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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7-13 01:42:06法理学
绪论
法学
法学的概念与分类
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人文社会科学
法学的体系
从认识论角度
1.理论法学
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发展规律
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学科
2.应用法学
研究现实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包括法律形式、内容以及法律的制定、实施、解释和适用情况
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环境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以及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
从法律制定到实施的角度
分为立法学、司法学、法律解释学、法社会学等学科
从法学和其他学科关系的角度
1.法学本科
纯法学
2.交叉学科
借用其他学科概念、方法、知识储备来研究法律现象
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产生条件
1.研究客体
法律现象的积累
2.研究主体
法律人阶层的出现
中国传统的法学
发展历程
1.春秋战国时期
出现法家、儒家等学派
2.西汉中期以及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
儒家法学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衰微
3.鸦片战争以后
法学领域开始传入一些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西方传统的法学
发展历程
1.产生于古希腊
2.独立于古罗马
3.中世纪并入神学
4.12-16世纪罗马法复兴(出现了注释法学家)
5.17、18世纪出现了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要求的各种法学思想和法学流派
6.19世纪至今,出现了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等新的法学流派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派
产生时间
历史悠久、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
基本主张
充分体现人本主义法律观,主张天赋人权,崇尚理性的力量、认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人定法违反自然法,则属恶法,恶法非法
代表人物
近代代表人物有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现代代表人物有富勒、罗尔斯、德沃金等
law in mind 具有革命性
分析法学派
产生时间
19世纪
基本主张
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主张现行实在法优先,人定法之上并不存在更加高级的标准,恶法亦法
代表人物
早起代表人物边沁、奥斯丁,20世纪代表人物有凯尔森、哈特等
law in book 具有统治性
社会法学派
产生时间
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行于20世纪西方各国
基本主张
社会法学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强调法律的社会性
代表人物
德国的埃尔利希,美国的霍姆斯和庞德
law in action 具有实践性
其他法学派
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
20世纪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等
20世纪末,还出现了以批判法学、法与文学运动为代表的后现代法学思潮
马克思主义法学
产生
19世纪40年代
形成
用马恩创建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在分析、揭露剥削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并在批判继承以往的法学和社会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
世界观和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
意义
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特点
1.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
主张法律实现、反映或体现了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关系,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认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
主张阶级社会中,法律的内容和程序直接或间接的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不仅体现了统治阶级的内在价值观,还为其提供了合法性
3.致力于实现人的全面解放
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质性要求,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实现离不开法律
客观题
1.马克思法学思想的出发点是康德法学和黑格尔派的理性主义法学“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2.1843年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初步指明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基本方向
3.1845年马克思与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较完整系统地表达了他们唯物主义法律观,法律不是以脱离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
4.1848年《共产党宣言》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件
5.《资本论》中得到进一步论证和集中的体现
6.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7.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司徒卢威先生的书中受到的批评》《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深刻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揭示了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规律性及其内在特征,不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而且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哲学与法哲学的理论内容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进程
毛泽东思想的法治理论
系统的提出了关于新中国国体和政体的学说
确定国体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根据国体确定我国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指导思想
1.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立法思想
2.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治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等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法治理论
1.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
3.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4.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5.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6.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习近平法治思想
1.坚持当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4.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5.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7.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8.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9.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10.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法治工作队伍
11.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法理学
法理学的含义
法理学的概念
在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实施等基本知识、概念和原理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古今中外一般法,包含一切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特殊地位,是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2.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3.法理学与法制史学、法律思想学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法理学的研究方法
主要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核心和基础
其他方法
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词义分析、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方法等
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同时也有助于为学习其他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内涵
社会主义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和良法善治理论
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
背诵宝典p7
法的特征与本质
法的概述
法的词义
中国
哲理意义
“道理”和“天理”
典章制度意义
法律、法律制度
西方
主观法
客观法
当代中国的法律
广义
一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狭义
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基本特征
三种规范的类型
自然规范
调整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
技术规范
调整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
社会规范
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的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3.法的国家强制性
4.法的普遍性
5.法是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6.法的正当程序性
7.法的可诉性
详见《背诵宝典》P12
法的本质
非马列的关于法律本质的学说及代表人物
神意论
圣·奥古斯丁(西罗马帝国后期)、托马斯·阿奎那(11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
阿奎那《神学大全》认为神的智慧是一切法律的渊源
法律效力来源于上帝的意志
理性论
斯多葛学派(古希腊)、西塞罗(古希腊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格劳秀斯(荷兰)、斯宾诺莎(荷兰)、霍布斯(英国)、洛克(英国)、普芬道夫(德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等
法律效力来源于人类理性
命令说
霍布斯(英国哲学家)、边沁(英国功利主义法学鼻祖)、约翰·奥斯丁(19世纪英国法哲学家、分析法学派、命令说代表人物)
法律就是主权者发布的命令
公意论
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记录
自由意志论
康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法律的效力源自于自由的价值
事物性质论
孟德斯鸠
法律的精神来源于事物性质
民族精神论
萨维尼(德国历史法学派、《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
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利益论
耶林
法律为社会利益而生
社会控制论
庞德(美国社会法学派、《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
社会连带关系论
狄骥
法律为维护社会连带关系而存在
正义论
罗尔斯
法律为服务正义而生
马列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
阶级性
1.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实际上只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2.法律必然且只能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但在某些情况下,出于缓和阶级矛盾的需要,也可能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
3.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是反映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长远利益要求的意志,因此其并非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也不是个体统治者意志的简单相加,也并非对统治集团短期利益的维护
主观方面
物质制约性
法律的内容归根到底要被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中
影响因素多样性
法律归根到底要被一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但其具体内容却可能受到诸如道德、宗教、习惯等其他非经济因素影响
客观方面
法的起源和演进
法的起源
主要原因
经济原因
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增多——出现私有财产——社会分工发展——产品交换普及——生产和交换规则出现——法律产生
政治原因
贫富分化加剧—阶级出现—阶级矛盾不可调和—国家和法律出现
社会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增多,原始社会中极为简单的习惯已无法适应处理这些事务的要求,这就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
