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作用和具体作用(一般与逻辑关系):法的一般作用-是对发的各种具体所做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并保证其实现来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的社会关系。
法的具体作用-由于每种历史类型的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它的本质和要达到的最终目的不同,其具体作用也就不同: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
2.整体作用和局部作用(法的系统或各要素的作用范围所做的分类):整体作用: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局部作用:法律体系中的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3.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人们对法律的期待与法律的实际效果):预期效果-立法者立法时设想的作用
实际作用-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4.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作用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途径):直接作用-特定社会关系的定向调整
间接作用-不小心影响到了别的社会关系
交通法规的直接影响:维护交通秩序;间接影响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
5.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法的社会意义):人们对法律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6.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作为手段而实现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1.告知作用 2.指引作用:调整人们的行为 3.评价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行为。5.教育作用 6.强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