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编 监察权限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编辑于2022-07-12 22:56:18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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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第四编 监察权限
监察权限概述
党政合设合署改革的法理内涵
党政合设合署的法理内涵
党政合设
概念:应该是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撤并机构”或者“机构整合”的简称。 相对于“党政合署”来说,这是一种比“党政合署”力度更强的党政机构整合改革。
党政合设的机构实质上是一个机构,接受上级党委、上级政府的共同领导,一般以“一块牌子”开展工作,或者有“两块牌子”,“一个牌子对外”“一块牌子对内”。因此,一般而言,“党政合设机构”的组织融合程度比“党政合署机构”更高
党政合署
实质上是两个机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可以共同或各自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属于此种类型。
中国党政体制中的监察权
监察权与立法权
《立法法》和《监察法》均未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提案权与监察法规制定权
监察权与司法权
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权转移到监察机关
监察权与行政权
监察机关从行政机关体系中脱离出来,由人大选举产生独立组建
中国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事项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力
(了解历史)
1949年的任务与职权,根据《决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有
对各部门、各级党委进行检查
检查各级党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纪、党章、党的决议的行为
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处分
受理申诉
加强纪律教育,实行党的决议和政府法令
1955年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代替
1982年恢复纪委制度
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党纪检查权得到加强
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事项
主要表现为对腐败案件的调查权与处分权
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廉政教育权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
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处置权
政务处分、问责、提起公诉、监察建议
预防腐败(廉政建设)
域外预防腐败制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
腐败预防的相关内容
预防腐败的政策和措施,各缔约国要立足于本国的法律政策制定反腐败政策,增进反腐败国际协作
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建设
公职人员培训教育
完善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公共报告等行政制度
强调预防腐败、加强社会参与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预防腐败制度
新加坡的预防腐败制度
《预防腐败法》是一部以实体为主,兼顾反腐败程序的特殊刑事法,既是反腐败法,又是预防腐败法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预防腐败制度
坚持调查、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反贪策略
中国预防腐败制度
中国预防腐败的机构
1989年,广东省检察院率先建立了全国第一个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反贪污贿赂局预防处
2007年9月我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职责是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与国家援助,分享中国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良好实践。
中国预防腐败的制度规划
构建“不敢腐”的长效机制,惩治是最好的预防,制度是最好的保障
构建“不能腐”的长效机制
构建“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不能腐”和“不敢腐”强调的是外在约束,“不想腐”则是内外的自我约束。
腐败:是指国家机关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其权力从事贪污、贿赂、浪费资财以及生活腐化堕落等行为。
监督检查
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权的法理内涵
监督检查的性质
监督检查仅指狭义上的监督,即“预防性监督”,是通过事前合理的制度设计,确保公权力运行的合规性,减少越轨行为的发生概率
监察委员会是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其监督结果具有国家强制力
监督检查的对象
根据《监察法》第11条第1款,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确保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避免出现《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所无法囊括的监察空白区域
监督检查的内容
合法性监督:监督公职人员的依法履职情况,包括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等等。
合理性监督:监督公职人员的秉公用权情况,包括是否按制度行使权力等等。
廉洁性监督: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包括是否廉洁用权等等。
监督检查的方式
加强公职人员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加强行政道德教育,引导公职人员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
坚持党纪国法教育,教育所有公职人员切实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监察监督检查和党纪监督检查的区别
监督主体的不同:纪委和监委具有不同的机构属性,分别属于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
监督对象的不同:党内监督只能监督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监察监督可监督党外公职人员
监督内容的不同:纪委主要负责党纪监督,监察委则主要负责政纪监督和执法监督。
监察监督检查和党纪监督检查的联系
派驻监督检查:基本职责、业务规定、干部管理
巡视监督检查:主体、职责、工作人员的资格及遴选、范围和内容、主要职责、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
监察调查(各个措施的内容)
谈话、询问与讯问
谈话
主体:监察机关负责人和承包部门负责人
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有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
内容:违法违纪的四个构成要件
目的:端正态度、思想教育、开展调查
功能:监督和调查
询问与讯问
询问:对象为证人,即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保证证人的身心能力正常、能够正确表达,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讯问: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讯问手段必须合法
留置
留置的要件
适用范围: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证据要件: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有进一步调查重要问题的需要
程序要件: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市级监察机关需要上报省级监察机关,县级监察机关需要上报市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则需要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情节要件:具备四种法定情形: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②可能逃跑、自杀的;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的权限
审批权限:本级审批和上级审批
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时间,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解除:到期解除和不当解除
公安机关的协助义务: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配合执行将被调查人带至留置场所,二是公安机关派警员看护
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
通知义务:除非存在有碍调查的情形,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保障措施:饮食、休息和安全;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核实签名
折抵刑期:被留置人移送司法机关后,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留置1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查询、冻结、调取、查封与扣押
查询与冻结
查询、冻结措施的适用条件:必须基于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了寻找新的线索
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关于查询程序的规定
解除冻结: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内解除冻结,退还相应财产
调取、查封、扣押
适用条件: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或者为了证明行为的真实情况
调取: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查封:监察机关对各种财务(一般指不动产)、文件、资料进行封存