意识原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
一般规律
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发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浑然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多选或简答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的产物,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律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法的演进
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特点
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于奴隶的占有权
2.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
3.刑法种类繁多,手段野蛮残酷
4.长期保留了原始社会的某些规范残余
代表性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十二铜表法》
封建制法
特点
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地主的所有权
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
代表性法典
《唐律疏议》
资本主义法
产生的标志
1.海商法的兴起
2.罗马法复兴
3.资本原始积累的出现
4.宪法性法律开始制定
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错责任”等原则
2.维护资产阶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确立政党制、普选制和分权制等法律制度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资产阶级法治
发展阶段
自有资本主义阶段—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当代资本主义阶段,法律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力度不断加大,反垄断法不断制定,法律的社会福利增进功能不断显现
社会主义法
产生
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对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
前提
废除旧法
特点
1.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强调工人阶级领导
2.正义性与政治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追求和实现正义,强调共产党领导
3.科学性与先进性的统一
坚持从实际出发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与制度经验,又与时俱进,不断发展与完善自身制度与实践
法系
概念
由于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总称
五大法系
中华法系
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发展成熟,代表性法典《唐律疏议》是中华法系发展完备的标志
特点
1.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
2.礼法结合是法律的重要原则
3.刑法发达,民法薄弱
4.行政司法合一
伊斯兰法系
印度法系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
1.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判例法法系、不成文法系、海洋法系)
形成基础
以英国中世纪,特别是11世纪以后伴随诺曼征服之后形成的判例法为基础发展而成
影响范围
英国、美国及其殖民地国家(爱尔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等)
英美法系内部区别
不成文宪法VS成文宪法;议会至上VS司法审查;单一制VS联邦制
2.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
形成基础
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
影响范围
国家为欧洲大陆国家及其殖民地国家
法德法系内部区别
1804年《法国民法典》VS1896年《德国民法典》;自有资本主义VS垄断资本主义;个人本位VS国家干预(社会本位)
3.看似英美法系,实际大陆法系的国家与地区
英国的苏格兰
加拿大的魁北克
美国的路易斯安那
南非
菲律宾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两大法系主要差别
法律思维方式和特点方面
英美法系
归纳性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大陆法系
演绎性思维
法的渊源方面
英美法系
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大陆法系
正式渊源只有制定法,判例为非正式渊源
法律的分类方面
英美法系
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作为法的基本分类
大陆法系
一般都将公法与私发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
诉讼和判决程序方面
英美法系
采用对抗制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
大陆法系
纠问制诉讼,奉行职权主义
法典编纂方面
英美法系
在都铎王朝时期曾进行过较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近代以来制定法的数量也在增加,但从总体上看,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大陆法系
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
哲学倾向
英美法系
经验主义
大陆法系
理性主义
法律移植与传承
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
含义
法的继承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
根据和理由
1.社会生活条件的而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
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
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
法的移植
含义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
对象
同时代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
前提
供体和受体受同一规律支配,互不排斥,互相吸纳
必然性和必要性
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不平衡决定了法的移植必然性,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
2.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要求冲破一切地域限制,使国内与国际接轨,达到国际化
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
4.是对外开放的一个内容
法律全球化
含义
法律跨越国家的疆界,在世界范围传播、流动
趋势体现
“非国家化”
法律并非都由主权国家制定,越来越多的法律由各种经济联合体、知识产权组织等非国家的机构制定(国际组织制定)
“标本化”或“标准化”
由联合国、国际组织和经济联合体制定的法律范本,提供给各个国家作为立法参照
“趋同化”
国际法和国内法,国内法和国内法趋向一致,在民商事领域尤为明显
“世界化”
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的理念日趋普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不断模糊
进展和主要途径
进展
1.《联合国宪章》是世界共同遵守的基本规范,具备了“准世界宪法”的性质
2.国际法的许多任意性规范成为强行性规范
3.国际司法机制正在强化,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作用也在强化,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虽以缔约国为范围,但缔约国和安理会均可启动审判程序,国际法院也可以主动启动审判程序
主要途径
国际法的国内化、地方化
1.在人权领域,联合国和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了许多标准人权文件
2.世贸组织成立后,国内贸易壁垒被国际法不断打破
地方法和国内法的全球化
1.新商人法伴随跨国企业的发展而繁荣,他不依赖国家或国际的法律和传统的法院,是一种“自我繁衍”和“自我发展”的法律制度
2.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法律与发展”项目“推销”西方的法律
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作用
含义
法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
1.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2.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或者说是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自身力量的体现
分类(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提出)
规范作用(手段)
指引作用
含义
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和引导的作用
两种指引
1.个别性指引
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准确程度高,效率低
2.规范性指引
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准确程度低,效率高,为法律的指引
规范性指引的两种分类
1.确定性指引
以义务为内容,对应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行为人没有选择空间
2.不确定的指引
以权力为内容,对应可为模式,行为人有选择空间
基本结构
1.针对本人
2.针对未发生之行动
评价作用
含义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基本结构
1.针对他人
2.针对已发生之行动
3.以法律为评判标准
教育作用
含义
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类型
示警作用
示范作用
基本结构
1.针对不特定的人
2.针对已发生之行动
预测作用
含义
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产生何种行为及后果
基本结构
1.相互性
2.针对未发生之行动
强制作用
含义
可以提供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基本结构
1.针对违法犯罪分子
2.针对已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不同对象、不同行为划分
社会作用(目的)
维护阶级统治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3.法律维护的是统治阶级作为整体的长远利益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3.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
详见《背诵宝典》P21
局限性
含义
指注定无法突破,必然会受到的限制
体现
1.法律的调整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只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之一
2.法律的特性与社会生活的现实之间存在矛盾;一般性与具体性;稳定性与变化性之间存在对应上的难题
3.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4.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制约
5.法律自身的限制:立法空白与立法漏洞;法律的模糊性
法的价值
含义
价值体现为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关系,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某种需要的属性
特征
一般特征
1.法的价值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统一
2.法的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3.法的价值是统一性与多样性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1.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人民利益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性
2.社会主义法律价值体系关注价值之间的协调统一
主要价值
秩序
自由
平等
人权
正义
效率
详见《背诵宝典》p23
价值冲突
冲突场合
1.个体之间法律所承认的价值冲突
2.共同体之间发生的价值冲突
3.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价值冲突
解决原则
1.价值位阶
适用于不同位阶间的价值发生冲突的场合,高位阶优先于地位阶,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
同一位阶的价值,具体权衡、综合考虑、兼顾双方权益
3.比例原则
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4.人民利益原则
价值冲突的解决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法的渊源
含义
被承认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权威性或具有法律意义并作为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或准则的来源
分类
正式渊源
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如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
非正式渊源(辅助和弥补正式渊源漏洞)
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
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
当代中国正式法律渊源
宪法
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人大闭会,人大常委可以部分修改
行政类法规
1.行政法规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规章
②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地级市级别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1.地方性法规
省级、地级市级别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2.民族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①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②自治州、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3.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人大的授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于一般的法规、规章
