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征用、行政给付,#课堂笔记整理#,希望对小伙伴有所帮助哦~
编辑于2022-08-09 00:45:37 湖北省第十章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新法的理念变迁
(一)整体主义的立法观念之确立
(二)行政处罚权谦抑主义之彰显
(三)相对人权益保护目的之强化
(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经验采纳
详见word文档
涵义
概念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2条】
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有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
4.行政处罚的内容具有惩戒性;
5.行政处罚须依法作出。
与相关行为的区别
vs行政处分
(1)作出决定的主体不同。
(2)制裁的对象不同。
(3)制裁的形式不同。
(4)救济方式不同。
vs刑事处罚
(1)处罚的权力归属不同。
(2)处罚适用条件不同。
(3)违法者主观状态对承担责任的影响不同。
(4)处罚的方式不同。
vs其他行政行为
(1)行政命令行为:责令停止排污、责令消除污染、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只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其继续产生不利后果;没有惩戒性
(2)行政强制行为:加收滞纳金、取缔行为、责令停止建设
仅具管制性、控制性目的
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1.处罚主体法定
2.处罚依据法定
3.处罚方式法定
4.处罚程序合法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种类
学理上的分类
人身罚
财产罚
行为罚
申诫罚
法定类型
(第9条)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设定&规定【处罚立法权】
行政处罚是对相对人权益的剥夺或限制,其实施必然会对相对人造成不利影响。因而首先必须对行政处罚的立法进行规范,控制擅设、滥设行政处罚的现象。
行政处罚的设定
概念
指不受上位法束缚的自主制定行政处罚规范的权力
创设性的
设定规则
法律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非常有限,只能做细化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同“部门规章”;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律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处罚
设定权的下放
规定
第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程序严格】
意义
这款规定较大幅度扩张了地方性法规的处罚设定权。使地方性法规在已有的“先行立法权”“执行性立法权”之外,又增加了“补充性立法权”。体现了立法权由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的转型,一定程度提高了地方性法规的应对能力和治理能力。
行政处罚的规定
概念
指在“上位法”已经设定行政处罚的场合,“下位法”在其框架之内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力;因此,它是从上位阶法律规范派生出来的,是对上位阶法律规范的具体化
规定规则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实施机关
机关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
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例如:
县公安局消防科(内部机构)依据《某省消防条例》
县植保植检站(事业单位)依据《XX市植物检疫条例》
行政处罚实施权集中化与基层化改革
第十八条(集中化条款)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避免多头执法(都不管or抢着管)
第二十四条(基层化条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避免最基层的地方山高皇帝远
管辖
职能管辖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地域管辖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定模式:第一,以法律责任的轻重来确定级别管辖。第二,以违法行为人的级别确定级别管辖。第三,以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级别管辖。
指定管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
不予处罚规则
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违法不予处罚
未满14周岁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主观过错+危害性小+及时改正+初次违法等要素考量
主观过错要件的认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归责原则:违法责任(原)→过错推定(现)→过错责任(理想)
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理解
(1)不设置主观要件(如税收征管法62条未按期申报的罚款)
(2)设置主观要件,但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
(3)是否另有规定,不以字面表述为准,可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判断
“首违不罚”规则的适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的界定
原则上是指第一次实施违法行为;是否要限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还需进一步明确
(2)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两个要件要同时满足;具体标准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细化
(3)初次轻微违法的,可以不予处罚,并非一定不能处罚;执法部门可以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超过追责时效的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被发现:指行政机关根本不知道此违法行为的发生; 逃避侦查不受追责时效的限制
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为6个月、《海关法》规定为3年。
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从轻、减轻处罚规则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
1.仅适用刑罚
“类似罚不再罚”:处罚性质相同,行政处罚被刑罚所吸收
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
“不同罚可再罚”:处罚性质不同,行政处罚不能被刑事处罚吸收
3.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
(刑法第37条)
一事不再罚规则
学理定义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种类型的处罚
法律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29条)
立法目的
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法律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问题
正确理解“同一个违法行为”的涵义
(1)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2)是指一个违法行为,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eg.发了一百张违法小广告——同一时空、连续状态——一个行为
(3)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指“同样的”违法行为。
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范的,若处罚种类不同,可以再罚
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适用条件
(1)警告处罚; 或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2)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具体处罚程序
(1)表明身份 (2)说明处罚理由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制作笔录 (5)制作并交付处罚决定书 (6)备案
普通(一般)程序
适用条件【满足其一】
(1)情节复杂的案件,需经调查才能作出决定;
(2)处罚较重的案件(公民2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3000元以上)
(3)当事人对当场处罚有分歧,致使执法人员无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具体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作出书面处罚决定【规范较严格】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制作处罚决定书
