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刘安琪商经知
离2022法考只剩下不到一个月啦~因为商经知的内容太多了,怕运行不过来就分了两个部分,该导图在之前做的基础上增加了大量刷题的总结,有需要的uu点击克隆就可以使用啦!
编辑于2022-08-25 03:25:02商经知
合伙企业法
普通合伙企业
人合
概念特征
非法人组织
全体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财产先承担)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设立
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2个以上合伙人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无/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初始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意思自治
签名、盖章:生效 (意思自治,不以登记为要件)
合伙人缴付的出资
三无:无数额、无形式、无期限
可以都以劳务出资
公司股东股权:不得以劳务、信用作价出资
名称&生产经营场所
名称:应注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企业名称:可使用投资人姓名做字号
可以使用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财产
范围
所有权
使用权
合伙人按份共有
管理&使用
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
退伙可以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份额的转让
相当于有限公司的股权
财产份额代表合伙人的身份
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极强人合性)
同等条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对此可作出不同规定)
份额出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无需协议记载,无需登记生效
未经同意擅自出质:无效
给第三人(善意)造成损失: 行为人赔偿责任
有限公司股权出质: 书面合同+工商登记生效
离婚财产份额分割
夫妻协商一致+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配偶获得合伙地位
不同意:同等条件优先受让,可分割
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同意退伙/退还:可以对退还财产分割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不优先受让、也不同意退伙:视为全体同意转让
合伙人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将份额转让的,应为被执行人办理退伙或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而非推定同意转让。其他合伙人为了避免其合伙人的份额被强制执行,可协商代合伙人清偿债权人的欠款
事务执行、表决规则
执行规则
执行方式:自治
全体共同执行/各自分别单独执行/委托一个合伙人执行
执行人性质
代表合伙组织
执行中的权利
代表权
指定对外代表: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
若其他人执行:外部有效、内部违法 外部有权,内部无权 单独说有效/无效、有权/无权都不妥当
约定多人共同执行的:不能单独执行
监督权
非执行合伙人有
查阅权
合伙人都有
查阅账簿
撤销权
违反协议:其他合伙人有权撤销
但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内部的文件,不能对抗善意(不知情的)相对人
异议权
仅执行人有
针对分别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人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暂停后,全体合伙人开会就此事项作出决议,如果认定执行该事项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未尽到忠诚勤勉义务,合伙企业可对该合伙人主张赔偿责任,否则异议流程终结。
执行禁/限行为
禁:同类竞争
限:自我交易
允许: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人一致同意
无单独决定聘请经营管理人员的权利:越权聘任的情形被经其他合伙人知情后,未表态的,视为对此聘任结果的追认,故聘任此时生效。
更换大厨和服务员、借款等属于正常经营范围,经营管理人在职权范围内可决策,可以企业的名义借款。但抵押店面作为“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经营管理人员无权自行决策。
决议规则
一般事项:过半同意
重大事项:一致同意
改名改地改范围(如增资投资一个不在经营范围内的项目) 卖房卖地卖专利 两处分(不动产/无形资产) 两他人(聘他人经营/为他人担保)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
利润分配:协议→协商→实缴→评分
亏损分担:禁部分人分享/承担全部利润
与第三人关系
与善意第三人
内部违法,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内外有别同民法
可对抗恶意第三人
与债务人
1合伙企业先以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超过各自分担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禁止抵消,禁止代位
可用收益清偿债务、财产可被法院强执(优先购买)
入伙
程序
一致同意+书面协议
后果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入伙行为表明他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债务状况予以认可
退伙
声明退伙
单方退伙
通知退伙
未约定合伙期限:提前30天通知走人,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死亡、丧失能力、破产、丧失资格、全部份额被强执
人死财空
无/限制行为能力
不当然导致退伙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
不同意:退伙
死亡/宣告死亡
合法继承权+协议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继承日获得合伙人资格
不能一致同意: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普通合伙人的份额有极强的人合性,所以涉及对外转让、质押、继承等问题,一般均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保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而有限合伙人的份额更多体现为资合性。所以份额转让、质押、继承等问题一般都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也不保护优先购买权,但是在法院强制执行时,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其他(有限)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在该合伙企业中的份额×
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或转或退
全体一致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不能一致同意:财产份额退还继承人
当然退伙生效时: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
除名退伙
情形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故意/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时有不正当行为 4协议约定事由
除名退伙生效日:接到除名通知日
当退:死疯残 除名:过错
约定合伙期限:法定理由出现可退
退伙的生效日
合伙人达成退伙协议的日期
非办理退伙登记的日期
后果
结算
按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状况结算 可退货币,可退实物
损失退赔责任:相应扣减
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律所、会计所
概念
专业知识、专业技能
企业债务分担原则
债务承担特殊规则
合伙企业债务:先以企业财产承担
不足清偿的
规则1
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债务的: 应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连带
技术壁垒 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
规则2
非故意/过失造成债务
