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考研法硕——宪法(最全最详细思维导图,直接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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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7-13 01:38:04宪法学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述
定义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形式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依据和基本立法原则,宪法是母法,普通法是子法
②宪法具有高于普通法的法律效力,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违背
③宪法是构成一切国家机关、机关团体、公民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于宪法之上的特权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最严格
1.制宪程序上
有临时性的制宪机关,即宪法起草机关和通过机关而普通法律则往往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
2.修改程序上
①提案主体特殊,在我国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
②通过程序特殊,在我国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需要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方可通过(普通法律过半数即可),有些国家在宪法的通过程序上,还要求全民公决
③公布程序特殊,宪法修正案需要全国人大主席团发布全国人大公告公布实施,而普通法律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实施
④修改内容上的限制,由于宪法的内容具有根本性和重要性,有些国家在宪法中明文规定某些重要条款不得修改,有的国家没有明文规定但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对修宪内容的限制
实质特征
从本质上讲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理论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分类
形式分类
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法律文件多直接表述为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第一
1791年《法国宪法》——欧洲第一
不成文宪法
无统一法典,实质上发挥着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宪法学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英国1628年《权利请愿书》;1679年《人身保护法》;1689年《权利法案》等
效力及制定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有无差异
刚性宪法(绝大部分)
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一般成文宪法都是刚性宪法,代表是美国宪法和日本宪法
柔性线法
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与一般的法律相同,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
一般不成文宪法的国家都是柔性宪法
由英国学者蒲莱士提出
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钦定宪法
1814年《挪威王国宪法》——现存最古老
1889年日本《明治宪法》
1908年中国《钦定宪法大纲》——我国历史上首部宪法文件
民定宪法
美国宪法
世界第一成文宪法
魏玛宪法
现代宪法的标志
中国宪法
协定宪法
1809年《瑞典王国宪法》
政体书或政府组织法,现存最古老
1215年《自由大宪章》
世界第一宪法文件
1830年《法国宪法》
欧洲第一成文宪法
实质分类
马克思
资本主义宪法
社会主义宪法
列宁
虚假的宪法
非虚假的宪法
依宪治国
内涵
详见《背诵宝典》p100
宪法与依宪治国关系
互为前提和基础,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依宪治国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依宪治国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也是宪法实现的最终结果
渊源
宪律
宪法惯例
宪法典
国际条约
我国宪法渊源
宪法判例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
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
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
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等民主宪政理论
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特点
英国
1.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通过逐步限制王权实现宪政
2.人民主权、议会至上的传统
3.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构成,形成了没有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形式的、颇具特色的不成文宪法
法典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
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
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
1689年的《权利法案》
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宪法制度逐渐确立
1832年的《改革法》
1911年的《国会法》
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
1972年的《共同体法》——宪法制度逐渐完善
1998年的《人权法案》
美国
1.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国家
2.全面贯彻和落实分权制衡原则
3.美国宪法由宪法正文和宪法修正案构成
4.基本原则
①人民主权原则和有限政府原则
②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最为具体、科学和富有特点)
③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
④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
5.议会、总统、法院
众议院***2年,按照人口比例选出代表组成;参议院***6年,每两年改选总数的1/3,由各州选处两名代表组成;总统享有行政权,***每届4年,实行间接选举制度;最高法院享有司法权。国会两院通过的法案需提交总统签署,总统如不同意享有否决权,并可将法案退回国会两院重新审议,只有两院各以2/3以上议员维持原案,才能正式通过成为法律;总统经过参议院同意任命高级官员和最高法院官员;国会对总统拥有弹劾权
法典
首创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改宪法的制度,至今共有27条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列举公民基本权利,亦被称为“权利法案”,序言无法律效力
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第一
法国
1.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2.1789年《人权宣言》为该宪法的序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为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法典
1791年《法国宪法》是其第一部宪法
1946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制度(保障议会权力)
1958年宪法专章规定宪法委员会(约束议会权力)
宪法的发展趋势
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
2.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趋势,加大授权与加强监督相结合
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国内宪法与国家法律日益结合,在人权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宪法发展的里程碑
1.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近代宪法的标志)
2.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3.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步社会主义宪法(与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被认为是现代宪法的标志
4.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步宪法文件
5.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步(也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6.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是我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7.1954年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新中国的宪法发展历史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部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临时宪法
1954年宪法
第一届全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宪法,是一部好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人民行使制宪权的产物
1975年宪法
第四届全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
主要缺陷
1.指导思想上左倾
2.内容上破坏民主政治
3.随意删减宪法条文
1978年宪法
第五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
主要缺陷
1.虽然恢复和坚持1954年好的内容,但是并未能彻底摆脱左倾思想
2.拨乱反正刚刚开始,“两个凡是”思想还禁锢人们头脑
3.经过1979年、1980年两次修改,还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历史发展的需要
1982年宪法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突出公民基本权利,共计形成52条宪法修正案
“现行宪法”对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1.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2.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回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①加强了人大制度,省级以上人大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规定了人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②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国家主席的职权
③设立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党和国家对武装力量的统一领导
④实行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⑤规定了国家领导人员的***限任制,废除了终身制
⑥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3.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①确认了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原则,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②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如民主集中制、***限任制、首长负责制、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职务
③扩大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
4.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①为实现台湾与祖国大陆的统一,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国家主权,宪法从实际出发,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规定了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②健全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限,加强了实现自治权的法律保障
宪法修正案
1988年
1.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2.允许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1993年
1.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
2.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
4.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
5.以“国有经济”取代“国营经济”
1999年
1.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序言》
2.明确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按劳分配、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修改了我国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
5.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6.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
1.对《宪法》序言的修改,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①确立“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②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③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2.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
①完善征用制度,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并明确了征收目的、征收程序和国家补偿的原则
