腐败职权,规范监察权的运行,制约和监督公权力的监察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
监察法是综合性的法律。《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组织、权限、行为和程序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兼具组织法和程序法的特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 第一,《监察法》的制定是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需要。将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和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3个部门整合,形成新的反腐败体制。 第二,新的监察机构的运行需要法律依据。 第三,《监察法》必须确立监察制度的基本框架。
《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组织作出一般规定。监察机关分为四级,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统一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受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
《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权限作出一般规定。所谓监察权限是指监察机关为履行监督和调查职权而有权采取的监督和调查措施。
《监察法》规定监察程序。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机关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置而应遵守的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的顺畅衔接。《监察法》规定了工作程序衔接机制
严格的批准程序
合理的期限
监察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监察法的独立性。监察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监察法的核心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反腐败法律体系是以《监察法》为主干,包括以后制定的完善监察制度的法律。
监察法体系。监察法体系是一个以《监察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制定监察委员会监督和调查程序方面的法律
制定监察机关组织方面的法律
监察法体系还包括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党内法规。
形成以宪法为统领,以监察法为基础,以其他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党内法规配套的反腐败法律和规范性法律体系
《监察法》是特别刑事诉讼法
《监察法》有关职务犯罪调查的原则与《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具有内在一致性。 原则有: 第一,保障被调查人权利的原则。 第二,严格遵守立案标准原则。 第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第四,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监察法》有关职务犯罪调查的证据规则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大致相同
《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当
《监察法》关于职务犯罪调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的程序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致相同
功能(为什么要制定监察法)(目的: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实现反腐败的压倒性胜利。)
惩治腐败
腐败的危害,腐败是指国家机关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其权力从事贪污、贿赂、浪费资财以及生活腐化堕落等行为。腐败是公权力的产物
第一,危害执政党的地位
第二,损害政府的管理能力
第三,危害社会稳定
《监察法》构建反腐败体系
监督公权力
监督对象覆盖所有公职人员,只要是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均属于监督的对象。
监督机构体系化,纪检和监察合署办公,纪检和监察作为监督公权力的专责机关,在所有公权力体系内形成了监督网络。
监督方式的多样性。由轻到重,根据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情节分别予以处置。
加强廉政建设
廉政制度建设,形成“不能腐”的制度体系。
加强党内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监察监督制度建设
加强反腐败教育,监察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对公职人员进行反腐败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觉。
监察法律关系
含义
含义:监察法律关系是指受监察法调整的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对象、当事人及其他监察工作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监察法律关系是监察机关行使职权从而使监察法律规范发生实际作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特征
是一种权力监督关系
是受《监察法》规范和调整的关系。只有《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才属于监察法律关系
监察机关作为监察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享有权力并承担职责。监督、调查和处置职权。
监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监察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而导致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对象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参与而形成的参与者。
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执法机关、公职人员、公民和其他当事人是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
表现为监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在监察程序不同阶段其权利义务关系会发生变化。监察机关的权利表现为监察权,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使监察职能的职责,包括依法保障其他监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利益等义务。
监察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法理学上,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
监察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的违纪、违法事实和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行为,所有监察法律关系的权利与义务均指向事实和行为
几种主要的监察法律关系
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协助与配合的关系,其次是制约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最主要的)
监察委员会与监察人员之间的关系(上下级之间,内部监督)
监察机关与监察工作参与人的关系(配合调查提供信息,保密义务等) (监察工作参与人是指除监察对象和相关单位领导人员外,参与监察监督和调查活动,而与监察机关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员)
监察法的渊源
说明
从一般学理来看,法的形式渊源可分为正式和非正式,正式渊源是指国家法律意义上的,非正式渊源指学理、惯例、案例、自治规范等。法理学上的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即法的形式渊源。
监察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是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文件与党内法规等。
监察法的形式渊源的特征
一是党内法规是监察法的正式渊源
二是党的政策文件、政府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案例属于非正式渊源。
宪法
①为监察立法提供宪法依据。 我国先修改《宪法》设立监察机关,授予其监察权,进而制定《监察法》,《监察法》是《宪法》创设监察权的结果
②宪法创设监察权。
宪法创设的监察权,是指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监督权。 新的权力架构:立法,行政,司法,监察,检察
权力监督体系:主要以监察机关监督和检察监督相互配合为基本架构。区别
