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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8-01 21:49:49刑法框架
第一章 绪论
刑法的概述
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
刑法的形式
刑法的特征
广泛、严厉、专门、补充保障
刑法的任务和机能
刑法的任务:惩罚保障(惩保castle)
刑法的机能:规制、保护、保障(龟宝宝)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确立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依据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溯及力
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刑罚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犯罪的定义
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定义的类型
不同犯罪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
我国刑法中犯罪的定义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意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 (危害国家+制度+财产+权利+社会)+刑事违法性+但书
“但书”的意义
定性又定量
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概述
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基础与具体的关系
犯罪构成的意义
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X;1 or N;这那;都是依据)
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是刑法理论的核心与基础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
概念
为犯罪活动所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内容
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刑法对其所保护的社会利益遭受侵害的样态、程度具有一定要求
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
犯罪客体的意义
犯罪客体的种类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的概念与内容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
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
侵犯的是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
危害行为的分类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有、能、不则危
纯正不作为犯【2021年法硕法本简答】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
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
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纯正身份犯
不纯正身份犯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的要件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
罪过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同:都不排斥
异:认识因素(希望/放任)、意志因素(积极追求、消极放任)、危害结果是否发生的意义(仍可成立预备、未遂等/不成立犯罪)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
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
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都采用法定符合说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概述
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正、紧、命令、职务、业务、被害人承诺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正当防卫的概念
谁为了啥对谁做出了怎么样的啥行为人为了使公共利益、自身利益或社会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影响,从而对不法侵害的实施者进行合理防卫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度
特别防卫
特别防卫的概念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特定对象条件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概念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罪过性、应当负刑事责任性、仍具有防卫性质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从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起因、时间、对象、主观、限制(迫不得已)、限度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同
目的、前提、责任
异
危害的来源不同
人和自然/人
行为所损害的对象不同
第三人合法利益/不法侵害人
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
只能在迫不得已时/无此限制
对损害程度的要求不同
必须小于所保护利益/可以大于所保护利益
主体的限定不同
特定职务和负有业务责任的人不适用/公民均适用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的概念
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
避险过当的基本特征
客观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主观上具有过失
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定义
故意犯罪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而停止所呈现的状态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特征
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
目的说、结果说、构成要件齐备说
犯罪既遂的形态
实害犯、行为犯、危险犯;仅以出现危害结果来判断是不客观的
既遂犯的处罚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预备的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有犯罪预备的行为,因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能实施的,是预备犯
犯罪预备的特征
有为便利实行,制造条件的主观目的
有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因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实施
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预备犯的处罚
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未遂的概念
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因素而未能得逞的犯罪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分子已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犯罪分子以外的因素
犯罪未遂的分类
(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实行行为能否达到既遂标准)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迷信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未遂犯的处罚
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中止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犯罪中止的特征
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前
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客观有效性:不是一个愿望,而应当是客观的放弃犯罪或者组织结果发生的实际行动,且有效地组织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中止的分类(及意义)
中止犯的处罚
第六章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主体主观客观:2人以上、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认定
过失犯罪
把他人当成工具利用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
过限行为
同时犯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概要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所犯是否为有主体数量限制的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先通谋/临时起意)
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有无分工)
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有无组织)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或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区别:主犯和首要分子不尽相同:首要分子分犯罪集团和聚众犯罪,前者必然是主犯,后者聚众犯罪分三种:全部参与者都为罪、聚众和积极参与者为罪、只有聚众者为罪。第一种的聚众者和积极参与者都是主犯、第二种只有聚众者是主犯、第三种应当区分,若聚众者为1人则无所谓共犯,若聚众者为2人以上则成立共同犯罪,但成立主犯需要依据个人在犯罪中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
主犯的刑事责任
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
从犯的种类
从犯的刑事责任
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应当按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的特点及成立条件
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人也独立构成犯罪,但可以从减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
简单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全体中止才算中止
复杂共同犯罪从属于实行犯
实行犯既遂,教唆、帮助犯既遂;实行犯未遂,教唆、帮助犯未遂;实行犯预备的,帮助犯属于预备犯,教唆犯是否属于预备犯有2种观点。1是认为教唆犯成立预备犯,因为被教唆人成立;2认为成立教唆未遂
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必须具备有效性
单独中止仅限个人,其他人不成立中止
缺乏有效性不能单独成立中止
第七章 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概述
罪数的概念
罪数的判断标准
行为说、法益说、意思说、构成要件说
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
继续犯
继续犯的概念
又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继续犯的特征
一个犯罪故意
侵犯同一客体
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继续犯的类型
持有型犯罪
不作为犯罪
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
继续犯的意义
追诉时效的推后计算
正当防卫的时机
继续期间内,其他人加入可成立共犯
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不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行为人实行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益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
实施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是实际的一罪,采取从一重罪处罚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与罪数无关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另一个基本犯罪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后果
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罪过