②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③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④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3.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修改,体现了保护人权的精神
4.对“国家机构”的修改,体现了服务实践的精神
①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
②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③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④修改乡镇政权***的规定
由3年改为5年
5.将国歌写入宪法
2018年
1.社会生态,和谐美丽,伟大复兴,科学发展***
2.核心价值观,命运共同体
3.宪法宣誓,设区的市,党的领导是本质
4.监察委员会、主席可连任
详见《背诵宝典》p104
宪法原则(论述题)
人民主权原则
概念
历史发展
在我国体现
基本人权原则
概念
历史发展
在我国的体现
法治原则
概念
历史发展
内容
1.宪法优位
2.法律保留
3.审判独立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概念
历史发展
近代分权学说最初是由英国的洛克提出——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联盟权
孟德斯鸠完善分权理论——三权分立学说(立法、司法、行政)
内涵
在我国的体现
1.人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
2.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
3.国家机关对内部的制约监督
法国人博丹在《共和六书》中提出主权概念,详见《背诵宝典》p105
宪法规范
概念
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以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其他 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特点
1.内容的政治性(主要特点)
宪法本身就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2.效力的最高性
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规范相违背
3.立法的原则性
宪法规范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问题,多为宽泛抽象的原则性规定
4.实施的多层次性
由于原则性,在实施过程中,往往需要普通法律将宪法的要求具体化,通过实施普通法律来间接实现宪法规范的要求
类型
1.组织性规范
主要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权限和职权行使的程序等内容
2.权利义务规范
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宪法委任性规范
广义的委任性规范包含所有要求特定国家机关作出具体行为的规定,狭义的委托规范特指立法机关(全人大和全人常)的立法委托
4.宪法指示性规范
宪法强制国家必须做出一定给的行为,与委托性规范不同指示性规范针对的对象是所有的国家机关,典型如我国宪法中的基本国策条款
宪法制定与实施
制定
制宪主体
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人民有权制定宪法
法国人西耶斯最早提出制宪权概念
制宪权和修宪权
制宪权
原生性的创制原规则的权力
修宪权
依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派生性的权力
修宪主体
全国人大,源于1954年宪法规定
解释宪法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源于1978年宪法规定
监督宪法实施主体
全人大和全人常(1982年宪法赋予全人常的权力)
制宪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宪法起草机关(中国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美国的制宪会议)
宪法通过机关(中国的1954年一届全人大一次会议)
制宪机关与起草机关区别
制宪机关
1.行使宪法制定权的机关
2.是一种常设机构
3.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
4.经过选举产生
起草机关
1.专门的工作机构,不能独立行使制宪权
2.临时性机构,起草完成就解散
3.无权批准和通过宪法
4.经过任命产生
2.提出宪法草案
宪法草案应具备广泛的代表性和科学性,1954年宪法采用了全民讨论的方法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宪法
宪法草案一经通过,由国家元首或人民的代表机关公布,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人大一次会议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
解释
概念
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含义、内容、界限所做的说明和补充
分类
根据效力的不同
正式解释
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
无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的解释
根据方法的不同
文本解释
目的解释
体系解释
体制
立法机关解释
源自英国,我国也是,由全人常解释
司法机关解释
源自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是
专门机关解释
源自奥地利,种类有
宪法法院
奥地利、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
宪法委员会
法国
中国宪法的解释
属于立法机关解释,1978年宪法赋予全人常解释宪法的效力
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出缺乏具体的规范化程序,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一些具体的解释程序,将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修改
概念
有修宪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进行补充、调整和删减的活动,以保证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方式
全面修改
1975、1978、1982,全面修改等同于重新制定
部分修改
1979、1980、1988、1993、1999、2004、2018
程序
提案
1/5以上的全人大或全人常,党中央有权提出宪法修改的建议,并由全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审定
非必经程序
审议和表决
议会的绝对多数或全民公决
合宪性审查
对象
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
对于下位法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保障下位法不违反上位法,一切法律文件不违反宪法
行为的合宪性审查
对于一切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追究宪法责任,维护宪法权威
模式
普通法院模式
源自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创立,目前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采用
专门机关模式
雏形来自于法国1799年宪法创设的护法元老院,后衍生出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的宪法法院,其中宪法法院采用凯尔森的建议最早在1920年的奥地利设立,随后德国、波兰、西班牙纷纷效仿
立法机关模式
源自英国
方式
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立法机关模式)
事前审查
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
事后审查
规范性文件颁布后,有关主体对其合宪性提出质疑所引发的审查
附带性审查与宪法控诉(宪法诉愿)
附带性审查
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对案件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提出质疑进而引发的审查(美国模式)
宪法控诉
公民在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向宪法法院或其他专门机构提出控诉,要求对有关行为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依据
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法律地位
机关
1954年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1982年宪法又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
程序
主动审查
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被动审查
1.审查要求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省级人大常委书面提出,由常委会交专委会审议
2.审查建议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由常委会经研究有必要,交专委会审议
3.处理过程
①.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确实有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
②.也可以向由宪法和法委会与专委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指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③.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人大宪法合法委会和有关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反馈
结果
1.审查终止
制定机关选择修改或废止该法规,审查终止
2.提案撤销
制定机关选择不予修改或废止该法规,专委会或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向委员长会议提议撤销,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3.审查反馈
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合宪性审查权的行使过于分散
2.合宪性审查范围过窄
3.审查规定过于抽象
宪法宣誓制度
全人大及全人常、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等中央国家机构和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构选出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
应当公开对宪法宣誓(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
立法法
立法体制
宪法
全人大修改和监督实施,全人常解释和监督实施
国家最重要最根本性的问题,效力最高
法律
基本法律
全人大制定修改,闭会时全人常可以在不违反其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部分修改
普通法律
全人常制定和修改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1.国家主权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收法定)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人大及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
1.国务院制定和修改
2.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类别
执行性立法
为执行法律规定而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自主性立法
针对国务院自主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授权立法
全人大或全人常授权国务院制定
监察法规
1.国家监察委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
2.国家监察委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3.监察法规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人常备案
4.监察法规效力相当于行政法规
规定事项及特点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2.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规定事项及特点
地级市级别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地方事务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而制定,在内容上限于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事项,但“较大的市”之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
规章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制定,没有上位法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
由省人民政府和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规定事项及特点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政府规章在内容上限于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事项,但“较大的市”之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
2.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不包括人大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变通并优先使用,但是以下事项,不得变通:
1.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出变通规定
2.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出变通规定
3.不得对法律、行政法规中专门对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
根据全人大的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广东、福建和海南)、市(深圳、厦门、珠海和汕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进行变通规定并优先适用
立法程序
基本原则
科学性原则
1.编制立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提升立法的系统性
2.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案,应当召开论证会,可以吸收或委托相关领域专家起草法律草案
3.立法的事前和事后评估
4.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民主性原则
法律案涉及重大社会利益调整的,应当召开面向社会公开的听证会
法律草案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不少30日,但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合法性原则
立法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提案
全国人大
机关提案