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完全等同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概念
组成: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2~50人)
至少1+1
设立
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 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
不能以劳务出资 (与普通唯一区别)
∵资合,劳务不能变现、不能强执
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
意思自治
签名、盖章:生效 (意思自治,不以登记为要件)
事务执行
一般规则
只有普通合伙人:能对外执行事务
例外
有限合伙人:不视为执行事务的行为
参与决定入伙退伙 提出建议 获取会计报告 涉及自身利益→查阅会计账簿 督促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注意:涉及自身利益的才能查阅。单纯说“公司入伙后,有权查阅雀凰投资的财务会计账簿”×
利润亏损分担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只出钱,不重要
特殊权利
自我交易
自由,约定除外
普通合伙人禁止,约定除外
同业竞争
自由,约定除外
普通合伙人:绝对禁止
财产份额外部转让
提前30天通知 无优先购买权
普合:一致同意,约定除外 优先购买
没有通知也不影响其生效
财产份额出质
自由,约定除外
普合:必须一致同意,不能善意取得
当有限合伙人的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
表见普通合伙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只是财务投资者,对其知情权有相应的限制,只能查阅与自身利益有关的财务账簿,但不能复制,≈有限公司股东,∴根据重整计划,有限合伙人被注销,全部资产及权利义务关系归管理人承接,管理人也不能复制合伙企业财务帐簿
有限↔普通:转化
一致同意,约定除外
转化:登记对抗主义
情形
有限→普通
对有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有限
对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强制性:不得决议变更
普通疯→有限
普合人为无/限制民事能力: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化
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继承人疯→有限合
全体一致同意:转化
未能一致同意:财产份额退还
解散/转普通合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应当解散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因为非法人,可以转换
法人/非法人之间转换 必须先死再生,不能直接
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人入伙前/退伙后债务清偿
新入伙:对入伙前债务,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
退伙后:以退伙时取出的财产为限承担
普通合伙人入/退:均无限连带责任
当然退伙:死/吊销/丧失必备资格/财产份额被强执
与普通的唯一区别: 丧失能力:不能要求退伙
死亡:直接继承
丧失偿债能力:不得退伙
有限合伙人个人债务清偿
同普合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解散事由
清算规则
注销后债务承担
原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法
概念
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具体制度
投资人
中方不包括个人
准入
国民待遇原则+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注册资本
中/外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外国投资比例不低于25%
审批/备案
涉及特别管理措施,适用审批 不涉及,适用备案管理
管理机构
董事会决定一切重要问题
中/外一方担任董事长,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
共同规定
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适用新法的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法 半道题,不一定考,可放弃
概念特征
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无限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相互转换
具体制度
设立
不得使用有限、公司字样
于第三人关系
无限责任
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依法依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5年后消灭
事务管理
书面合同委托聘用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禁止
非法行为
擅自行为
公司法
概述
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股东以认缴(可能分期)出资额承担责任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有限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1人格混同,2空壳经营
公司分类
立法分类
有限公司
封闭性,人资两合
股份公司
开放性,资合公司
只看钱不认人
学理分类
分公司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没有独立财产
领营业执照,有独立的缔约能力,时独立诉讼主体
在总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授权负责人全权负责的,负责人可以分公司名义订立合同,因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
母公司控股51%以上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
基本制度
方式
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
程序简便:全体股东出资
股份公司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复杂严格: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35%
公司名称 不是商标
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不得使用:数字、字母
商标可以(58同城)
设立登记
发起人
在设立过程中:尚未成立,无法人资格,属于合伙性质
应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公司责任区分
为设立法人(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后果由法人无条件承受
以设立公司的名义,为发起人自己的利益(有证据证明) →公司不承担责任 (相对人善意除外,公司承担后内部追责)
未成立:全体设立人承受法律后果(连带清偿责任) 包括履行职责造成的侵权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
第三人有权选择:该发起人/公司
规则
以设立公司的名义,为发起人自己的利益(有证据证明)
公司不承担责任(相对人善意除外)
公司章程
章程成立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登记:生效
变更
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生效
应向工商局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意味着担保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效力
约束:公司,股东,董监高
不约束:外部,劳动者,债权人
公司资本
营业执照、章程、商事登记中载明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可以是1元
可以约定验资: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
按认缴
实缴可能为0
股份公司采用募集方式:按实收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公司增资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各股东对于新股的认购比例,由全体股东共同约定,如果没约定的,按原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与原认缴出资比例没有必然联系
