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体系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建立清晰的民法体系,思维导图有助于高效学习!
编辑于2019-12-10 14:30:52民法体系
民法的定义
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法律事实
状态
亲属关系
年龄大小
生死不明
……
事件
无人行为无关的,如地震
与人行为有关的,如出生
行为
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效果以意思表示为准
合同、遗赠、悬赏广告、合伙协议
事实行为
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效果以法律规定为准
侵权、拾得遗失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先占等
准法律行为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效果以法律规定为准
催告、宽恕
属于社会关系范畴
不包括对社会关系不产生影响的单纯自然活动
不包括单纯主体的个人活动
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体
不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情谊关系
判断标准:行为人是否存在接受法律约束的意思
搭乘便车,相约吃饭
顺道取件,为人之路
到站叫醒,……
情谊行为背后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婚约关系
订立婚约时给付的彩礼行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彩礼原则上不得请求返还,但有例外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办理登机手续又离婚,并未共同生活过的
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给彩礼生活困难的
法外空间
同学关系,同事关系
谈对象
师生关系……
主体之间地位平等
双方主体或多方主体地位平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自然人
能力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情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殊规定(胎儿)
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
民事行为能力
完人
界定
18周岁以上非精神病人
16岁以上不满18岁,自给自足的
效力
无其他效力瑕疵,行为有限
限人
界定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效力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行为、与年龄、智力、健康相适应的行为有效
限人独立实施的其他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无人
界定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效力
一般无效
由法定代理人实施的行为有效
住所制度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经常居所与以上不一致的,经常居所为住所
监护制度
保护权利、监督行为、管家财产
资格取得
法定监护
监护规则
未成年人
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个人或组织经同意后
精神病人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经同意
法律效力
离婚不影响监护义务
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侵权的,与被监护人一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的,可责令另一方共同承担。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制定监护人
父母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是父母
协商监护
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指定监护
监护规则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制定监护人,所有不服,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直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法律效力
指定监护不得擅自变更
若变更,变更前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义务。
适用
未指定前,由村委会、居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机关监护
穷尽以上不能确定的,由民政部门担任,有条件的居委会村委会也可以担任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资格消灭
撤销
撤销的法定事由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并拒绝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监护人危困的
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撤销的法律效果
被撤销后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
被撤销资格后,除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的,经申请,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前提下,恢复监护资格。
1.此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 2.此人为对被监护人实施过故意犯罪 3. 4.
变更
被监护人恢复成完人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前提条件
下落不明满两年
失去音讯之日、战争结束之日、有关机关确定之日
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不存在顺位限制
寻人启事公告期间
申请后需要发出寻人启事并公告满三个月
宣告失踪法律效果
婚姻关系
宣告后可以诉讼离婚,法院应当准予
财产关系
财产代管人代管
财产代管人的确定
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的人、或法院指定
财产代管人的责任
无处理权,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
事由:未尽代管职责、侵害财产权益、丧失代管能力或正当申请
撤销宣告的法律效果
回来的,代管人要移交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前提条件
1. 一般情况下
2. 意外情况下
3. 意外情况且经有关部门宣布下
申请主体
利害关系人
无顺位限制
寻人启事公告期间
一般情况和意外情况下需公告一年
意外情况且经有关部门宣告的情况下需公告3个月
法律效果
婚姻关系
宣告后破灭,再次结婚不再是重婚
关于子女
子女可以单方决定送养,被宣告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
关于财产
宣告后依法开始继承
关于祭日
一般情况下为判决之日
意外事件情况下为意外事件发生日
撤销效果
婚姻关系
再婚不恢复
书面声明不恢复
子女关系
被收养关系继续有效
财产关系
继承所得应当返还
原物存在还原物
原物灭失做补偿
第三人合法取得不返还
第三人连续取得应返还
相互关联
申请什么宣告什么
同时申请宣告死亡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救济
公力救济
仲裁
诉讼
私力救济
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注:1.优先采用公力救助 2.私力救助需采用恰当方式,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则需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的分类
功能分类
请求权,如债权
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
义务主体特定
不具有排他性和支配性
需要义务主体配合
适用于诉讼时效
支配权,如所有权
义务主体不特定
具有排他性和支配性
无需义务主体配合
不适用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抗辩权
一时性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
先付款后交货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不安抗辩权
担心交了钱拿不到货所以要求先交货
永久性抗辩权
区别狭义抗辩和抗辩权
形成权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选择权、抵销权、认可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适用除斥期间
关系分类
主权利
从权利
客体分类
人身权
财产权
范围分类
相对权,如债权
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民事义务
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定义
民责分类
内容标准
财产责任
非财产责任
原因标准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侵犯财产权益
侵犯人身权益
其他责任,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引起的侵权
范围标准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主体数量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
民责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重作;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责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紧急救助
导致受助人被损害,救助人不担责
救助人被损害,加害人担责,受助人可以适当补偿 加害人无能力担责或找不到加害人,救助人请求补偿的,受助人应当适当补偿
民责责任竞合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行为人实施了侵权性的违约责任,亦即侵权行为导致违约
行为人实施了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亦即违约行为导致侵权
民事责任与其他责任
民事主体由于同一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客体(利益对象)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作品
独创性且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发明创造
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
对产品形状、构造或二者的结合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
对产品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提出的有美感且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商标
产品或服务上,由法定要素构成,有显著性的,能够借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物权法律关系客体
物
有体物
无体物
注意:1客观存在 2可控可支配 3有效用,能交换,能产生效益,能满足需求
权利
原则上不作为物权客体,但有些权利可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
债权法律关系客体
分类
作为
不作为
成因
意定之债
单方法律行为之债
双方法律行为之债
多方法律行为之债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人身权法律关系客体
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
一般人格利益
自由
独立
平等
尊严
具体任何利益
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
身份权法律关系之客体
婚姻关系
家庭关系
……
基本原则
私权保护原则
平等原则
地位上的平等
自愿原则
基于自我意志实施行为
公平原则
权利义务内容上的平等
个体公平行使权力承担义务
司法机关公平处理民事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
信用
善意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法律适用
适用依据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冲突处理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空间效力
中国领域内的民事行为,适用中国法律
推定死亡:保险法死亡推定和继承法死亡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