主席团;国务院、中央军委(两央);最高法、最高检(两高);全人常、国监委、专委会(三委)
应当列入大会议程
个人提案
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机关提案
国务院、中央军委(两央);最高法、最高检(两高);全人常、国监委、专委会(三委)
应当列入大会议程
个人提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法律草案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审议
全国人大
第一步
常委会决定提请全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二步
在大会上听取提案人说明
第三部
1.交各代表团审议:审议过程中,提案人应派代表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应代表团要求,有关机关应派人介绍情况
2.交有关的专委会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第四步
宪法和法委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委会的审议意见,形成法律草案修改稿,再次交付给代表团审议
第五步
宪法和法委会根据各代表团对法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形成表决稿,交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
特殊情况的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
基本程序
法律草案应到在7日以前发送给全人常组成人员,一般法律草案原则上应当经过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特殊程序
1.因撤回而终止
交付表决前的法律草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审议终止
2.暂不交付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委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表决情况,决定将法律草案暂不交付表决,由有关机关进一步研究审议
3.其他终止审议情形
列入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因个方面对制定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2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进过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草案停止审议
表决
一般表决
列入表决程序的法律草案,由主席团提请全人大全体会议表决或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单独表决
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委会会议单独表决
合并表决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及逆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草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逐个表决
通过
一般通过
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特殊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备案
特殊备案
1.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3.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公布
一般公布
一般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特殊公布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备注
立法审查
事前审查
地级市的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审查(是否同上位法矛盾),4个月内决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全人常
合法性审查(是否同上位法矛盾)
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审查(是否在变通事项之内)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合法性审查(是否在变通事项之内)
主动的事后审查及备案
法律
制定主体:全人大或常委会
备案:/
审查主体:全人大对常委会(改变或撤销)
审查内容:适当性(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法规
制定主体:国务院
备案:全人常
审查主体:全人常(撤销)
审查内容:合法性
省级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省级人大或常委会
备案:全人常和国务院
审查主体:
全人常(撤销)
审查内容:合法性
省人大(改变或撤销)
审查内容:适当性(合法性+合理性)
地级市地方性法规
制定主体:地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备案:全人常和国务院
审查主体:
全人常(撤销)
审查内容:合法性
省人大(改变或撤销)
审查内容:适当性(合法性+合理性)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主体:自治区人大
备案:/
审查主体:全国人大(撤销)
审查内容:合法性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主体: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
备案:全人常和国务院
审查主体:全人常(撤销)
审查内容:合法性
部门规章
制定主体:国务院各部委
备案:国务院
审查主体:国务院(改变或撤销)
审查内容:适当性(合法性+合理性)
省级政府规章
制定主体:省政府
备案: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
审查主体:
国务院(改变或撤销)
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
审查内容:适当性(合法性+合理性)
地级市规章
制定主体:地级市政府
备案:国务院、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府、本级人大常委会
审查主体:
国务院(改变或撤销)
省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
本级人大常委会(撤销)
审查内容:适当性(合法性+合理性)
被动的事后审查
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要求)
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审查建议)
是否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审查机关:全人常
规章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审查建议)
是否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审查机关:国务院
立法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
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制定机关(人大制定给的,由人大常委会裁决)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第一步:国务院提意见
第二步: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
第三步: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人常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国务院裁决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授权立法与法律之间
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全人常裁决
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国体)
国家谁是老大
概念
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国体,集中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当中的地位
地位
1.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2.国家性质反映的是本质的内容
中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
中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本身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化的产物,二者没有本质差别
1.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3.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是一样的
4.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承担相同的国家职能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1.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
2.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3.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爱国统一战线
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1.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2.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3.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4.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5.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经济制度(《魏玛宪法》)
《1919年《魏玛宪法》开创了经济、文化和社保三个第一,即最早在宪法中规定了经济、文化、社会保障制度
1999年修宪规定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题,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
中国的所有制经济
核心内容,区分不同类型国家重要标志
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
经济制度的基础
1.全民所有制经济
又称国有经济,生产资料全民所有,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控制我国经济命脉
国家政策:保障、巩固和发展
2.劳动群体集体所有制经济
生产资料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农村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两种形式
农村集体经济
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城镇集体经济
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
国家政策:保护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帮助
3.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公有制的表现形式
绝对归国家所有的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
即可归国家又可归集体的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原则国有,例外集体);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集体,例外国有)
绝对归集体所有
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
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
1.劳动者个体经济
劳动者自己占有生产资料,自己从事劳动生产
2.私营经济
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3.三资经济
外国的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投资或者与我国的企业、经济组织合作而形成的涉外经济类型
国家政策: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
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是由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国家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
1.对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容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这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
2.对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
物质文明(基础)
是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物质成果,表现为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及不断丰富
政治文明(保障)
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在本质上是人民民主的政治文明,同历史上其他社会形态中存在的政治文明相比较有着本质的区别,具有优越性和时代性的特点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保障
2.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3.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精神文明(灵魂)
精神文明是伴随着物质文明的产生而产生的,是社会生产实践中的精神产品
文化教育建设
1.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学前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2.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3.发展社会主义卫生、体育事业
4.发展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思想道德建设
1.国家通过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的,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
社会文明(目的)
社会文明是社会领域的进步程度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成果
社会主体文明
社会关系文明
社会观念文明
社会制度文明
社会行为文明
生态文明(前提)
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社会形态
详见《背诵宝典》p119
政权组织形式(政体)
老大怎么管理国家
概念
一定国家的人民,为实现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和社会的有效治理而建立的不同类型的国家机关,以及由此形成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