扣押:对各种财务、文件、资料进行封存,一般是动产。
勘验检查、鉴定与技术调查措施
勘验检查
主体:可以由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必要时亦可以指派或者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具体措施:现场勘验、物品勘验和书证勘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
勘验检查笔录:必须制作,且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需要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
目的: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鉴定问题分类: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鉴定意见:应当书面形式作出,鉴定人应当签字
鉴定程序:并未明确规定
技术调查措施
具体措施:通过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或者录像等通信手段进行调查
必须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一般性的职务犯罪,不予考虑这一措施
坚持审慎原则,根据需要选择,不得滥用此种手段
通缉与限制出境
通缉
概念:监察机关对应当拘留或者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脱逃的罪犯,向下级发布命令要求予以缉捕、向同级发布通报要求予以协作,或在认为有必要时,对外发布通告,请求有关单位和公民予以协助的一项侦查措施
监察通缉属于通缉的一种特殊形式
主体:监察通缉决定和执行机关是不同的,通缉决定主体为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则负责发布通缉令、执行通缉,通缉的范围超出所管辖地区,监察机关应当报请有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形式:网上追逃、通缉令、协查通报、悬赏通告、边控通知
限制出境
概念:国家出于保护国家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等目的,通过立法对本国公民或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的出境权予以限制
实施条件:适用于有可能逃匿境外的被调查人;必须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可以延长,但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审批
执行:扣留出入境证件;要求出入境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出境审批备案手续;要求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宣布出入境证件作废
监督: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监察处置
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性质
公职人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国共产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务处分的适用
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对于政务处分的权力范围,《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条例》均未明确规定。
政务处分的解除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之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问责
党内问责
主体: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对象:各级党委、党的工作部门及领导成员
机制:党组织的问责、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
方式: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内容和范围:参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效力和期限:及时,一个月内
监察问责
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检察院
对象:参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内容和范围: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移送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与监察建议
移送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移送起诉的建议权: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等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移送起诉的法律效力:即产生案件处置权的转移效果
监察建议
主体: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内容:根据监督、调查记过,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效力:被提出建议的有关单位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
第四编 监察权限
监察权限概述
党政合设合署改革的法理内涵
党政合设合署的法理内涵
党政合设
概念:应该是党委政府相关部门“撤并机构”或者“机构整合”的简称。 相对于“党政合署”来说,这是一种比“党政合署”力度更强的党政机构整合改革。
党政合设的机构实质上是一个机构,接受上级党委、上级政府的共同领导,一般以“一块牌子”开展工作,或者有“两块牌子”,“一个牌子对外”“一块牌子对内”。因此,一般而言,“党政合设机构”的组织融合程度比“党政合署机构”更高
党政合署
实质上是两个机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可以共同或各自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属于此种类型。
中国党政体制中的监察权
监察权与立法权
《立法法》和《监察法》均未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提案权与监察法规制定权
监察权与司法权
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调查权转移到监察机关
监察权与行政权
监察机关从行政机关体系中脱离出来,由人大选举产生独立组建
中国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事项
中共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力
(了解历史)
1949年的任务与职权,根据《决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有
对各部门、各级党委进行检查
检查各级党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纪、党章、党的决议的行为
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处分
受理申诉
加强纪律教育,实行党的决议和政府法令
1955年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代替
1982年恢复纪委制度
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党纪检查权得到加强
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事项
主要表现为对腐败案件的调查权与处分权
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廉政教育权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
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处置权
政务处分、问责、提起公诉、监察建议
预防腐败(廉政建设)
域外预防腐败制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
腐败预防的相关内容
预防腐败的政策和措施,各缔约国要立足于本国的法律政策制定反腐败政策,增进反腐败国际协作
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建设
公职人员培训教育
完善公共采购、公共财政管理、公共报告等行政制度
强调预防腐败、加强社会参与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预防腐败制度
新加坡的预防腐败制度
《预防腐败法》是一部以实体为主,兼顾反腐败程序的特殊刑事法,既是反腐败法,又是预防腐败法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预防腐败制度
坚持调查、预防、教育“三管齐下”的反贪策略
中国预防腐败制度
中国预防腐败的机构
1989年,广东省检察院率先建立了全国第一个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机构——反贪污贿赂局预防处
2007年9月我国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主要职责是开展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与国家援助,分享中国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良好实践。
中国预防腐败的制度规划
构建“不敢腐”的长效机制,惩治是最好的预防,制度是最好的保障
构建“不能腐”的长效机制
构建“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不能腐”和“不敢腐”强调的是外在约束,“不想腐”则是内外的自我约束。
腐败:是指国家机关以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其权力从事贪污、贿赂、浪费资财以及生活腐化堕落等行为。
监督检查
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权的法理内涵
监督检查的性质
监督检查仅指狭义上的监督,即“预防性监督”,是通过事前合理的制度设计,确保公权力运行的合规性,减少越轨行为的发生概率
监察委员会是监督权的行使主体,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其监督结果具有国家强制力
监督检查的对象
根据《监察法》第11条第1款,监察委员会监督的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确保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避免出现《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所无法囊括的监察空白区域
监督检查的内容
