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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编辑于2019-12-08 04:23:43《经济法基础》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概念
古今中外对法的概念界定不一致
1.来源方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
3.保证:国家的强制力
4.保证内容:社会行为规范和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的本质: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三个“是”
①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②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③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水平决定
2.三个“不是”
①不是社会各阶级意志的体现
②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③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三)法的特征
1.国家意志性
①统治阶级的意志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形成法
②法是需要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2.国家强制性
①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与道德规范不同
3.规范性
①概括性:是一种具有行为模式和标准的属性的社会规范
②利益导向性: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分配利益,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次序
4.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①可预测性:预知法律后果
②普遍适用性: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适用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
1.概念:规范、调节人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相当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
2.法律关系要素
①主体
②客体
③内容
(二)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和种类
①概念: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至少有两个
②种类
(1)自然人(公民):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
公民: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2)组织
2.1 法人组织:(营利法人)XX公司、XX企业;(非盈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特别法人)机关、农村XX、基层群众XX
特别法人不需要用是否盈利来衡量
2.2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合伙、专业服务机构
除了非法人组织以外的,都是法人组织
(3)国家
2.主体资格
①权利能力(法律关系的前提):随法人同生共死
具有权利能力的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两者一致,同生同灭
②行为能力:通过行为取得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1.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智力健全;>=16,自力更生
1.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行为
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不能辨认行为
(2)自然人刑事行为能力划分
2.1 完全的:>=16犯罪
2.2 相对的:>=14,情节严重
2.3 从轻或减轻处罚:<=14<18;>=75,故意犯罪;>=75过失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2.4 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犯罪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从轻发落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权利:可以放弃
2.法律义务;不可以选择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因为义务而存在,义务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
2.种类
①物:自然物;人造物;货币及有价证券(一般价值表现物);无/有体物
②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精神产品):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
③人身、人格:人的整体不是客体,部分可以是客体
④行为(结果):未达到一定目的而进行的作为或不作为,是人有意识的行为活动
三、法律事实
(一)概念: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直接原因
不属于法律关系三要素
1
②价值与读书多少无关,关键于精,能在实际中应用
③即便从书中学到的东西,在工作中有一丁点的作用, 也远大于书本的购买价值。
(二)分类
分类标准:是否以主观意志为转移
1.法律事件(不以主观意志转移)
①绝对事件:自然现象、意外事故、生老病死
②相对事件:社会现象、社会革命、战争、政策改变
2.法律行为(以主观意志)
①是否合法
(1)合法行为
(2)违法行为
②表现形式
(1)积极行为/作为:主动去做
两者没有褒贬之分
(2)消极行为/不作为:不不做
③是否通过意思表达
(1)意思表示行为:签合同
(2)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葬物
④主体意思
(1)单方行为:遗嘱、行政命令
(2)多方行为:合同
⑤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1)要式行为:需要特定形式或程序
(2)非要式行为: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
⑥主题实际参与行为状态
(1)自主行为
(2)代理行为
四、法的形式
(一)宪法
1.制定机关: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不能指定宪法
2.效力等级:最高的法律效力,根本大法
(二)法律(XX法)
1.分类
①基本法律
②非基本法律
2.制定与修改机关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对部分修改补充
②非基本法律: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3.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三)行政法规(XX条例、办法、规定)
1.制定机关:国务院
2.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和宪法,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XX地名+条例、办法、规定、决定)
1.制定机关:地方性立法机关及其常务委员会
2.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五)特别行政区的法
1.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和特别行政区
(六)规章(办法、实施细则)
1.效力等级
①部门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②地方政府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
2.制定机关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②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省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七)国际条约
(八)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属于法的形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五、适用法的效力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按照其制定机关判断
(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四)变通规定优先
(五)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1.法律之间:由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由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六)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
1.同一机关制定: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则通过,否则由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定
六、法的分类
(一)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1.根本法:宪法
2.普通法:除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内容
1.实体法:实际内容上规定的
2.程序法:程序方面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1.一般法:一国领域的一般公民、法人、组织和一般事项
2.特别法:一国特定地域、特定主体、特定时期内、特定事项
(四)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1.国际法:主体是国家
2.国内法:主体是该国公民或社会组织
(五)公法和私法
1.公法:保护公共利益
2.私法:保护私人利益
(六)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1.成文法:具有条纹形式
2.不成文法:不具有条文形式
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一)概念
1.法律部门: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体系:由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平等主体之间
3.行政法:不是平等主体之间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调整社会关系最广泛、强制性最严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高频考点
不常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