类型
君主制
议会君主制
君主处于“虚位”,只是作为国家和民族统一的象征;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由议会产生政府;政府由议会中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者政党联盟组成,形式上对议会负责
如英国、西班牙、日本等
二元君主制
君主掌握国家权力,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对君主负责,君主还拥有政府任命权,召集、解散议会权,但君主的权力也要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适当限制
如约旦、摩洛哥等
共和制
总统制
总统和议会均由选民依法选举产生,总统不对议会负责,而直接对选民负责;总统领导和组织政府,独揽行政大权,集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一身;政府成员不得兼任议会议员;总统不直接参与立法过程,但享有立法否定权、签署权;总统不必取得议会信任,亦不能解散议会,但议会可弹劾总统
如美国
议会制
政府由议会中多数党领袖组织,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议会监督;一会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国家元首是虚权元首,不负行政责任,行政权由内阁总理行使;政府与议会共同负连带责任,如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则内阁必须辞职,内阁如不愿辞职,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议会、政府权力往往合二为一
如德国、意大利
半总统制
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不向议会负责,作为国家元首,总统享有任免总理、任免国家的文职和军职人员、主持内阁会议、颁布法律甚至解散议会等实权,总理领导内阁,对议会负责,在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总理需要向总统提出政府辞职
如法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享有立法权、监督权、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其他国家机关对权力机关负责,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反对“三权分立”,反对“三权平行”,主张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实行“议行合一”
如中国
地位
1.政权组织形式是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
2.国家性质决定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对国家性质有反作用
3.没有政权组织形式,统治阶级无法统治
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概念和特征
概念
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人大和地方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大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特点
1.人大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力
2.人大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人大制度实行的是一院制
4.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5.在人大中设立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
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全面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本质(反映国体)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于我国的革命斗争中,是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制度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人民实现民主管理的最好方式(最好方式)
组织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和人民)
2.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大和其他国家机关)
3.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中央和地方)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优越性
1.人大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人大制度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3.人大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完善
1.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2.进一步完善以人大制度为基础的宪政体制
3.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4.进一步规范权力运用的具体程序
选举制度
概念与功能
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
了解即可,详见《一本通》p191
基本原则
普遍性原则
1.权利能力
①中国公民
②年满18周岁
③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行为能力
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②对于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
③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3.实际投票
①人身自由受限但未剥夺政治权利者,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共同决定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或委托由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
②受拘役、行政拘留的可回原选区投票
平等性原则
1.一人一票
2.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3.城乡按人口比例选举原则
①人人平等
②地区平等
行政区域不管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基本名额数
③民族平等
人口再少的民族也应有一名代表
直接与间选选举并用原则
县、乡两级直接选举;市级以上间接选举
差额选举原则
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的人数,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至1/2
秘密投票原则
1.无记名投票和秘密写票
2.文盲或残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3.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等其他选民代投,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书面认可,选民3人)
基本程序
选举主持
直接选举
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上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选委会职责
1.划分选区,分配名额
2.选民登记,公布名单,受理申诉,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确定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名单
间接选举
同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工作由实施选举的人大的主席团负责
第一步:选区划分(仅直接选举)
1.选区划分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按照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每一选区选1-3名代表
第二步:选民登记(仅直接选举)
1.一次登记,长期有效
2.选民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
3.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满的,在选举日前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前判决
第三步:提出候选人
1.提名主体(单位提名和个人提名)
①.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②.选民(直选)或人大代表(间选)10名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③.间接选举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2.人数限制,每一推荐主体所推荐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代表数
第四步:确定正式候选人
1.直接选举
选举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应在选举日15日以前公布,并在个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1/3至1倍,超过法定数额的,选委会交由选民小组协商,协商不成的,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在选举日7日以前公布
2.间接选举
各级人大主席团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基本情况提交全体代表讨论,如果代表候选人应比应选代表多1/5至1/2,超过法定数额的,直接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候选人与正式候选人基本情况均当场公布
3.介绍正式候选人
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者须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但在选举日前必须停止介绍
第五步:投票和当选
1.直接选举
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投票始得当选
2.间接选举
人大主席团主持,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特殊情况
得票相对较多
1.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得票相对较多的当选
2.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选选举
1.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2.得票多的当选(直接选举:得票数不少于参选票数的1/3;间接选举: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选票)
第六步:选举结果的公布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直选)或人大主席团(间选)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代表资格的审查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无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报告
2.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会常委会或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选举的完成时间及推迟
1.在全国人大***届满2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2.如果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成员的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
3.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
补选
1.***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
2.间接选举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上一级人大代表
3.补选可以差额补选,也可以等额补选
罢免
1.直接选举
①罢免案的提出
对县级人大代表,选民50人以上;对乡级人大代表,选民30人以上;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案
②罢免案的通过
需经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2.间接选举
①罢免案的提出
开会期间人大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闭会期间的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委会委员,可以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
②罢免案的通过
开会期间经各该级人大的过半数代表通过,闭会期间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罢免决议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公告,被罢免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辞职
1.全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2.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成员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3.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人大接受辞职的,须经人大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4.人民代表因故在***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补选出缺的代表可以采用差额选举,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
暂停职务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资格终止
1.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未经批准2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
3.丧失行为能力的
4.被罢免、辞职、丧失选举权利、丧失中国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概念与特征
概念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特征
1.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2.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
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如宁夏回族自治区