第一,监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检察监督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二,监察监督的内容主要是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检察监督的范围则包括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监察监督的方式主要是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和处置,检察监督主要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监督
宪法确定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由本级人大产生,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受到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
独立行使监察权
法律(监察法的渊源主要是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以及立法性决定,也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
《监察法》
规定监察法的基本原则
规定监察机关的职权
规定监察程序和法律责任
刑事法
刑事法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总称,《监察法》本身是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内容:第一,关于证据的条件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二,关于审查起诉的规定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第三,关于证据、质证、辩护以及缺席审判的规定。
国家机关组织法
组织法是关于国家机关组织、活动原则、职权与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法包括机构组织法和公务人员法
机构组织法关于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的规定。机构组织法决定该机构的性质、行使公权力的范围、法定职权等
公务人员法的规定
公职人员的确定标准
公职人员的职权
对职务违法公职人员的处置
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是监察法的渊源
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与监察工作相关的法规或者条款,均属于监察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行政法规中的监察规范条款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为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一般都对相关行政管理事项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划分管理权限,并设定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是监察机关行使监察权的依据。
规章(可以为监察机关行使监督和处置权提供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中有关公职人员管理责任的规定及纪律处分条款
司法解释(是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单独或者联合发布)
抽象解释文件(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整体性解释,规范结构与法律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证据规则
补充侦查和证据调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职务犯罪范围的界定
证据规则
审查批准逮捕
具体解释(是司法机关对下级机关就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这些解释直接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性质的认定,或者职务犯罪范围的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际条约(正式渊源)。《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唯一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反腐败法律文件,《北京反腐败宣言》、《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
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定(正式渊源)
监察法的原则(7个)
党的领导原则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监察立法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反腐败国家立法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思想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领导是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制定的保障。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贯通、纪律审查与监察调查衔接
集中统一与权威高效原则
集中统一:是指各项反腐败的职权集中并由监察机关统一行使。 党的纪检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整合。
反腐败职能集中(集党内监督、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以及处置于一身)
反腐败机构统一(党的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反腐败队伍统一
权威高效:指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具有权威性,并且能够在监督、调查和处置过程中提高效率,提升反腐败的结果
监察委员会监督的权威性(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党内监督与监察监督贯通)
监察委员会监督和调查的高效率(公职人员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统一交由监察机关)
监察全覆盖原则
概念:是指监察机关履行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职责,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要受到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①审计全覆盖 ②党内监督、巡视巡察的全覆盖。 第一,监督对象全覆盖, 第二,监督的内容全覆盖, 第三,管党治党责任全覆盖
监察对象全覆盖(从实质上判定是否属于公职人员)
人员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公职人员、法律法规未予明确其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但行使的是公权力)
职权标准
监察事项全覆盖(职务工作,个人生活,道德操守)
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执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主要内容
监察机关必须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制约
监察职能独立
监察工作人员独立
人权保障原则
保障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权(监察委采取强制措施,必须具有合法性并依法予以保障,技术调查和限制出境)
保障被调查人的人格尊严和财产权。
人格尊严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不同于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也不属于人身自由的范畴。人格尊严是基本权利的核心价值,人格尊严兼有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的功能,且消极功能居于主导地位
财产权是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
保障被调查人的刑事诉讼基本权利
不受刑讯逼供
知情权
终止调查权
保障被调查人的复审和申诉权
复审请求权
申诉权
监察法治原则
监察机关的组织和职权法定,为监察机关的组织建设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监察机关的工作程序法定,为履行职权而遵守的法定程序
监察机关适用强制措施和处置手段的条件法定
配合制约原则
宪法上配合与制约条款的含义: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制约,主要适用《监察法》,主体包括执法部门,以监察机关为主建立的法律关系。《宪法》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监察机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关系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中的配合(金融、证券机构的配合;公安机关的配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配合)
案件移送方面的配合
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制约关系
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相互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