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编 监察监督、救济与法律责任
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
编辑于2022-07-12 22:56:46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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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第六编 监察监督、救济与法律责任(不考)
监察监督
监察监督的理论基础
(一)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制约的依据: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原理、有限且有效的国家监察原理、基本人权保障原理、 (二)对监察委员会开展监督制约的作用:是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能的重要保障;是监察机关发挥监察权持续公信力的基本途径;是保障被监察对象权利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
监察监督的原则与类型
(一)监察监督的含义与特征: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授权性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所实施的反腐监督行为实施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一系列权力行为 (二)是指公民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相应的程序,对监察委员会所实施反腐监督行为实施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揭发的一系列权利行为 (三)监察监督的特征:主体具有广泛性、对象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为属性具有差异性 (四)监察监督的原则: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监督原则(来源于法、受制于法)、公正监督原则(正确监督、效率监督)、公开监督原则(制度公开、内容公开、过程和结果公开) (五)监察监督的种类划分: 1.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监督主体—政治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 3.实施监察监督过程的不同时间节点—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监督主体和被监督者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监察监督的类型和方式
(一)执政党监督:在监察委员会内部设立党组、纪检组 (二)人大监督:监察监督的类型划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人事监督;工作监督;法律监督 (三)司法监督: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五)监察机关自我监督
监察救济
概述
(一)权利救济的演变:经历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为主的变化,公力救济作为权利救济的和新方式,既适用于私人间的争议,也适用于公权的侵权行为 (二)监察救济的基本方式:以监察权行使合法性的否定为前提,主要依靠公力救济方式,对于监察权滥用或者不当行使,可采取复核、申诉和赔偿
监察救济机制
一、监察复核: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复核主体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起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一)监察对象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二)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二、监察申诉: (一)申诉主体:限定为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监察对象、被调查对象、其他被侵权人员或者单位) (二)申诉内容:合法权益受到监察权不当行使的侵害 (三)申诉处理: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监察赔偿: (一)监察赔偿的范围: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造成损害 (二)监察赔偿的请求:公民(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养关系的亲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承受人) (三)监察赔偿的程序:请求、行为判断、决定
监察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使监督执纪问责权力,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调查处置的权力 (二)其他相关人员与单位: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相关单位与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这些单位和人员违反监察法的规定时,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事由
(一)违法行使监察权:明知不报、以权谋私、窃取泄露、刑讯逼供、违法强制、事后不报瞒报、违法留置、违法限制出境、其他违法情形 (二)影响监察权正确行使:具体包括不执行监察决定、不采纳监察建议,阻碍监察权正确行使、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等情形
责任类型
(一)纪律责任: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二)刑事责任:违反监察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责任:需要依据其身份和处理单位不同而有所差异
第六编 监察监督、救济与法律责任(不考)
监察监督
监察监督的理论基础
(一)对监察委员会进行监督制约的依据: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制约原理、有限且有效的国家监察原理、基本人权保障原理、 (二)对监察委员会开展监督制约的作用:是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职能的重要保障;是监察机关发挥监察权持续公信力的基本途径;是保障被监察对象权利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
监察监督的原则与类型
(一)监察监督的含义与特征: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律授权性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所实施的反腐监督行为实施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一系列权力行为 (二)是指公民及其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通过相应的程序,对监察委员会所实施反腐监督行为实施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揭发的一系列权利行为 (三)监察监督的特征:主体具有广泛性、对象是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为属性具有差异性 (四)监察监督的原则:监察权相对独立原则(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监督原则(来源于法、受制于法)、公正监督原则(正确监督、效率监督)、公开监督原则(制度公开、内容公开、过程和结果公开) (五)监察监督的种类划分: 1.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2.监督主体—政治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 3.实施监察监督过程的不同时间节点—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监督主体和被监督者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监察监督的类型和方式
(一)执政党监督:在监察委员会内部设立党组、纪检组 (二)人大监督:监察监督的类型划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人事监督;工作监督;法律监督 (三)司法监督: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五)监察机关自我监督
监察救济
概述
(一)权利救济的演变:经历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为主的变化,公力救济作为权利救济的和新方式,既适用于私人间的争议,也适用于公权的侵权行为 (二)监察救济的基本方式:以监察权行使合法性的否定为前提,主要依靠公力救济方式,对于监察权滥用或者不当行使,可采取复核、申诉和赔偿
监察救济机制
一、监察复核: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复核主体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起1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 (一)监察对象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二)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二、监察申诉: (一)申诉主体:限定为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监察对象、被调查对象、其他被侵权人员或者单位) (二)申诉内容:合法权益受到监察权不当行使的侵害 (三)申诉处理: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
三、监察赔偿: (一)监察赔偿的范围: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且造成损害 (二)监察赔偿的请求:公民(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养关系的亲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承受人) (三)监察赔偿的程序:请求、行为判断、决定
监察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使监督执纪问责权力,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调查处置的权力 (二)其他相关人员与单位: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相关单位与人员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这些单位和人员违反监察法的规定时,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事由
(一)违法行使监察权:明知不报、以权谋私、窃取泄露、刑讯逼供、违法强制、事后不报瞒报、违法留置、违法限制出境、其他违法情形 (二)影响监察权正确行使:具体包括不执行监察决定、不采纳监察建议,阻碍监察权正确行使、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等情形
责任类型
(一)纪律责任: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二)刑事责任:违反监察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责任:需要依据其身份和处理单位不同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