②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如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③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民族乡无民族自治权
3.内容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优越性
1.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2.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以报站
3.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地因民族制宜、因地区制宜的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4.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互相合作
具体内容
范围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
人大(主任或副主任)和人民政府(首长)
组织结构
1.人口特别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1名代表
2.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主任或副主任其中一个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3.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权(主观题)
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有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2.变通或停止执行法律或执策权
报制定机关批准,60日内答复
3.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为一级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主的安排使用
4.经济建设
对外经贸口岸的开辟需报国务院批准;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事业
5.教科文卫体事业权
6.组织公安部队权
须报国务院批准,仅维护社会治安
7.语言文字权
执行任务时,一般使用当地通用语言,必要时可实行当地民族语言文字为主
政党制度
概念
由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以夺取、控制或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作为目的的,具有严格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是现代国家的政治活动的中心力量;最早诞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议会斗争的产物
特征
1.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阶级性)
2.政党具有明确的政治纲领,其目的是为了夺取或控制政权,以及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政治性)
3.政党是以结社自由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系(组织性)
4.政党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用以规范和约束政党的组织和成员的活动,以保证政党纲领的贯彻执行(纪律性)
中国的政党制度
概念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方针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内容
1.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非组织人事领导
2.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参与国家政权建设,享有法律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
3.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
概念与类型
概念
专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相互关系
类型
单一制
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
由两个或多个成员国组成的统一的联盟国家所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1.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居住现状所决定的,是保障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平等发展的需要
2.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也是缩小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有效途径
3.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需要所决定的,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必然性
中国的行政区划
1.我国的行政区划
①.省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市级
地级市、自治州
③.县级
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
④.乡级
乡、民族乡、镇
2.我国行政区划设立、变更的主管机关
全国人大决议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②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国务院审批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界线的变更
②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及隶属关系的变更
③自治州、自治县行政界线的变更
④普通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①根据国务院授权、决定普通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局部变更
②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及区域界线的变更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概念
主要特点
1.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2.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由当地人管理
4.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法律地位
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相当于省、自治区、直辖市
权力分配体系
中央
1.外交
2.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与主要行政官员
4.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基本法
5.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6.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基本法
7.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战争状态或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特区
1.行政管理权
①行政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管理或处理
②财政独立,中央不征税
③特区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有,由特区政府负责管理或开发,其收入全部归特区政府支配
2.立法权
有关外交、国防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不能自行制定,其他都可以指定,但是需报全人常备案,备案不影响生效,全人常有权将宝贝的法律发回,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外事事务权
政权组织
香港
行政长官
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五年,可连任一次
立法机关
立法会
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任免权
行政机关
政务司、财务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对立法会负责,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审判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公诉
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
澳门
行政长官
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五年,可连任一次
立法机关
立法会
立法权、财政权、监督权、任免权
行政机关
司、局、厅、处
对立法会负责,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审判
终审法院、中级法院、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初级法院
公诉
检察院独立行使行使检察权
检察长由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永久性居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永久性居民不享有
特区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
香港
特首
1.年满40岁
2.在香港连续居住满20年
3.外国无居留权(澳门选举无此项,但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不得有外国居留权)
4.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5.中国公民
主要行政官员
1.在香港连续居住满15年
2.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无此项)
3.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4.中国公民
司法官员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1.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无此项)
2.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3.中国公民
议员
1.一般议员
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外国人不超过1/5)
2.立法会主席
1.年满40岁
2.在香港连续居住满20年
3.外国无居留权(澳门无此项)
4.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5.中国公民
澳门
特首
1.年满40岁
2.在澳门连续居住满20年
3.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4.中国公民
主要行政官员
1.在香港连续居住满15年
2..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3.中国公民
司法官员
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
1.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中国公民
议员
1.一般议员
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立法会主席
1.在香港连续居住满15年
2..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3.中国公民
政治体制
1.行政主导的表现
①行政长官在特别行政区处于特殊地位,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②法律草案、预算案及其他重要议案由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③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议案优先列入议程
④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⑤行政长官对立法会通过的法案有相对否决权
⑥行政长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解散立法会
⑦其他
2.司法独立原则
3.行政与立法之间的互相制衡关系
行政对立法的制衡
①拒签
行政长官可以拒签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并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新审议
②解散
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换再次通过的法案,或者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者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但在其***内只能解散立法会一次
③同意
立法会议员所提出的法律草案,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立法对行政的制衡
①求解散
行政长官发回重新审议的法案,如获得立法会以不少于全体议员的2/3的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否则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②逼辞职
①行政长官拒人两次,解散立法会,重新选举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拒人两次→解散→重组后再被拒→自己辞职)
②行政长官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新选举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原案(被拒一次→解散→重组后再被拒→自己辞职)
③提弹劾
如果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者渎职行为,经法定程序,立法会可提出弹劾案,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4.行政与立法之间的配合
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会议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立法和解散立法会之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行政长官如不采纳行政会议多数成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立法
立法程序
生效
须经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备案
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人常备案,但备案不影响法律生效
发回
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法律体系
基本法、原有法、制定法、全国法
基本法的修改和解释
特区公职人员的宣誓制度
了解即可,详见《一本通》p208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依据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并由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特点
