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考研法硕——刑法(最全最详细思维导图,直接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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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7-13 01:36:13刑法
总则
刑法论
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
基础论
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只与犯罪作斗争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明确性和谦抑性 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调整 可以保障所有部门法的实施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形式(渊源)
普通刑法
刑法典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197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后又通过了10个修正案
狭义刑法
特别刑法(优先)
单行刑法
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
1998年全人常《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
经济、行政等非专门刑事法中附带规定的一些关于犯罪与刑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只重申不新增)
只规定在法律中,如海关法、环境保护法、票据法中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
广义刑法
目的论
目的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整体目的
保护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的整体
章节目的
刑法分则有十章,每一章都有独特的目的
条文目的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的目的
任务
惩罚
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护
政治、经济、权利、秩序
机能(发挥作用的内容)
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规制机能
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和约束的机能
保护机能
积极惩罚犯罪
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保障机能
限制国家权力
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
积极作用
刑法解释(发挥作用过程中有争议)
按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优先)
全人大和全人常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刑法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刑法中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全人常以决议形式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对具体应用刑法问题作出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
在以上解释之外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刑法条文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
按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优先、看字面)
根据条文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
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
目的解释(看原意)
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解释
扩大解释(大于字面合理)
大于字面含义的解释(合理)
类推解释(大于字面不合理)
大于字面含义的解释(不合理)
缩小解释(小于字面)
小于字面含义的解释
当然解释(轻重对比)
根据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道理
适用前提:法律无明文规定
要求: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适用规则: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轻的行为都构成犯罪,重的行为更应该构成犯罪
比较解释(参国外)
根据国外的刑法阐述本国刑法的含义
历史解释(看来源)
根据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
刑法的基本原则(对基本人权的保障)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定罪处罚
内容
法定化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全人大和全人常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明文规定。
明确化
要求
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禁止
禁止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明确的刑罚等。
合理化
要求
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用刑罚
禁止
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派生:从旧兼从轻
体现
刑事立法
总则
总则规定了犯罪的一般定义、共同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刑罚的运用的具体制度等。
分则
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定刑。
刑事司法
废除了类推制度,要求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适用刑法,依法定罪处刑。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量刑
内容
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刑与罪)
刑罚的轻重=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再犯可能性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刑与责)
体现
总则
量刑原则(刑与罪)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量刑规则(刑与责)
1.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 2.对未成年人、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3.对中止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未遂犯、预备犯; 4.对过失犯处罚明显轻缓于故意犯等; 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分则
对每一个罪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刑法的效力范围(发挥作用的时间和地点)
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
中国领域内
属地管辖
原则
1.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于中国刑法; 2.“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3.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犯罪行为适用当地法律; 4.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补充
凡在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也适用于中国刑法,又称“旗国主义”
说明
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中国领域外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1.中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 2.犯轻罪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的,一律追究。
保护管辖(中国人在国外被外国人犯罪)
1.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 2.所犯之罪为重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双重犯罪原则(别国和本国的法律都必须构成犯罪)
普遍管辖(侵犯国际共同利益)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的罪行,中国在承担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要么适用中国刑法,要门印度
时间效力
基本内容
生效时间
公布一段时间后生效
公布之日起生效,单行刑法和修正案采用此方式
失效时间
明示失效
立法机关明确宣布
自然失效
新法代替旧法
溯及力
刑法对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
从旧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国)
从新原则
从新兼从轻原则
立法规定
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对象
适用于未决犯( 未判决生效的案件),既判力>溯及力
提示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由于判决已生效,应当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跨法犯(继续犯或连续犯)
1.行为跨越新旧法,即使罪名、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也要适用新法。
2.如果新旧法都认为是犯罪,即使新法处罚更重,也要适用新法,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追究新法生效后的部分行为。
一律按照新法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行为时无解释、审判时有解释、依解释,从新原则,有溯及力
行为时旧解释、审判时新解释、从旧兼从轻,新解释轻时有溯及力
犯罪论
如何进行定罪活动
犯罪的定义
概念
犯罪是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征
实质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
2.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
形式特征
犯罪式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形式与实质的统一
法律后果
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但书规定
内容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意义
1.但书规定要求认定犯罪不仅要正确“定性”,还要合理确定危害的“程度”或“量”
2.但书规定是区分“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宏观标准
3.但书规定可以缩小犯罪或刑事处罚的范围,避免给一些轻微的危害行为(或违法行为)打上犯罪的标记,有利于行为人改过自新;还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集中力量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
4.分则条文对有些犯罪规定了程度方面的限制要件
类型
是否明显违反社会道德
自然犯
明显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如杀人、防火、强奸)
法定犯
以违反行政管理法规为主要特征的犯罪(先违法规后违刑法,如走私、交通肇事、洗钱等)
是否危害国家安全
国事犯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应剥夺政治权利)
普通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外的犯罪
是否需要亲自告诉
亲告罪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不告不理原则)
侮辱罪
诽谤罪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包括自杀)除外
虐待罪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包括自杀)除外
侵占罪
非亲告罪
亲告罪以外的犯罪
定罪标准:犯罪构成
1个概念,2种分类,3大特征,4项意义
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特征
1.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罪)
2.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
3.犯罪构成的诸要件都是由刑法规定的(法定)
意义
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1.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2.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3.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4.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标准
犯罪构成是量刑的法律准绳
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犯罪构成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定罪→量刑,理论→实践
共同要件
客体
概念
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社会关系)
内容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体现
1.有的条文明确表述出犯罪客体
2.有的条文通过对犯罪客体方面的表述,反映出犯罪客体
意义
种类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简单客体
某一犯罪只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
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的利益
犯罪对象
概念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人、物或信息
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1.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犯罪客体存在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可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犯罪对象来实现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必备要件,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性要件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客观方面
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危害行为
概念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有体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
有意性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有害性
危害行为至少具备法益侵犯的可能性,这是行为的实质内容
形式
作为
积极的行为,即行为人以积极地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作为是积极地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罪刑规范
不作为
概念
消极的行为,即行为人消极的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表现形式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看,不作为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类型
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刑法明文规定)
不纯正不作为
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刑法理论的推导)
成立条件
应为: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2.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3.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的义务
4.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对法益增设法律不允许的风险)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不为: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1.结果避免可能性
如果履行作为义务,有可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2.等价性
作为义务的性质
行为人支配危险的程度
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具有故意或过失
1.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2.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区分
形式标准
1.找出积极举动
2.判断刑法是否处罚
实质标准
作为犯罪会明显升高法益侵害危险,不作为犯罪是不消除已有的危险
规范标准
作为犯罪违反禁止性规范,不作为犯罪违反命令性规范
危害结果
概念
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1.以危害结果是否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分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2.以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3.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方式为标准,分为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4.以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
5.以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及其意义为标准,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1.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①绝大多数过失犯罪都要求法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②实害结果是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2.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3.实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条件
危害结果的意义
1.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2.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危险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因果关系
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
特点
1.客观性
认定不受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影响
是行为人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2.相对性
3.必然性
4.复杂性
一因多果
一果多因
认定
1.对“因”的要求:必须存在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要对法益造成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①生活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②降低危险的行为造成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对“果”的要求:必须存在实害结果
①因果关系中的危害结果是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结果
②实害结果是现实的结果,而不是假设的结果
3.对“关系”的要求:必须是实行行为引起实害结果
①无介入因素:实行行为→实害结果
②有介入因素:实行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正常,不中断因果关系
实行行为负责
介入因素异常,可能中断因果关系
1.如果异常的介入因素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大(接近100%),介入因素负责
2.如果异常的介入因素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作用小,实行行为负责
3.如果异常的介入因素对实害结果的发生作用与实行行为相当,则属于多因一果
作用
1.决定决断多数过失犯罪的成立
2.影响故意犯罪的形态
3.影响结果加重犯的成立
时间、地点、方法
1.作为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2.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方法
主体
概念
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影响刑事责任的因素
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12周岁的人
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不报年龄则做骨龄鉴定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犯故意杀人
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后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犯故意杀人
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
