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宪法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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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2-09-12 19:18:25 四川省宪法口诀
宪法原则与宪法规范
人大与权力,人大与人民
人大不产生权力,只是权力的搬运工
人大是国家权利机关,所有的权力都是人民的,人民把所有的权力都转授给人大,人大又在保留立法权的基础上将其他权力转授给其他国家机关
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公公”和“公私”
前者指公权力机关之间和公共机关内部的关系;后者指公权力机关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私主体之间的关系
法国宪法
四六规定保障,五八专章约束
1946年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制度(保障议会权利),1958年宪法专章规定宪法委员会(约束议会权力)
宪法的规定、宪法修改与宪法修正案
宪法制定
人民制宪,人大修宪,人常释宪,人大人常监督宪法实施(处女定,主人修,管家解)
制宪主体;根据人民主权原则的要求,人民有权制定宪法。最早由法国人西耶士《第三等级是什么》中提出。
修宪主体:全国人大
释宪主体:全国人民常委会,源于1978年宪法的规定
监督宪法实施主体: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宪法的修改程序
提议:五一全人常,临时开会提修宪
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达标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通过与公布: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多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宪法修正案
三大七小,十全十美,一次制定
我国宪法全面修改三次——1975、1978、1982;部分修改七次——1979、1980、1988、1993、1999、2004、2018
我国只制定了一次宪法
经济
88经济制度:私补引监管,土使可流转
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允许、转让土地的使用权
非公有制经济:88补充,98市场,99重要,04鼓支
88补充:私营经济是补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由主席团予以公布。
93市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99重要: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
04鼓支: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
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形式的相关政策
国有经济保巩发: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经济鼓指帮:国家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鼓指引监管: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监督和管理
公民
04三权入宪
人权:0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财产权:04总纲不合理不神圣
社会保障:04温家宝有社保
国家机构
04吃饭请吃饭发勋章
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93县,04乡,由三改五***忙
1993年宪法修改县级人大***,2004年宪法修改乡级人大***,都由三年改为5年
78解释,82实施
1978年宪法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1982年宪法确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政治
04建设,18复兴,三爱一劳建
2004年宪法修改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2018年宪法修改统一战线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竭诚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18社会生态和谐美丽伟大复兴科学发展***
知道思想部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后增加“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违宪审查
两央两高省人常,有权提要求,应当反馈,可以公开
被动审查中提出审查要求: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有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审查结果的反馈: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其实也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立法法
立法体制
宪法
制定、修改主体
全国人大修改和监督实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监督实施宪法
规定事项和特点
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效力最高
法律
制定、修改主体
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修改,闭会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情况部分修改(人大闭会,部分修改)
普通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一般而言,制定主体的权威性越高,其制定的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也就越高,但也有例外,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普通法律就均视为法律,二者不做效力上的区分,视为同一等级)
规定事项和特点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以下事项只能制定法律(法律保留)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质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绝对保留)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绝对保留)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收法定)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注意: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的区分并不在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能否规定相关事项,而在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能否先于法律规定相关事项
行政法规
制定、修改主体
国务院制定和修改
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规定事项和特点
执行性立法:为执行法律的固定而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自主性立法:针对国务院自主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授权立法:本应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但由上述两机关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规定。授权立法不得突破法律绝对保留的界限,即涉及《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第4款,第5款以及司法制度(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质权以及诉讼制度)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制定、修改主体(省一级+地级市一级的人大人常)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重大事项,人大通过)
规定事项和特点
地级市级别的地方性法规:为执行地方事务和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而制定,在内容上限于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事项,但“较大的市”之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继续有效(城关城建历史环保,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规章
制定、修改主体(于公不得增加权力减少职责,于私不得增加义务减少权利)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制定,没有上位法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没有上位法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规定事项和特点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政府规章在内容上限于城乡建设、城乡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等方面的事项,但“较大的市”之前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继续有效(城管城建历史环保,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向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事实满两年需要继续事实规章所规定的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后者其他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人大过渡找政府,中央5年为期,6个月包裹,可以延长;地方两年为期,没有例外)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制定、修改主体
由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不包括人大常委会)
规定事项和特点(宪民基专不得变)
自治调理额和单行条例可以依据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变通并优先适用,但对一下事项,不得变通
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变通规定
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作出变通规定
不得对法律、行政法规中专门对就民族自治地方的所作出的规定变通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
制定、修改主体
根据去哪国人大的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广东、福建和海南)市(深圳、厦门、珠海和汕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
规定事项和特点
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相当于法律,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内容进行变通规定并优先使用(人大授权,人常裁决)
备注
