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第十章法律关系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从形式意义上讲,法律权利的一般含义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编辑于2022-08-11 00:19:11法治方式广义上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监督等多种法律手段与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多变,各种利益分歧、矛盾冲突相互交织,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有效整合各方利益、化解各种冲突,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从形式意义上讲,法律权利的一般含义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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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方式广义上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与监督等多种法律手段与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思想观念多元、多变,各种利益分歧、矛盾冲突相互交织,只有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有效整合各方利益、化解各种冲突,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因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从形式意义上讲,法律权利的一般含义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法律关系概述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简答题考点】
含义: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 殊社会关系,
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注: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法锁”的观念,直到19世纪,法律关系才作为一个专门的概念而存在。
特征
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注:必须合法)
这一特征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其次,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再次,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 的具体贯彻。
最后,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往往存在 着大量的事实关系,它们没有严格的合法形式,甚至完全违背法律,如未经认可的收养关系、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契约关系、无效或失效的合同关系等。这些事实关系,都不能看作是法律关系
【口诀:前提不同,实现合法】
注:一种违法情况可以是法律事实,但不是法律关系。
注: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事实
2、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和上层建筑现象。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着重要作用。
在法律关系产生或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作用的,
一方面,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否则该法律关系得不到国家的 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不可能建立起来。国家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实现起着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实 现,否则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就只能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和必然性,不能变成现实,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能否认它的客观性。其客观性主要表现 在:任何法律关系都根源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反映一定的经济关系的要求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中都包含着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但它们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 中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可能性的领域,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的领域。
因此,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是抽象的,而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具体的没有具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实际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就不可能有法律关系的存在。
注:在法律规范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一种可能性,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实的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选择题简答题考点】
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中的大部分是普通法律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是社会中根本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既存在于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各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还存在于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注:私企
隶属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注:公务员、国企
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绝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
表现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
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
调整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产生的、发挥法的调整作用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行为模式的内容。
保护性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发挥着法的保护作用,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注: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法律后果的内容,
注:刑事诉讼一定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注:违约不一定违法
注:题中出现某法院认为....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选择)
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选择)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法律性和社会性,
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得任意参加法律关系,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什么人和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这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选择)
在我国,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中国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在我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参加法律关系的范围是有限制的,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选择)
法律关系主体参加法律关系还有资格上的限制,这在法学上被称为权利能力和行为 能力。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取得享有权利 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两种。
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公民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人身权利能力等。
特殊权利能力须以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才能享有,如参加选举的权利能力须以达到法定年龄为条件。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法人依法成立,终于法人被解散或撤销。
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法人成立的目的直接相关,并由有关法律和法人组织的章程加以规定。
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考点提示:行为能力以权利能力为前提,自然人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简答)
法律权利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从形式意义上讲,法律权利的一般含义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能力或资格。
法律义务
法律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作出的限制和约束。包括作为的 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表征法律主体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 基本的范畴。
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务即有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从
本质上看,权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
从行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现为要求权利相对人可以怎样行为,必须怎样行为或不得怎样行为。
(选择简答)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其他性质上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法规所承认和保护的。
权利和法一样受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制约,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广义上的法律权利包含了权力,从字面上讲,职权、权限、权力等词与权利一样。
(背)但是在实际使用中,它们与权利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公民则使用权利一词。
第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第三,权利和权力的自由度不同。权利主体对其享有的某些权利是可以转让或放弃的,职权不能放弃、不可让与。
第四,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的,是间接的。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含义以及与权利客体的区别和联系
【选择题考点,法本法硕关注简答题考点】
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权利客体是权利行使所及的对象,它说明享受权利的主体在哪些方面可以对外在的 客体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这种对象始终与权利本身共存共灭。没有权利,也就没有权利客体。
从单个权利的角度讲,其客体自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关系客体。
然而,一旦权利的行使与特定义务的履行发生联系,此时权利客体不仅是权利所及 的对象,也是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权利客体也就变成了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以及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选择题简答题重点考点】
含义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范围
1、物
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
(4)须具有独立性
2、行为
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
3、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
也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而是精神活动的物化、固定化。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
注:肖像权属于精神产品
4、人身利益
必须注意的是:
第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
第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
第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5、数据信息。
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数据信息,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其中既有人工处理的数据信息,也包括很多自然生成的数据信息。
如工商业情报、国家机密、个人信息等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选择题考点】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抽象的条件,即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前提。
二是具体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存在,也就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况,一旦这种情况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就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
二、法律事实
【选择题简答考点】
2021 年法硕非法学真题:第 51 题简述法律事实的概念与主要分类 (绿色填充部分需要背诵)
法律事实的含义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是规范性事实、客观事实、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 意义的事实。
法律事实的分类
按照法律事实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可以把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这是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分类。
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根据事件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例如人的出生和自然死 亡、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
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权利主体意志为转移。比如: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法律行为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意外事件。
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需要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构成的一个相关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注意:同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注:因此,当事人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的某种法律后果的活动,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行为,而被归入意外事件。
注:能引起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只能是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