群众性
基层性
自治性
村委会与居委会
村委会
1.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得干涉
2.任务
办事业、调纠纷、维治安、管财产、普法律等
3.设置
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
4.组织
①.组成
由本村年满18周岁违背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组成,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7人组成,应当由妇女成员,村民直接选举产生,***5年,连选连任。1/5以上由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对村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经登记参加选举的过半数村民参加投票并经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村委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②下设委员会
村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人口较少可不设立,由村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③村务公开
一般每季度,财务每个月,重大事项随时,村委会成员的***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基层县乡政府组织
④村民会议
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有2/3以上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有效,村民会议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1/10以上村民或1/3以上的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有权改变或撤销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的工作,村委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⑤村民代表会议
由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4/5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1/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⑥村规民约
村民会议制度,报乡镇政府备案
⑦村务监督机构
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成员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委会会议
选举登记资格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居委会
1.与基层政府的关系
引导、支持和帮助
2.职责
办事业、调纠纷、维治安、管财产、普法律、提建议等
3.设置
设、撤、调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
4.组织
1.选举产生,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5年,连选连任
2.下设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人员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也可不设,由居委会成员分工负责
3.居民会议
过半数的年满18周岁居民或过半数居民代表参加有效,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相关决定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与居委会关系,比照村民会议和村委会关系理解即可
4.居民公约
居民会议制定,报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备案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完善途径
1.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做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2.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3.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4.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5.拓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途径和形式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
概念
公民
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国籍
一个人隶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上的身份,根据1980《国籍法》,我国国籍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和继有国籍
根据《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应具备任意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公民的近亲属
2.申请人定居在中国
3.申请人有其他正当理由
必须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且当事人自愿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概念不同
公民
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应,强调法律上的身份
人民
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现阶段包括五种人
法律地位不同
公民
中国国籍享有的法律权利
人民
享有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
权利义务范围不同
公民
公民中的敌人不能享受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光荣义务
人民
享有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
主体范围不同
公民
人民+敌人
人民
五种人
指向不同
公民
个体概念
人民
群体概念
基本权利
对国家权力的行使构成了直接的约束,是为宪法规范所承认和保障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人权和基本权利
人权
人之所以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起源于“天赋人权”学说,最早确认人权的宪法性文件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
公民权
人们对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统称
联系与区别
联系
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而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
区别
性质不同
人权是政治概念,含义随时代不断发展;公民权是法律概念,人权一旦入宪,含义相对固定,只能以法律解释和保护
不能简单等同
笼统而言,公民权就是人权,体现人权的内在要求
人权与公民权相比
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基本权利的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基本权利的限制
目的正当
基本权利的限制,或者源于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或者因为公共利益的保护
依法限制(法律保留)
基本权利的宪法限制和基本权利的法律限制
明确性原则
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给公民以确定性的预期,避免过度宽泛和模糊
比例原则
手段适当、限制最小化、狭义比例原则
限制基本权利应满足的条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含义
1.主体是全体公民,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平等
2.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3.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4.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基本权利,通过其他权利而具体化
5.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效力
1.法律适用平等说
2.法律内容平等说
3.官方认可内容平等说
与合理差别
宪法中的平等权,不仅仅指形式上的平等,有时为了实现真正的平等也可以制造合理差别,但合理差别排除歧视性做法,二者差别体现在
1.目的正当
2.手段必要
3.政府举证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3.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监督被选出的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对其中不称职者有权罢免
言论自由
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是基础性政治权利,其他权利可以视作是言论自由的派生
限制
预防制
凡演说、出版等言论均需在表达以前受国家机关(主要是军警机关)的干预和检查
追惩制
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检查,而是表达者一旦违法后按法定程序受制裁
体现
1.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2.淫秽言论会受到限制或禁止
3.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会受到限制和约束
出版自由
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我国实行出版物的预防+追惩相结合的制度
聚会、游行和示威
概念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示意愿的活动
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特征
1.是由公民所举行的活动
2.在露天公共场所举行的活动
3.为了表达某种意愿
限制
1.登记制
须在之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其批准
2.许可制
须向有关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方能举行(我国用此)
3.追惩制
在之前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干涉,只在由违法行为时才依法予以惩罚
中国规定
5天申请,2天答复,公安批准,不回默许
结社自由
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组成社会团体的自由
营利为目的
非营利为目的
政治性结社
非政治性结社
宗教信仰自由
概念
个人可以在社会中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公开参加其信仰的宗教仪式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迫害或歧视的自由
1.信仰的自由
2.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
3.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
中国法律规定
1.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前提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①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住宅权保护的核心法益是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非因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并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检察外,不得侵犯
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概念
公民享有的经济、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保障,也被叫做受益权,源自1919年《魏玛宪法》
劳动权
休息权
社会保障权
文化教育权
详见《背诵宝典》p141
财产权
概念
公共财产
国有财产
集体财产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私有财产
我国宪法规定及特点
2004年私有财产权入宪
1.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基本条件
①公共利益
②正当程序
③公平补偿
管制性征收
政府的行政立法并没有剥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但是对公民财产权构成了实质性的侵害,造成财产价值的实质性减损,典型如“禁摩”
我国宪法中对财产权的保护的特点
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行使财产权的同时,应当使财产有助于社会公共福利的实现
监督权
马克思主张监督权的核心是罢免权
批评、建议权
检举、控告
申诉权
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决定不服,可向有关的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权利
诉讼上的申诉
对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
非诉讼上的申诉
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服
获得国家赔偿权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
特定主体的权利
妇女
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残疾人
残疾军人和烈士家属
华侨、归侨、侨眷
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国家机构
概述
概念
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
监察机关
军事机关
特点
阶级性
历史性
特殊强制性
组织性
协调性
历史发展
体系
中央国家机关
全人大及全人常、中共主席、国务院、国监委、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
地方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机关
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乡、民族乡、镇的国家机关
人大、人民政府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概念
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在法治规范下的民主相结合
表现
1.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制定法律
2.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军事机关都由人大产生
3.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