授权立法: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玩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拿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病体粗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商委会决定(由于人大启动立法权的程序相对繁琐,因此处于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可以先由同级政府先行立法以适用现实需要,带条件成熟后再由人大立法进行规定,当然,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的授权不得超越绝对保留的限制。这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临时性的过渡,中央和地方在过渡时的相关要求和程序旅游不同,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人大过渡找政府,中央5年为期,6个月报告,可以延长,地方两年为期,没有例外)
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视为社区的市
立法程序
基本原则(立法规划,应当开会,可以评估,难事论证,大事听证,草案公开30天,委员长会议有例外)
科学性原则
编制立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提升立法的系统性
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案,应当召开论证会,可以吸收或委托相关领域专家起草法律草案(难事儿)
立法的事前(可行性)和事后(效果)评估
法律条文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民主性原则
法律案涉及重大社会利益调整的,应当召开面向社会公开的听证会(大事儿)
法律草案原则上影响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但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合法性原则
立法活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提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机关提案:主席两央两高两委
主体:主席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两委)
是否列如大会议程:机关提案应当列入大会议程
个人提案
主体:人个代表团或者三十个以上的代表联名
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个人提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关提案
主体:(主席两央两高两委)
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接管提案除委员长会议的提案外,其余天可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原则上应列入会议议程,但委员长会议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进一步研究的除外
个人提案
主体: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法律案
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个人提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步: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向会议举行的1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人大一个月,常委一星期)
第二步:在大会上听取提案人说明
第三步:
交各代表团审议:审议过程中,提案人应派代表听取个代表团审议意见,应代表团要求,有关机关应派人介绍情况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第四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形成法律草案修改稿,再次交付给代表团审议
第五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对法律草案修改稿的审理意见,形成表决稿。交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
特殊情况的处理:
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撤回须同意)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本程序:法律草案应当在7日以前发送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法律原则上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权(人大一个月,常委一星期)
特殊程序:
因撤回而终止:交付表决权的法律草案,提案人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审议终止
暂不交付表决: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表决情况,决定将法律案暂不交付表决,由有关机关进一步研究审议
其他终止审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要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两年即终止)
表决
一般表决:列入表决程序的法律案,由主席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单独表决: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单独表决(试水)
合并表决:对多不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逐个表决(可以单独可以合并,委员长会议统一定)
通过(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同绝对多)
一般通过: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特殊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备案
特殊备案:
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变通单独说明)
公布
一般公布:一般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特殊公布: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
备注
关于公布的特殊程序性规定(文件报网,公报为准)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物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以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有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共同签署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体为标准文体。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法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机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以在本机人民政府公报上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报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公报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以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稳步
立法程序口诀总结
立法规划:应当开会,可以评估,难事论证,大事听证,草案公开三十天,委员长会议有例外
人大一个月,常委会一星期,撤回须统一,两年即终止,可以单独可以合并,委员长会议统一定
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多,变通单独说明,文件报网,公报为准
在立法程序中,出现了人大系统中的很多机构,如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等,大家要特别注意这些机构的定性和职权问题。通俗来讲,由于大人由许多代表组成,每年只开一次大会,因此需要在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来处理人大咋开会期间的各项事务(地方各级人大亦然),也需要在闭会期间设立常委会来处理日常工作,(地方各级人大亦然,但乡人大没有常委会)。由于常委会也不能每天开会工作,因此就有了常委会的“常委会”来负责处理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中央叫作委员长会议,地方叫作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乡人大没有)则是人大系统中为人人处理专门工作的辅助性机构(没有决定权,相关事项的决定需要有人大或人常作出)。大家要注意,能够为人大管事和干活的机构非常重要,因为默认他们都有提案权
立法审查
事前审查(依职权批准)
地级市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否同上位法矛盾),4个月内决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否同上位法矛盾)
自治州的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进行合法性审查(是否在变通事项之内)
区州市,提一级;自治县,提两级;常委会,合法性;批准的当自己
事前经过批准的立法一旦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后就和批准机关有了绑定关系,在后续审查中如果再出现问题,要当做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来处理
主动的时候审查及备案(依职权改变或撤销)
事后审查
三大原则(领导22,监督11,批准当自己00)
领导关系(本级人大对本机人大常委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上级生茶下级的适当性(合法性+合理性),既可以改变又可以撤销。22
监督关系(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机关对被授权机关),上级审查下级的合法性,只能撤销11
事前经过批准的立法,当做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来处理00
三大例外
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只能撤销,但审查的是不适当(合法性+合理性)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调条例,只审查合法性,只能撤销,不能改变11
自治州和自治县的民族自治法规,统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11
三步走
看批准:如果是需要经过批准才能生效的法律文件,就要当做批准机关的立法来对待
看关系:确定审查主体和审查对象的关系。如果是领导关系,就审查合法+合理,处理结果就改变+撤销;如果是监督关系,就只审查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只撤销,不改变
看例外:看审查主体和审查对象是否属于是三个列外当中的列外情形,有例外的,从例外
备案
批准当自己,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规章只到国务院
事前经过批准的立法,当做批准机关的立法来处理
所有的上位法制定机关都要找到,这里的上级不是监督关系的上级,也不是领导关系的上级,而是所有上位法的制定机关,也就是说所有的地方立法都要找国务院备案,虽然国务院和地方人大没有任何立法审查或组织法上的关系,但因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所有的地方立法,因此地方立法都要找国务院备案
把所有上位法制定机关中的人大统一排除
如果是规章,最高报道国务院即可,无须再找更高及的立法机关
被动的事后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提请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审查建议)
审查内容:是否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审查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规章
提请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审查建议)
审查内容:是否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审查机关:国务院