(6)作出处罚决定 (7)送达
听证程序
概念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并由案件调查人员和利害关系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及适用法律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
听证范围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程序
64、65条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
罚执分离:作出罚款处罚的机关与收缴机构(指定银行)分离,存在当场收缴例外
强制执行程序
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罚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类型,而是一种强制执行的手段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的功能与变革
立法背景与目的
规范许可设定与实施
之前缺乏统一立法,导致程序环节不清晰、程序周期长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
压缩和减量化,释放市场活力
履行入世承诺
开放化、减少审批,政府监管模式与世界接轨
法律实施效果评价
立法已滞后于当前“放管服”改革,一些机制和改革在该法中均未体现
含义与特征
性质
并非单一,具有多重性质
权利限制(设定禁止门槛)
授益性、负担性
对被许可人,解禁(赋予其从事某方面活动的资格或权利)
对未获得许可的申请人,具有负担性质, 申请人因未获得许可而被禁止从事某种行为
应采用动态的过程分析方法来理解(许可设定、实施、监管)(做出许可后,还有监督管理,甚至处罚等),而不应局限于连续许可过程的某一个节点来定性
概念
立法定义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学理定义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解禁),依法赋予(恢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特征
基本特征
(一)行政许可的前提是设定了一般禁止;
(二)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四)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既是行为也是制度。
核心特征
普遍禁止、个别解禁
设定禁止的理由
(1)行为本身有危险性;
(2)资源具有稀缺性;
(3)行为具有技术性;
(4)出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考虑;
(5)税收目的;
(6)执行特殊政策的需要。
类型
学理分类(了解)
1.排他性许可(专利)与非排他性许可(驾照)
2.一般许可(工商营业执照)与特别许可(持枪)
3.独立证书许可(护照)与附文件的许可(商标)
4.权利性许可(医师资格)与附义务的许可(专利)
5. 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
法律分类
普通许可
对申请人没有特别的条件或名额限制的许可,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均可获得
eg.驾照、营业执照
特许
除了符合一般的法定条件外,还对申请人有特别限制性条件
eg.持枪许可、无线电频率许可、烟草专卖许可
认可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资质的认定
eg.律师、会计师的资格
核准
行政机关对于一些设施、设备、产品是否达到技术标准的判断
eg.食品、药品、航空器、消防设施的核准
登记
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eg.公司法人登记、社会团体登记、船舶国籍登记
但对于婚姻登记、收养登记、自然资源权属登记、动产不动产登记等不涉及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则不属于许可类登记
vs.相关概念

原则
各类行政行为都应遵守的共性原则
许可法定原则
1.行政许可的设定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
2.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必须合法。
3.行政许可中发生的纠纷必须依法解决。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行政赔偿(补偿)请求权
效率与便民原则
监督与责任原则
许可只是事前的手段,事中的监管和事后的追责也很重要
信赖保护原则
涵义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适用条件
(1)信赖基础;
(2)信赖表现;
(3)信赖值得保护。
保护方式
1)存续保护:即维持原来的行政许可决定。
2)财产保护:撤销或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但给予被许可人赔偿或补偿。
设定
原则
A 管制与市场关系的协调
政府管制与市场自治
B 有限政府原则
事项范围
A 可以设定的范围:许可法第12条1-6
普通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特许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认可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核准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登记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其他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B 可以不设定的范围:第13条
政策导向性的规范(尽量不设)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不设门槛,自由竞争,出了事再管
我国行政许可法设定遵循四个原则
个人自治优先
市场优先
自律机制优先
事后机制优先
权限
许可法第14-17条
法律
可以设定
所有许可(全国范围有效)
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
所有许可(全国范围有效)
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
关联知识: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设定的许可分为两类
临时性许可事项
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紧急性需求
非临时性许可事项
实施后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所有许可
地方性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部分许可(本地方有效)
禁止设定
1、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
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设定的许可不得进行地方保护主义。(不能对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进行限制,或给予不同于本地产品的歧视性待遇)
省级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许可(1年)(本地方有效)
禁止设定
1、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
2、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设定的许可不得进行地方保护主义。(不能对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进行限制,或给予不同于本地产品的歧视性待遇)
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部门规章不可以!!(防止权力垄断)
程序
事前参与(论证会、听证会)与事后评价程序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第18条)
要求很严格,不能概括性授权
设定行政许可的听证和说明理由制度
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定期评价制度
第20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定权
(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可以在上位法创设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
(2)法规、规章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第16条)
实施
主体
行政机关
(1)必须是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2)必须有法律明确授予其一定的行政许可权。
(3)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在法定授权范围内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特殊】
关联:行政处罚是委托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特别规定
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使