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不数罪并罚
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结合犯
结合犯的概念
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的特征
结合犯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单独成罪的犯罪行为结合而来
数个独立犯罪结合成新罪,新罪与其他罪不同
数个独立罪名结合成一罪是依据刑法的规定
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不数罪并罚
集合犯
集合犯的概念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集合犯的特征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
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即“法定的一罪”
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不数罪并罚
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
连续犯
连续犯的概念
行为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的特征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
数个犯罪行为处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数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连续犯的意义
追诉时效
刑法的新旧适用,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从97年刑法生效前持续到生效后,即时新刑法对其处罚更重,也应当适用新刑法,但在量刑时可以从宽
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不数罪并罚
牵连犯
牵连犯的概念
实施某个犯罪行为,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牵连犯的特征
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择一重罪处罚(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放火烧毁被保险标的的,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放火罪的,属于法定数罪并罚。)
吸收犯
吸收犯的概念
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吸收犯的特征
有数危害行为
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要件)
犯不同种数罪
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吸收犯的形式
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不数罪并罚
几个界限
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行为数量不同
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是否同种数罪
牵连犯与吸收犯:伪造公文诈骗、窃取他人财物获得枪支而持有/入室抢劫、伪造发票又伪造印章、非法制造枪支而持有
第八章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说
否定评价说(责难说、谴责说)
刑事义务说
刑事负担说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责任
刑事责任的特征
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非难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
刑事责任具有社会性和法律性
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和平等性
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和专属性
刑事责任的地位
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
重要地位
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基础理论说
该说认为刑事责任在价值功能上具有基础理论的意义,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不过是刑事责任理论的具体化。因此在体系上应赋予刑事责任以刑法学基本原理的地位并置于犯罪论之前
罪、责平行说
刑事责任是与犯罪相对应并具有直接联系的概念。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事责任是犯罪的法律后果,刑罚虽然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但不是唯一的实现方式,因此,不能将刑罚与犯罪和刑事责任这两个基本范畴相提并论,而应按照犯罪论——刑事责任论的思路来建立刑法学体系,这样才能理顺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才能准确反映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应有地位。
罪、责、刑平行说
这一学说认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三个范畴,其中的刑事责任则是介于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刑事责任以犯罪为其前提,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其本身又是刑罚的前提,刑罚系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因此,应当按照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框架来构建刑法学的体系。
现有体例:从现行刑法的结构体例看,罪、责、刑平行说要比前两种观点更可取一些。另外,从理论上讲,刑事责任与犯罪和刑罚也分别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一般而言,罪重刑事责任就重,罪轻刑事责任则轻;而从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看【这块可单单出简答,问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二者既有明显区别同时又具有密切的关系。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第二,刑事责任以犯罪人应当承受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和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以实际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权利和利益)为内容;第三,刑事责任随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的定罪判刑决定宣告生效而出现(表现形式、内容、产生)。二者之间的密切关系表现在:其一,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刑事责任则不能适用刑罚;其二,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刑罚的重轻,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必然重,刑事责任小的,刑罚必然轻;其三,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非刑罚处理方法等虽然也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但由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很少而只能被视为属于次要的实现方式,刑罚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则是普遍的。(前提、大小、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的根据
刑事责任根据的概念
指国家基于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或者犯罪人是根据何种前提、基础或决定因素而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根据的理论
犯罪构成唯一说: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适用刑法的根据
罪过说:狭义的罪过说是犯罪的主观方面;广义的罪过说还包括犯罪构成中的情节与刑罚裁量的情节
犯罪(行为)说:犯罪行为本身就是根据
社会危害性说: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刑事责任的哲学依据
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
刑事责任的法学依据
立法、司法、事实
刑事责任解决方式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的学说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又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指的是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实际承担。 ① 认为实现刑事责任是指为使犯罪行为人承担其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具体行动,因此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措施三类。② 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法律处分措施,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两大类。③ 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指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有基本方式、辅助方式与特殊方式三类。基本方式即给予刑罚处罚的方式;辅助方式即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的方式;特殊方式即仅仅宣告行为是犯罪而既不给予刑罚处罚也不使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方式。④ 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只有刑罚一种,除此之外,不存在或者说法律并未规定其他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1)定罪判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的同时宣告适用相应的刑罚;(2)定罪免刑,即法院对犯罪人认定有罪作出定罪判决而免除刑罚处罚;(3)消灭处理,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这时国家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也不再负刑事责任;(4)转移处理,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而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九章 刑罚概述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概念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征
① 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② 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③ 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④ 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⑤ 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⑥ 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主体内容对象,依据程序保障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法律制裁体系,通常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多种制裁措施构成。刑罚仅是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① 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② 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③ 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④ 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⑤ 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则不构成累犯,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概念
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报应的概念
预防犯罪的目的
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预防犯罪人再犯