特别行政区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享有自己的专属立法权,可以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特区地方性的法律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子主题
正式渊源的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指定主体不同,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
1.一般原则
位阶理论
①合宪性原则
任何宪法以外的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丧失法律效力
②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下位法丧失法律效力
③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不抵触,则应当优先适用下位法
2.特例
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上位法矛盾并不必然丧失法律效力,因为该立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变通权限,在此权限内不服从“必须遵从上位法”的原则
②经济特区的法律与法律矛盾,由于经济特区属于授权立法,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同一位阶(制定主体为同一级别或为同一主体,不存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
1.一般原则
制定机关为同一主体
①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2.特例
①出现不同结果时,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三步走
①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②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③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矛盾,统一由国务院裁决
当代中国常见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习惯
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约定俗成的一种行为规范
政策
党的政策、国家政策、中央政策和地方性这侧、根本的大政方针与具体领域的指导性政策等,具体形式包括以红头文件形式呈现的各类政策性文件
判例(指导性案例)
新世纪我国法治实践中产生的新生事物,为案件裁判提供统一的标准,为法官或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一个尺度范围,同时也促使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目前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分别发布的多批次指导性案例)
法的效力
含义
法律对人们行为所产生的的约束力,从内涵上讲,法律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针对不特定的人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针对特定人
2.狭义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属人主义
国籍(我的人归我管)
属地主义
地域(我的底盘听我的)
保护主义
国家或国民的利益(谁惹我,我管谁)
折中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对中国人的效力
1.领域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律适用
2.领域外
犯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情节较轻不追究)
对外国人的效力
1.中国境内
原则上适用,但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除外
2.中国境外
①.犯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情节较重才追究)
②.但是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空间效力
含义
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的问题(领土、领海、领空、底土、作为领土延伸的驻外使馆、本国在外船舶及飞机)
域内效力
全国生效
中央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生效
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域外效力
法的效力及于制定的机关所管理的领域之外的情形
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①自颁布之日生效
②由该法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③法律规定的条件具备后生效
2.法律效力的终止
①明示废止
立法机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②默示废止
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在事实上不再发生效力的情形
3.法律的溯及力
含义
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①从新
一律按照新法,均有溯及力
②从旧
一律按照旧法,均无溯及力
③从新兼从轻
通常按照新法,有溯及力;如果旧法轻,则按照旧法,无溯及力
④从旧兼从轻
通长按照旧法,无溯及力;如果新法轻,则按照新法,有溯及力
我国按此规定,原则法不溯及既往,除非形成有利溯及
法的分类
一般分类
创制方式与表达形式
成文法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公布,具有成文形式
不成文法
不具有法条形式的法(习惯法和判例法)
法律规定的内容
实体法
以实体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程序法
以程序性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地位和效力
根本法
宪法
普通法
宪法以外的法律
适用范围
一般法
在一般时间、一般地点针对一般人、一般事的法
特别法
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针对特定人、特定事的法
创制和适用主体
国内法
在一主权国家内,由特定国家法律创制机关创制的并在本国主权所及范围内适用的法
国际法
由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或组织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
特殊分类
公法和私法
源于古罗马法,是大陆法系中的分类,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认为公法是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关系的法律,私法是调整国家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当代界限日益模糊,出现了兼备公法和私法的法律,如经济法等
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而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系你的判例法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法律要素
法律规则(基本单位)
含义
是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具备确定性、可预测性、可诉性、合逻辑性等特点
特征
1.法律规则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它使用同一标准,对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这一特点是它有别于任何个别性调整措施
2.法律规则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使它区别于不包含确定性为方案或仅具有倡导性的口号或建议
3.法律规则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强烈的国家意志性,这是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基本特征
4.法律规则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范要求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5.法律规则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有特殊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种高度发达的社会行为规则
种类
1.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1)授权性规则
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
(2)义务性规则
以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则
①命令性规则
规定积极义务的规则“应为模式”的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
规定消极义务的规则“勿为模式”的规则
(3)权义复合性规则
兼具授予权力、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法律授予公权力的规则通常是此规则,所以也被称为职权性规则
2.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1)确定性规则
内容已被明确规定,无需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
内容尚未确定,而只是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规定的法律规则
(3)准用性规则
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3.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
(1)强行性规则(国家说了算)
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如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当事人说了算)
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4.规则功能的不同
(1)调整性规则(行为在前,规则在后)
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2)构成性规则(规则在前,行为在后)
阻止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于规则本身
逻辑结构
假定条件
1.定义
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2.两个方面
①主体的行为条件
法律规则所针对的主体
②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地点对什么人生效的问题
3.判断假定条件的标志
法律规则中以“如果”引导的部分或可以用“如果”引导的部分,均为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
1.定义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2.类型
①以权力为内容“可为模式”:标志是“可以”或"有何种权利”
②以积极义务为内容的“应为模式”:标志是“应当”或“必须”
③以消极义务为内容的“勿为模式”:标志是“不得”或“禁止”
3.法律后果
肯定性法律后果
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保持一致所获得的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
与行为模式的要求不一致的所获得的的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
规则与条文的关系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形式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表述
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
3.一个法律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及其要素
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
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
非规范性条文
不直接规定法律规范的条文
1.定义性条文
用以解释法律术语含义的条文
2.辅助性条文
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的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的条文
法律原则
含义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作用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具有指导意义(指导)
2.法律原则有时也可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裁判)
3.法律原则可以填补法律规则的漏洞(填补)
种类
按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
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具有普适性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政策性原则
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出于一定的政策考量而制定的一些规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如“四项基本原则”“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等
按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不同想·
基本原则
是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所适用的、体现法的基本价值的原则
具体原则
是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法律部门中特定情形的原则
按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实体性原则
直接涉及实体性权利和义务等的原则
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中所规定的的多数原则
程序性原则
直接涉及程序性问题的原则
如诉讼法中的辩护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等
区别
内容
法律规则
内容明确具体
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
内容宽泛抽象
作为规则的补充和辅助
适用范围
法律规则
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
具有宏观指导性,适用范围更广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