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各部门仍分散,但把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内部程序不得外部化
一个机关的一个机构统一受理、送达、对接,不能让相对人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去跑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
同时开展审批,一个时间段内一起完成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即“政务超市”)
向社会分权
社会组织能搞定的,政府就放手不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实施行政许可的禁止性规定
一是不得限制竞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第27条第1款)
二是不得借机谋取私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27条第2款)
程序
一般程序
申请与受理
申请(申请人的义务与权利)与受理(告知与出具凭证)
审查程序
审查有形式与实质审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时告知和听取陈述与申辩
决定程序
听证程序
1.适用听证程序的许可事项有:(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事项。
2.听证的具体程序步骤:(1)申请;(2)组织听证;(3)通知有关事项;(4)举行听证;(5)决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并在法定的许可决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vs.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听证类型
行政处罚听证均为“依当事人申请听证”,而行政许可听证还包括“必须听证”(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依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许可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许可。必须听证的许可事项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要求听证期限【相同】
行政处罚中,当事人要求听证期限是被告知后5日内;行政许可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期限也是被告知后5日内
举行听证期限
行政处罚中,没有规定举行听证的期限;而在行政许可中,应当在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后的决定【相同】
都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罚/许可决定
特别程序
包括特许程序、认可程序、核准程序、登记程序
特许程序
对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决定是否予以特许
认可程序
对于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应当通过考试、考核方式决定是否予以认可
核准程序
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应当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核准。如药品批准文号(国家药品监督局)、车辆管理所对车辆的定期检测
登记程序
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应当通过登记程序作出
程序手段包括:招投标或拍卖;国家考试;实地检测、检验、检疫、登记等
监督检查
内容
1.对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2.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法律后果
1.中止许可
未严格遵循法律要求,达到要求可以恢复
2.变更许可
申请变更
依法变更
3.宣告许可无效
eg.期限到了,过期失效
4.撤销和注销许可
撤销:法律行为
可以撤销的情形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并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当事人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不予撤销的情形
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注销:行政机关内部的事实行为,一种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回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撤回或者变更行政许可:(1)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2)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撤回(变更)对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行政强制
导论
立法背景和意义
解决“乱、滥、散、软”问题
亮点
实现“四化”
行政强制措施设定的法治化
行政强制权行使的人性化
禁止性和保护性规则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限定化和程序化
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相对人的身体或财产予以强行处置的行政行为
主体
(少数)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
对象
违反法定义务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相对人
目的
确保行政实效和维护公共利益
性质
侵害性行政行为
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及证据保全
概念种类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
义务人不履行行政法义务
方式
代履行
别人代其履行
执行罚
迫使其履行
直接行政强制执行
直接执行其人身或财产
程序
一般程序
代执行程序
执行罚程序
基本原则
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
设定权
实施权
范围和条件法定
设定
实施
程序法定
设定
实施
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是对立法和实施的全面要求
非行政强制手段能实现行政目的时,不得启动强制手段
采取行政强制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
在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手段
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行政强制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教育的功能,促进相对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
禁止谋利原则
行政强制权是公权力,只能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存在和运用
权利救济原则
相对人享有充分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
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依法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特征
实施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
目的是应对紧急状态及实现证据保全
暂时性限制和控制行为
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实施
种类
根据目的
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强行留置)
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强行驱散)
保障性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根据对象
对人身/财产/行为的强制措施
根据时间状态
一般/即时强制措施
法定分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
设定
法律
享有完整的设定权
行政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可以设定
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强制措施
地方法规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可以设定
只能是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或者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
程序
一般程序规则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17条)
(2)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3)行政强制措施严格遵守第18条的十个步骤。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4)紧急情况时,可以先实施,后补办手续。(19条)