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
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其他规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是犯罪能力又是负刑事责任的能力)
类型
1.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间歇性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醉酒的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类型
自然人
一般主体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
概念
具有一般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类型
纯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犯罪
不纯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行为人的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仅影响量刑
单位
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其中,私营、独资企业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其他单位没有这项要求
主观条件
故意或过失,作为或非作为
法律规定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才负责任,法律未规定单位犯罪的,只有自然人可以构成犯罪,单位不能构成
处罚规定
原则
单位犯罪一般实行“两罚”原则
例外
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实行“单罚”
合并和终止情形
1.涉案单位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仍应追究原犯罪单位
2.涉案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①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②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以自然人犯罪认定的情形
主要目的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主要活动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个人获利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资格缺失
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
主观方面
概念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使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罪过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是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内容,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在定罪量刑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故意
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征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对行为、结果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客观事实的明确认识,具体而言是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的认识
2.对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意志因素:就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积极追求
2.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仍然积极追求
明知(必然或可能)+希望
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2.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发生
3.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明知(可能)+放任
两者异同
相同点
1.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
1.从认识因素看,二者对社会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直接故意(必然或可能),间接故意(可能)
2.从意志因素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明显不同,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
3.从结果因素看,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直接故意(即使未发生结果,也应追究犯罪预备、未遂的罪责),间接故意(即使未发生结果,则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故意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的态度
1.没有履行法律、规章、社会生活准则所要求的的注意义务,极端马虎草率、疏忽大意,以致对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
2.极端轻率、过于自信,以致对已经预见的危害结果,在应当积极避免并且能够避免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能够避免
罪责
1.对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罪)
2.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刑)
3.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法定)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
2.行为人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的过失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无罪过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
概念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
概念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特征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罪过与无罪过事件对比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同点
而者都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的
是否已经预见结果不同。前者属于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区分标准
1.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思考、判断。如果有,则是过于自信,如果无,则是疏忽大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相同点
二者都已经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也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不是积极追求)
不同点
1.认识因素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结果,过于自信是预见结果
2.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是避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区分标准
1.形式标准:有无采取避免措施。间接故意没有,过于自信有
2.本质标准:行为是否明显具备加害性。间接故意是,过于自信不是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相同点
二者都没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不同的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1.在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不可能预见的
2.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的,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行为人的主观责任是不同的。意外事件不是犯罪,疏忽大意则构成过失犯罪
区分标准
是否有预见结果的可能性。如果有,则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无,则属于意外事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相同点
二者都已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都反对结果发生
不同的
有无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前者有,后者无
区分标准
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前者有,后者无
犯罪目的与动机
目的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动机
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1.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不同的犯罪 2.同一性质的犯罪,目的相同,但动机可以各种各样 3.动机在前,目的在后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假想非罪
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原则上构成犯罪)
假想犯罪
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不成立犯罪)
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不影响罪过认定也不影响量刑
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客体错误
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1.客体错误的本质是主观认识错误
2.客体错误的处理
①行为人就预想侵犯的对象构成故意犯罪
②行为人就实际侵犯的对象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过失可构成犯罪的:构成过失犯罪
过失不能构成犯罪的:无罪
对象错误
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
手段错误
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属于手段不能犯未遂
行为偏差(打击错误)
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1.本质是客观行为错误
2.打击错误的处理
①行为人就预想打击的目标构成故意犯罪
②行为人就实际打击的目标应分情况处理
过失可构成犯罪的:构成过失犯罪
过失不能构成犯罪的:无罪
因果关系错误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1.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认为没有造成该结果(既遂)
2.行为没有实际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未遂)
3.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既遂)
4.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的故意),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
5.结果的提前发生,行为人计划通过第二个行为实现结果,事实上是第一个行为导致结果,提前实现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这种情况通常成立犯罪既遂
分类
基本与修正
基本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的犯罪构成(单独犯罪的完成形态)
修正的犯罪构成
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犯罪未完成形态)
标准与派生
标准的犯罪构成(普通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规定的犯罪构成(无加重或减轻)
派生的犯罪构成
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加重或减轻)
正当化事由
概念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种类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成立条件
1.有不法侵害的行为的发生(起因条件)
要求
1.现实性
2.不法性
3.侵害性
2.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间条件)
1.不法侵害真实存在、不是主观想象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3.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主观条件)
即是首要条件又重要根据
4.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对象条件)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
必要限度
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重大损害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防卫过当
概念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特征
1.客观上,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
2.主观上,对造成的重大损害存在过失甚至故意,具有罪过性
3.责任上,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
概念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
1.必须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
2.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即针对正在进行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特殊防卫
假想防卫
概念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特征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
缺乏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紧急避险
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
1.必须有危险发生(起因条件)
2.实际存在的正在发生的危险(时间条件)
3.针对的对象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对象条件)
4.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主观条件)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限度条件)
6.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限制条件)
7.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特别例外限制)
避险过当
概念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特征
1.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即必先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或等于所保全利益
2.主观上,对造成的不应有损害存在过失,应受到责备
3.责任上,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简述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异同
相同点
前提相同,都必须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紧迫危险时才能实施
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利
责任相同,在合理限度内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法定限度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和免除处罚
不同点
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是来自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更广泛
损害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者,紧急避险的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迫不得已时才能实行,正当防卫无此限制
损害程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者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依照法律的行为
具有法律明文依据的行为,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是犯罪
执行命令的行为
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为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自救行为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
时间推进: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念
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种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简言之,就是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特征
1.终局性:是故意犯罪进展的结局状态
2.法定性:依据法律规定认定的犯罪进展状态,对每一个犯罪的结局状态依法进行评价后,最终确定其犯罪的法律形态
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概念
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学说
1.结果说: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结果,无结果则未遂
2.目的说:指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达到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无达目的则未遂
3.构成要件说:指犯罪行为完全具备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无具备则未遂(通常采取此说)
类型
1.行为犯
犯罪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即构成既遂
2.危险犯
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是既遂的要件
3.实害犯
行为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后果
处罚
按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是预备犯
特征
1.主观上:行为人具有为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原因上: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表示和犯罪预备区别
1.犯罪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2.而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的区别
1.实行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分则各本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2.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3.此罪的实行行为有可能是彼罪的预备行为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特点
1.客观上: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结果上:犯罪未得逞
3.主观上: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类型
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准
实行终了的未遂
行为人将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行为人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
以实行行为能否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准
能犯未遂
有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不能犯未遂
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1.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又称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由于对象不存在而无法既遂的情形
简述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迷信犯是指使用迷信方式实施“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益造成损害的情况;而不能犯未遂是指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
1.常识是否有错:迷信犯是行为人犯了常识错误,不能犯未遂行为人没有犯常识错误
2.行为是否一致:迷信犯中行为人预定实施的行为与实际实施的行为一致,不能犯未遂行为人实际使用的犯罪方法与预想使用的犯罪手段不一致
3.是否构成犯罪:不能犯未遂构成犯罪,迷信犯不是犯罪
处罚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特点
