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编 监察程序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
编辑于2022-07-12 22:56:32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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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第五编 监察程序
监察程序概述
监察程序概况
概念: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权的过程和次序,是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职权时应当遵循的工作程序。
我国《监察法》第五章共15个条款就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进行规定,监察程序并不限于我国《监察法》第五章的规定,其他章节也有关于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性规定
大体包括: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程序、监察立案程序、调查程序、处置程序等,前述程序形成了前后融贯的关系
监察程序的基本原则
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原则: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保障监察对象基本权利原则: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应注重保障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
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协调衔接原则:办理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规范监察程序的重要性
有利于监察职权的有效行使:构建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行使的有序通道;构建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助机制
有利于防范监察职权的滥用:外部制约、内部制约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间接保障公民权利、直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监督程序
监督职责与监督程序
我国《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法仅仅对监督程序作出概括的规定,留待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实践中探索
廉政教育程序
作为履行监督职责方式的廉政教育,其主体应当是监察机关
廉政教育的对象是公职人员
注意:对于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此处的“批评教育”是一种处置方式,而非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
监督检查程序
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施检查,调阅、审查工作和资料等
通过列席会议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通过谈话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监督程序与调查、处置程序的衔接
监察机关内部应当设立工作部门,用以协调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批评教育、政务处分、问责、移送审查起诉等处置措施
监督程序与调查、处置程序的衔接,是为了实现监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
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程序
问题线索的管理程序
问题线索及其重要性: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公职人员可能存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各类材料
问题线索的受理: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线索的管理:纪检合署办公背景下,监察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部门管理
问题线索的处置程序
问题线索处置的含义:是指监察机关根据问题线索的内容等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作出处理结论的过程
问题线索处置的流程
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问题线索的程序要求
立案程序
立案条件
经过初步核实,初步查明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这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需要追究责任,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不得随意扩大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二是不得随意限缩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查
立案权限和程序
立案主体: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监察机构、派出监察专员
立案手续:依法批准立案、召开专题会议,确定调查方案
立案后的处理:立案调查决定应向被调查人本人宣布,同时通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通知被调查人家属、一定期限内向社会予以公开
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的整体要求
(一)调查程序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 (二)调查程序的内容是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 (三)调查程序应当秉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四)监察机关在调查程序中,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调查程序应当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调查措施的执行程序
(一)严格规范执行程序的法治意义:是监察领域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证调查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是人权保障的客观需要 (二)调查措施的一般执行操作:出示有效证件、出具书面通知、二人以上进行、形成书面材料 (三)调查措施的特别执行操作:全过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四)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调查措施
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
(一)调查方案的决定程序:查明问题、调查步骤和方法、调查措施、预计完成任务时间、注意事项 (二)调查方案具有确定性: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 (三)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调查取证工作
(一)调查取证的标准:法律标准(能否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政治标准(能否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考验) (二)调查取证的原则: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三)调查取证的长期远景:“变更取证思路、优化审查模式、严格证据排除”三轨并行的思路
留置程序
留置措施的启动和监督
(一)留置措施的决定:监察机关有权决定 (二)留置措施的审批: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三)留置措施的备案: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备案 (四)集体研究: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 (五)留置措施的特别程序:人大代表
留置措施的期限和权限
(一)留置措施的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留置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留置措施的刑期折抵: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四)留置措施的执行主体:只可能是监察机关 (五)留置措施的通知程序: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原所在单位和家属 (六)留置措施的执行场所:在监察委员会外另外设立专门场所留置和在公安机关看守所进行留置 (七)留置期间的权益保障: 贯彻平等原则、保障程序权利; 应当及时通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充分保障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阅看后签名; 监察赔偿
留置措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一)留置措施与司法程序的严格拆分:司法程序期间不涉及任何监察措施且不受监察机关影响;监察程序期间不涉及任何司法程序,并且不受法律监督机关、司法审判机关影响 (二)留置措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办法: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标志着正式进入司法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后“留置”自动解除;逮捕措施由司法机关执行
处置程序
监察处置的结果与分流
(一)通报澄清:对于已经立案的被调查人,“根据调查结果”,经过各项调查措施最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处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相应处置内容,主要分为五种不同的处置方式 (①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予以诫勉;②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③问责决定和问责建议;④依法审查,提起公诉;⑤监察建议。)