同时存在多个规则时,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如果规定的事实既定或规则有效,则必须接受该规则提供的解决办法
法律原则
同时存在多个原则时,时以“权衡强度或分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功能
原则是规则的基础和本源,能够协调规则的矛盾,弥补规则的不足,甚至可以直接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含义
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种类
1.主体概念
用以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如公民、法人、原告、行政机关等
2.关系概念
用以表达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概念,如所有权、抵押权、交付义务、赔偿责任等
3.客体概念
用以表达各种权利和义务指向对象的概念,如动产、不动产、货币、主物、支票等
4.事实概念
用以表达各种法律事件和行为的概念,如不可抗力、违约、失踪等
核心功能
表达功能
认识功能
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
法律体系的概念与特征
含义
又称部门法体系,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特征
1.一国国内法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的体系(国内法)
2.一国现行法所构成的体系(现行法)
3.由法律部门构成(部门法)
4.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整体法)
法律部门
含义
依据一定标准对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后所形成的不同类别的法律规范集合,凡具备某种共性的法律规范集合成一个法律部门
划分标准
1.调整对象说(首要)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2.调整方法说(辅助)
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方式和手段
3.主辅标准说
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为主,以法律调整方法为辅,为通行标准
特征
1.构筑起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互相之间是统一和协调的
2.各个法律部门之间即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它们的内容是有区别的
3.各个法律部门之间内容与结构是基本确定的,但又是相对和发展变化的
4.法律部门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产物
划分原则
1.客观性原则
坚持从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原则
2.合目的性原则(首要坚持的)
有利于人们了解和掌握一国的法律规定
3.辩证法发展性原则
避免法律部门的僵化,结合现实变化作出调整
4.适当平衡性原则
不同部门法所包含的法律、法规应当保持适当的平衡
5.主次原则
按照法律规范的主要特征进行划分,把握重点
6.相对稳定原则
要有前瞻性,保持法律部门的适度稳定,避免频繁变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色概念
概念
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特征
1.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
2.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3.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4.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律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要求
5.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社会发展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宪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主导型的法律部门,是其他部门法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最高依据,处于特殊地位,起着特殊作用
《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授权法》等
民商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
《民法典》《著作权法》《公司法》《破产法》《期货法》《海商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行政法
调整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般行政法
《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
特别行政法
《国家安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
经济法
调整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统计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会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商业银行法》《农业法》《审计法》等
环境法
关于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污染防治法》《资源法》
社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护弱势群体
《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维护社会稳定
《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法》《能源法》《自然资源保护法》《生态法》
促进社会公益
《社区服务法》《彩票法》《人体器官与遗体捐赠法》《见义勇为资助法》
促进科教、文卫、体育发展
《教师法》《科技进步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卫生法》
军事法
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预备役军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等
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合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程序法
为保障实体法内容而进行的诉讼与非诉讼活动相关程序进行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非诉讼法
《仲裁法》《律师法》《公证法》《调节法》
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在新的起点上完善法律体系,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的内在要求,也是今后立法工作面临的重要任务,在当前形势下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工作:
1.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推进社会制度民主的制度化和法治化,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的法治化
2.加强市场经济领域立法,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3.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机制,深入推进社会事业建设
4.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为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昌盛提供法治保障
5.加强保护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生产者环保责任,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6.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
立法概述
法律制定的基本概念及特征
含义
广义
所有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狭义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特征
1.专门性——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属于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职能(前提和基础)
2.特定性——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3.程序性——法律制定是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技术性——法律制定是特定国家机关运用专门技术的活动
5.综合性——法律制定是一项系统性、多层次性的综合性法律创制活动,包括法律的创制、修改、补充、认可、废止等方式
6.国家意志性——法律制定的目标在于产生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将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立法权与立法体制
立法权
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认可和废止法律的权利,立法权居于国家权力体系金字塔的顶端,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法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立法体制
含义
关于立法权配置方面的组织制度,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国家,一般采用一元立法体制,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采用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当前我国采用一元二级多层次多分支,形成既统一又分层次的宏观立法格局
我国立法体制形成的必然性
1.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意味着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2.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国家权力机关
3.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差异大,决定了我国的立法权不能全部集中于中央,地方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也应当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以适应不同地方的发展需要
4.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阶段,法律尚不完备,决定了行政机关也必须享有一定的立法权,以满足体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
2015年《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3.规范部门规章权限
4.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5.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6.加强备案审查
详见《背诵宝典》p42
党领导立法与人大主导立法
党领导立法
人大主导立法
详见《背诵宝典》p42
立法原则
合宪和法制统一原则
合宪性原则
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包括主体合宪、内容合宪、程序合宪
依法立法原则
在前述合宪原则下,立法还应遵循《立法法》
法制统一原则
要求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应当内部和谐统一,协调一致
1.统一立法尺度,任何法律不得违背宪法,地方法规不得违背中央法规
2.避免法律规定的重复
3.避免法律规定的矛盾
科学性原则
1.立法者必须尊重客观实际,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正确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
2.科学合理的规定该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
3.保证法律规范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民主性原则
1.立法内容的民主
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立法活动和程序的民主
立法主体的组成要民主,立法主体的活动要民主,立法过程要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等
立法的程序
立法程序概述
广义
指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狭义
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纸法律的程序
1.提出
法律草案,是具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法律的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的提案和建议
“立法提案权”——全人大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全人大主席团、全人大常委会、全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法和最高检
2.审议
在我国,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有两个
1.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2.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
审议的结果
1.提交立法机关表决
2.搁置
3.终止审议
3.表决
表决是有立法权的机关和人员对议案及法律草案表示的最终态度:赞成、反对或弃权;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公布
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一边全社会遵照执行,公布是生效的前提,未经公布无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立法程序的特征
1.立法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2.立法程序规定了立法步骤和方法
3.立法程序是所有立法环节必须遵守的程序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了解即可)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与公布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
法的实施(手段和过程)
亚里士多德:制定好的法律,并严格实施这种法律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
概念
