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
公共基础李梦娇民法: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 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 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依 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编辑于2022-09-08 12:17:44 贵州民法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2020年5月28日,13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篇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自愿原则。
也叫意思自治原则。
核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帝王规则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
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生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从事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有价证券、非物质利益、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注:好意施惠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注:附条件的约定属于附条件民事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也有继承权)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地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预留份)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人<18)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口诀
16到18自己挣钱自己花
16周岁以上包括16周岁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8≤人<18)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8)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效力待定
法定代理人追认(追认权是形成权)
有效
法定代理人不追认
无效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 间下落不明的, 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 起计算。
自战争结束满两年可以宣告失踪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 成年子女、 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 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 没有前款规定的人, 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 管能力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 维护其财产权 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 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 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 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失踪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 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 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 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件, 下落不明满二 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 申请宣告死亡 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战争不属于意外事件
对同一自然人, 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 有的利害 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 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 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 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若期间为违法事件,无效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 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死 亡宣告被撤销的, 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 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 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 养的,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 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 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 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 除应当返还财 产外, 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取得】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 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 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不知情
无重大过失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市场价格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监护
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利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法定监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 者没有监护能力的, 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 外 祖父母
兄、 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未成 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由下列 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 子女
其他近 亲属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 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指定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 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 护人。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 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 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 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 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法 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 不得擅自变更; 擅自变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被 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 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 属于意定监护。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 织的申请, 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 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 于履行监护职责, 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 他人, 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 行为的。
委托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 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人
概述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区分法定代表人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 组织机构、 住所、 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法人成立时产 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口诀:一个承担,三个不承担
法人承担
员工不承担
股东不承担
法定代表人也不承担
主要特征
三独
人格
独立的社会组织
财产
责任
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为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 不向出资人、 设立 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为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 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为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 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 其出资人或者设 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 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 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效力
有效的法律行为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效的从起到终都有效
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国家集体和公共利益的
无效的从起到终都无效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重点)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及标的物的品格、质量、 规格和数量等方面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并造成较大 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 撤销权人为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
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
相同点
表意人一方均有错误认识, 且错误认识导致了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不同点
错误意识产生的原因完全不同,欺诈是由于欺诈方的故意误导, 重大误解是表意人自己的疏忽或经验不足导致
欺诈
欺诈是指因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诱使对方做出错 误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 撤销权人仅限于受欺诈方。
一年内提出
一方以欺诈手段,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 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 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 方; 不如实告知的, 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胁迫
胁迫是指由于一方或第三人以给另一方本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 荣誉、 名誉、 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 迫使后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因胁迫而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 撤销权人仅限于受胁迫方。
【胁迫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 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 年内提出。
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指由于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者由于一方缺乏经验, 致使双方的权利义 务明显违反公平、 等价有偿原则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致 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 撤销
因显失公平而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 撤销权人仅限于受损害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欺诈、显示公平
起算点(除斥期间)
1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
起算点是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
重大误解
起算点(除斥期间)
90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起算点是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
胁迫
起算点(除斥期间)
1年(自胁迫行为终止日起)
起算点是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5年
起点都有效
终点
被撤销→无效
未被撤销→有效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能力的行为。
无权代理。
终点
被追认→有效
未被追认→无效
合同的成立。
要约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 一方称要约人, 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 表示(邀约引诱)。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 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 构成要约
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 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 承诺一经作出, 并送达要约人, 合同即告 成立, 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代理
概述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 以被代理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 直接对 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分类
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仍 然实施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 表示的, 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
概念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仍 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效力
在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代理行为有效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完全等同于有权代理行为的 效果。
由此受到损失的被代理人, 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理行为而遭受的 损失。
民事权利
物权
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特定的物:有价值的物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法律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 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 应当给予公平、 合理的补偿
特征
绝对权/ 对世权
支配权
排他性
排除他人的干涉
口诀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
分类
所有权
相邻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 在行使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 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 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 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 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共有部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权利, 承 担义务;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 经营性用房, 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 的权利一并转让
共有部分管理权。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 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属于业主共有, 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 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 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属于业 主共有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 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 予指导和协助。
担保物权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 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动产或不动产), 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可抵押的
具有交换价值
能变现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但是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
学校、 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 扣押、 监管的财产;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口诀:公鸭争土鸡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提供担保的财产 为抵押财产。
质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流质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 与出质人约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 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权生效时间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 交付的动产为质押 财产。
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 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 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 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
同一动产 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 该动产又被留置的,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对他人 的住宅享有占有、 使用的用益物权,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合同
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住宅的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
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的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转让、 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
居住 权不得转让、 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的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 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 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 承包经营的耕地、 林地、 草地等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权从事种植业、 林业、 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期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 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 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 继续承包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 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 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原则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应当符合节约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 定, 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 满的, 自动续期。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 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 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依 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 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 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宅基地 使用权的取得、 行使和转让, 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的灭失和重新分配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 灭失的, 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 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地役权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 人的不动产, 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地役权期限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 不得 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的转让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 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 地役权一并转让, 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区别