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按照与公司的约定缴纳,无需一次性缴足
增加/减少
需经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有约定按约定
决议仅涉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不包括增资后股权在股东之间的分配。
股份公司:按出席会议股东所持2/3
增加:应在决定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减少:应当公告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应当作对应修改,且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变更时才生效
增加注册资本
新增部分可认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且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资料
决议程序
(1)有限公司需经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优先认购权
1)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原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当投资者以增加注册资本方式入股有限公司时,应取得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的声明。
(2)股份公司股东无该项权利。
增资的其他表述
(1)股份公司以增发股份方式收购其他公司股份/资产;
(2)投资者出资入股公司。
投资者增资的处理
(1)投资者出资全部计入注册资本(平价入股):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某投资者出资200万元向A公司投资,增资后A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该投资者持有公司2/3的股权。
(2)投资者出资一部分计入注册资本(溢价入股):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某投资者出资200万元向A公司投资,增资后A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00万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该投资者持有公司50%股权。
2.有限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股本。
(1)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①实缴出资比例的范围内,支持股东提出的优先认购权:
②部分股东放弃优先认购权,释放出的份额,其他股东无权再次主张优先认购。即股东对超出自身比例范围的新增股本要求优先认购,不能支持。
(2)不同比增资(定向增资)的其他方案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减少注册资本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决议程序
减少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
(2)股份公司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有限公司需经股东会决议,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不同比减资(定向减资)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债权人保护制度
(1)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且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资料
股东
概念
向公司出资:自然人、法人、组织、国家
不要求行为能力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股东资格法定证明文件)
只记载股东基本情况,无需记载公司情况
公司内部以股东名册为准,外部以工商登记为准
股权转让时,受让人与公司建立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件应该是股东名册及相关文件的变更,变更完成前不能向公司主张分红,但可根据和转让人的约定向转让人追讨相关权益。
工商行政登记:股东名称,不是股东名册,非必须 程序性意义,不影响股东资格,对抗第三人
股东资格诉讼:公司为被告
一股二卖
转让后,变更登记前,又卖
按照善意取得处理
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受让股东也有过错的:适当减轻原股东责任
股东资格的继承规则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无障碍。
1.公司章程约定继承条件、继承限制、可继承、不可继承等内容均有效;
2.公司章程可约定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3.如果章程无约定,则无障碍继承,其他股东也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来阻挠继承。
名义股东VS实际股东 代持股:出钱隐名
内部
投资权益属于:出资的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不能向公司直接行权
名义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有权处分
外部 (商事外观主义)
与公司
(全隐)实际出资人经其他股东50%以上同意:可变更为名副其实
(半隐)过半数股东知道且未提出异议即可,如参加股东会并签字
与善意第三人
参照善意取得:名义股东转让有效,定性为有权处分
实际股东可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与债权人
出资不到位: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可向实际股东追偿
冒名股东
被冒名人不知情
冒名登记人承担责任,冒名登记人股权出资不足,债权人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有权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被冒名人:无权利也无义务,起诉以公司为被告
股东权利
特征
一种社员权:资格或权限
内容
财产权(自益权)
管理参与权(共益权)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另有约定除外
股东权利的内容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收益分配权
分配依据
①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②股份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认缴比例),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诉讼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为第三人
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决议(关键证据)
交了就支持
不交驳回诉讼请求
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强制分红制度)
具体的分红权可转让
利润分配时间
决议载明时间→章程规定→1年
若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85条、《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有限公司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1)有限公司(实缴比例认缴出资,约定除外;出了不变,不出就被稀释;在实缴比例比外人优先)
(2)股份公司
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知情权
基本规定
原则上无股权、不具备股东身份则不享有对公司的知情权,只有在原股东在持股期间权益受到侵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才例外地可以查阅公司相关资料(但要受到限制,以维护权益为限)。股东转让股权后不具有股权,除维护自己的利益外,无权查阅转让前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有限公司
①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无其他前置程序)
a.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b.若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并于15日内说明理由
不正当目的