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从抽象到具体,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
分类
法的执行(执法)
法的适用(司法)
法的遵守(守法)
主要基础动力
法律的人民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基础与动力
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基础
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和动力
详见《背诵宝典》p45
评价
1.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
2.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
3.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
4.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法律意识即法治观念的提高程度
5.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效率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6.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
7.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法的实现(目的和结果)
概念
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的过程,实现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达到合目的性的结果,法的实现大体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法律规范——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实现
与法的实施的区别
法的实施是手段和过程,法的实现是目的和结果
与法的实效的区别
1.法的实现是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法的实效是现实中实际被遵守的状态,又称效果
2.法的实现一定是正面效果,法的实效则可好可坏
影响法律实现的因素
重要影响的因素包括
1.国家的阶级本质
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程度
3.现行法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程度
4.国家机关活动中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
5.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等
执法(法的执行)
含义与特征
含义
广义的
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本章使用此)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简称行政执法
特征
1.执法内容的广泛性
2.执法主体的法定性
3.执法国家的强制性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基本)
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1.主体合法
2.内容合法
3.程序合法
2.讲求效率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求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合理性原则
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与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4.正当程序原则
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的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执法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单方面接触行政相对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结果
5.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①妥当性原则
行政行为对于实现行政目的、目标是适当的
②必要性原则
行政行为应以达到行政目的、目标为限,不能给相对人权益造成过度的不利影响
③比例性原则
行政行为的实施应衡量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侵犯相对人的权益二者孰轻孰重,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合理性
6.诚实信用原则
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2.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7.权责统一原则
1.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8.严格执法原则
对政府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提出的重要执法原则,它与依法行政属于同一范畴
详见《背诵宝典》p46
司法(法的适用)
含义
又称法的适用,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指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中国专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的司法权,检察权是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司法权
特征
1.被动型
不告不理
2.中立性
居中裁判,不偏不倚
3.形式性
严守程序
4.专属性
只能由司法机关行使,不可让与
5.终局性
有权对纠纷作出终局裁判
原则
1.法治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平等原则
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①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②任何权利受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受法律保护
③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中,要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
④对任何公民违法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3.独立原则
①专属性
②独立性
③合法性
4.责任原则
司法过程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
5.公正原则(生命和灵魂、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
包括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的公平和正义
①实体公正
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得的惩罚和制裁
②程序公正
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体制改革
概念与内涵
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的基本框架内,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
基本方向与原则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坚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
3.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4.坚持国情和遵循规律相结合
5.坚持统筹兼顾
6.坚持依法有序推进
详见《背诵宝典》p48
主要任务
1.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2.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3.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详见《背诵宝典》p48
落实司法责任制(多看)
详见《背诵宝典》p49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1.注重对法治原则的遵循
2.体现对基本人权的尊重
3.突出对司法权利的制约
4.强化对诉讼权利的保障
5.加强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详见《背诵宝典》p50
提高司法公信力
具体要求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2.优化司法主权配置
3.推进严格公正司法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守法(法的遵守)
含义
又称法的遵守,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义务的活动
构成要素
主体
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
范围
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内容
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普遍守法的条件
1.良好的法律品质
2.良好的法律意识
3.良好的法制环境
4.良好的社会环境
原因
1.因教育而养成的守法习惯和从众心理
2.对法律合法性的认识
3.对法律制裁的敬畏
4.对违法可能遭受的社会压力而产生的恐惧感和羞耻感
5.对守法和违法导致的利益得失的考虑
状态
低级
不违法犯罪
中级
依法办事,形成良好的法律秩序
高级
行为和观念均符合法律要求
监督
概念
广义(用此)
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狭义
国家监督
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意义
法律监督是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法律实施各个环节能够真正落实的关键所在,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需要
构成
主体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客体
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大众传媒和公民
内容
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重点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
体系
国家监督
权力机关(核心和主导地位)
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1.法律监督(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①立法监督
②行政监督
③司法监督
④人事监督
⑤宪法监督
2.工作监督(对一府两院一委工作的监督)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监督
人民法院系统内的监督
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
民事诉讼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
行政机关
即以行政机关为监督主体进行的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
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
专门行政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行政复议
行政监管
行政机关在行使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监察机关
2018年修宪增设了监察委员会的设置,负责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和调查
社会监督
政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法律活动的监督
社会组织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
社会舆论
新闻媒体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
公民的监督
2018年《监察法》
《监察法》制定的意义
1.是深化国家监察体系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2.坚持和加强对反腐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体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3.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检查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4.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大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监察法》制定的指导思想
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中的集体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监察法》制定的主要原则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
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详见《背诵宝典》p54
法律职业与法律方法
法律职业
含义
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特点
技能特征
法律职业技能源于系统专业的法学教育,以系统且统一的法律李学文为基础,通过正规科学的训练习得
伦理特征
法律职业具有本职业特殊的伦理要求,这种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的职业伦理,受法律活动规律的制约,受法律职业技能的影响
自治特征
法律人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和自治性,职业技能和法律知识的专业性使得法律职业明显有别于其他的职业类型,法律人运用的法言、法语、思维的方式、职业化的技能构成法律工作相对独立的基础
准入特征
从事法律职业需要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分类
法官
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职责
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和独任审判案件
等级
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二至十二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
任职限制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
1.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法官从人民法院离职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监护近亲除外)