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开始到犯罪既遂以前的全过程
2.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的发生
1.自动放弃犯罪:犯罪分子在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有本人自主地决定放弃犯罪
2.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尚未结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自动采取积极行动实际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3.自动中止犯罪的原因:出于真诚的悔悟、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受到别人的规劝、害怕受到刑罚的惩罚等
3.客观有效性:中止不仅仅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还应当有放弃犯罪或阻止结果发生的实际行为,并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1.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预备或实行的犯罪就具备客观有效性
2.在犯罪实行终了、犯罪结果将要发生的特定场合,行为人采取积极行动实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才能具备客观有效性
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发生在预备过程、着手实行犯罪之前的犯罪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发生在着手实行以后的犯罪中止
1.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发生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后,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之前的犯罪中止
2.实行终了的中止: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行为人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
意义
1.不同时间的中止,是犯罪进度存在差异,因而需要对不同进度的犯罪中止作出合理评价
2.不同时间的中止,对成立中止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别。
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空间分布:共同犯罪
概念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特征
1.主体要件:有两个以上的主体。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未达到责任年龄人不是共同犯罪人,单位也是共同犯罪的主体
2.客观要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①从形式上看,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②从内容上看,共同犯罪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共谋行为
③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成立共犯
3.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2.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相互有意思联络,对共同实施的犯罪有故意心态
不构成共犯
1.过失犯罪
2.间接正犯
①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利用者为间接实行犯
②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3.事前无通牒、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
4.过限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由超出行为人承担责任
5.“同时犯”
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
6.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指对他人犯罪中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
形式
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形式
以共同犯罪能否以任意形式为标准
任意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包括对向犯(贿赂犯罪、重婚罪等)和众多犯(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犯罪)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有预谋)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各共同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临时起意、承继的共犯)
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
简单共同犯罪
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人都是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复杂共同犯罪
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各个犯罪人要按其在共犯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确定其刑事责任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
一般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临时组合、犯罪完成后不复存在)
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
概念
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特征
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3.有预谋的实行犯罪活动
4.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5.无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分类
以作用大小为主要标准,兼顾分工
按所起的作用大小为标准
主犯
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种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2.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3.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
1.全体参与者均可构成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都是主犯)
2.只有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可构成犯罪,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斗殴罪)(首要分子是主犯)
3.只有聚众者才构成犯罪,其他参与者不构成犯罪(如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具体需要论定)
处罚
对领导、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概念
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种类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2.在共同犯罪辅助制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处罚
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概念
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即犯罪人是在他人的暴力强制或精神威逼下被迫参加犯罪的
与从犯的区别
从犯是自愿、主动的参加犯罪;胁从犯是收到暴力胁迫而不是自愿参加犯罪的,具有被动性
处罚
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按分工为标准
教唆犯
概念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特点
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实施,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成立条件
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处罚
1.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教唆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按所教唆的罪名定罪
教唆未遂的情形
1.被教唆者拒绝教唆
2.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但未实施犯罪
3.被教唆者实施犯罪,但实施的不是被教唆之罪
4.行为人教唆时,被教唆者已有实行被教唆之罪的意思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与犯罪既遂、预备、未遂
共同实行犯罪的场合
1.既遂: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未遂:整个共同犯罪归于未遂,全部犯罪人未遂
3.中止:全体共犯人一致中止,全部犯罪人中止
复杂共同犯罪的场合
1. 实行犯既遂:教唆、帮助犯既遂
2.实行犯未遂:教唆、帮助犯未遂
3.打算实行犯罪的人预备:帮助犯预备 教唆犯有两种观点:1.教唆犯从属于被教唆人既然被教唆人成立预备犯,教唆犯也成立于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应当按教唆未遂的情况处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
与犯罪中止
共同的角度
中止的效力仅及于本人,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中止的角度
正面
必须具备有效性
反面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中止
犯罪数量: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行为说
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一行为一罪,数行为数罪;一行为造成数结果也是一罪
法益说(结果说)
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犯罪行为侵害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分为专属法益(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财产等),前者根据主体来确定个数,后者根据归属确定个数
意思说
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构成要件说
认为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犯罪构成说(我国采用此说)
认为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主张符合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实质的一罪
概念
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
种类
继续犯(持续犯)
概念
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典型: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特征
1.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够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类型
1.持有性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假币罪等)
2.不作为犯罪(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绑架罪、拐卖妇女罪、儿童罪等)
后果
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正当防卫时机:既遂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3.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4.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实质的一罪,不数罪并罚
注意即成犯和状态犯
即成犯
犯罪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随之法益被消灭,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随之终结——故意杀人犯
状态犯
法益侵害事实的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法益侵害的状态依然存在,行为、结果、法益随之终结,但是不法状态独立存在——盗窃罪
想象竞合犯
概念
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后果
择一重罪处罚
法条竞合犯(不属于实质的一罪)
概念
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纯技术问题)
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特别法条排除普通法条
结果加重犯
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特征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2.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3.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后果
以一罪处罚
类型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2.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5.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
6.虐待致人重伤、死亡(包含自杀、自残)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
注:遗弃罪、绑架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区别是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
法定的一罪
概念
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的处罚的情况
种类
结合犯
概念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我国没有A+B=C)
特征
1.结合犯的犯罪行为,是由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后果
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我国非典型结合形式(A+B=A)
1.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死亡=绑架罪
2.拐卖+强奸、引诱卖淫、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罪
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拐卖=拐卖
4.组织偷越罪+非法拘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5.组织偷越罪+妨害公务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6.运送偷越罪+妨害公务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7.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
集合犯
概念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通知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特征
1.主观上,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是法律规定的一罪
后果
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处断的一罪
概念
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
种类
连续犯
概念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特征
1.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2.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3.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的罪名
后果
1.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2.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生效前连续到生效后的,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应适用现行刑法,但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3.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4.按一罪处罚
牵连犯
概念
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特征
1.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2.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3.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4.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的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形式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1.先伪造再诈骗
2.伪造身份证后代替他人考试
3.先虚开增票再实施逃税
4.先打伤看守再实施脱逃
5.先杀害妻子再进行保险诈骗
但数罪并罚
6.先制造事故再实施保险诈骗
7.先行贿后又走私普通货物
8.先受贿又犯
①徇私枉法
②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③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④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这五种“先受贿后犯法”的情况择一重罪,其他情况数罪并罚
10.先提起虚假诉讼又侵占他人财物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1.先盗窃财物后发现枪又持有
后果
择一重罪处断,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吸收犯
概念
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特征
1.有数个危害行为
2.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
3.犯不同种数罪
4.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5.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形式
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后果
仅按吸收之罪论处,不数罪并罚
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分
是否密不可分(必经阶段和组成部分)
是
吸收犯
否
是否侵犯同一客体
是
吸收犯(当然结果型)
否
牵连犯
刑事责任
学说
法律责任说
刑事责任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行为以及其他能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强制犯罪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说
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否定评价说
又称责难说、谴责说,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而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刑事义务说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向国家承担的、体现着国家最强烈的否定评价的惩罚义务”
刑事负担说
刑事责任是“国家为维持自身的生存条件,在清算触犯法律的行为时,运用国家暴力强迫行为人承受的刑事上的负担”
概念
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谴责的责任
特征
1.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2.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
3.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和平等性;
4.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和专属性。
地位
基础理论说
刑事责任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犯罪论、刑法论和罪刑各论不过是刑事责任理论的具体化
罪、责平行说
刑事责任是与犯罪相对应并具有直接联系的概念,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虽然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不是唯一的实现方式(罪-责)
罪、责、刑平行说
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犯罪是刑责的前提,刑责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责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实现刑责的基本方式(罪-责-刑)
刑责与刑罚的关系
区别
前提不同
刑事责任因犯罪产生,刑罚则以法院的定罪判刑宣告生效而出现
性质不同
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
联系
前提关系
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形责则无刑罚
决定关系
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刑罚的轻重,刑责大,刑罚重,刑责小,刑罚轻