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预防一般人犯罪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目的之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
学理分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
刑法分类:主刑、附加刑
我国刑法体系的特点
(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2)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3)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主刑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特征:①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② 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第 39 条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③ 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 3 个月以上 2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④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6)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止令。守法、闭嘴、报告、少见、待着、禁止令
犯啥罪的不能干啥;不能去娱乐、人多、学校;不能接触害怕自己的人
管制大于3个月(先行羁押已折抵部分管制期限可以小于3个月),缓刑大于2个月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施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方法。属于短期自由刑
特征:① 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② 期限较短,为 1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 1年;③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拘役的执行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每月可回家1-2天,劳动酌量发放报酬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2)具有一定期限,为 6 个月以上 15 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执行
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实行教育改造,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
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① 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②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③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期徒刑的执行
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
(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为巨大。(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 75 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一般不适用死刑。(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 年执行。
死刑的执行方法
附加刑
罚金的概念、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确定、罚金刑的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及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有三种:(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随主刑的不同而有以下几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并且不得行使《刑法》第54 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执行
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章 量刑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量刑的概念、功能、特征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作为一种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而且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因而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量刑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是人民法院;(2)内容是对犯罪人确定刑罚;(3)性质是一种刑事司法活动。因此,量刑是人民法院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是国家刑事法律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量刑的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特征:与罪名无关、能够表明社会危害性程度、对是否科刑和刑罚的轻重具有直接影响
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的概念
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法定情节的类型
年龄、能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正当化过当、共同犯罪、下文5个,共计13个
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
在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
(1)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2)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3)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将同从轻处罚相混淆;减轻处罚也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否则将同免除处罚相混淆。
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的概念及作用
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酌定情节的种类
① 犯罪的动机② 犯罪的手段③ 犯罪的时间、地点④ 犯罪侵害的对象⑤ 犯罪造成的后果⑥ 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 犯罪后的态度
酌定情节的适用
准确把握酌定情节的性质准确把握酌定情节的内容合理协调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关系公正适用酌定情节
量刑制度
累犯
累犯制度的意义
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累犯较之于初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表明犯罪人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故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应当对累犯从严惩处,即将累犯作为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保证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提高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实际效果。
累犯的种类
一般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① 前后犯罪发生时,犯罪人均已满18周岁②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③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④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
特别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条件
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构成条件:① 前罪和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②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③ 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任一类犯罪,就构成特别累犯(只看罪名是不是)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前后罪名、间隔时间、前后刑罚轻重
累犯的刑事责任
① 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② 对累犯应当比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从重处罚③ 对于累犯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确定
自首
自首制度的意义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
自首的种类
一般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① 自动投案(主要是主观上是主动的)②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乱说少说不行)
特别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① 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②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
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
数罪自首的认定
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
符合自首条件就算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相同:都有犯罪、都交代犯罪事实、都接受审判、都从宽
区别:一个供述未知的,一个交代已知的;一个危险性轻,一个危险性重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集体、单负、单主管: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单主管:未投+如实交代=自首
单位未自首,单直责: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首
自首情节及其处理原则
立功
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意义:① 促使犯罪分子积极协助司法工作,提高效率② 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稳定社会③ 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更好发挥刑法的惩罚和教育功能
立功的种类和表现形式
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行为。此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明确指出,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归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行为。(重大指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或在省级区域内有重大影响)
立功情节的处理原则
一般可从减;重大可减免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特点、意义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特点:① 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② 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时间界限内③ 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依照并罚的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意义:(有利于分别实现刑法的三原则,拆开答)
数罪并罚的原则
① 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② 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③ 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④ 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缓刑