产生依据不同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 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 约定而设立的
提供便利的内容不同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 使, 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 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 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予一定的限制, 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 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 最低标准
是否需要登记不同
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使用不动 产时的法定限制, 因此无需登记。 而地役权是为了提高不动产的使用效益, 超越了 法律的基本规定,要登记, 如果不登记, 第三人无从知晓地权的存在和状况。 因此, 如果不 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是否有偿不同
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 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 有偿的。
债权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 侵权行为、 无 因管理、 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 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 为的权利。
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 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 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 扶贫、 助残等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不适用前款规定。
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 扶贫、 助残等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 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 灭失的, 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受赠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租赁合同
租赁最长期限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 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但是, 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 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 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 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 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 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 金; 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 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承租 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种情形没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承租人自愿放弃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 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都有义务)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均无先为履行义务的,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履行义务, 有先为履行义务 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不能履行其对待义务时, 可以中止自己的履 行, 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履行的法律制度
【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 有确切证据 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 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先履行抗辩权
指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侵权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 时, 行为人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责任, 构成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不能算不当得利)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 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人返还义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 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成本费用,不能要报酬);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 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 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人身权
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分类
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为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 固有权。 其不得放弃, 转让或者继承
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具有法律上的人格, 就享有人格权, 不能因某种事实而丧失, 也不得因某种原因被剥夺。 自然人死亡后, 人格利益依然受民法的保护, 《民法典》 第 994 条规定, 死者的姓名、 肖像、 名誉、 荣誉、 隐私、 遗体等受到侵害的, 其配 偶、 子女、 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 子女且父母已 经死亡的, 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按客体划分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为 客体的人格权。
人格尊严
人身自由
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各种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比 如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等。
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
姓名权自然人专有
名称权法人专有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按人格权的客体性质划分
物质性的人格权
是以体现在人的身体之上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 权, 包括生命权、 健康权和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
是以非物质性的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比如姓名 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隐私权等
其他人格利益。
个人信息等
声音
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产生并专属享有、 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 为维护此种身份关系所必须的权利。
分类
亲属权
亲子权
配偶权
婚姻继承
婚姻法的概述
结婚和离婚。
法定结婚年龄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结婚条件除男女双方达到年龄外,还需满足男女双方自愿、双方均无配偶属于一夫一妻制
禁止结婚的情形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 分娩后一年 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 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 财产,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 奖金、 劳务报酬
生产、 经营、 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规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继承权
公民死亡以后, 依法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遗产的定义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 不得继承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 子女、 父母、 丧偶儿媳/ 女婿
有扶养关系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 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 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特征
一是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二是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 遗嘱继承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遗嘱包括自书遗书、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公证遗嘱、 口头遗嘱、 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签名, 注明年、 月、 日
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书, 并由遗嘱人、 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注明年、 月、 日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 注明年、 月、 日。
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 以及年、 月、 日。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 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 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撤回、 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
遗嘱人可以撤回、 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 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 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赠扶养协议
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指遗赠人和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 遗赠人的 财产在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具有优先执行的效力。
特征
双方、 有偿、 要式法律行为
遗赠人必须是自然人, 一般是孤寡老 人
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受遗赠人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
转继承, 又称为再继承、 连续继承, 是被继承人死亡后, 遗产分割前, 继承人死亡的, 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区别
死亡时间
代
继承人先死
转
被继承人先死
继承主体
代
直系晚辈血亲, 兄弟姐妹的子女
转
配偶、 父母、 子女
适用范围
代
仅法定继承
转
法定、 遗嘱皆可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绝对丧失)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绝对丧失)
遗弃被继承人,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相对丧失)
伪造、 篡改、 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 (相对丧失)
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 变更或者撤回遗嘱, 情 节严重。 (相对丧失)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 确有悔改表现, 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 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 丧失受遗赠权
民事责任
概述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 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 根据民法所承担 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 重作、 更换
继续履行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违约责任。
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 继续履行;
(2) 损害赔偿
(3) 违约金
(4) 定金
只能择其一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 又约定定金的, 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 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债 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 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 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构成
过错责任。
加害行为
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无过错责任。
过错
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 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分类
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 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 不承担侵权责任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遗失、 伪造、 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 悬挂物脱落、 坠落致害过错推 定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 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 有权向 其他责任人追偿
堆放物倒塌、 滚落或者滑落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堆放物倒塌、 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 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林木折断、 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 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施工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 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 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 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 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监护人的替代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用人单位的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 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责任。(按份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的替代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替代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 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 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 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没有过错的, 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有过错的, 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 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机动车一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污染环境侵权人的无过错责任
因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 侵权人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经营者或占有人的无过错责任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无过错责任
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责任承担。
共同侵权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造成他人损 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侵权、 帮助侵权
教唆、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 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 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 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 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受害人故意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过错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
概述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 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期间、 计算方法以及中止、 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请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非财产责任的)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物权)
请求支付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 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义务人同意履行的, 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 不得请求返还。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口诀
三年有效期,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丧失代 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 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除斥期间
概念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 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 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 撤销权、 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①除斥期间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 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权利的, 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 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②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不适用中止、 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可谓开弓没有回头箭。 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 可以中止、 中断或延长。 可谓开弓还有回头箭。
③除斥期间届满后, 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请求权并不归于消灭, 只是让债务人取得了永久性抗辩权。 由于除斥期间届满后当事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所以在诉讼中, 即使当事人不援用除斥期间, 法院也应当依职权对除斥期间是否届满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