a.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b.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c.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d.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c.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变相剥夺/限制的--无效
股份公司
①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②股份公司股东无查账权
诉讼
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不得实质剥夺股东知情权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介机构可辅
①股东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
②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
③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谁泄密谁赔钱
材料未保存的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股东知情权所涉及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股东义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位诉讼/派生诉讼/间接诉讼
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
具体规则:公司受到不法侵害却怠于起诉 包括来自董事/高管、他人的侵害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
连续180日以上/持有1%以上股份
可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向法院起诉+怠于追究→ 30天未起诉/情况紧急:股东可自己起诉
注意:起诉时有股东资格即可,不要求侵害行为发生时有股东资格,侵害行为发生后获得股东资格的也可以起诉
步骤
【前置程序】股东向公司请求
交叉请求规则
董事/高管:害公司
向监事请求
监事:害公司
向董事请求
接受
公司为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侵权人
拒绝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无独三
其他股东申请:列为共同原告
监事会/董事会不置可否也不可将其作为共同被告
胜诉:利益归公司,公司支付诉讼合理费用
败诉风险归原告
和解的,法院需确认是否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需要董事会/股东会确认,章程没有规定一般是股东会

只有董事、高管的行为直接损害了其他股东的个人利益,才会引发股东的直接诉讼
“无心公司事务”并不能认定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公司造成损失,最多算作不作为,未尽到对公司勤勉的义务。
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不能当董监高
小孩、疯子、贪污犯 无能经理+老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
注意:可以当股东
2.犯罪
因钱获刑
因罪夺权
5年不可以
4.违法被关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3.破产清算
破产理事长
3年不可以
5.较大负债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高管禁止行为
3用公司财产为外人担保
外部合同有效,内部赔偿
4自我交易
擅自与本公司定立合同/交易
5擅自经营同类业务
为自己/为他人
股东可以
上述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4.董事、高管的禁止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而非由行政机关予以罚没
(2)公款私存: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规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自我交易禁止(相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竞业禁止(相对):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监高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给公司造成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拒绝/怠于起诉:引发股东代表起诉
基于“上级选下级,上级聘下级;谁选谁换,谁聘谁解”的人事任免规则,总经理的上级应该是董事会,所以应该由董事会对xx进行聘任、解聘及决定其报酬。
财物&会计制度
财物会计报告制度
内容
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利润表)、3财务状况变动表、4财物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
会计年终: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具体内容
查阅、复制
章程、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
仅查阅,不能复制
(包含原始发票)会计账簿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不正当目的:公司可拒绝
公司不得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程序障碍等方式作出实质的剥夺
律师不可代替股东行使查账权,但可以辅助进行
股东知情权诉讼
原告需具有:股东资格
不正当目的认定
1为自己/他人经营竞争关系业务
2向他人泄密
公司章程剥夺知情权-无效
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
仅查阅权:财务会计报告(已披露材料)
公司收益分配制度
收益分配顺序
纳税&弥补亏损(还债)
提取法定公积金
不可能将该年税后盈利全部分配给股东
支付股利
股东利润分配
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有限公司
约定优先,实缴补充
股份公司
约定优先,实持补充
约定说按认缴比例进行分配的,则不论是否实缴
利润分配请求权(分红权)案件
公司被告
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共同原告
原告股东提交:股东会有效决议
法院按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分配利润
未提交:具体分配方案,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益,公司无直接的损害行为时,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提取:税后利润10%(先纳税&弥补亏损)
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非税后利润的50%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
三大用途:弥补亏损、扩大生产规模、转增注册资本
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法定&任意公积金用途
仅限:补亏、扩产、增资
不能用于分红、作为股份收购的资金
应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当年的不用
资本公积金
发行股份溢价款
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非经营取得)
例题:紫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游戏开发的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已发行股份总额为1000万股。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佳,至2015年底公司账面亏损3000万元。2016年初,公司开发出一款游戏,备受玩家追捧,市场异常火爆,年底即扭亏为盈,税后利润达7000万元。 2016年底,为回馈股东多年的付出,紫霞公司决定分配利润。此时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余额仅为5万元。就此次利润分配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7000-3000=4000,4000*10%=400w(法定公积金应提取的数额,其上限注册资本5000*50%=2500w),股东可分配利润的上限=4000-400+5-=3605w
债权
从来不考
变更、合并、分立
变更
重要的变更登记