3.法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检察官
构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职责
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已移交给监察委员会)
级别
级别分为十二级,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为首席大检察官。二至十二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
任职限制(与法官相同)
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
1.检查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职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监护近亲除外)
3.检察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律师
构成
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职责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职业特点
1.律师必须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具备丰富法律知识的人
2.律师必须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
3.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其他人员
构成
立法部门的专职工作人员;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等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
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详见《背诵宝典》p310
法律职业人员任职条件
1.需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中国国籍
②拥护中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⑤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高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高学校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通过
2.不得享有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情形
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②曾被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③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④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国家统一法考处理的
⑤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⑥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法律职业伦理
法官伦理及义务
伦理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
2.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7.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检察官伦理及义务
伦理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坚持忠诚品格,永葆政治本色
2.坚持为民宗旨,保障人民利益
3.坚持担当精神,强化法律监督
4.坚持公正理念,维护法律统一
5.坚持廉洁操守,自觉接受监督
义务(同法官)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5.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6.依法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7.通过依法办理案件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8.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律师伦理及义务
伦理
全国律协于2014年专门出台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内容如下:
1.忠诚
2.为民
3.法治
4.正义
5.诚信
6.敬业
详见《背诵宝典》p58
法律解释
概念
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既是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前提
特点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解释者的价值判断必不可少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理解对象的部分和整体部分和整体相互联系,互为理解前提,想要理解部分,必先理解整体,想要理解整体,必先理解部分,想要理解这个部分,必先理解其他部分
必要性
1.由于法律具有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因此需要法律解释化抽象为具体,变概括为特定
2.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以及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统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
3.对于立法缺憾,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来改正、弥补
4.通过法律解释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5.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
分类
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
正式解释
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非正式解释
又称学理解释,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学术性或常识性的,不被作为法律实施的依据,但在法律适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制宣传、法律发展方面仍然有重要意义)
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
限制解释
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明显比立法原意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窄的解释
扩充解释
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明显比立法原意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
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方法
1.文义解释
解释活动仅限于语言文字的字面含义
2.体系解释
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3.目的解释(立法者意图)
立法意图+立法资料
4.历史解释
立法背景+新旧法律对比
5.比较解释
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6.目的解释(客观目的)
结合现实社会的客观发展需要解释法律,往往用来解决新型案件,应对新事物
位阶为从上到下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立法解释
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象
法律(狭义)和宪法
效力
具备最高效力,相当于法律
申请主体
一府(中央人民政府)两院(最高法和最高检)三委(中央军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作用
1.阐明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疑义
2.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新的含义
3.解决法条冲突和司法解释的冲突
司法解释
主体
最高法和最高检
对象
针对法律(狭义)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效力
低于立法解释,若二者有原则上的分歧,报全人常决定,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人常备案
作用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况、原则的规定以具体内容
2.通过法律解释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
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的解释
4.对各级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
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
行政解释
主体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对象
1.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2.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自己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
效力
全人常有权撤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解释
法律推理
含义
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特征
1.是法律运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以法律和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4.目的是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
5.结果往往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方式
形式推理
演绎推理
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的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的蕴含在前提之中的推论(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
归纳推理
从个别到一般的推论
1.被考察对象的数量要尽可能的多
2.被考察对象的范围要尽可能的广
3.被考察对象之间的差异要尽可能的大
类比推理
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
1.前提中事物相同属性越多,结论可靠性越高
2.前提中相同属性与类推属性之间的关系越密切,结论可靠性越高
实质推理
概念
又称辩证推理,当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特点
1.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案件
3.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的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出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法律论证
含义
在司法过程中,对判决理由的正当性、合法性或合理性进行的论证,即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的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特征
1.往往发生在疑难案件中,发生在对前提的选择和正当性论证中
2.无法回避价值判断的问题,法律论证的过程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法律具有各种价值,需要在法律论证中实现法律的价值
3.是各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4.是有法律意义的论证
正当性标准
1.内容的融贯性
需要论证的裁判前提具有可辩驳的特点,法律论证需要保持论证内容的融贯性,前后一致避免矛盾
2.程序的合理性
过程是一个需要各方参与的过程,程序的合理性将最大限度的保障法律论证的程序乃至结果正当性
3.依据的客观性和逻辑有效性
需要借助一定的逻辑方法,有效的逻辑方法将增强法律论证结论的有效性
4.效果最优性
需要同时保障结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整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律关系
概述
含义
最早起源与罗马法关于债务关系的“法锁”的观念:根据罗马法的解释,债的意义有二,首先债权人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其次债务人应当按照请求而为一定的给付,这一观念表明法律关系之中的约束性与强制性,19世纪以后,法律关系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存在
特征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
①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②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③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的具体贯彻
④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①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②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内容是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法律关系当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具体的、现实的权利和义务
分类
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
基本法律关系
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如公民与国家、国家机构之间、中央与地方、民族之间、所有制、分配关系等内容
普通法律关系
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
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
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
平权型法律关系
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
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
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
一个人VS一切人
相对法律关系
