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法律法规
《综合素质》:义务教育的实施: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管理。 发生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重大事件时,相关负责人 应引咎辞职。
编辑于2022-08-25 16:24:24 浙江省第二章:法律法规
《宪法》
国家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强调了社会主义性质。
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政治协商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由民主选举产生
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主导力量。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
1、平等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政治权力和自由
我国满18岁的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包括人身、人格、住宅不受侵犯。
我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社会保障权
7、文化教育权
受教育权
文化权利:
我国公民有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人的权利
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义务
国家机构:
1、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等***均为5️⃣年。
2、关于性质: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
4)国家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
5)国家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
6)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
3、关于工作管理方式:
1)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
2)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
4、关于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 、制定修改基本法律
3 、选举、决定国家机关重要组成人员
4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
2 、制定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补充修改基本法律
4、监督各国家机构的工作
5、决定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6、决定国家内政、外交重大事项
………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
1、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命令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3、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
4、领导和管理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
………
《民法典》
民事权利:
1、人身权
1)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侵权行为: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学校教育设施设备不安全; 学校、教师不作为
2)姓名权和名称权
侵权行为:冒名顶替考试、上学
3)肖像权
4)名誉权和荣誉权
5)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侵权行为:公布学生成绩或排名等
2、财产所有权
3、债权
4、知识产权
《教育法》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教师的相关制度:
1、教师资格制度:
获得教师资格是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
2、教育职员制度:
面向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
3、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面向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作用技术人员
3、关于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体制构成:
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
4、法律责任:
学校或教师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民事制裁
刑事制裁
罚款:
非法招生而获利:处罚违法所得5倍一下罚款。
组织舞弊而获利:处罚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实施:
免试入学,就近入学。 不收学费、杂费。 适龄(满6⃣️周岁)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1)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或休学的批准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2)外出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保障者:当地人民政府
3)军人子女入学的保障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4)防止辍学的督促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进行管理。 发生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重大事件时,相关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学校方面:
1、建立健全各类学校
2、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保证教育公平。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或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3、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机制,保障学生安全。
4、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校长聘任制。
5、不得违法收费、不得推销与变相推销
6、不得开除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教师方面:
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不得区别对待学生
志愿支教的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教师法》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指导评价权
4、获取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义务:
1、遵纪守法义务
2、教育教学义务
3、开展德育教育义务
4、关爱、促进学生发展义务
5、保护学生义务
6、提高政治素养和教学水平义务
教师资格的限制与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记忆法:“弊三撤五罪终身”
法律责任:
对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
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存在任一条)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学校
受理机关: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
教师申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
受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未成年人保护法》
总则:
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要求: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要求:
1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 )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 )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检举、控告和强制报告制度: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新修订的一大亮点
家庭保护
学校保护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3)关爱帮扶未成年人(留守儿童、身心有障碍的、家庭困难的等)
4)保障未成年人休息权(不许补课)
5)禁止商业行为(包括学校和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补课)
6)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7)防止性侵害、性骚扰
社会保护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2)新闻媒体的职责
3)住宿经营者的职责
4)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的职责
5)禁止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包括拐卖、虐待…)
6)烟酒彩票的限制
7)未成年人用工限制(未满18周岁)
8)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
网络保护
防沉迷系统
网络游戏不得在22时~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服务。
网络直播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直播账号。
禁止网暴
政府保护
…
司法保护
…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法律责任:
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予以训诫
对在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喝酒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和罚款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的理念。
不良行为(干预)
严重不良行为(矫治)
犯罪行为(惩处➕帮教)
“专门教育”制度
强调教育功能,注重矫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判定:
学校有错,学校担责任。 学校尽责,仍发生事故,学校不担责任。
学生有错,学生担责任
教师因职务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担责任。 教师非职务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与学校无关,教师个人承担。
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活动组织者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校外人员进入学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校外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