变更章程(注册资本) 资本增加/减少 公司类型变更 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形式667:股东会2/3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非所有股东人数2/3
合并
种类
吸收合并
A(变更)+B(注销)=A
新设合并
A(注销)+B(注销)=C(设立登记)
程序
1需经股东会2/3通过
不能由董事会通过
3决议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4债权人收到通知30日内(未收到,公告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提供担保
无权对公司的合并行为直接提出异议
分立无此要求
不清偿、不担保不影响合并
债权/债务:新公司继承
分立
种类
新设/解散分立
A(注销)=B+C
不能直接变更,应注销A
派生分立
A(变更)=A+B
程序
10日通知,30日公告:同合并
合并/分立唯一区别:债权人无要求清偿保护程序 因为:分立后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债权人保护制度)
分立前达成协议除外
合并分立中有结算,但不需要进行清算
解散&清算
公司解散
一般解散
2/3、合并分立
强制解散
责令、吊销
司法判决解散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原告:10%以上的股东请求法院
被告:公司
需具备四个条件:
一是请求解散公司的股东必须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达到百分之十以上;
二是公司必须陷入僵局,即客观上存在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情形。
三是公司僵局的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四是公司僵局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不要遗漏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1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
2年不开花
2股东表决无法达到规定比例,持续2年以上
2年不结果
3董事长期冲突,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吵成一锅粥
即使未处于亏损状况 也可构成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不构成请求法院 解散公司的理由
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收到损害
亏损,财产不足还债
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
同时请求清算:不予受理
申请保全:不影响正常经营,可以予以保全
判决的效力
范围不仅仅涉及被告,对原告、被告以及其他股东等利害关系相关主体均有约束力。
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需依法定程序处理。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公司清算
清算组组成
成立时间
自行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
清算组的组成
①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指定清算
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的情形
1逾期:解散>15日未组成 2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 3违法清算侵犯股东权益
债权人不申请 股东才可申请
清算组的组成
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上述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清算组职权
制定清算方案
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法院(指定)确认
清算组成立: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
债权人收到通知30日内(未收到,公告起45日内),申报债权
过期可补充申报
清算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债→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禁止:申报期间禁个别清偿--管理人可申请撤销(有例外,如维系基本生产需要、支付劳动报酬或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不可撤销,更不能直接要求返还),禁新经营活动,禁违法分配(不按顺序)
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未成立清算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
清算方案经法院确认后才可以执行,而非简单的备案
公司的清算
清算是公司已经出现解散事由,了结其全部债权债务、业务,终结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导致的解散,以及因破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中的诉讼
1.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2.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清算向破产转换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1.未成立清算组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
基本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①因怠于履行义务, 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③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一般不包括小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90%
概念特征
人资两合性
人合兼资合
①股东50人以下;②优先购买权;③优先认购权
设立
设立条件
人数、出资额、章程、名称、组织机构、住所
股东出资方式、程序
货币出资
无金额限制:1元可以
无来源限制:违法所得货币-拍卖/变卖
注意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股东以赃物出资的,司法机关可以予以追回
张某认缴40万出资,向林某的账户汇款了400万,林某以公司的名义向张某出具了股款收据。后林某将400万全部投入公司的项目运营。应认定该400万为张某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而非张某与林某个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公司没有进行增资的法定程序,可以分解为40万和360万两部分,其中40万为张某向公司履行的实缴出资,张某完全履行了出资义务,另外360万算作张某对公司的借款,而无论出资还是借款,此400万货币均应认定为公司的资产
实物出资
包括房产
要求所有权:使用权不行
应评估作价:实估,不得高估/低估
无权处分:按公司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本人担任重要职务/是创始人的,推定公司知道,不能适用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房产进行出资的,办理登记手续并交付后,实际有权处分人有权主张自交付时起享有股东权利。
不动产:交付、过户分离
交付未过户
瑕疵可补正,实际交付时获得股权
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乙的实缴出资并未完成,所以以分红为核心的相应股东权利被冻结
过户未交付
实际交付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土地使用权出资
必须是以出让方式获得的,未设负担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出资(瑕疵可补正) 法院应责令合理期间:变更手续/解除负担 逾期未解除:视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
条件严格,无任何瑕疵: 1合法+2无瑕疵/负担+3转让手续全+4已评估价值
出资禁止
劳务、信用、设定担保的财产
房屋使用权
股东出资瑕疵
出资违约(拖欠部分认缴出资)
对其他发起人/按期缴纳的股东
违约责任
对公司责任
补足+连带
连带:转让后,受让人应知瑕疵,不足后向出让人追偿
对债权人
未出资范围内补充赔偿,连带追偿,一次性
对违约出资的股东
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足,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违约出资人的股东资格