合法性监督:监督公职人员的依法履职情况,包括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等等。
合理性监督:监督公职人员的秉公用权情况,包括是否按制度行使权力等等。
廉洁性监督:监督公职人员的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包括是否廉洁用权等等。
监督检查的方式
加强公职人员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广大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
加强行政道德教育,引导公职人员以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
坚持党纪国法教育,教育所有公职人员切实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监察委员会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监察监督检查和党纪监督检查的区别
监督主体的不同:纪委和监委具有不同的机构属性,分别属于党的机关和国家机关
监督对象的不同:党内监督只能监督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监察监督可监督党外公职人员
监督内容的不同:纪委主要负责党纪监督,监察委则主要负责政纪监督和执法监督。
监察监督检查和党纪监督检查的联系
派驻监督检查:基本职责、业务规定、干部管理
巡视监督检查:主体、职责、工作人员的资格及遴选、范围和内容、主要职责、工作程序、纪律与责任。
监察调查(各个措施的内容)
谈话、询问与讯问
谈话
主体:监察机关负责人和承包部门负责人
对象:有相关问题线索反映或有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
内容:违法违纪的四个构成要件
目的:端正态度、思想教育、开展调查
功能:监督和调查
询问与讯问
询问:对象为证人,即监察机关所调查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必须保证证人的身心能力正常、能够正确表达,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讯问:对象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讯问手段必须合法
留置
留置的要件
适用范围: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证据要件: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有进一步调查重要问题的需要
程序要件: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市级监察机关需要上报省级监察机关,县级监察机关需要上报市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则需要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情节要件:具备四种法定情形:①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②可能逃跑、自杀的;③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④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留置的权限
审批权限:本级审批和上级审批
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时间,应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解除:到期解除和不当解除
公安机关的协助义务: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公安机关配合执行将被调查人带至留置场所,二是公安机关派警员看护
被留置人员的权利保障
通知义务:除非存在有碍调查的情形,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保障措施:饮食、休息和安全;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核实签名
折抵刑期:被留置人移送司法机关后,留置1日折抵管制2日,留置1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1日
查询、冻结、调取、查封与扣押
查询与冻结
查询、冻结措施的适用条件:必须基于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为了寻找新的线索
监察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措施,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关于查询程序的规定
解除冻结: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情况后3日内解除冻结,退还相应财产
调取、查封、扣押
适用条件:必须与监察机关调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联,或者为了证明行为的真实情况
调取: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
查封:监察机关对各种财务(一般指不动产)、文件、资料进行封存
扣押:对各种财务、文件、资料进行封存,一般是动产。
勘验检查、鉴定与技术调查措施
勘验检查
主体:可以由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必要时亦可以指派或者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
具体措施:现场勘验、物品勘验和书证勘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
勘验检查笔录:必须制作,且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需要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
目的: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鉴定问题分类: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
鉴定意见:应当书面形式作出,鉴定人应当签字
鉴定程序:并未明确规定
技术调查措施
具体措施:通过电话监听、电子监控、拍照或者录像等通信手段进行调查
必须是涉嫌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一般性的职务犯罪,不予考虑这一措施
坚持审慎原则,根据需要选择,不得滥用此种手段
通缉与限制出境
通缉
概念:监察机关对应当拘留或者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脱逃的罪犯,向下级发布命令要求予以缉捕、向同级发布通报要求予以协作,或在认为有必要时,对外发布通告,请求有关单位和公民予以协助的一项侦查措施
监察通缉属于通缉的一种特殊形式
主体:监察通缉决定和执行机关是不同的,通缉决定主体为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则负责发布通缉令、执行通缉,通缉的范围超出所管辖地区,监察机关应当报请有权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形式:网上追逃、通缉令、协查通报、悬赏通告、边控通知
限制出境
概念:国家出于保护国家安全、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等目的,通过立法对本国公民或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的出境权予以限制
实施条件:适用于有可能逃匿境外的被调查人;必须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可以延长,但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审批
执行:扣留出入境证件;要求出入境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出境审批备案手续;要求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宣布出入境证件作废
监督:被限制出境的人认为对其限制出境错误的,可以自收到限制出境决定之日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监察处置
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的性质
公职人员中的中国共产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国共产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务处分的适用
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对于政务处分的权力范围,《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条例》均未明确规定。
政务处分的解除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之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撤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问责
党内问责
主体: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对象:各级党委、党的工作部门及领导成员
机制:党组织的问责、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
方式:通报、诫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内容和范围:参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效力和期限:及时,一个月内
监察问责
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及工作部门、检察院
对象:参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方式: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内容和范围: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移送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与监察建议
移送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移送起诉的建议权: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等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移送起诉的法律效力:即产生案件处置权的转移效果
监察建议
主体: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或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内容:根据监督、调查记过,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效力:被提出建议的有关单位必须履行监察建议要求其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