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意义:① 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表现② 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体现③ 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④ 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⑤ 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缓刑的适用条件
① 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② 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③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④ 上述为可以宣告;未满18周岁或已满75周岁,怀孕妇女应当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限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
缓刑的考察
① 行为规范:守法、报告、禁止令、会客② 考察机关:社区③ 考察内容:是否有新罪漏罪和违规
缓刑的法律后果
① 没违规新罪漏罪,撤销原刑罚② 有新罪漏罪,撤销缓刑,前后罪加起来判③ 违规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④ 附加刑和缓刑不沾边,该执行执行
战时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战争状态时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放出去没危险的现役军人,拉上去戴罪立功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
减刑概述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
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减刑和改判的区别
改判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是对原判决的错误的纠正减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根据犯罪分子表现进行的减轻原判刑罚的行为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减轻处罚属于刑事裁量情节及其适用问题减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① 认罪悔罪②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③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④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①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②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③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④ 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⑤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⑥ 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⑦ 对国家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对于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 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人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① 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有10年,减3年,已执3年,则再执10-3-3-3=1年)② 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人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无改有,减3年,已执4年,则再执:剩余-3年,剩余≥13年③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的减刑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无改有,有再减,有按①减,起算为前次裁定有之日)④ 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被减刑,后改判轻罪,新判决-减刑时间)
减刑后的程序
执行机关向中院以上提请,经合议庭审议后
假释
假释概述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危险,而有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的作用。
假释与释放的区别
自由受限/自由不受限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减刑数次。(3)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4)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3)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人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
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① 认真悔罪②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③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④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⑤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即在监狱内表现良好或身体有疾病、残疾,丧失犯罪能力
限制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 日折抵刑期1 日。 (1)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2)对犯罪分子決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考察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的法律后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 86 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 71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 70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5)被假释的犯罪份子在假释考验期满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但是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也要撤销假释。(6)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份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漏罪另行起诉审判。(这两点是我补充的。)(7)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的程序
执行机关向中院以上提请,经合议庭审议后
第十二章 刑法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概述
刑法消灭的概念
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与消灭
刑法消灭的法定原因
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
时效
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时效的概念
经过一定时间,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制度
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时效的意义
① 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对已经一段时间未犯罪者可以视之为已悔过自新的标志,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已无必要进行追诉②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陈年旧案可能因为时间原因难以高效追诉,因此应当关注于现行犯罪③ 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经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可能已经重归于好,因此再次追诉可能导致重启矛盾
追诉期限
追诉期限的规定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2)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10 年;(3)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民检察院核准。有数个条文按最多的算刑期
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① 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② 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③ 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④ 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⑤ 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⑥ 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又犯新罪的,时效从头计算
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赦免
赦免的概念
赦免的概念
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部分法律制度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罪、刑均赦免特赦,是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只赦免刑,不赦免罪
区别:(1)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2)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不能赦其罪。(4)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对象、时间、内容、累犯后果
我国的特赦制度
第十三章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刑法各论及其研究对象
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
刑法各论的体系
犯罪的分类和排序
罪状、罪名、法定刑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罪状
罪状的概念
罪状的种类
简单罪状: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做过多解释的
叙明罪状:在分则条文里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
空白罪状:在分则条文里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违反XX规定......)
引证罪状: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依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混合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同时采用空白罪状和叙明罪状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
罪名
罪名的概念
选择罪名或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这一罪状中,任何一种行为方式或同时实施的多种行为方式与任何一种犯罪的对象的结合都可以是一个单独的罪名,如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单一罪名:“故意杀人罪”
法定刑
法定刑的概念
法定刑的种类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只规定要处罚,未规定刑种和量刑幅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刑种和一定范围内的刑罚幅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具体规定方式
宣告刑的概念及其与法定刑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