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经知-票据法【2022重点总结】
商经知-票据法【2022重点总结】,主要内容有:票据法原理、票据抗辩与补救、票据行为、支票、本票。
江苏省房建、市政EPC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的思维导图,分享了: 一、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二、适用于方案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三、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之后进行招标的评标办法 四、适用于专业工程招标的评标办法
一建-法规-武海峰-第三章-发包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有:必须招标项目、可以不招标项目、招标方式、招标基本程序、投标人,可直接A4打印。
一建-法规-武海峰老师-第二章-施工许可法律制度,整理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的内容,欢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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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票据法原理
特征
无因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流通证券、缴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种类
付款请求权
第一次请求权
持票人必须首先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行使该项请求权
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尚未实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背书人、出票人、其他债务人】
原因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
汇票被拒绝承兑
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条件
持票人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
不能出示拒绝证明,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承担民事责任
方式
选择性
选择任一前手,一人或数人
变更性
对一人或数人追索的,对其他人仍可追索
代位性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对追索权人的限制——回头背书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瑕疵
签章瑕疵
伪造签章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
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无权、越权代理人签章
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签章人=代理人】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变造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票据更改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签章证明
票据更改VS票据变造
有权人变更
如:出票人修改票据金额,票据无效
无权人变更
如:票据在流通时背书人修改票据金额,票据有效
票据抗辩与补救
票据抗辩
对物的抗辩—对票据
对人的抗辩—对持票人
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果存在票据债务人未受领对价或已经进行了相当于票据金额的给付时,票据债务人可以提出抗辩
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票据行为
出票行为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票据无效
基本当事人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
出票日期
出票“不得转让”字样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后手以此票据质押的,通过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背书行为
一般规则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背书“不得转让”字样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后手再次背书为有效背书,但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超过付款期限的,背书人仍然将其背书转让的
处理
一般情况下,不得背书转让
转让背书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背书附条件
背书不得附条件
附条件背书,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票据有效,背书有效
部分背书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保证行为
保证人
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记载事项
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
表面保证字样或记载保证文句
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构成票据保证
保证人签章
附条件保证
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该条件视为无记载
法律效力
独立责任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连带责任
票据保证人不享有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催告抗辩权或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承兑行为
仅远期汇票,需要承兑
支票、本票
支票
见票即付的票据,“即期票据”无承兑行为
具体规则
出票规则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付款人名称
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任何一项的,票据无效
可推定事项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禁止记载事项
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
付款规则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的银行的存款足够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