①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一)处置性质:针对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予以尽早发现,尽早纠正,区分预防性和处置性 (二)处置依据:可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序衔接 (三)处置主体:需要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区分 (四)处置对象:存在两种不同情况,区分立案前和立案后 (五)处置内容:分为四种内容,经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②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一)政务处分的性质:必须坚持“比例原则”;需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二)政务处分的依据:具有完整的事实法律依据 (三)政务处分的主体:①监察机关直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②“有关单位先履行前置程序,监察机关再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被处分对象) (四)政务处分的内容:六种处置方式的内容(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五)政务处分的对象:注意退休、辞职或者死亡;对于特殊公职人员必须先履行前置程序,否则不得作出政务重处分决定(撤职和开除) (《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六)政务处分的程序:审批、执行和权利救济
③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一)问责的性质: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督促领导人员从严治政 (二)问责的依据:领导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三)问责的主体: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 (四)问责的对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五)问责的内容:批评、诫勉、停职检查等
④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性质: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一种情形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主体:移送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受移送主体是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 (三)移送审查起诉的对象:涉嫌犯罪的被调查人 (四)移送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四项
⑤提出监察建议
(一)监察建议的性质:一种建议性的处置措施 (二)监察建议的主体: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监察机构、派出监察专员 (三)监察建议的对象:接受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 (四)监察建议的内容:内部惩戒建议、纠正建议、整改建议
对违法所得的处置
(一)违法所得的范围:既包括公职人员涉案的违法所得财物;也包括用以违法的财物 (二)违法所得的处置方式:针对通过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取得财物的情况,需由有权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将涉案财物“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阵地涉嫌犯罪取得财物的情况,需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移送审查起诉
(一)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已经完成立案并完成调查程序;严格按照调查结果并依法进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四项 (三)进入司法程序的标志: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职责: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形式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五)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还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起诉决定及其复议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八)从宽处罚建议的目的:鼓励改过自新、提高反腐败效率 (九)从宽处罚建议的对象:被调查人、涉案人员 (十)从宽处罚建议的内容:从轻、减轻和免除 (十一)从宽处罚建议的程序: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移送审查起诉时提出 (十二)从宽处罚建议的效力:并非等同于监察建议
第五编 监察程序
监察程序概述
监察程序概况
概念: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权的过程和次序,是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和处置职权时应当遵循的工作程序。
我国《监察法》第五章共15个条款就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进行规定,监察程序并不限于我国《监察法》第五章的规定,其他章节也有关于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性规定
大体包括: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程序、监察立案程序、调查程序、处置程序等,前述程序形成了前后融贯的关系
监察程序的基本原则
分工协作、相互制约原则: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保障监察对象基本权利原则: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应注重保障相关主体的基本权利
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协调衔接原则:办理案件,应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规范监察程序的重要性
有利于监察职权的有效行使:构建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行使的有序通道;构建监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协助机制
有利于防范监察职权的滥用:外部制约、内部制约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间接保障公民权利、直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监督程序
监督职责与监督程序
我国《监察法》第11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法仅仅对监督程序作出概括的规定,留待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实践中探索
廉政教育程序
作为履行监督职责方式的廉政教育,其主体应当是监察机关
廉政教育的对象是公职人员
注意:对于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此处的“批评教育”是一种处置方式,而非履行监督职责的方式
监督检查程序
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方式:列席或者召集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实施检查,调阅、审查工作和资料等
通过列席会议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通过谈话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
监督程序与调查、处置程序的衔接
监察机关内部应当设立工作部门,用以协调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批评教育、政务处分、问责、移送审查起诉等处置措施
监督程序与调查、处置程序的衔接,是为了实现监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
问题线索管理和处置程序
问题线索的管理程序
问题线索及其重要性: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应当由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公职人员可能存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各类材料
问题线索的受理: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线索的管理:纪检合署办公背景下,监察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线索,由案件监督部门管理
问题线索的处置程序
问题线索处置的含义:是指监察机关根据问题线索的内容等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作出处理结论的过程
问题线索处置的流程
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
问题线索的程序要求
立案程序
立案条件
经过初步核实,初步查明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这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和必经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需要追究责任,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不得随意扩大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二是不得随意限缩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审查
立案权限和程序
立案主体:包括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监察机构、派出监察专员