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非刑罚属于次要
根据
概念
国家给予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或者犯罪人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承担刑事责任
学说
1.犯罪构成唯一根据说
缺少犯罪构成则应免除刑事责任
2.罪过说
广义说
犯罪构成中的情节和刑罚裁量的情节、犯罪的主观方面
狭义说
犯罪的主观方面
3.犯罪说
应将犯罪行为即犯罪本身视为刑事责任的根据
4.社会危害说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哲学根据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有的相对的意志自由
法学根据
从法律制度上行为人承担或者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
立法上设定刑事责任根据
确定刑事责任的法律根据
确定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解决方式
概念
又称实现方法、承担方式,指通过哪些方法来实际承担
学说
1.认为实现方式只有刑罚一种
2.认为实现方式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法律处分措施,包括刑罚和非刑罚
3.认为实现方式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形式制裁措施,有基本方式刑罚、辅助非刑罚方式、特殊方式不刑罚不非刑罚三大类
4.认为实现方式是为使犯罪行为人承担其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具体行动,因此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其他强制措施三大类
解决方式
定罪判刑
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刑罚
定罪免刑
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作出有罪宣告,但同时决定免除刑罚处罚
消灭处理
行为人的行为本已成立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的事由,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国家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也不再负刑事责任
转移处理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理,而是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刑罚论
刑罚的定义
概念
刑罚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1.刑法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2.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3.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4.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5.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
对犯罪人适用刑法,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适用机关不同
刑法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
适用对象不同
刑法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
严厉程度不同
刑罚时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法律后果不同
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会受到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目的
国家制定刑法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1.刑罚报应的观念
认为刑罚时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
2.预防犯罪的目的
特殊预防
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死刑、强制劳动改造)
一般预防
通过刑罚适用,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种类
学理上的分类
以刑法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刑法中的分类
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使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
主刑
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
管制
概念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最轻-限制自由刑)
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关押
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法院在判处时,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
应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
7.在管制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禁止令(管制犯、缓刑犯)
内容
特定活动
①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②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③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④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赔偿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特定区域
①禁止进入夜总会、就把、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③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去、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特定的人
①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②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③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④禁止接触同案犯
⑤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期限
小于或等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期限;但管制不得少于3个月,缓刑不得少于2个月
执行单位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拘役
概念
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短期自由刑)
特征
1.剥夺罪犯的自由
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
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4.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执行期间,每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1.剥夺罪犯的自由
2.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无期徒刑
概念
剥夺罪犯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限制性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社会危害性极大)
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①犯罪时不满18岁
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包括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执行期间,即使又流产,仍视为怀孕)
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执行方法
死刑立即执行
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缓期2年执行
变更
1.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情节一般
未执行死刑的,死缓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期间
2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限制减刑
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3.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死缓→有期徒刑
从死缓期满之日计算
附加刑
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
财产刑
罚金
概念
人民法院判处罪犯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1.单处罚金
只单独适用罚金,主要针对单位犯罪
2.选处罚金
要么不适用罚金,要么就只能单独适用
3.并处罚金
判处主刑同时并处罚金
4.并处或单处罚金
缴纳方式
1.限期一次缴纳
2.限期分期缴纳
3.强制缴纳
4.随时缴纳
5.延期缴纳
6.减免缴纳
并罚
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没收财产
概念
将罪犯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范围
1.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对罪犯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3.不得没收属于罪犯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4.没收罪犯以前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的请求,应当偿还
5.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使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方式
选处式
在罚金和没收财产中选择一种适用
并处式
可以并处
在判决主刑的同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应当并处
在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附加没收财产
并罚
吸收处理
只要有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只需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并科处理
数个没收部分财产,都要执行
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
按下列顺序执行: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其他民事债务→罚金→没收财产
类似制度区分
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范围
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产生的收益
追缴或责令退赔
追缴
包括行为人自己占有的违法所得,也包括转移给他人占有的违法所得
责令退赔
违法所得财物已被用掉、毁掉或挥霍,无法追回的,责令退赔
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没收违禁品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犯罪工具
犯罪组成之物
与违禁品有相当性的财物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资格刑)
内容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对象
应当剥夺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剥夺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期限
死刑、无期徒刑
终身
主刑执行之日起
死缓→有期或无期→有期
3-10年
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
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5年
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1-5年
判决执行之日
管制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与管制相同
同时执行
执行
由公安机关执行
驱逐出境(只对外国人)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1.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而不是必须适用
3.附加判处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2.单独判处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体系
概念
是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特点
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2.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3.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非刑罚处理方法
概念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内容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2.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责令被告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
3.训诫
法庭对犯罪人当庭批评,责令其改正,不再犯罪,包括口头或书面的方式
4.责令具结悔过
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不再犯罪
5.责令赔礼道歉
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错,表示歉意
6.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对犯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的司法建议
7.从业禁止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5年
量刑(刑罚裁量)
基本问题
概念
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特征
1.主体是人民法院
2.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
3.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
功能
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量刑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犯罪事实是刑责的基础,是刑罚的根据;无事实无责任、无事实无刑罚
以法律为准绳
1.必须按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
2.必须按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
3.必须按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量刑情节
概念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特征
1.它与定罪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关系
2.它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及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3.它对刑罚裁量的结果即处刑轻重或者是否免除刑罚处罚,具有直接的影响
种类
法定量刑情节
刑法明文规定
从重处罚
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
从轻处罚
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减轻处罚
必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
法定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型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酌定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罚》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适用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
3.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
概念
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
酌定量刑情节
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额,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1.犯罪的动机
2.犯罪的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
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1.准确认定酌定情节的适用
2.全面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
3.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
4.公正的适用酌定情节
量刑制度
累犯
概念
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偶,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种类
一般累犯
概念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
1.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已满18周岁(主体条件)
2.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条件)
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度条件)
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时间条件)
特别累犯
概念
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的任一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
法律后果
1.应当从重处罚
2.不适用缓刑
3.不得假释
4.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1.罪名不同:累犯前后必须是特定的犯罪,而再犯无
2.刑度不同:累犯前后两罪被判处或者应判处一定刑罚为构成要件;而再犯无
3.时间不同:累犯所犯后罪有时间限制,再犯无
自首
概念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意义
1.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减少因犯罪而造成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2.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
3.有利于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相结合
分类
一般自首(未被抓)
概念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
应当视为
1.先以信电投案
2.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捕的
6.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8.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情形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2.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3.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特别自首(余罪的自首、已被抓)
概念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内容
①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②如实供述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相同罪行的,为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共同自首的认定
各自罪行的范围与所起的作用、具体分工相适应
主犯的自首
首要分子
必须供述的罪行
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支配下的全部罪行
其他主犯
必须供述的罪行
1.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
2.与其他共犯实施的犯罪行为
从犯的自首
次要的实行犯
应供述的罪行
1.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
2.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
辅助的帮助犯
应供述的罪行
1.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
2.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胁从犯的自首
应供述的罪行
1.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的犯罪
2.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教唆犯的自首
应供述的罪行
1.自己的教唆行为
2.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数罪自首的认定
就一般自首而言
1.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应认为全案均成立自首