法律以下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含法律),两央两高省人常向全国人常提要求,其他都建议,规章国务院只建议
立法裁决
同一机关指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
裁决内容: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裁决机关:制定机关(人大制定的,由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裁决内容: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裁决机关:三步走
国务院提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食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裁决内容: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裁决机关:国务院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裁决内容: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裁决机关:省级人大常委会
授权立法与法律之间
裁决内容: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裁决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规律:自己能决定,自己定;自己决定不了,找共同的上级定
经济制度与教育政策
经济制度
自然资源和土地所有形式:土城海水矿,绝对归国家;自留山地宅基地,绝对归集体;中间剩下的,即可归国家,又可归集体
绝对归国家: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及全民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绝对归集体: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间剩下的: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集体森山草滩荒)。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我国当前对不同经济成分的政策:国有经济保巩发,集体经济鼓支帮,非公经济鼓支引监管
国有经济: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集体经济: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修正你对于经济制度的修改
88补充,93市场,99重要,04鼓支
88补充:私营经济是补充
93市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99重要: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
04鼓支: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
教育政策
我国当前的教育政策:普及中间的,发展两头的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行政区划制度
我国的行政区划
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级:地级市、自治州
县级:县级市、县、自治县、市辖区
乡级:乡、民族乡、镇
我国行政区划设立、变更的主管机关
三大主体
全国人大
国务院
省政府
三种变更方式
整体变动
重大变动
局部变动
省政府乡(全面变更:整体、重大、局部变动)市县(1,汉族人2、拒不变动3、经授权:国务院),全面人大管省建(整体变动即省级区划的设撤更问题),其余全归国务院
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授权,决定普通县、市行政区域界限的局部变更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及区域界限的变更
全国人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界限的变更
特别行政区的成立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界限的变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及隶属关系的变更
自治州、自治县行政界线的变更
普通县、市行政区域界限的重大变更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机关
人常正副、政府正职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权
宪民基专不得变,变通批准60天,减税批准省政府,边贸口岸国务院,公安批准国务院,自治县不交流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得变通适用的事项;《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专门对就民族知识地方的所作出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上级国家机关的拘役、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和其他地方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写作。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划自治区的限制(中央在特区的权力)
政府持主要,澳门检察长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想争取基本法》有关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首)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任命免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首),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
不涉外防主,都能自己搞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中央人民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汇付对澳门行使主权
特发需备案,发回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常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述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能够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做修改,经全国人常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
行政长官
香港:简称“特首”,既是特区首长,又是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不对立法会负责)
澳门:简称“特首”,既是特区首长,又是行政长官,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不对立法会负责)
立法机关
香港:立法会
澳门:立法会
行政
香港: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厅、局、处、署
澳门:司、局、厅、处
审判
香港:四级: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澳门:三级: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
公诉
香港: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
澳门:检察院独立行使刑事检察权(检察长由特首提名,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
特首
香港:40、20、永、无、中——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五八同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住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40、20、永、中——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行政机关主要官员
香港:15、永、无、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15、永、中——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司法官员
香港:永、无、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汇总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的统一,并报全国人常备案
澳门:永、中——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终审法院院长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常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一般议员
香港:永——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澳门:永——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立法会主席
香港:40、20、永、无、中——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有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澳门:15、永、中——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对行政长官的制约(特别行政区特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
拒人两次——解散立法会——再拒走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医院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人拒绝签署
被拒一次——解散立法会——在被拒走人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的宣誓制度
公职需宣誓,法定和必经
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为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质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特区基本法,还效忠特区,澳门特主要,立法司法一把手,就职效忠共和国
宣誓主体
香港: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
澳门: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委员、法官和检察官
宣誓内容
香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任命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就职市,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任命共和国
故意拒绝,直接走人,过失不当,重新安排
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的宣读法定誓言
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相应公职的这个,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督人面前进行。监督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政府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预
直接选举
村民会议
村务公开
村里的两个唯一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概述
选举的基本原则
选举的基本程序
代表的补选、罢免和辞职
公民基本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宪法宣誓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国家主席
国家勋章与国家荣誉称号
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