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经济法
经济法思维导图,该导图内容分为六大部分,从经济法基本理论引入,让您先了解经济法概述,随后逐渐加深,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和合同法等十余个重点内容!
编辑于2019-11-29 03:38:03经济法
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理论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是指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无因管理
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高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公司法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
股东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股东会会议形式
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会的召开
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的股东会,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行就副董,副董不行就半数以上董事推荐 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的,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董事会
公司常设机关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13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其他可以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公司债券的发行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公司利润的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顺序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缴纳所得税
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有效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提存法定公积金
提存任意公积金
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积金
公积金是公司在资本之外所保留的资金金额,又称为附加资本或准备金
公积金的种类
盈余公积金
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的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直接由资本原因等形成的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概述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盈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特征
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具有特殊性
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两个以上,多则不限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 以劳务出资的,评估办法合伙人商定并在合伙协议载明 约定出资方式,要履行出资义务 非货币出资的,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合伙企业字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财产的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人共同执行
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合伙企业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以出资额比例为限
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一合伙人主张债权,该合伙人不得拒绝
入伙和退伙
声明退伙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
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必须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并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名退伙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事物的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财产清算顺序
支付清算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所欠税款
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第八章 物权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作为物保的区别于人保保证的特性
主要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第七章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订立合同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内容确定,具有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到达后合同即成立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可以撤回,不需要撤销,把合同成立的最终权利留给自己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由于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 1、发生在当事人订立合同阶段 2、当事人有过错 3、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4、另一方因此受到损失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损失,是受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失。
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归于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特点:1、并非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2、主要是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 3、需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实现 4、其变更或撤销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
可撤销合同的事由: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不能永久存续,有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 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明确表示自己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被撤销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无效就不能产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当事人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解决合同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
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因主体资格缺乏,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一、合同已经成立,但效力不确定 二、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有权人的追认或拒绝 三、合同中的瑕疵可以补救,有利于保护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及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
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力 该代理行为有效,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成立,被代理人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表见代表
表见代表的概念
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理人、负责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其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表权,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表见代表产生的合同有效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的概念
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的概念
提存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未确定继承人或者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标的物
子主题
提存通知
为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的效力
子主题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
破产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必然现象
破产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法院的审理和监督下,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运用司法程序解决债务清偿,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破产法
破产法是调整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通过和解、企业重建,清偿债务的法律总称
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有关债务人的专属管辖
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破产财产
破产撤销权
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欺诈逃债或损害公平清偿的行为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下列行为可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下列行为可撤销: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受益的除外
无效破产行为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债务人财产的追回
追回权是当发生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管理人享有向破产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或者予以撤销,追回本应属于债务人财务的权利
因无效破产行为和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管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取回权
一般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特殊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抵消权
破产债权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