2.如实供述所犯部分数罪的:应分别处理
异种数罪: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
同种数罪
供述大致相当: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
供述主要罪行:全案成立自首
就特别自首而言
如实供述还未掌握的本人非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如实供述还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的,分不同情况,可以酌情或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单位自首的认定
单位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相同点
1.都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都是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3.都有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行为
4.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
不同点
1.自首是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或者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的异种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或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2.人身危险性不同,自首者较轻,坦白者较重;自首的从宽处罚幅度大
立功
概念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意义
1.有利于犯罪分子以积极地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
2.有利于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3.有利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发挥刑罚的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的功能
分类
一般立功
内容
1.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2.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必须抓获)
4.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5.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在一班(科研创新、抢险救灾)
效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
内容
一般立功+重大
效果
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自首、立功、坦白的关系
自动投案
虚假陈述
无效
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
自己的罪行
一般自首
他人的罪行
无效
司法机关未掌握的
自己的罪行
一般自首
他人的罪行
立功
被动归案
虚假陈述
无效
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已掌握的
自己的罪行
坦白
他人的罪行
无效
司法机关未掌握的
自己的同种罪行
坦白
自己的异种罪行
特殊自首
他人的罪行
立功
数罪并罚
概念
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特点
1.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前提)
2.一行为人所犯的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原则
1.并科原则
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2.吸收原则
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限制并科原则)
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中原则(混合原则)
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它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我国的原则
以限制加重为主、以吸收、并科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特点
1.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并科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居于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次要地位
3.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每一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4.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适用
宣告以前,一人数罪
1.吸收原则
死刑+其他主刑=死刑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无期+其他主刑=无期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其他主刑
有期+拘役=有期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与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原则
单罪管制(3月-2年),管制+管制≤3年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单罪拘役(1月-6月),拘役+拘役≤1年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1年
单罪有期(6月-15年),有期+有期,总和刑期不满35年≤20年;有期+有期,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25年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并科原则
有期+管制=有期+管制(分别执行)
拘役+管制=拘役+管制(分别执行)
1.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主刑+附加刑=主刑+附加刑(分别执行)
2.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1.发现漏罪
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2.发现新罪
先减后并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先减后并”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情形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杀人、爆炸、绑架=数罪并罚
2.走私普通货物+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数罪并罚
3.出售、运输假币+使用假币=数罪并罚
4.保险诈骗罪+制造保险事故构成犯罪=数罪并罚
5.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杀人、伤害、强奸、绑架=数罪并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强奸=数罪并罚
7.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拘禁、伤害、侮辱=数罪并罚
8.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9.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杀人、伤害、强奸、拐卖(对被运送人或检查人员)=数罪并罚
10.受贿+挪用公款=数罪并罚
11.生产伪劣产品+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出=数罪并罚
缓刑(刑罚暂缓执行)
概念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实质条件
1.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禁止条件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可以宣告缓刑
应当条件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的人
应当宣告缓刑
缓刑犯的考察
1.义务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⑤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
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⑦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考察期限
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开始计算时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考察机关
社区矫正
3.考察内容
考察在考验期限内是否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
法律后果
符合规定
被宣告的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罚》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由于原刑罚从未执行,所以缓刑无累犯
不符合规定
1.发现漏罪
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的的罪未被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只有在缓刑期内发现才能撤销缓刑,缓刑执行完后发现不能撤销,只能对漏罪单独处理)
2.发现新罪
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无论何时发现,都应撤销)
3.违反规定
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无论何时发现,都应撤销)
4.违反禁止令
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无论何时发现,都应撤销)
战时缓刑
概念
战时对军人适用的一种特殊缓刑制度
适用条件
1.适用时间
战时
2.适用对象
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军人
3.基本根据
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最关键)
4.法律后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如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缓刑的情形,则须作出相应的处理
刑罚的执行
实际执行
服刑期间表现好
减刑
概念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种类
可以减刑
具有一般立功或者确有悔改表现
应当减刑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方式
减轻刑种
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有期不能减为拘役或管制)
减轻刑期
减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不变更刑种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
一般立功型(见“量刑”)
悔改表现型
1.认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应当减刑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型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限度条件(减刑后最低刑期)
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
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
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刑期计算
1.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
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3.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
刑期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算
4.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类似的制度区别
1.不同于改判
减刑是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减轻刑种或减轻刑期;改判是撤销原判决,重新作出新判决
2.不同于减轻处罚
减刑是刑罚的执行制度,减轻处罚是刑罚的裁量制度
3.不同于免除处罚
减刑后仍需执行刑罚,免除处罚是在量刑时,根本没有判处刑罚
假释
概念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禁止条件
①累犯
②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上述罪行被判处死缓,又减为无期或有期的,也不得假释)
③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
④有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的财产刑判项
指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
⑤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3.实质条件
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①确有悔改表现
1.认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②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残疾),并丧失犯罪能力
在满足1、2条件下,同时符合此条件
4.期限条件
1.有期徒刑的假释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假释,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2.无期徒刑的假释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不予折抵
3.特别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假释犯的考察
1.义务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考察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2.考察机关
社区矫正
3.考察内容
考察在考验期限内是否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后果
符合规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由于原刑罚已执行,所以假释有累犯
不符合规定
1.发现漏罪
发现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的的罪未被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先并后减,数罪并罚(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才能撤销假释,假释考验期后才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只能对漏罪单独处理)
2.发现新罪
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先减后并,数罪并罚(无论何时发现,都应撤销)
3.违反规定
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罚(无论何时发现,都应撤销)
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假释与相关制度
1.假释与释放
都是在形式上解除监禁,恢复受押人的人身自由,但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假释是有条件的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而释放,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2.假释与减刑
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无期+有期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适用次数不同
假释:宣告一次
减刑:无次数限制
适用方法不同
假释:当即接触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
减刑: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
法律后果不同
假释:附有考验期,如发生法定情形,撤销假释
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新罪,已减刑期不恢复
3.假释与缓刑
适用范围不同
假释:无期+有期
缓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适用时间不同
假释: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
缓刑:判决的同时宣告
适用根据不同
假释: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缓刑: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不执行的刑期不同
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
缓刑: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的不执行
4.假释与监外执行
适用对象不同
假释
无期+有期
监外执行
有期+拘役
适用条件不同
假释
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监外执行
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
收监条件不同
假释
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
监外执行
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
期间计算不同
假释
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监外执行
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优先使用假释
服刑期间表现差
不予减刑或假释
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
数罪并罚
不实际执行
定罪免刑
宣告缓刑
刑罚的消灭
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刑罚执行完毕
缓刑考验期满
假释考验期满
犯罪人死亡
超过时效期限
时效
概念
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种类
追诉时效(我国仅规定此)
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行刑时效
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判决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刑罚就不再执行,我国没有此制度
意义
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
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追诉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包括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不满”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计算
1.从犯罪之日(犯罪成立之日)起算
①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②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③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④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⑤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2.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断
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延长
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公检法介入+罪犯逃避)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控告+公检法不作为)
赦免
概念
国家队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制度
类型
大赦
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刑两个方面,即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受罪行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的,追诉归于无效
特赦
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区别
1.对象不同
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
2.时间不同
大赦既可以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以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
3.内容不同
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不能赦其罪
4.后果不同
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犯罪条件,则构成累犯
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
1.特赦是以一类或几类犯罪分子为对象,而不是适用于个别的犯罪分子
2.特赦是对经过一定时期的关押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犯罪分子实行
3.特赦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罪行轻重和悔改表现,区别对待,或者免除其刑罚尚未执行的部分,予以释放,或者减轻其原判的刑罚,而不是免除其全部刑罚
4.特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再有最高法和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而不是由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请而实行
