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
#课堂笔记整理#,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变动特征,行政法律关系论的作用,类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法权利的含义,行政法权利的判断方法。
编辑于2022-08-09 10:32:56 湖北省第七章 行政法律关系
概述
概念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相互之间在行政法律规范调控之下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归属者;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
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分为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在行政法学上,行政相对人一般是指直接相对人;间接相对人,又称第三人或者利益害关系人
是一个学理概念;在制定法上,行政相对人一般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分类
相对人的团体性
个体相对人
组织相对人
与行政活动的关联性
直接相对人
间接相对人
行政活动的对象是否特定
特定相对人
不特定相对人
法律关系的类型
外部相对人
内部相对人
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是联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媒介
包括
物
智力财富
人身
行为
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职权)和承担的义务(职责)的总称
变动
变动的条件
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指能够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指能够产生法律后果,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战争、天灾、出生、死亡等。
法律行为:指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并体现人的主观意志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产生
1.依法律规定成立
2.依行政行为成立
3.因缔结行政契约成立
4.依事实行为成立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消灭
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需要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具有对等性。
4.行政主体的权力不可自由处分。
5.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复杂多元。
行政法律关系论的作用
现代行政法学的支点——行政行为与行政法律关系
不仅关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关注相对人的权利保护
类型
1.行政内部法律关系与行政外部法律关系
2.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3.原生行政法律关系与派生行政法律关系
4.一般权力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
一般权力关系
指自然人基于公民身份而与国家之间形成的一般性的统治与服从关系;受“法治原则”的支配
特别权力关系
又称“特别服从关系”,是指在局部社会领域,国家对特定相对人行使“广泛的支配权”,而相对人则要承担“概括的服从义务”。特别权力关系不受“法治原则”的支配,因此被称为“无法的空间”或者“法治的漏洞”
特征
(1)双方当事人地位完全不对等。
(2)相对人承担无定量的义务。
(3)行政主体无法律授权亦可制定限制性规则。
(4)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可行使特殊的惩戒权。
(5)双方之间的纷争不适用司法救济程序。
5.双边法律关系与多边法律关系*
双边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双方当事人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其中一方当事人为行政主体
多边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除一方当事人为行政主体外,其他当事人则为利益主张不同或者利益相反的不特定多数人的行政法律关系
类型
互换的利害关系——行政机关在将有限的资源或法律地位分配给私人的场合,在所有争取该资源或利益的私人当中,获得利益的私人与没有获得利益的私人之间,围绕该特定的资源或地位的归属问题,会形成非此即彼的利害关系。(如甲和乙均为政府项目的投标方)
反对的利害关系——不特定多数主体主张的利益,均是请求行政课予某一主体以特定的义务,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如甲和乙因斗殴受到治安处罚)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概览
行政主体的权力义务
行政职权(权力)
行政职责(义务)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行政法权利(公法权利)
行政法义务
行政法权利的含义
人民基于行政法的规定,得以向行政主体请求一定的作为、不作为或容忍,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私人利益(事实利益)
违法利益
合法利益
反射利益(法律消极不保护)
指法律的反射效果,也就是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利益而非个人利益,但是,法律的执行对个人产生了一种有利的附随效果。 对于这种事实上的、反射的利益或效果,法律既不反对也不保护,所以私人不能因为该项利益没有实现或者受到损害,而请求行政主体予以保护或者请求司法救济。
公法权利(法律积极的保护)
行政法权利的意义
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权利的认定时常面临困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义务不能简单推定为相对人的权利;这是因为,行政主体是否履行法定义务,主要基于对公益与执法能力等因素的综合考量,其一般具有相当的裁量自由,故行政相对人并不享有“一般的法律执行请求权”
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就无视私人在行政法上的合法利益;虽然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难以直接推定为私人权利,但通过特定的法解释方法,仍可判明私人人在行政法上的地位和权利
私人是否享有行政法权利,是行政诉讼法上利害关系人的判断准则
行政法权利的判断方法
保护规范理论
又称保护目的理论。即相对人是否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除法律明确规定以外,应通过相关规范的保护目的进行分析论证。
法规强行性
行政法规范设定的行政义务(职责)
私益保护性
除了具有维护公益目的之外,同时亦具有实现私人利益的目的
救济可能性
且这种利益的损害适合通过公法来进行救济(行政复议、诉讼的方式)
以上三者都满足,则相对人依该法规定而享有行政法权利,否则仅为反射利益
该理论强调历史解释、体系解释方法的适用
新保护规范理论
旨在弥补传统保护规范理论的缺陷:
(1)传统理论忽视了宪法基本权对行政法上权利认定的参照价值。
(2)传统理论过度依赖立法者意志,没有考量社会通行的价值观以及社会利益关系现状,使权利理论与社会现实之间形成相互隔绝的局面。
涵义
对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的解释,不应当局限于探求立法者原意,而需要通过将相关法规范与其调整的社会事实相互对照的方法,并参照宪法基本人权款,探索符合公平、正义以及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规范的保护目的,以确定相对人行政法权利的成立与否【是一种应然的考量】
思考方法
第一步:从相关行政法规范的保护目的出发进行判断。
第二步:如果相关行政法规范仅体现公益保护目的,而无法明确判断是否存在保护私益目的时,则可以依据现实的利益关系状况以及宪法的基本人权条款判断是否应该承认权利的存在。—— “基本权的规范内效果”
第三步:如果完全欠缺行政法规范,而行政活动又侵害了特定的基本人权时,则有可能直接以宪法基本权作为请求权予以主张。——“基本权的规范外效果”
公法权利的类型
消极地位的自由权——是指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法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侵害的权利,既包括免受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犯的权利,也包括在受到其它公民或组织侵犯时,请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
积极地位的受益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可以从行政主体的管理活动获得利益的权利,包括基于行政法规定的就业方面的权利、享受社会福利方面的权利、受教育方面的权利以及其它享有利益的权利等。
能动地位的参政权——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利,包括直接参政的权利、知情权、听证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协助权等。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又称“公法义务”,是指行政相对人遵守行政法规定、服从行政权力的作为、不作为或容忍的义务
(一)义务类型
1、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
2、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3、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
(二)义务内容
1、以自然给付为内容的负担,要求对所有成员平等克加义务、实物或金钱,如真实披露信息、清除垃圾、接种疫苗;
2、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负担,如租税、规费、受益费(道路使用)、社会保险费等负担;
3、以行政法上财产限制为内容的负担,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用,容忍公物在私人财产上的“行政法用役”-自来水、天然气管线的铺设。
案例
[再审裁判要旨]—基于保护规范理论
(一)行政诉讼中所谓“利害关系”,应限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包括反射性利益。
(二)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也仅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
(三)所谓公法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所援引的公法规范所要求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该行政行为侵犯的可能性。
(四)只有当事人公法领域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时,该当事人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