存在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某个人VS某个人
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调整性法律关系
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是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行为模式的内容
保护性法律关系
由于违法行为产生的、旨在恢复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构成要素
主体
含义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类型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力能力(前提)
含义
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即法律资格
分类
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
一般权利能力
为所有公民普遍享有
如人身权利能力等
特殊权利能力
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
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行为能力
含义
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客体
含义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种类
物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4.须具有独立性
人身利益
1.人身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限定条件
1.活人的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3.对人身行使权利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力
2.人身部分(血液、器官、皮肤)的法律性质
1.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人身本身
2.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分离,已成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律上之“物”
3.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身之组成部分
精神产品
非物质利益,是人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行为
特定的,即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要求而完成的行为,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作为和不作为
数据信息
以数据存在的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工商业情报、国家机密、个人信息等),既有人工智能的数据信息,也包括很多自然生成的数据信息
内容
法律权利
含义
国家通过法律加以许可的自由意志支配的行为范围
特点
1.法律系(合法性)
2.自主性
3.利益性
4.义务关联性
结构
1.自由权(基础)
2.请求权(实体内容)
3.胜诉权(保障手段)
权利与权力的比较
1.使用方法不同
权力
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
权利
对公民使用权利
2.主体不同
权力
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权利
一般的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的社会组织
3.自由度不同
权力
不能放弃、不能让与
权利
可以放弃或转让
4.与国家强制力的关联程度不同
权力
强制性是直接的
权利
强制性是以权力为中介的、间接的
法律义务
含义
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要点
1.义务指向“应然”和“未来”
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关系
1.结构上,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
2.数量上,二者一一对应,总量相等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
5.在作用上,二者相互限定、相互制约
产生、变更和消灭
条件
抽象条件
法律规范
具体条件
法律事实
含义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与一般事实的区别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的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备法律意义的事实
分类
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
法律事件
含义
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分类
是否由人们的行为引起
绝对事件
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
相对事件
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
法律行为
含义
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
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数量
单一事实
一个法律事实影响一个或多个法律关系的情形
事实构成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结合起来共同影响一个法律关系的情形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
概述
含义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受的某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特征
1.以法律规定或法律义务为前提
2.意味着行为人需要承担某一不利后果
3.具有内在逻辑学,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作为潜在保证的
分类
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违宪责任
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
归责于免责
归责原则
责任法定
1.罪刑法定
2.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
3.反对责任擅断
4.反对有害追溯
5.允许人民法院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因果联系
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责任相称
责任的大小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违法的严重程度、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责任自负
1.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2.不枉不纵
3.特殊情况下,为了法律秩序特别是财产保护上的需要,也产生责任转承问题,比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替代责任,上级对下级承担替代责任等
免责条件
含义
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法律责任的情形
分类
时效免责
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违反法律的行为超过一定的期限将不再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因时间流逝而消失
不诉免责
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
自首立功免责
对那些违法之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有效补救免责
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自助免责
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典型如留置权的行使
人道主义免责
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而部分或全部免除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制裁
含义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种类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
法治
概述
含义
通常所理解的法律之治或法律的统治,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良法之治——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了普遍的服从,而人们所服从的法律又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
特征
1.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2.依法办事的原则
3.良好的法律秩序
4.某种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
法治与法制
法制含义
静态意义与动态意义,前者即法律制度,后者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和过程
区别
1.法治不仅包含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权利保障等内容
2.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品质,强调良法,法制则仅仅强调特定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形式意义上的法律秩序
3.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法制之下则并不排除人治的可能性
4.法治的基础是民主政治,法治之下排除专制,而法制与专制并不矛盾
法治与人治(根本对立)
区别
1.法治是民主政治,人治一般是君主专制或贵族统治
2.法治依据的是反映民众意志的法律,人治依据的是统治者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
3.当法律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法治国家中的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而在人治国家中则相反
法治与德治(不同的治国理念)
区别
古代社会更加强调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作用,现代社会更加强调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价值
法治与民主
民主与法治的一般关系
现代社会当中,法治与民主具备共生性,一方面,民主政治的建构和运行必然要求施行法治,离开法治就没有民主政治;另一方面,民主又是法治的政治基础,没有民主也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看,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或基础
2.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法的创制和质量
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力量源泉
4.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社会主义法治确认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法性
2.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畅通的渠道
3.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规范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及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程序和方式
4.社会主义法治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武器
基本原则
法律至上原则(强调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地位)
权利保障原则(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
权力制约原则(国家权力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制约)
正当程序原则(不得为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意见)
最早源自于英国
社会主义法治(依法治国)
含义
核心内容就依法治国,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发展历程
1.1949年—1965年,初创时期
2.1966年—1978年,遭受严重破坏时期
3.1979年—1996年,恢复和初步发展时期
4.1997年至今,是依法治国方略确定直至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的法制繁荣时期,其中1997年中共十五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目标,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特点
1.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
2.法治思维是平等思维
3.法治思维是权利受制约思维
4.法治思维是程序思维
联系
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实际作用于人的行为的外在表现,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
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全面依法治国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最新成果,是对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是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
政治方向
重要地位
工作布局
重点任务
重大关系
重要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意义、目标与原则
概念
重大意义
总目标(法治体系+法治国家)
基本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科学立法(前提)
1.要尊重客观规律
2.要体现民意
3.要合实际
4.要完善程序
5.要符合科学
严格执法(对行政机关的正当要求)
公正司法(对司法机关的基本要求)
全民守法(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
名人名言——卢梭: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加强法治队伍建设和法治人才培养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途径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依法治国
