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_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全国司法考试2022年刑法侵犯人身自由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等内容。
编辑于2022-08-01 16:49:21现行有效规范税务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一条就开明宗义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即办法的权源来自《行政处罚法》。但《行政处罚法》业已修订,并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听证申请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笔录等方面的规定。因此,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试行了25年的试行办法应亟待修订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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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规范税务处罚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下称试行办法)。试行办法第一条就开明宗义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即办法的权源来自《行政处罚法》。但《行政处罚法》业已修订,并自2021年7月15日施行。新《行政处罚法》新增了听证申请范围、听证程序、听证笔录等方面的规定。因此,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试行了25年的试行办法应亟待修订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听证程序相比,税务听证程序更加复杂。听证案件的类型(税务处罚决定还是税务处理决定)、大审程序的适用(重大税务案件还是非重大税务案件)以及听证的阶段(是否进入行政复议)等因素,均影响着税务听证的具体程序。只有了解税务听证程序的具体差别,纳税人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听证的作用。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介绍一下税务听证的具体类型以及税务听证的实际作用。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法益:人的身体活动自由,而且是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不包括可能的身体活动自由;
本罪是实害犯,不是危险犯;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剥夺其人身自由;
拘禁的手段没有限制
直接拘禁他人身体;
间接拘束他人身体;
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
拘禁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
行为对象: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主观上有拘禁他人的故意,过失拘禁不构成本罪;
立案标准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12小时以上;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捆绑等恶劣手段,或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伤、自残惨成重伤、死亡,或精神失常的;
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其他;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第238条规定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禁行为+重伤、死亡结果=非法拘禁罪+加重处罚;
拘禁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结果;
对重伤、死亡结果只能是过失;
拘禁以外的第二个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结果,应数罪并罚;
法律拟制:第238条第2款第2句: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处罚
主观要件:对伤残、死亡结果只能是过失;
客观要件:“使用暴力”,是指拘禁需要的暴力范围外更高的暴力。如果拘禁需要的暴力程度为A,行为人实施的暴力程度为A+,即超过了拘禁需要的暴力程度;
法律后果:拟制后以故意伤人罪、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不再与非法拘禁罪并罚;
索债型非法拘禁: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本罪
债务范围:合法债务、非法债务,但不包括单方面主张的债务;
他人的范围:既包括债务人本人、也包括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关系的亲属,但不包括其他人;
量刑身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罪数问题
吸收犯:在绑架、抢劫、拐卖等犯罪中,非法拘禁他人的,拘禁行为被吸收,不再定非法拘禁罪;
结合犯: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使用更重的法定刑;
组织最+拘禁罪=组织罪+加重处罚;
绑架罪
第21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指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非法控制人质的行为;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方式:实力控制人质;
非法拘禁A+敲诈勒索;
以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发要求;
以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
不法要求:索要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
如果提出合法要求,不构成绑架罪;
实力控制人质:非法拘禁A,必须具有强制性;
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敲诈勒索B
A与B的关系:不要求A与B是亲戚关系,只要求B有担忧A人身安全的可能性;
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行为对象:任何人;
主观要件:具有绑架的故意,并且以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
犯罪形态
着手:开始对人质实施控制控制行为是绑架罪的着手;
既遂:实力控制了人质是绑架罪的既遂;
构成绑架罪存在未遂和中止形态;
构成绑架罪既遂,不要求向第三人提出勒索要求,更不要求实际取得赎金;
构成绑架罪既遂,要求间接目的有实现得可能性;
绑架罪的处罚:犯绑架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结合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
结合的时间:杀害被绑架人发生在着手绑架后、释放人质前;
绑架杀害未遂:指已经着手杀害人质,但未造成死亡伤害
第一:造成人质重伤;
第二:造成人质轻伤;
第三:未对人质造成伤害;
结合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重伤、死亡)=绑架罪;
结合的时间:伤害被绑架人发生在着手绑架后、释放人质前;
伤害的结果:致人质重伤、死亡;
绑架罪的共犯问题:绑架罪时继续犯,释放人质时,绑架行为才终了。在这一过程中,其他人加入构成继承的共同犯罪
前行为人控制人质时,后行为人以绑架故意加入,二人是绑架罪的共犯;
前行为人控制人质时,后行为人以拘禁故意加入,二人是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前行为人控制人质时,后行为人以杀人故意加入,二人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前行为人没有控制人质,后行为人以勒索故意加入,二人是敲诈勒索罪(诈骗)的共犯;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两者是包容关系,绑架罪是特别法条,应当优先适用;
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被扣押人与债务人的关系;
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将被拐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器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适用暴力、胁迫或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罪法益: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安全;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儿童的,不构成犯罪,如果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定强奸罪;
丈夫出卖妻子、父母出卖子女均可构成本罪;
行为方式: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以出卖为目的→控制被害人
拐骗:以出卖为目的;
绑架:以出卖为目的;
最终目的;
接送、中转为实行行为;
行为对象:妇女和儿童
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等;
出卖捡到的儿童,也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出卖目的不同于盈利目的;
以出卖为名,行诈骗之实;
犯罪形态
着手:开始实施拐卖行为是本罪的着手;
既遂:实力控制了被害人是本罪的既遂;
拐卖罪存在未遂和中止形态;
构成拐卖罪既遂,不要求实际将妇女、儿童出卖;
主观超过要素;
法定刑升格条件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
先拐卖,后强奸→结合犯;
先强奸,后拐卖→数罪并罚;
先拐卖妇女,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数罪并罚;
诱骗、强迫被拐卖卖淫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
拐卖罪+引诱罪、强迫罪=拐卖罪;
注意此顺序,否则数罪并罚;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拐卖行为+重伤、死亡结果=拐卖罪+加重处罚;
拐卖行为:指带着出卖目的实施的拐卖行为;
因果关系:拐卖行为与结果加重有因果关系;
主观心理:由于拐卖的暴力手段要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死亡完全可能处于故意;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包括港、澳、台地区,也包括将境外的妇女、儿童卖往境内的;
罪数问题
被害人承诺;
拐卖儿童罪与遗弃罪:中立关系,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使用金钱或其他财物,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法益: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
行为主体: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行为方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要求剥夺或限制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
行为对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主观要件:故意,明知自己收买的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
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卖出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犯罪形态
着手:与拐卖者商讨价格是本罪的着手;
既遂:接收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本罪的既遂;
共犯问题
行为人教唆人贩子卖给自己妇女,仅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人贩子有拐卖妇女的故意,行为人不能构成教唆犯;
行为人教唆一般人先去拐卖妇女在卖给自己,以拐卖妇女罪的教唆犯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并罚;
处罚
原则: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对其实施其他犯罪,应数罪并罚;
收买罪+其他罪=数罪并罚;
例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罪+拐卖罪=数罪并罚;
收买前就有出卖目的: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卖出;
原本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前没有出卖目的:没有出卖目的→收买→卖出;
收买行为构成收买罪,卖出行为构成拐卖罪,原应数罪并罚,但根据法条规定,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法律拟制;
从宽处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联罪名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得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拐骗儿童罪
第262条: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罪法益: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或家长的监护权;
只需择一侵犯,即可构成本罪;
行为方式:拐卖不满14周岁的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
行为对象:不满14周岁儿童;
主观要件:故意;
共犯问题;
诬告陷害罪
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刑讯逼供罪
第247条: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