立案手续:依法批准立案、召开专题会议,确定调查方案
立案后的处理:立案调查决定应向被调查人本人宣布,同时通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等相关组织;通知被调查人家属、一定期限内向社会予以公开
调查程序
调查程序的整体要求
(一)调查程序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 (二)调查程序的内容是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 (三)调查程序应当秉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四)监察机关在调查程序中,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五)调查程序应当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调查措施的执行程序
(一)严格规范执行程序的法治意义:是监察领域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证调查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是人权保障的客观需要 (二)调查措施的一般执行操作:出示有效证件、出具书面通知、二人以上进行、形成书面材料 (三)调查措施的特别执行操作:全过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四)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调查措施
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进行调查
(一)调查方案的决定程序:查明问题、调查步骤和方法、调查措施、预计完成任务时间、注意事项 (二)调查方案具有确定性: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 (三)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调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调查取证工作
(一)调查取证的标准:法律标准(能否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政治标准(能否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考验) (二)调查取证的原则: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严禁以非法方式收集证据 (三)调查取证的长期远景:“变更取证思路、优化审查模式、严格证据排除”三轨并行的思路
留置程序
留置措施的启动和监督
(一)留置措施的决定:监察机关有权决定 (二)留置措施的审批: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三)留置措施的备案: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备案 (四)集体研究: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 (五)留置措施的特别程序:人大代表
留置措施的期限和权限
(一)留置措施的一般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留置措施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留置措施的刑期折抵: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四)留置措施的执行主体:只可能是监察机关 (五)留置措施的通知程序: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原所在单位和家属 (六)留置措施的执行场所:在监察委员会外另外设立专门场所留置和在公安机关看守所进行留置 (七)留置期间的权益保障: 贯彻平等原则、保障程序权利; 应当及时通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充分保障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阅看后签名; 监察赔偿
留置措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一)留置措施与司法程序的严格拆分:司法程序期间不涉及任何监察措施且不受监察机关影响;监察程序期间不涉及任何司法程序,并且不受法律监督机关、司法审判机关影响 (二)留置措施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办法: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标志着正式进入司法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后“留置”自动解除;逮捕措施由司法机关执行
处置程序
监察处置的结果与分流
(一)通报澄清:对于已经立案的被调查人,“根据调查结果”,经过各项调查措施最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处置: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相应处置内容,主要分为五种不同的处置方式 (①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和予以诫勉;②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③问责决定和问责建议;④依法审查,提起公诉;⑤监察建议。)
①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一)处置性质:针对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予以尽早发现,尽早纠正,区分预防性和处置性 (二)处置依据:可以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序衔接 (三)处置主体:需要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区分 (四)处置对象:存在两种不同情况,区分立案前和立案后 (五)处置内容:分为四种内容,经综合判断后作出决定
②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一)政务处分的性质:必须坚持“比例原则”;需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二)政务处分的依据:具有完整的事实法律依据 (三)政务处分的主体:①监察机关直接作出政务处分决定;②“有关单位先履行前置程序,监察机关再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被处分对象) (四)政务处分的内容:六种处置方式的内容(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五)政务处分的对象:注意退休、辞职或者死亡;对于特殊公职人员必须先履行前置程序,否则不得作出政务重处分决定(撤职和开除) (《政务处分法》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六)政务处分的程序:审批、执行和权利救济
③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一)问责的性质: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督促领导人员从严治政 (二)问责的依据:领导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三)问责的主体:监察机关和其他机关 (四)问责的对象: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 (五)问责的内容:批评、诫勉、停职检查等
④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起诉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性质: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重的一种情形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主体:移送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受移送主体是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 (三)移送审查起诉的对象:涉嫌犯罪的被调查人 (四)移送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四项
⑤提出监察建议
(一)监察建议的性质:一种建议性的处置措施 (二)监察建议的主体:各级监察委员会及其派驻监察机构、派出监察专员 (三)监察建议的对象:接受对象是监察对象所在单位 (四)监察建议的内容:内部惩戒建议、纠正建议、整改建议
对违法所得的处置
(一)违法所得的范围:既包括公职人员涉案的违法所得财物;也包括用以违法的财物 (二)违法所得的处置方式:针对通过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取得财物的情况,需由有权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将涉案财物“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阵地涉嫌犯罪取得财物的情况,需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移送审查起诉
(一)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已经完成立案并完成调查程序;严格按照调查结果并依法进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被调查人、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四项 (三)进入司法程序的标志:人民检察院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四)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职责: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形式和罪名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五)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还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起诉决定及其复议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八)从宽处罚建议的目的:鼓励改过自新、提高反腐败效率 (九)从宽处罚建议的对象:被调查人、涉案人员 (十)从宽处罚建议的内容:从轻、减轻和免除 (十一)从宽处罚建议的程序: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移送审查起诉时提出 (十二)从宽处罚建议的效力:并非等同于监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