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同意为前提
解除股东资格后,相应的股权应处理,或减资或转让。
相应股权处理变更登记前,原股东及相关责任人仍应按照登记对债权人承担出资相应的责任。
出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或保护。
出资不实
针对非货币财产:虚假评估
市场客观因素变化:在所不问(不能认定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能要求出资人补足差额)
责任
出资人: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中介机构:评估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除非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对其他股东
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发起人协议)
仍要对公司补足
对公司责任
该股东补足+其他发起人连带责任
对债权人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前提是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连带责任
同违约
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不因股权的转让而消灭
抽逃出资
认定
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 假利、假债、假合同
垫付出资:我国允许
法律责任
对其他股东
要求补足
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公司
返还+连带
返还出资本息,与协助者连带承担责任
对债权人
清偿债务
债权人不能要求补足出资
“补足”的法律关系是逃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与债权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对抽逃股东
公司有权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股东“新、剩、利”(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答题思路
第一步:锁定抽逃出资行为及行为人。
第二步:判断有无“帮凶”。实践中,“帮凶”的范围既包括协助抽逃的公司股东或董事、高管、实际控制人,也包括公司外部第三人。
第三步:确定责任,抽逃行为人对公司返还本息,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帮凶”连带。
增资时出资瑕疵
新增资本:股东优先按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约定除外:意思自治)
增资时出资瑕疵:法律责任
对公司
补足出资
对债权人
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责任
董事高管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其他股东无连带责任
【股东认缴出资能否被加速到期】
①公司破产,股东不受出资期限保护,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②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③公司进入清算程序
④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注意:其他如通过入股协议加速缴足出资期限的,看是否经当事人同意
对出资瑕疵股东的权限
该股东权限
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购买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按实缴出资比例限制
有限公司
未履行/抽逃全部+经催告+合理期限内未返还
解除股东资格 (除名决议无需2/3)
股东会决议而不是董事会决议
减资程序
其他人缴纳
被开除后,减资/他人认购前: 瑕疵股东仍承担债权人责任 开除只免除内部责任
股份公司
瑕疵部分:发起人可另行募集
瑕疵股东承担公司损失赔偿责任
瑕疵股权转让
受让人知情
连带责任
受让人不知情
受让人不担责
出资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股权关系不是债权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
随便转、自由转、不通知、不优先
对外转让
需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同意(人合性,≥51%)
唯一算人数,过半数的
排除转让人表决权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情况表述为需要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程序
应以书面/能够知悉合理方式:征求同意
章程规定期限:最少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不同意:应当购买,不买视为同意
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同等条件:数量、价格、支付方式、期限等
股权继承:无优先购买权
反悔了不转让:无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以同等条件为前提,甲想要转让“全部”股权,其他股东要求只买“部分”,显然没有达到同等条件,不具备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未征求、欺诈、恶意串通:损害优先购买权
除斥期间:知道30日/变更登记1年内 行使优先购买,不能只主张合同无效
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支持 非股东受让人可追究转让股东民事责任
强制执行股权:有优先购买权(通知20日内)
(1)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2)通知
(3)如果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当首先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章程通知三十天
(5)转让方反悔
①有限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缔约过失
(6)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①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②30日与1年: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同时适用)
③前述规定的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④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离婚股权分割
协商一致+其他股东过半同意
配偶可成为股东
协商一致,过半股东不同意+愿意同等价格购买
分割
过半股东不同意,也不购买
视为同意,配偶成为股东
强制执行程序中股权转让
法院强制执行股东股权
法院应通知全体股东,无需同意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法院通知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
股权对外转让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30日
限只执行履行义务(债务)部分,不得拍卖全部股权
异议股权回购请求权
法定情况: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保障退出自由
反对票≠弃权≠拒绝在决议上起签字
1连续5年盈利+连续5年不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3章程规定解散事由出现,修改章程存续
55和分转,该死不死改章程,反对票/连续5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届满续命改章程+反对票
程序
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协商股权收购
诉权保护
协商不成的,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起诉
股权继承
其他股东不可主张优先购买
当然继承,除非章程有约定
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会≈人大
性质
权力机关,不是常设机构
职权
选举/更换:董事/监事
审批: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管钱、管人、管方向
股东会会议分类、召集程序
首次会议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