4.在国家机关内部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制;行政和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
5.在具体工作方面,各国家机关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
责任制原则
概念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表现
1.人大向人民负责
每一个代表都要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可随时罢免自己所选出的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军事领导机关则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2.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
集体负责制是机关的全体组成人员和领导成员在重大问题的决策或决定上权利平等,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集体承担责任,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都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
个人负责制是在决策问题上由首长个人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决策形式。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都实行这种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的领导体制
法治原则
概念
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
表现
1.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
3.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其他原则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效率原则
联系群众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
全人大和全人常
全人大
性质
1.全国最高权力机关
2.国家立法机关
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3000人
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相结合并以地域代表制为主
***
全国人大每届***为5年,换届程序如下
1.一般每届全国人大***届满的2个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
2.如果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2/3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大***,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换届
职权
法规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修改由全人常或1/5以上全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人事权
1.选举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决定产生
①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
②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
③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
④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
3.罢免
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三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的代表提出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在主席团提请人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同意后,予以罢免
重大事项决定权
1.审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
2.批准省级行政区建置
3.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制度
4.决定战争与和平
最高监督权
监督有它产生的其他机关工作
其他职权
有权行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属于弹性条款,应对难以预料的问题
会议制度
1.会期
常规一年一次(如果全人常认为有必要或1/5以上全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2.召集
全人常
3.主持
①全人常主持预备会议
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4.人数
2/3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议案程序
提出议案
一般议案
1.机关提案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全人常、专委会、国监委、主席团
2.个人提案
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全人大代表提名
质询案
1.提案权
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代表联名
2.质询对象
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的各部委
罢免案
1.提案权
主席团、3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代表可对由全国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员提出罢免案
2.通过
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撤职案
无
审议议案
1.机关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
2.个人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或专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
表决通过议案
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宪法修正案由全人大以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人大以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公布
法律议案由国家主席公布
全人常
性质
1.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2.国家立法机关
组成
1.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2.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3.应有适当名额少数民族成员
4.组成人员不得担任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职务
***
1.***与全国人大相同,均为5年
2.与全国人大在***结束的实践上略有不同:下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的***即告结束。但上届人大产生的常委会,须在下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后才能结束
3.组成人员连选连任,委员长和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法规权
1.监督宪法实施
2.解释宪法
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3.法律解释
4.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普通法律
5.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普通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人事权
1.人事决定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其他组成人员
2.人事任免
①根据国监委主任的提请,任免国监委副主任、委员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副检察长、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委员、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重大事项决定权
1.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预算部分调整的审批权
2.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4.规定军人、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与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5.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6.决定特赦
7.在人大闭会期间,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8.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
9.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监督权
1.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国监委、最高法、最高检提出书面质询案
2.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工作汇报
3.全人常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执法检查
会议制度
会议形式
全体会议
1.会期
每两个月一次,如果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2.主持
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
3.人数
过半数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委员长会议
日常工作
议案程序
提出议案
一般议案
1.机关提案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专委会、委员长会议、国监委
2.个人提案
常委会10名以上委员联名
质询案
1.提案权
常委会10名以上委员联名
2.质询对象
一府两院一委(国监委)
审议议案
1.机关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
2.个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列入或专委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
表决通过议案
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常委会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公布
1.法律议案由国家主席公布
2.其他决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行公布
全人大专委会
性质
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产生的专业辅助性工作机构
组成
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由全国人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
每届***5年
工作职责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委的命令、指示、规章;省级权力机关的地方性法规、决议;省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答复,必要时向交付机关提出建议
5.对属于全国人大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分类
常设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10个
临时委员会
全人大设立,组成人员必须是全人大代表,工作室临时性的,没有固定***,如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
全人大或全人常对于特定问题设立的,组成人员须是全国人大代表,是临时性的委员会,无固定***,任务一完成即与撤销
全人大代表
法律地位
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
开会期间的工作
1.出席会议
2.提出议案
3.参加各项选举
4.参加决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
5.提出询问
6.提出罢免案
7.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闭会期间的工作
1.在常委会统一安排下,视察、提出建议、批评、意见
2.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委会会议
3.列席原选举单位会议
4.依法提议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5.向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意见
代表权利
1.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
2.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
3.提出质询案;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10名以上
4.提出罢免案
全国人大主席团或三个以上代表团或1/10以上
5.人身特别保护权
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6.言论免责权
7.物质保障权
代表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
3.保守国家秘密
4.出席全国人大会议
国家主席
性质
国家机关,国家元首
产生
人大主席团提名,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条件为年满45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
每届5年,无***限制
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权
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布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权
全国人大或全人常确定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遣或召回代表国家的常住外交代表,即驻外使节
3.外交权
国家主席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人常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
根据全人常的决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功的人或单位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可不经过全人大或全人常决定,自主行使权力有
1.进行国事活动
2.接受外国使节