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要形成完备、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2.要形成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3.形成科学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4.形成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
5.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治理体系
治理能力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详见《背诵宝典》p77
法与社会
一般关系
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社会是法律的基础
社会性质决定法律的性质,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内容,法律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反作用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近代以来,法律取代道德和宗教,成为社会治理的主要手段,现代国家往往通过法律解决政治、经济、文化、宗教、道德等社会问题。同时,法律无法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甚至在某些能够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法律注定只能发挥辅助性的功能,法律的作用具有其局限性
法律与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内涵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1.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2.法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3.法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4.法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5.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有序提供有力保障
6.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法与社会发展
法律助推五大社会发展理念,体现和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社会发展
1.依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依法增强发展的整体协调性
3.依法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观
4.依法形成对外开放新体制
5.依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共享发展思想(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
法与社会治理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1.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解决社会复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利器
2.从政治运行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是政治权利认可并制定的行为规则
3.从社会治理和法治本质看,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4.从价值追求看,社会主义法坚定不移地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5.从公众参与看,社会主义法广泛引导社会参与
6.从法治德治角度看,社会主义法与道德相互支撑
详见《背诵宝典》p86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1.完善网络法律制度
2.培养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
3.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
详见《背诵宝典》p87
通过法律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理念
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增强社会安全感
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详见《背诵宝典》p88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基础
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1.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2.法不仅随着经济基础的根本变革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即使是在统一社会形态里,当经济基础发生局部变化时,也会引起法律的相应变化
法对经济的反作用
1.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选择和确认作用
2.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加速或延缓其发展的作用
3.法对经济基础具有保障和促进作用
4.法对生产关系的某些方面具有否定、阻碍或限制作用
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法的这种反作用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人们的自觉活动过程中进行和实现的,要受到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这一客观规律的制约和支配
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
1.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独立的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则,市场主体的地位需要法律来保障
2.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各项市场活动,几乎都是靠契约来实现的,而契约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3.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法律为竞争提供规则
4.市场经济的运行依赖正常的秩序,这样的秩序主要借由法律提供
5.市场经济是开放性的经济,要求主权国家不仅要完善国内法律体系,还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惯例
法与科技的关系
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1.科学技术影响法律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
2.科学技术的发展扩展了法律的调整领域
3.科学技术的发展引起了有关传统法律概念和原则的变化
4.科学发展要求提升法律的科技含量,委托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
5.科学发展完善了法律调整机制,为立法和法律实施提供了新的技术和手段
法律对科技的影响
1.法保证科学技术的顺利发展有良好的社会环境
2.法为组织科学技术活动提供必要的准则
3.法确认和保障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
4.法推进国际间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5.法是鼓励科技发展和创新的有效手段
法与政治
法与国家的关系
国家是法律存在的政治基础
1.国家是法的产生和发展直接的推动力之一
2.国家权力是创制法的直接力量
3.国家权力以其强制力参与和保障法的实现
法律也对国家权力起到支持和制约的作用
1.法确认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2.通过法来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
3.通过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4.法有助于提高国家权利运行的效率
法与执政党的政策
法与政策的一致性
1.都产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2.都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要求
3.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相同
4.追求的社会目的在根本上一致
法与政策的差别
1.意志属性不同
党的意志
国家意志
2.表现形式不同
党的文件
规范性法律文件
3.实施途经与保障方法不同
党的号召力
党员的自觉
国家强制力
4.稳定性程度和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与政策的关系
1.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2.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
3..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保障、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
法与文化
法律意识的概念
人们对法律,特别是本国现行法律的思想、观点、心理或态度的总称,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
法律意识的分类
依主体范围
个人法律意识
群体法律意识
社会法律意识
依专业化和职业化程度
职业法律意识
非职业法律意识
依认识阶段
法律心理
法律思想
依政治地位
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塑造与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也是全国守法的前提和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培养方法
1.宣传和灌输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世界观
2.普法教育
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法律文化一般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思想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
1.物质性法律文化
如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
2.精神性法律文化
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
法律文化与现行法、法律实践、法律意识等法律现实有着密切的关系
详见《背诵宝典》p92
法律文化的多样性
阶级性、独立性、民族性、融合性
中国当代法律文化的组成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西方法律文化
苏联法律文化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文化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区别
产生方式
国家制定VS自然形成
表现形式
成文VS不成文
实现方式
国家强制VS内心强制和舆论
调整范围
小VS大
评价尺度
合法违法VS好坏善恶
权利义务特点
权义一致VS义务本位
法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评价标准
1.道德是法律的理论基础
2.道德是法律的价值基础,是判断、评价法律的价值尺度
3.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
4.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具有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要求实现的有效手段
1.法律通过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进一步强化、维护、、实现道德规范
2.法律是道德的承载着,它弘扬、发展一定的社会的道德观念、信条和原则,促进社会道德的更新和变革
3.法律是形成新的道德风貌、新的精神文明的强大力量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制定的价值导向
2.社会主义道德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有促进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
社会主义法对道德的建设作用
1.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2.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
法与道德的冲突
情理与法理的冲突
合法不合理
道德上不许可,但法律上是许可的
如诉讼时效与欠债还钱的冲突
合理不合法
道德上许可的,但法律上不许可
如见义勇为触犯法律
冲突结果
1.没有坚实社会基础的法律在道德面前修改或崩溃,适应道德的新法律
2.在法律的影响下,一些旧道德退出历史舞台,形成与法律相适应的新道德
解决办法
1.在立法上要首先考虑特定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将其作为法律制定的基础,防止与道德对立的“恶法"的出现
2.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执法和司法主体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尽量考虑道德要求,使法律的实施不仅合法而且合情合理
3.在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中,重视法治宣传和全体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培养,批判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相容的旧道德,增强人们对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理解与接受
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区别
产生方式
宗教规范是宗教创始人和领袖借助神的名义规定,法律由国家规定产生
实施方式
宗教规范主要依靠信仰机制,依赖信徒的自觉遵守,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适用原则
宗教规范——属人主义;法律规范——属地主义和属人主义结合
我国宗教政策的原因
1.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对待思想问题,采用简单的强制办法是不能奏效的
2.宗教具有群众基础和民族性
3.实践证明,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但不会削弱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而且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4.宗教信仰不仅是宗教问题,也是文化问题,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有利于统一战线的建立维系,也有利于国际关系的协调巩固,也能够有效的保持文化上的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