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诉法-审判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刘鹏飞】
这是一篇关于民诉法-审判程序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一审、二审、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编辑于2022-07-17 12:50:39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一建-法规-武海峰-第三章-发包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有:必须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基本程序、投标人,可直接A4打印。
一建-法规-武海峰老师-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整理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内容,欢迎查看。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一建-法规-武海峰-第三章-发包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有:必须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基本程序、投标人,可直接A4打印。
一建-法规-武海峰老师-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整理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内容,欢迎查看。
审判程序
一审
普通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流程
诉答阶段
原告起诉
审查7天
法院受理
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
被告答辩15天
送达答辩状副本给原告
审理前的准备
确定举证期间
申请调取、保全证据
证据交换或庭前会议
确定焦点
审理与宣判【围绕焦点进行】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秘密评议
公开宣判
调查和辩论可以合二为一
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
原告利害、被告明确、诉讼请求、管辖正确、书面口头
诉讼时效中断
二、立案登记
材料不全
先登记,补充材料
材料齐全
7日审查期
符合起诉
受理、立案
不符合起诉
不应受理——不予受理裁定书
受理后,发现不应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书
不服,10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无法判断
先立案
三、审查期
7天
不得再起诉的案件
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
人相同、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同时满足】
一定期限内不得再起诉的案件
离婚、解除收养关系没成——6个月之后再诉
女方怀孕、生产后1年、流产后6个月,男方不得提离婚【女方可以提】
应予受理的案件
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
超过诉讼时效,应予受理
法院不能主动援引、释明;当事人一审未抗辩,二审也不得抗辩
四、受理
谁先立案谁先管
利害当事人取得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开始计算审限
6个月+院长批准6个月+上级法院批准3个月
6+6+3
五、答辩
法院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在5日内送达被告
答辩期15日
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
若答辩,必须提交书面答辩状,不得口头
答辩后送达答辩状副本给原告
庭审程序
开庭审理前,确定举证期间,交换证据,确定争议焦点
合议庭设置
合议庭为原则
一般3/5/7,可陪审,地位相同
7人中3法官4陪审,陪审不得评法律意见
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有院长的院长担任审判长
独任为例外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可独任
审理方式
必须开庭审理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阶段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合并
特殊情形
撤诉与缺席审判
撤诉
当事人主动撤诉
原则
经法院同意可撤
例外
辩论终结后,原告撤诉,被告不同意,法院则不允许撤
法院将当事人“按撤诉处理”【被动撤诉】
按撤诉处理
主体
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三
事由
传票传一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缴纳诉讼费
直接缺席判决
主体
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反诉的原告、无独三、申请撤诉法院不准的原告
事由
传票传一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撤诉后的效力
程序结束,视同未曾起诉
即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后,还可以就原纠纷再起诉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
适用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
适用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简单的案件
首次开庭前,双方约定,法院同意,可以用简易程序
开庭后不能转为简易
不适用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一方人多的10人以上、发回重审和再审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简易转普通
转化方式
当事人提出异议
首次开庭审理前,法院审查裁定
法院裁定
审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转化后程序衔接
审限计算
自法院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计算
事实认定
简易认定的事实,普通不必再举证质证
特殊性
审前准备
双方同时到庭,均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当即审理
被告要求书面的,征得同意后,答辩期可以少于15日,举证期不得超过15日
送达
不允许公告送达
可以使用简便方式传唤证人、送达文书,但必须确保受到【未确认受到不得缺席审判】
审理
独任审理,必须开庭
法庭调查、辩论顺序不受限制,也可以合二为一,但应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审限
立案后3个月+院长批准1个月
3+1
裁判文书
必须当庭宣判
对认定事实或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但审判结果、庭审笔录不得简化
在线诉讼的适用
1.经当事人同意,普通、简易程序都可以适用
当事人可以只同意部分诉讼环节适用
部分当事人同意,部分不同意的,同意的线上,不同意的线下
同意后又反悔的,可转线下
2.不得适用在线诉讼的情形
都不同意或有正当理由不同意对方用的、没有条件和能力、需现场核实、疑难复杂证据多、影响国家安全和秘密
3.适用简易程序的线上诉讼可以采用异步审理的方式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适用条件
必须适用
适用简易且标的额较小
当事人约定适用
适用简易但金额大
适用普通但金额小
不满足上面其中一个条件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
简单的金钱给付案件
可以适用
人身部分事实清楚,仅就给付金钱数额、方式、时间有争议的人身损害赔偿、劳动纠纷、抚扶赡纠纷
不能适用
需要评估鉴定有异议、人身财产下落不明、反诉和涉外
法律效果
一审终审,所有裁定、判决均不得上诉
裁判生效后,可申请再审
对小额诉讼程序有异议,应在开庭前提出
可以上诉的例外
开庭前没提或被驳回,不应适用却错误适用的,当事人可以此为由申请再审,再审得到的判决可以上诉
举证期、审限
举证期不超7天
立案后2个月+院长批准1个月
2+1
裁判文书
可以省略事实、理由部分
小额转简易、普通
受理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追加当事人
导致不符合小额诉讼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
二审
上诉与撤诉
上诉
案件范围
不能上诉的文书
调解书——一审终审
判决
非诉讼程序——督促、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案件的判决
最高院一审的判决
小额诉讼程序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上诉条件
主体范围
一审的原告被告、法定代理人、有独三、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诉讼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上诉期
判决15天、裁定10天、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30天