分则
罪刑各论概述
罪状
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
1.简单罪状
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作更多的解释
2.空白罪状
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
3.引证罪状
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
4.叙明罪状
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5.混合罪状
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
罪名
犯罪的名称,罪名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1.单一罪名
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
统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犯罪对象的多种结合形式,而这些结合形式都可以独立成为单独罪名的情况
法定刑
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犯劫持航空器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我国基本属于这种)
规定方式
1.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
2.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
3.明确规定一种刑罚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
4.明确规定两种以上的法定刑,包括两种以上的主刑和两种以上的附加刑,同时还规定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幅度(选择法定刑)
5.援引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规定,对其所规定的的犯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条的另一款法定刑处罚
宣告刑与法定刑的关系
1.宣告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2.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根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实际运用
3.法定刑是针对某种特定的犯罪而作的规定,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宣告刑则是针对某一具体犯罪案件所作的判决,带有一定的特殊性
国家法益
危害国家安全罪
概述
概念
概念故意危害中午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
实施危害中国安全的行为
主体
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处罚
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具体罪名(都是行为犯)
分裂国家罪
概念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的统一
客观方面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体
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含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主观方面
故意
煽动分裂国家罪
概念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的统一
客观方面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体
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含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叛逃罪
概念
国家机关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境外叛逃的,从重处罚)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
1.国家机关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2.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境外叛逃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间谍罪
概念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
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主体
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含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主观方面
故意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概念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主体
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含外国人与无国籍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贪污贿赂罪
概述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利益,破坏职务的廉洁性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侵犯公共财产或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少数犯罪还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
主体
多数是特殊主体,少数是一般主题(如行贿罪)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罪名
贪污类
贪污罪(监守自取)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公共财物)
成立条件
客体
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处罚
1.犯罪数额
1.3万以上不满20万的,数额较大
2.20万以上不满300万的,数额巨大
3.300万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
2.特别从宽
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只可以从轻处罚
3.终身监禁
数额特别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被判死缓,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同时决定死缓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挪用公款罪(公款私用)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成立要件
客体
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归个人使用
1.进行非法活动,3万元以上,挪出就既遂
2.进行营利活动,5万元以上(数额较大),挪出就既遂
3.其他活动,5万元以上(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就既遂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受贿类
受贿罪(权钱交易)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他人财务)
成立要件
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客观方面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类型
1.普通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2.事后受贿
在实施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故意,事后明知他人财物是自己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而收受,成立受贿罪
3.约定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4.回扣型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5.斡(wo)旋受贿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单位
行为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提示
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许诺、答应行为人的请求,更不要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鸡犬升天)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客观方面
行为人利用影响力,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近亲属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
概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客观方面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处罚
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有影响力的人(单位)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
概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客观方面
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其他类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兜底罪名)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 ,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的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渎职罪
概述
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除个别犯罪外,都是特殊主体,即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具体罪名
一般法条
滥用职权罪(结果犯)
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处罚
徇私舞弊是加重情节
玩忽职守罪
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处罚
徇私舞弊是加重情节
一般主体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的保密制度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司法工作人员
徇私枉法罪
概念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
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2.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并有徇私、徇情的动机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概念
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概念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客观方面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概念
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活动
客观方面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受贿后犯这些罪,为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私放在押人员罪
概念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使其逃离监管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故意、过失都能构成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概念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正常监管活动
客观方面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谎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故的
2.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3.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的
主体
特殊主体,即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概念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追诉活动
客观方面
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依法查处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玩忽职守罪的特殊法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概念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队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社会法益
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
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
实施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大多数犯罪行为是积极的作为,少数犯罪行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主体
多为一般主体,少数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个别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具体罪名
危险方法型
放火罪
概念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
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爆炸罪
概念
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
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投放危险物质罪
概念
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
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
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情形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性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6.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况下令多人下井采矿的
7.驾驶机动车放任危害结果出现,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横冲直撞,造成重大伤亡的
8.在高速公路上高速逆向行驶的
9.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
10.故意从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11.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红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12.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器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的
1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器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传播的
危险犯和实害犯,与故意杀人想象竞合的话,定本章之罪
交通工具设施型
破坏交通工具罪
概念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破坏交通设施罪
概念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
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危险犯和实害犯
交通肇事罪
概念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过失
认定
1.第一档(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基本犯)
一般违章
1死或3重伤
全部或主要责任
无力赔偿数额30万元
全部或主要责任
3死
同等责任
超速、闯红灯、强行变道、疲劳驾驶、逆行
严重违章
1重伤
全部或主要责任
酒后毒后无牌无证安全逃逸还超载
饮酒驾驶:酒精含量20mg/100ml以上; 醉酒驾驶:酒精含量80mg/100ml以上
不成立
次要责任或无责任
第二档(3-7年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基本犯+逃逸)
前提
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主观
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
动机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结果
逃逸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死亡
第三档(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基本犯+不作为致人死亡)
前提
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当场未死亡
主观
行为人未履行救助义务,对死亡结果是间接或过失
动机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结果
逃逸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
致人死亡认定
当场死亡
肇事后未逃逸
第一档
肇事后逃逸
第二档
当场未死亡
误认为死亡
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
逃逸致人死亡(第三档)
处理尸体致使被害人死亡
过失致人死亡罪
明知未死亡
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
逃逸致人死亡(第三档)
故意致人死亡
故意杀人罪
类型
肇事者
基本犯
造成重大损失
加重犯
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
监督者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
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指挥者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乘车人在交通肇事后,致使肇事人逃逸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结果犯
危险驾驶罪
概念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道路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飙车)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超载) 4.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危险品)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行为犯
妨害安全驾驶罪
概念
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劫持航空器罪
概念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航空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劫持船只、汽车罪
概念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行为犯
恐怖活动型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概念
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概念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行为犯
枪支弹药型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概念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弹药罪(限单位)
概念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生产、销售枪支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枪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1.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强制 2.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 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主体
特殊主体,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属于纯正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
故意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概念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1.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2.私藏枪支、弹药,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强制、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主体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一般主体;私藏枪支、弹药罪是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行为犯
