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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 刑法 李梦娇,刑法知识点总结,包括刑法的概述,犯罪概述,刑法概述,重点罪名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编辑于2022-09-09 23:18:20 贵州刑法
刑法的概述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的刑法指的是刑法典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责相适应
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概念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在理论上一般认为具有以下四个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刑法在这个国家的领域范围之内它是有效的。属地、船舶和航空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原则
所谓属人管辖,也就是按照国籍的原则来管辖。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归罪)
普遍管辖原则
这是对国际犯罪惩治的管辖原则
我国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溯及力的问题,即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有利于被告人。
新法和旧法相比看哪个规定比较轻
犯罪概述
犯罪的构成
犯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方面
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诸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
①危害行为;
②危害结果
③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④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主观方面
过失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故意
①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通常表现为各种各样的权利)
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物
主体
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包括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人≥16)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14≤人<16),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口诀:两故、两抢、两火、两毒)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12≤人<14),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口诀:两故致死或残疾)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
处罚方式
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工具/对象)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处罚方式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特征
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②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③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④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处罚方式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口诀
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 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
共同犯罪
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处罚方式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双罚制度)。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单位既可能成为故意犯罪的主体,也可能成为过失犯罪的主体。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
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主观条件
有防卫意图,防卫挑拨相互斗殴无防卫意识。
限度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只是一个量刑情节,并非独立罪名)
无限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构成要件
起因条件
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
对象条件
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主观条件
具有避险意识。
限度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进行价值比较。根据《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不适用的人群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即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职责的人,不能为了使自己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如军人、警察、医生、护士、消防员
刑罚概述
概念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
概念
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是刑罚方法的类名称,它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具体的刑罚方法。
种类
管制(323)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不关押)(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犯罪分子实施禁止令)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323)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日);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161)
拘役是指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161)。被判拘刑期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羁押的,其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留不是刑事处罚,拘留包括: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为了防止犯罪自杀)、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对象为严重妨碍法院审判程序的)、行政拘留(治安处罚,严重违法治安管理,没有构成犯罪)
有期徒刑(615)
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法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限制加重),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择其重)。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不关押)。
死刑
分类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法律规定: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是我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适用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报最高院核准(立即执行的报最高院核准),死缓的,可以由省高院判决或核准
排除适用
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是审判时)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后果
a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b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c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
概念
附加刑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同时适用不止一个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种类
罚金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剥夺政治权利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对于犯罪分子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属于他人所有的部分,也不得没收。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指主权国家强制外国人限期离境。主权国家为维护本国安全利益或社会公共秩序,有权将违反本国法律的外国人或外交人员驱逐离境。中国法律规定,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入境。
刑罚的具体运用
累犯
概念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累犯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但法律后果相同。
分类
①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
a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b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c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
②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对累犯的处罚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假释。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口诀
累犯:故意有期五,特累危恐黑(谐音记忆:故意又气我,特累唯恐黑)
减刑适用任何人,累犯不得缓和释。烧杀淫掠绑炸投,十年以上不得释。
自首
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
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也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①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立功
一般立功
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包括
①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②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③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⑤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
包括
①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②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③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⑤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重大犯罪”“重点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缓刑
缓刑的适用条件
①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拘役或者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确定日)
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重要的条件。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因为累犯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再次犯罪,说明其人身危险性严重,难以改造,如果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更大,故对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限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对犯罪分子实施禁止令)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减刑
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不同于改判。
减刑的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①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③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假释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①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假释只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④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86条第3款修改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重点罪名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结果犯),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过失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主观故意),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行为犯)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口诀:危险的驾驶记四点,追逐超化醉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妨害安全驾驶罪)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一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
【对比记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我国刑法分则十大类犯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
1犯罪客体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是指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财物。所谓不特定性是指刑法中的危害行为侵害的犯罪对象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事先无确定性,行为人对此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它反映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特性。
本罪虽然是复杂客体,在实践中可能只侵害人身权,也可能只侵害财产权,还可能既侵害人身权又侵害财产权。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权,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贪污罪
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6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100万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区别:【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受贿罪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而非法索取、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
特征
①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②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方便条件为行贿人办事,谋取利益,并非法索取或者收受行贿人财物的行为。
③是故意犯罪,受贿人的直接目的在于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比记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间接利用国家公务员便利),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1犯罪客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就是该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实质上是变相或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其所侵犯的客体与受贿罪所侵犯的客体存在着相似性。但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其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的客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关系密切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另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的利益不分正当与否,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必须为不正当利益。
犯罪主体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犯罪主观方面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表现为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某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关系,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能够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盗窃罪
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以盗窃论的情形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转化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后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扒窃
将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认定扒窃行为,应重要把握两个特点:一是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既包括带在当事人身上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也包括随身带在身边,伸手可及的地方的财物,如当事人吃饭时放在餐桌上的手机、挂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钱包等。《刑法修正案(八)》配套司法解释第3条对特殊盗窃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扒窃入刑去数额化,去次数化,即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灌醉 药物麻醉),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诈骗罪
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违法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已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量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比记忆】信用卡诈骗罪
概念
《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虐待罪
侵占罪
口诀:侮诽暴虐侵
总结:刑法中的“可以”VS“应当”
中无损,应当免
犯罪中止,并且无损害,应当免除刑罚
中有损,应当减
犯罪中止,但有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未成年,应当减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仅从犯,应当全
如果仅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聋哑盲,可三全
又聋又哑的人犯罪、预备犯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