定期会议
召开时间:章程规定
程序
1st
董事会召集 1/3以上董事
1董事长主持
2副董事长主持
3董事主持
2nd
监事会召集+主持
3rd
10%以上表决权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没有按照以上程序召集的,决议可撤销
违反法定程序: 决议有瑕疵,可能撤销
临时会议
不定期,提议
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监事会
程序:同定期会议
股东会通知程序
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股东会决议规则
一般事项:章程优先
重大事项:靠钱说话
资本多数决:表决权2/3 按认缴,非人数
重大事项:章程、增减资本、合分散、变更形式
股东会决议 (判断时层层递进)
无效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董事、监事请求确认无效:支持
未成立
4种大瑕疵
1未开会 2未表决 3人不够 4票不够(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
股东、董事、监事请求确认不成立:支持
可撤销
其他小瑕疵
1程序违法,如股东会会议应当前15日通知而未通知小股东(即使占股1%),导致小股东未参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2程序违反章程 3内容违反章程
股东:自决议作出60日内请求撤销,法院可要求担保。在撤销前决议有效。
公司为被告 判决不会影响善意相对人
不影响的轻微瑕疵不可撤
召集方式或表决程序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没有实质影响的,可忽略不计,不认定撤销的适用情形。如召集股东会时虽然应该书面通知而实际是口头通知的,股东参加了会议并进行了表决,应认定为轻微瑕疵,该股东不可就此要求撤销此决议
公司决议效力之诉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股东会的表决规则
1.表决权行使方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本多数决
2.表决程序
(1)一般事项: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2)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会会议作出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7%,34%一票否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
②增加注册资本
③减少注册资本
④公司合并
⑤分立
⑥解散
⑦变更公司形式
3.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排除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也无权“自行决定”
依章程: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章程可规定限额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股人(内部)提供担保:
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排除利害关系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
外人担保:股/董决 内人担保:股东会决
没有授权,担保无效
①一人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因没有其他股东的利益需要保护,所以无需遵照《公司法》第16条的决策程序,该担保有效。②如果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无力清偿其他债务的,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董事会(含经理)
职权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对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制定方案
决定聘任/解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监)及其报酬(高管聘用)
总经理也是经理
经理职权,决定: 1公司具体规章,2聘用/解聘非高管人员
决定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的设置
董事表决权:1人1票
组成
董事会:3~13人
人数较少/规模较小: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董事会
有执行董事意味着就没有董事长,有董事长意味着没有执行董事
职工代表
2个以上国有企业/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
章程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不能当然继承
任期
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
期满未选/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 选出新董事之前,原董事应继续履行职务
经理
董事、高管、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职权
聘用/解聘中层:董事会决定以外的管理人员
董事辞职&解除
股东会对董事有无因解职权,该股东会决议作出时,xx丧失董事身份;
无因解职不能损害董事的合法权益。为平衡双方利益,公司解除董事职务应合理补偿,以保护董事的合法权益,并防止公司无故任意解除董事职务。
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但并不意味着,被动解除的董事有权单方面按照原薪酬标准主张剩余年限的报酬
非职工董事与公司建立起的关系为委托关系,各方均有自由解除委托关系的权利
董事辞职系单方行为,一般情形下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所以股东会是否准许,不影响辞职的实际效力
股东会经有效决议解除XX的董事职务,该决议在无法定无效情形之下,一经作出即生效
超期服役制度:
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2.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3人)。
辞职不能立即发生效力
子主题
3.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4.如果未尽忠诚、勤勉义务或者违法违规执行职务损害公司利益,要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的职权的比较
“人事任命找上级” 注意:董事长/股东会/股东大会不能解聘经理(董事会√) 经理对财务负责人只有提名权,没有聘任权 股东会决定罢免经理×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罢免董事的建议
有限公司组织机构: 监事会
应当包含:股东代表+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
人数较少/规模较小:可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注意:董事、高管不能兼任监事
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董事&经理职务监督
要求纠正损害公司利益行为
提出罢免建议
但不能做出罢免决定
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召集&主持
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监事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无权召开董事会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特征
1名股东
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发起需2人以上)
一人公司再投资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法人无限制)
一子绝孙:该自然人不得再投资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但可以投资一人独资企业(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
一人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没有“其他股东”的利益需要保护,故没有优先购买权的用武之地。(包括对再出资设立的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对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主张优先购买权)
一人公司人格混同
原则
公司承担债务:有限责任
例外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连带责任