重大事故型
危险作业罪
概念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特定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特定行为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危险犯
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通常是生产、作业第一线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概念
强令他人违章进行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生产、作业领域的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强令他人违章进行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通常是管理人员、经营者
主观方面
过失
危险物品肇事罪
概念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本罪与危险驾驶罪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重大泄漏事故,则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1.本罪要求违犯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后罪要求违反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如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构成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法条竞合犯,本罪是特殊法条,优先使用
结果犯
设备设施型
破坏电力设备罪
概念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
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认定
1.犯罪对象
关涉公共安全的电力设备(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
2.未安装完毕或已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不属于此罪对象
3.已经通电适用,由于某种原因而暂停使用的,属于此罪对象
4.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属于此罪对象
行为犯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概念
违反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我国的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
违反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主体
个人或单位,绝大多数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主观方面
故意,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具体罪名
伪劣商品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去(一般法条、补充关系)
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1.掺杂、掺假 2.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犯罪未遂
1.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
2.已售金额x3+货值金额≥15万元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行为犯)
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主体
生产、销售假药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提供假药是特殊主体,限于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情形
走私进口合格药品,不属于假药
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它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3.变质的药品
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结果犯)
概念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劣药,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主体
生产、销售假药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提供假药是特殊主体,限于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情形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才构成本罪
1.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2.被污染的药品
3.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4.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5.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6.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7.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妨害药品管理罪(危险犯)
概念
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实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定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
违反药品管理规定,实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定行为: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从一重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危险犯)
概念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复杂客体,既国家对食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情形
1.含有严重超标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以及其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7.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行为犯)
概念
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生产、销售的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复杂客体,既国家对食品的管理制度和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情形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的
2.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3.将工业酒精勾兑成白酒出售
4.用工业用盐冒充食用盐出售
5.将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油出售
6.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
走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概念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队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管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个人10万元以上、单位20万元以上)或者1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2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海关监管秩序
禁止进口
走私废物罪
禁止出口
走私文物罪
走私贵重金属罪
禁止进出口
走私武器、 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允许进出口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公司管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概念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相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与受贿罪的关系
国家工作人员
公权力
受贿罪
私权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私权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无公权力
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金融秩序
伪造货币罪
概念
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适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公共信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货币的公共信用
客观方面
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适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公共信用和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与变造货币罪
是否具备同一性
丧失同一性
伪造货币罪
具有同一性
变造货币罪
改变面额
改变年份
改成错版
减少金属含量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概念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金融秩序与安全
客观方面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概念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未经批准+公开宣传+面向公众+还本付息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概念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信用卡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1.适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数量较大的
3.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概念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信用卡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概念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队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概念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行为人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单位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
洗钱罪
概念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以法定方式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以法定方式使其“合法化”的行为(贪金走破黑毒恐)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金融诈骗
集资诈骗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和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贷款诈骗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和金融管理秩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适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适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5.以其他方式骗取贷款的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法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保险诈骗罪
概念
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
主体
特殊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数罪并罚的情况
行为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故意放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应当以保险诈骗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涉税犯罪
逃税罪
概念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扣缴义务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扣缴义务人采用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位可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以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处罚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抗税罪
概念
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秩序和税务机关人员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纳税人。单位不是抗税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抗拒缴纳税款的目的
罪数问题
过失造成
重伤:抗税罪
死亡:抗税罪
故意造成
轻伤:抗税罪
重伤:故意伤害罪
死亡:故意杀人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书、抵扣税款发票罪
概念
违反发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知识产权
假冒注册商标罪
概念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商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币爱哦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侵犯著作权罪
概念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去哪里的技术措施的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概念
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
概念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4.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市场秩序
合同诈骗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在签订、旅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合同一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概念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主观方面
故意
非法经营罪
概念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强迫交易罪
概念
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
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
1.强买强卖商品
2.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
3.强迫他人参与或退出投标、拍卖
4.强迫他人转让或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妨害社会管理罪
概念
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
多数犯罪为故意,少数犯罪为过失
具体罪名
公共秩序
妨害公务罪
概念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职务活动
客观方面
行为犯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中或在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结果犯
4.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提示
1.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
前罪包括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2.其他犯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袭警罪
概念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者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人民警察的职务活动以及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
客观方面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或者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提示
1.袭警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别法,应优先使用
2.如果对执法的警察使用暴力相威胁,应当认定妨害公务罪
招摇撞骗罪
概念
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居民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保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概念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的保密制度
客观方面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概念
投放虚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投放虚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概念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组织考试作弊罪
概念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以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考试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行为,以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代替考试罪
概念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考试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替考人和应考人
主观方面
故意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概念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概念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概念
网络服务供应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具有法定情形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网络服务供应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主体
特殊主体,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提示:纯正不作为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概念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
聚众斗殴罪
概念
出于报私仇、争霸或者不正当目的,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
成帮结伙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其动机是逞强斗狠、炫耀武力、称王称霸等,具有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秩序的性质
寻衅滋事罪
概念
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蛮横等,无事生非,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概念
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
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本罪+其他=数罪并罚
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人)
2.有组织的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有钱)
3.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手段)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和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有影响)
赌博罪
概念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开设赌场罪
概念
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概念
