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2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间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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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1、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以民事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4、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 5.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6.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分类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
财产法律关系(直接与财产利益有关的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人身法律关系(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内容的)
以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范围和实现条件为标准
绝对法律关系(基于绝对权成立的)
相对法律关系(基于相对权成立的)
以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复杂程度为标准
单一法律关系(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
复合法律关系(两组以上的权利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民法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 总论—民事法律关系总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物、智能成果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等—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和变更的原因 物权、债权、人身权关系等—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特点:地位平等、意思自主、范围广泛、权利义务一致。
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社团不是)
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特点: 具有客观性(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 需求性(是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精神需要的) 法律性(须得到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客体)
包括:物115、行为118、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权利(以股权为质押)
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必须履行的民事义务
总结: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内容为权利义务之具体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含义
发生: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变更: 主体变更:主体变更可以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数目增多或减少,也可以表现为主体改变。 客体变更: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变化。 内容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将会导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即内容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客体不变,内容也可以变更,它表现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增加或减少。
消灭: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出现,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终结
民事法律事实(原因)
概念: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可以分为一下几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旨在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事实行为
自然事实(事件、状态)
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情势变更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