形式
必须提交书面上诉状
共同诉讼上诉人的确定
一审中有共同诉讼人,有部分人上诉
谁上诉,谁就是上诉人
对谁不满,谁就是被上诉人
其他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撤诉
撤回上诉和按撤回上诉处理
原则
二审中撤诉
一审判决生效
上诉期撤诉
撤回不可再上诉
一审判决还未生效;上诉期满,对方不上诉则生效
例外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社、他合法权益的
原判决确有错误
不准撤回上诉
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
法院同意
其他当事人同意
效果
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一审撤起诉,可以再起诉;二审撤起诉,不能再起诉 二审撤上诉,不能再上诉;二审撤上诉,不能再起诉
二审的审理
审理范围
不告不理
围绕上诉请求的范围
有错必究
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损害国、社、他合法权益
审理方式
原则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不吸收陪审员】
例外
1.独任审理
条件
一审在基层、是简易程序或裁定、事实清楚关系明确、当事人同意
同时满足
禁止独任的案件
利益大、影响大、难度大
三大不独任,不论一二审
适用独任错误的救济
法院可依职权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2.不开庭审理,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即可
对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
原判决严重违法定程序,需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满足其一
二审的裁判
具体情况的裁判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有
遗漏缺席组织不合法 审判未避无能被剥夺
注意事项
1.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后,又上诉到二审法院的,原来参加二审的法官还可以参加合议庭
2.对裁定的上诉,一律使用裁定处理
3.最终二审推翻一审的裁判,但原一审的举证、保全等诉讼行为在二审中仍有效
4.当事人一审的诉讼行为,在二审对其仍有约束力,若要推翻,责令说明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中的调解与和解
1.漏人
一审遗漏了案外必要共同诉讼人或案外第三人
2.漏判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3.离婚案——
一审判不离,二审判离
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4.达成调解协议
依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5.达成和解协议
依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撤诉
再审【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
条件
事由
裁定、判决
无证伪证未质证,新证应收为收集,未参加未回避,超判漏判夺权利,撤销变更原依据,未经传唤和缺席,法律错误又舞弊
调解书
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主体
原则
一般应为原审当事人
在裁判、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新证、伪证、撤销变更、舞弊
例外
裁判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案外必要共同诉讼人也可以申请再审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受损之日起6个月
一个案件一个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不可再审案件
1.申请过再审的案件【包括支持和驳回】
2.离婚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调解书【已经处理过的财产部分可以再审】
3.特别、非讼程序的裁判
审查程序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不中止执行
5日内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
审查程序
组成合议庭,审查期3个月,院长批准可延长
驳回再审申请
裁定再审
同时裁定中止执行;但对四费一金、劳动报酬的执行可以不中止
管辖和审理
方式
1.向原审【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适用原审程序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提审一律用二审程序,适用二审程序的都不得吸收陪审员和不能在上诉
提审
指令再审
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指定再审
指定原审法院同级的其他法院审理
不能指回基层法院
向上级申请,上级可提审指令和指定,不能回基层
2.向原审【终审】法院申请再审
向谁申请,向谁审理
适用原审程序审理,另行组成合议庭
向原审申请,由原审审理,适用原程序,基层无限制
适用规则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可以向上级,也可以向原审申请
一方向原审,一方向上级,原审优先
2.不满足上述其中一个条件的
只能向上级申请再审
3.小额诉讼
只能向原审申请再审
裁判生效后,可申请再审;在基层法院;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后不能上诉
法院主动提起再审
发现生效裁判和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确有错误
申请人
本院院长
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上级法院和最高院
提审
一个法院对一个案件只能再审一次
检察院启动再审
事由
判决、裁定
无证伪证未质证,新证应收为收集,未参加未回避,超判漏判夺权利,撤销变更原依据,未经传唤和缺席,法律错误又舞弊
调解书
损害国、社、他利益
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达成的调解书
方式
针对裁判、调解书——抗诉
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
法院接受抗诉后
应当在接到抗诉之日起30日内裁定再审
检察院不是当事人,应派人出庭支持抗诉
上级法院处理方式
原则
提审
例外
指令、指定下级法院再审【下级再审过的除外】
无证伪证未质证、新证应收未收集【有关证据问题,方便查明真相】
下一级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抗诉检察院可以再次抗诉
二次抗诉——上级提审
针对裁判、调解书、违法行为——检察建议
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
再审检察建议
纠正法院错误裁判调解书,并报上级备案
违法行为检察建议
纠正法官、书记员、法官助理的违法行为
【诉讼程序、非讼程序、执行程序均可提出检察建议】
调查核实权
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可以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的关系
先法后检
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后向检察院申请提出抗诉
符合之一,向检察院申请
1.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2.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请检察监督的时间
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
或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2年的绝对不变期间
抗诉、检察建议的启动
原则
当事人申请
例外
检察院依职权启动
公共利益、虚假诉讼、职务舞弊、确有必要
不受2年期间的限制,也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经过检察建议、抗诉的案件
原则
当事人不得再自行申请再审;一个当事人对一个案件只能申请检察院抗诉、检察建议一次
例外
检察院可再次监督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1.法院审理的抗诉案件裁定、判决、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
2.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是错误的
3.法院未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审理
范围
原则
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受理
例外
但发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损害国、社、他的,应当一并审理
方式
应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当事人已通过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或特殊情况且书面同意不开庭的除外
裁判与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