(5)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有特殊规定。(第20条)
特别程序规则
查封&扣押
实施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生活必需用品
不得重复查封
特别注意法律文书和期限
对于查、扣的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如有损毁,应当赔偿
冻结存款、汇款
(1)实施冻结存款、汇款措施,应当审慎,要遵守金融法规和金融行业习惯,要注意保密。
(2)只能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3)坚持适当原则,冻结数额与涉案金额要相当,也不能重复冻结。
(4)特别注意法定冻结存款、汇款期限(第32条)和法律文书(第31条)。
限制人身自由
当场告知或立即通知家属
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返回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其他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相对人,以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特征
前提
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目的
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主体
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性质
属于特殊的行政行为
没有变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与其说是目的性行为,不如说是手段性行为
分类
根据执行主体
司法机关实施的/行政机关自行实施的强制执行
根据执行标的
对财产/人身/行为的强制执行
根据执行方式和强度
间接强制执行(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
间接强制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通过间接的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包括
代履行
概念
又称为代执行,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其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特点
前提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所设定的义务
主体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后者居多
对象
可由他人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执行结束,由执行机关向义务人征收代执行费用
程序
一般为告诫、代执行和征收费用三个阶段
执行罚
又称强制金,是指当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对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
一般适用于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在我国税务、海关、环保、审计等部门广泛适用;滞纳金是一种典型的执行罚形式
特点
一般适用于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场合
标准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
数额按日计算,直至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直接强制执行
当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针对其人身、财产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以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包括:强制服役、强制传唤、强制抵缴、强制扣缴、强制拍卖(变卖)、强制拆除、强制划拨、强制收购等
都有先行的行政决定等,一般都会先反复通知让你自己履行
注: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法定类型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
设定
只能由法律设定
程序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一般程序
催告
含义
指当事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后不自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督促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承担被强制执行后果的一种程序
要求
强制执行决定的前置程序
书面形式
通知书应当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发出
通知书内容应当充分,当事人根据催告通知书所载内容,可以清晰地知道自己自觉履行义务的期限和准确的预测因不履行义务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内容
履行义务的期限
合理期限
预留当事人正常履行义务的时间
预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时间
履行义务的方式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注意
经催告,当事人履行的,不再实施强制执行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作出强制性决定
在催告期间,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务迹象的,可以立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听取陈述和申辩
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并实施强制执行
中止执行与终结执行
执行中止
出现了法定情形而暂停执行,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
执行终止
执行程序不可能或者没有办法执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执行回转与执行和解
执行回转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或退退还的,依法给予赔偿
执行和解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滞纳金;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特别程序
代履行程序
代履行有严格的程序,且不能用暴力、胁迫和威胁的方法实施(第51条)。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紧急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代履行,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金融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一,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或滞纳金,但不能超过原处罚数额。
第二,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行政机关先行查封、扣押的物品可以拍卖充抵罚款(第46条)。
第四,划拨存款、汇款要审慎,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才能实施,要遵守金融法规。
第五,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拍卖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物。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
材料齐全,符合期限
一般是向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但如果执行对象是不动产,则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审查
书面审查,不开庭
裁定
一般7日内作出
实施强制执行
一般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特殊情形的处理
主要是事实和法律依据方面和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受损害方面情形出现,法院裁定不执行,需要按照特殊程序办理(58条)
紧急情况时的立即执行申请(59条):需要经过法院院长批准
救济
因为“基础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只能针对“执行行为”申请法律救济,法律救济机关也只能审查后者
两种情况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若造成损害,行政机关必须承担责任,受害人有权对其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若法院违法实施强制执行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向法院申诉或者请求司法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区分标准