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风尚和社会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提示:香港、澳门、台湾属于国内境外
高空抛物罪
概念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利
客观方面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司法秩序
伪证罪
概念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意图
窝赃、包庇罪
概念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概念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行为人不知是脏物而窝藏的,不成立犯罪;但知道真相后继续保管的,成立本罪
脱逃罪
概念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监管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
客观方面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犯罪嫌疑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虚假诉讼罪(单位)
概念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司法权益
客观方面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妨害作证罪
概念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致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会侵犯农民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致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扰乱法庭秩序罪
概念
以法定方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正常秩序和司法权威
客观方面
1.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2.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员的
3.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停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4.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概念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客观方面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国境管理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概念
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犯本罪+非法拘禁罪或妨害公务罪=本罪加重法定刑
公共卫生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单位)
概念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法定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法定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过失
医疗事故罪
概念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
主观方面
过失
非法行医罪
概念
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
未取得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主观方面
故意,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
“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
1.未取得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环境资源
污染环境罪(单位)
概念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对污染物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提示
1.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2.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盗伐林木罪(单位)
概念
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毒品犯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单位)
概念
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非法持有毒品罪
概念
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卖淫犯罪
组织卖淫罪
概念
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组织多人卖淫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强迫卖淫罪
概念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逼迫他人进行性交易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道德风尚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逼迫他人进行性交易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传播性病罪
概念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年满16周岁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艾滋病问题
明知患有艾滋病
卖淫嫖娼
未传播给对方
以传播性病罪从重处罚
传播给对方
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非卖淫嫖娼
故意将艾滋病传播给他人,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处罚
淫秽物品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单位)
概念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客观方面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单位)
概念
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国家文化市场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客观方面
实施了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个人法益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概念
侵犯公民人身和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以及妨害公民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客观方面
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主体
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个别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
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外,其他都是由故意构成
具体罪名
生命健康
故意杀人罪
概念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
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其犯罪主体为已满12周岁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
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
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过失
故意伤害罪
概念
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
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致人轻伤主体为已满16周岁;致人重伤以上的主体为已满14周岁;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其犯罪主体为已满12周岁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对轻伤结果是故意;对重伤结果是故意或过失;对死亡结果只能是过失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概念
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罪数问题
被害人已满18周岁
被害人同意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被害人不同意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不满18周岁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已死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
刑讯逼供罪
概念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概念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佣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数罪并罚
性自主权
强奸罪
概念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妇女的性自主权或幼女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
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主体
单独直接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实行犯和共同实行犯
主观方面
故意,奸淫幼女型强奸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或可能是幼女
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
概念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的性权利与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对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明知对方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
强制猥亵、侮辱罪
概念
违背被害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他人的性羞耻心
客观方面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妇女
主观方面
故意
猥亵儿童罪
概念
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儿童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
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妇女
主观方面
故意
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
概念
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人的身体活动自由
客观方面
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主观方面
故意
提示
1.索取债务绑架=非法拘禁罪
2.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以非法拘禁(结果加重犯)论
3.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论
绑架罪
概念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客观方面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勒索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
提示
1.抢劫+绑架=从一重罪
2.绑架+故意杀人=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概念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 儿童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
客观方面
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 儿童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加重法定刑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概念
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和人格尊严
客观方面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即以金钱或金钱以外的有经济价值的物品为报酬,从第三者手中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不具有再出卖的目的
本罪+(强奸、非法剥夺人身权利、限制其人身自由、伤害、侮辱)=数罪并罚
拐骗儿童罪
概念
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或家长的监护权
客观方面
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拐骗后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诬告陷害罪
概念
捏造实施,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捏造实施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婚姻家庭
重婚罪
概念
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合法的婚姻关系
客观方面
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虽然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和;特殊主体:有配偶的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概念
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虐待罪
概念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和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1.虐待行为必须有经常性、一惯性,偶尔的打骂、冻饿的行为不成立本罪
主体
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主观方面
故意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概念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
客观方面
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遗弃罪(纯正的不作为犯)
概念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养的权利
客观方面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对被遗弃者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主观方面
故意
非法侵入住宅罪
概念
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住宅的平稳、安宁权
客观方面
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进入后实施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名誉隐私
侮辱罪
概念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
客观方面
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诽谤罪
概念
捏造并公开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他人的人格、名誉权
客观方面
捏造并公开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概念
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民主权利
报复陷害罪·
概念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民的民主权利
客观方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
破坏选举罪
概念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民的民主权利,即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国家选举制度
客观方面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破坏选举的目的
侵犯财产罪
概念
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故意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共财产或公民私人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实施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
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具体罪名
取得型
抢劫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既遂情形
1.抢劫到了财物,无论多少均为既遂
2.致被抢劫人轻伤以上伤害,为既遂
加重法定刑条件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7.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
概念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财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抢夺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诈骗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敲诈勒索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其他权益
客观方面
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侵占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职务侵占罪
概念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共同犯罪的情况
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毁弃型
故意毁坏财物罪
概念
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
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
破坏生产经营罪
概念
以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破坏机器设备,残害牲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
不履行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概念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劳动者的财产权和市场经济秩序
客观方面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挪用型
挪用资金罪
概念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性活动的行为
成立条件
客体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1.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2.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性活动
3.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主体
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的目的
补充
刑法中的“两高”特权
最高法
特别减轻
犯罪分子不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特别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
最高检
特别核准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特别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定为必需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公共财产的范围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0-1岁婴儿;1-6岁幼儿;6-14岁儿童;
国家机关人员的范围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转化犯
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
3.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
4.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
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6.聚众“打砸抢”中致人伤残、死亡的
7.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造成他人重伤的
转化为抢劫罪
1.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2.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3.犯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成立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