出资瑕疵
未出资/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连带+本息责任+一次责任
一人公司的组织机构
1.一人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不设股东会。
2.可以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
不考
股份有限公司 2019唯一修改 不是每年考
资合兼人合
①股东人多②没有优先购买权③没有优先认购权
设立(2~200人)
住所: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设立方式
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实收股份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
资本不足:发起人承担连带补足资本责任
募集设立方式
公开募集
发起人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 制作招股说明书
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向特定对象募集
注册资本:登记实收资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35%
股份募集-法定验资→创立大会 股款缴足后:必须经验资机构(律所)验资出具证明 股款缴足30天内:发起人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应有股份总数过半的发起/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注意:募集设立才需要法定验资
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不需法定验资
创立大会职权:
1审议筹办报告 2通过章程 3选举董事/监事会 3审核设立费用/出资财产作价
发起人制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有权选举董事会成员。
不包括审核验资证明、决定经营方针
股本抽回:原则不得抽回
例外:未按期幕足/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股份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没有首次会议
股东年会
每年1次
董事会→监事会→ 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限公司无90日
临时股东大会
下列情形: 应在2个月内召开
1 董事人数不足法规 / 章程所定2/3时 2 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 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 董事认为必要 5 监事提议召开 6 章程规定情形
由股东自行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情形多了两个条件:一是股东持股时间的要求(连续90日);二是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规则
一股份一表决权 严格按资本,无一人一票
一般:利润分配等
出席的1/2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章程/增减资/合分散/变更形式
出席会议2/3以上通过
有限公司看全体 股份公司按出席
股份公司组织机构: 董事会(含经理)
同有限公司
组成:5~19人
可以有职工代表
国有有限公司:应当有
董事长/副董事长: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通过(法定)
董事会会议规则
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定)
董事对决议承担责任
免除责任:证明在表决时标明异议&记载于会议记录
有限公司:章程定
定期会议
股东会(有限公司)
章程规定
股东大会(股份公司)
一年两次
提前十天通知
议事规则
有限公司
(1)表决时一人一票
(2)除法律规定外,由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
(1)全体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2)表决权:一人一票,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不是出席的过半票
(3)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4)责任承担: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5)免责:经证明①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②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股份公司组织机构: 监事会
同有限公司
股份发行与转让
股份转让限定规定
原则:自由转让
股份公司转让(对外/对内):无需其他股东同意,无优先购买权
有预警公告等制度,但不限制转让
场所限制
证券交易场所
国务院规定
锁定期
发起人
成立1年/上市1年:不得转让
董监高
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上市交易起1年/离职后半年/章程有约定3年内禁止转让:不得转让
公司原则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例外:可购回情形 2019新
上市公司因资本市场需求回购股份还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并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减少注册资本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其他公司合并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区分记忆:有限责任公司表决特殊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股东对股东会决议合并/分立持异议:要求购回
股东大会决议
3股份用于激励员工
5将股份转换为公司债券
6为维护公司价值&股东权益所必需
章程/股东会:授权 经2/3以上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为了效率,非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合计持有/可以回购的估分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10% 应在3年内转让/注销 上市公司特殊要求:信息披露、公开集中的交易方式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没有表决权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预防创设新的回购情形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上市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属于股份公司
设立独立董事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
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任职独立董事
董事会成员应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不要求有法律专业人员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连续3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撤换
独立董事持股限制
持股比例不超过1%且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无相关法律关系的,不影响其担任独立董事
利害关系董事:表决权排除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可举行
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增减持事项
±5%:3日内通知+公告+向证监会报告,且3日后不得进行买卖,∴6日禁止交易
±1%:次日通知+公告,无需报告
5%:<5%→≥5%/≥5%→<5%意味着从小股东变为大股东/大股东变为小股东,股权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化,∴需要临时报告
未依法预警,应被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并不禁止其继续收购或撤销之前的收购行为
归纳总结
少数股东权&比例真题P48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比较
公司法中的重要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