3.授予国际友人友谊勋章
缺位补救
1.主席缺位,副主席继任
2.副主席缺位,全国人大补选
3.主席、副主席均缺位,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
国家勋章与国家荣誉称号
共和国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全人常决定,国家主席宣告
友谊勋章
国家主席可以直接授予
国务院
性质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
产生与组成
总理根据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总理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提名,全人常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
***
每届5年,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不得连任超过两届
组成机构
1.国务院办公厅
2.基本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
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3.直属特设机构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直属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5.办事机构
国务院研究室、国务员港澳事务办公室
6.组成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铁路局
7.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气象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新华社
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1.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
2.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
国务院全部组成人员
常务会议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职权
1.立法权
制定行政法规
2.提出议案权
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②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③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废除的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④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必须由全人大或全人常决定任免的人选
⑤在国务院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必须由全人大或全人常审议或决定的事项
3.领导权
统一领导和监督各部委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
4.管理权
全面管理国防、外交、文教、民政等各项工作
5.重大事项决定权
区域设置及界限变更,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6.任免权
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励行政人员
7.行政区域划分权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行政区域界线变更
②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③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
④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⑤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中央军委
性质
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武装力量包括: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武警部队、民兵)
组成
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
5年、连选连任
领导体制
主席负责制
1.中央军委主席对全人大和全人常负责但无需汇报工作
2.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
3.中央军委的决定集体讨论作出,但主席拥有决定权
4.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在中央军委主席的领导下展开工作,中央军委的决定命令必须由主席签署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监察委
性质和地位
各级监委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国监委由全人大产生,对全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不汇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监察委由本级人大产生,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委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组成和***
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国监委主任每届***同全人大每届***详图,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地方各级监委会主任每届***同本级人大每届***相同
领导体制
国监委领导地方各级监委会的工作,上级监委会领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四机关关系
监委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组织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
巡回法庭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高院、中院(危害国家安全,可能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案件,一审必须报中院)、基层法院
专门法院
军事法院(分为高级、中级和基层)、海事法院(相当于中院)、知识产权法院(相当于中院)、金融法院(相当于中院)
领导体制:双重从属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1.对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检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
2.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核准死刑案件
4.通过检查、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审案件
2.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对管辖权有争议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制定受理法院
5.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的组成和***
组成
***
每届***5年,最高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2.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4.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工作制度
1.合议制度
法官或法官、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疑难、重大案件,提请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回避制度
3.公开审判制度
4.两审终审制
5.审判监督制
6.审判委员会制
7.司法责任制
详见《背诵宝典》p155
人民检察院
组织系统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省检、市检、基层检察院
3.专门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领导体制
上级对下级领导
1.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
2.业务领导
3.上级对下级的必要的检察监督,对业务进行考核评比
检察院内部的领导
详见《背诵宝典》p155
工作原则
1.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司法公正原则
4.司法公开原则
5.司法责任制原则
6.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联系
只有分工负责,才能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只有互相制约才能保证办案质量。实行三者才能发挥三机关的整体功能,防止主观片面和滥用权力,保证准确有效的适用法律,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标志
地方国家机关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组成与***
地方各级人大(省市县乡)
组成
乡、民族乡、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大代表由下级人大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省市县)
组成
由本级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
均为5年
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
1.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2.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
***
均为5年
3.选举和罢免权
4.监督权
5.其他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1.重大事项决定权
2.人事任免权
3.监督权
4.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利
设区的市人大和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5.主持或领导本级人大选举
会议制度
地方各级人大
会期:每年一次,1/5以上代表可临时
召集:县级以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镇人大由上一届主席团召集
主持:主席团主持,县级以上预备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会期:每两个月一次
召集:常委会主任召集
主持:常委会主任主持
主任会议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事务
议案程序
地方各级人大
提出议案
一般议案
1.机关提案
主席团、常委会、专委会(县级以上)、政府
2.个人提案
代表10人以上(乡镇5人以上)
3.地方法检没有提案权
质询案
1.提案主体
代表10人以上
2.质询对象
一府两院一委
罢免案
提案主体
主席团、常委会或1/10以上代表(乡镇为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
列入议程
机关议案
主席团必须列入
个人提案
主席团决定
表决
全体代表过半数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提出议案
一般议案
1.机关提案
主任会议、专委会、政府
2.个人提案
常委会5人以上(县级3人以上)
质询案
1.提案主体
委员5人以上(县级3人以上)
2.质询对象
一府两院一委
列入议程
统一由主任会议决定
表决
全体委员过半数
地方人常的撤职案
针对对象
1.本级政府的个别副职首长或由其任命的政府其他组成人员
2.由其任命的同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委会成员、审判员
3.由其任命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委会成员、检察院
4.由其任命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5.由其任命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提案主体
1.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3.本级人大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
提案要求
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通过要求
无记名投票,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地方政府
***
5年,无连选连任限制
会议
1.全体会议
首长、副首长、部门首长、秘书长
2.常务会议
首长、副首长、秘书长
工作部门
1.县级及县级以上才有工作部门
2.其增、设、并、减必须由上一级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派出机关
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②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区公所
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街道办
领导体制
首长负责制
主要职权
1.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
2.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3.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4.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城乡建设、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5.依法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6.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的决定、指示、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7.保护公民各方面的权利
8.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总结:战争、宣战、动员和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分配
1.决定战争和和平
全国人大
2.宣布战争状态
3.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4.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人常决定,国家主席公布
5.特别行政区整体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全人常决定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国务院决定
《国旗法》
下列场所或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人常、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共中央纪检委、国监委、最高法、最高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3.外交部
4.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