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论3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意志。包括:权利人直接享有的某种利益(如人身权)和通过一定行为获得的利益(如财产权);权利人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在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编辑于2022-07-12 22:58:03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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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发生的效用;金属或合金在一定温度下(分为自然时效和人工时效),保持一段时间,由于过饱和固溶体脱溶和晶格沉淀而使强度逐渐升高的现象。 本词条指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有效期限。金属或合金的时效在“时效处理”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的一种类型,是行为中最主要的形式,是法律事实的最基本形式。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概念: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特点
1.由民法所确认
2.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3.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4.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5.具有平等性
分类
权利内容:财产权和人身权
①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可以以金钱衡量价值,可以转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②人身权: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并与其主体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其不能以金钱进行衡量价值,且人身权包括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不得抛弃和转让。
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①支配权:指权利人对权利客体可以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效力最强,有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②请求权:指权利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进行支配,而是有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债权。 ③形成权: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即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④抗辩权:指能够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支配权特征: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请求权特征: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 形成权特征: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特定法律效果。如,撤销权(147-151)、追认权(19、22、145、168、169、171、503)、放弃权(例如债权放弃)、解除权(563、合同单方法定解除权)、抵销权(557、568)等。 抗辩权特征:针对请求权;阻止请求权的效力而不是变更或消灭请求权。(是对事实的抗辩,对抗请求权分为三种:525同时履行抗辩权、526先履行抗辩权、527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先履行。但是,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527
效力所及范围:绝对权和相对权
①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权利效力及于一切人,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不需借助义务人行为实现权利; ②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权利效力及于特定人,义务人是权利人相对应的特定人,需要借助义务人实现权利。
两项互相关联的民事权利之间关系和地位:主权利和从权利
①主权利:两项互相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能够独存在的权利; ②从权利:指受其他权利制约的权利。(随主权利消灭而消灭。例如:AB有借款合同,A向B借了50万,B要求A提供担保(房屋),此时B对A享有债权(50万、主权利)、抵押权(担保的房子、从权利)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抵押权、留置权,即是从权利,而被担保的债权就是主权利。 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
区分两者的意义:法律规定主权利有效,从权利有效;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灭;一般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也随之转让。
民事权利能否与权利人分离: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①专属权:专属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不能转让,不能继承,如人身权; ②非专属权:则相反,如物权、债权等财产权。
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既得权和期待权
①既得权:指权利已经实际取得并能享受其带来的利益。 ②期待权:指权利因事实没有发生或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
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
原权利
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取得(权利的发生)
原始取得(绝对的发生)
继受取得(相对的发生)
移转的继受取得(权利主体变更而内容不变)
设定的继受取得(基于前权利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
变更
包括民事主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
消灭
绝对消灭(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转让)
民事权利的行使
是指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的救济
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事权利保护方法,确保其不受侵犯或使受到侵犯权利得到恢复的措施
分类
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概念: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特点
1.由民法所确认
2.以民事主体的利益为核心
3.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4.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5.具有平等性
分类
权利内容:财产权和人身权
①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可以以金钱衡量价值,可以转让;(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②人身权: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并与其主体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其不能以金钱进行衡量价值,且人身权包括的人格权和身份权,不得抛弃和转让。
权利的作用: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①支配权:指权利人对权利客体可以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效力最强,有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②请求权:指权利人对权利客体不能直接进行支配,而是有权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如债权。 ③形成权:指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即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④抗辩权:指能够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支配权特征:利益的直接实现性;权利作用的支配性、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对应义务的消极性。 请求权特征: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 形成权特征: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特定法律效果。如,撤销权(147-151)、追认权(19、22、145、168、169、171、503)、放弃权(例如债权放弃)、解除权(563、合同单方法定解除权)、抵销权(557、568)等。 抗辩权特征:针对请求权;阻止请求权的效力而不是变更或消灭请求权。(是对事实的抗辩,对抗请求权分为三种:525同时履行抗辩权、526先履行抗辩权、527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先履行。但是,如果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527
效力所及范围:绝对权和相对权
①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权利效力及于一切人,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不需借助义务人行为实现权利; ②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权利效力及于特定人,义务人是权利人相对应的特定人,需要借助义务人实现权利。
两项互相关联的民事权利之间关系和地位:主权利和从权利
①主权利:两项互相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能够独存在的权利; ②从权利:指受其他权利制约的权利。(随主权利消灭而消灭。例如:AB有借款合同,A向B借了50万,B要求A提供担保(房屋),此时B对A享有债权(50万、主权利)、抵押权(担保的房子、从权利)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抵押权、留置权,即是从权利,而被担保的债权就是主权利。 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
区分两者的意义:法律规定主权利有效,从权利有效;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随之消灭;一般主权利转让,从权利也随之转让。
民事权利能否与权利人分离: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①专属权:专属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不能转让,不能继承,如人身权; ②非专属权:则相反,如物权、债权等财产权。
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既得权和期待权
①既得权:指权利已经实际取得并能享受其带来的利益。 ②期待权:指权利因事实没有发生或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延缓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
以权利效力目的为标准
原权利
救济权
民事权利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取得(权利的发生)
原始取得(绝对的发生)
继受取得(相对的发生)
移转的继受取得(权利主体变更而内容不变)
设定的继受取得(基于前权利为另一主体设定新权利)
变更
包括民事主体、内容等方面的变更
消灭
绝对消灭(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转让)
民事权利的行使
是指权利的享有者为实现自己的权利而依照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实施的一定行为
民事权利的救济
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事权利保护方法,确保其不受侵犯或使受到侵犯权利得到恢复的措施
分类
公力救济
自力救济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