事先是否存在行政决定
是否期待当事人自我履行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收
概念与特征
概念
【广义】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取得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所有权的单方行政行为
特征
1.单方行政行为。
2.基于公共利益目的。
3.是对相对人财产权的强制取得。
4.以公平补偿或服务作为对价。
表现出来是无偿的
5.征收法定。
种类
行政征税
概念
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法的规定,强制并无偿地向纳税人收取税款的行政行为
正当性根据
(1)18世纪的交换说
交税——提供保护
(2)19世纪国家有机体说
国家和国民是一个整体
(3)20世纪经济调节说
税收——调控杠杆
特征
强制性
法定性
公益性
无偿性
救济
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收费
概念
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收取一定费用的行政行为
辨析
vs行政征税
1.看征收主体是谁。税通常由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收取;费通常由其他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取。
2.看是否具有无偿性。国家收费遵循有偿原则,而国家收税遵循无偿原则。有偿收取的是费,无偿课征的是税。这是两者在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3.看是否专款专用。税款一般是由国家通过预算统一支出,用于社会公共需要,除极少数情况外,一般不实行专款专用;而收费多用于满足收费单位本身业务支出的需要,专款专用。
vs公益征收
公益征收即为狭义的行政征收(宪法上规定的)
vs政府性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政府性基金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旅游发展基金等项目
多元目的
(一)弥补财政收入不足(×)
(二)准公共产品应由政府定价
(三)负外部效应矫正
(四)行政特别支出应有特别补偿
(五)国有资源有偿使用
类型
(一)成本性收费
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为特定相对人提供某种特定服务时,而对特定受益者收取的费用,包括手续费、证照费、养护费等。
(二)效率性收费
行政主体为了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对特定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者,按照一定标准所征收的费用,包括拥挤性公共设施使用费、资源费及损害赔偿费。
(一)行政管理类收费。行政管理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向被管理对象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签证费以及各种证照收费。
(二)资源补偿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指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等资源类收费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排污费、水土流失防费、林地补偿费、社会抚养费等补偿和治理类收费。
(三)鉴定类收费。鉴定类收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鉴定、检定、认证、检疫等活动而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
(四)考试类收费。考试类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文件规定组织的考试,或实施经人事部批准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职业资格考试而收取的费用。
(五)培训类收费。培训类收费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活动而收取的费用。
(六)其他类收费。其他类收费指上述五类收费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证照类收费
2.审批类收费
包括注册费、登记费、手续费、审验费、审查费、签证费等。
3.资源类收费
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资源费、矿山资源费、土地资源费、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闲置费和特许权等无形资产使用费。
4.补偿和治理类收费
包括排污费、占道费、挖掘费、人防异地建设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水地流失防治费、公路路产补偿费、绿化费、社会抚养费等;
5.鉴定类收费
包括检验费、检测费、鉴定费、检定费、认证费、检疫费等;
6.管理费
7.公办学历教育收费
包括学杂费、住宿费、考试费、培训费等
管理机制
(一)目录管理
所谓目录管理,即将行政收费的项目列入一个向社会公开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行政机关不得收取费用,企业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
(二)许可管理
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实施行政收费必须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
(三)收支分离
收支分离,即通过行政相对人直接将费用缴纳到指定的银行帐号,上缴国库,行政机关执法所需要的经费纳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从而切断行政收费与行政执法经费之间的关联性,消除行政机关为了获得更多执法经费而滥施行政收费的可能性。
救济
复议、行政诉讼
公益征收(狭义的行政征收)
概念
行政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经事先公平补偿而取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的行政行为
特征
强制性
法定性
公益性
无偿性
理论依据
特别牺牲说
公民因公共利益而作出特别牺牲,有权获得国家补偿
对财产的征收和限制超过一般公民可以容忍的限度时,对于特定公民而言, 就是一种特别牺牲,一种额外负担,就会产生补偿问题
公平负担说
公益活动所需的成本和费用也应有由全体社会成员平均分担,而不能由特定公民个人承担
既得权说
人民既得权属于合法取得,自然应予以绝对保障;纵然因为公益或公务之必须,使其蒙受损害,也应基于公平原则予以补偿
行政征用
概念
行政主体为了排除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依据法律规定暂时剥夺相对人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或者取得劳务,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
主要适用于国防、公共安全和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它是政府应对紧急情况的一项紧急权力。它与剥夺财产所有权的行政征收制度存在着重要差别。
特征
紧急性
强制性
法定性
公益性
事后补偿性
具体制度
国防征用
戒严征用
救灾、防疫征用
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征用
vs公益征用
都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侵害行为,目的上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手段上都以强制方式作为担保,结果上都需要对受害者给予补偿
(一)适用对象不同
(二)适用条件不同
(三)法律效果不同
(四)适用程序不同
(五)补偿标准不同
征收
公平补偿【但征收仍具有无偿性的特征】
征用
适当补偿(不一定能完全覆盖损失)
思考
如何平衡国家征收、征用权与私人财产权的冲突?
(一)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明显且重大
(二)建立正当程序制度
不能克减全部程序,需有所保留
(三)比例原则作为评价标准
(四)合理补偿或充分补偿
行政给付
涵义与类型
广义行政给付
通过提供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财政资助等手段,积极提高和增进国民福利的行政行为
狭义行政给付
行政主体在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存在显著生活困境(如失业、低经济收入、天灾人祸)的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政行为【小范围的扶危救困】
类型【广义】
1)供给行政:如水、电、煤气等供给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场所提供;交通、邮电、通讯事业等。
(2)社会保障行政:社会保险或公共救助事业等。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自然灾害救助等。
(3)资助行政:如政府融资担保、债务保证、政策性信贷、粮食生产补贴、就业促进补贴、出口补贴、独生子女补贴、国家助学贷款、就业信息提供等。
基本原则
(一)福利原则
(二)法治原则
(三)国家辅助性原则
(四)平等原则
(五)比例原则
(六)正当程序原则
行为方式
行政决定
行政契约
法律程序
申请→审查(公众参与与听证)→决定→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