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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满满!下图为整理的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管辖权异议、管辖的概述、主管、管辖的确定原则、管辖恒定等方面的内容。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19-12-11 12:01:32管辖
上下级
级别管辖
概念
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标准
理论:
案件性质
繁简程度
影响范围
实践:
以诉讼标的额确定
第一审案件分配
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标准:重大+涉外
“涉外”判断:
经常居住地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便可以认定是涉外
不一定强调得是外国国籍、经常居住在国外就可以了
“重大”判断:争议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书:P105
1.海事、海商案件
海商海事法院和中级法院级别相当
2.公益诉讼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法院级别相当
4.著作权纠纷案件
5.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比照涉外案件进行处理
6.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7.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
8.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9.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高级法院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级法院
上诉审法院,而不是初审法院,不然与两审终审相矛盾;备而不用
1.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管辖的案件
认为:自主裁量性较大
备而不用
同级
地域管辖
概念
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地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的管辖,分配同级法院中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法院辖区+当事人隶属地
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被告就原告
原告就被告
一般情况
《民诉》21:
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法律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
《民诉司解》2015
双方被监禁或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双方均被注销户籍
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一年,起诉离婚案件
被告就原告
《民诉法》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指不以财产关系为诉讼标的的诉讼,而是以身份关系为标的诉讼
离婚;收养;婚姻无效;不成立;撤销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
出不来,都被关在同一个地方,管不了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
《民诉司解》2015
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无法确认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的情况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的几个被告不再同一辖区的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核心:建立与案件事实的联系
概念: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法院辖区+法律关系发生地(设立、变更、消灭)
常见:
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原因: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同时建立了当事人与特殊地域之间的法律联系
合同纠纷
是否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
是否有约定
有约定:
被告人住所地;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地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对象
1.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2.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3.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所在地
5.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未实际履行
是否有约定
1.有约定
是否包括一方当事人
1.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包括一方当事人:被告住所地+合同约定履行地
2.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未包括一方当事人:被告住所地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被告住所地
侵权纠纷
一般
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
特殊
产品、服务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信息网络侵权
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住所地
其他
一定要背清楚
1. 公司诉讼
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诉讼
公司所在地(法人所在地 但是不完全等同)
2.保险合同纠纷
一般:保险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特殊
特殊的原因: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1.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运输目的地:可以理解成是约定义务完成,原法律关系趋于消灭后的地点,也与案件事实建立了联系;其他如票据支付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到达地
2.人身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住所地
ps:可以理解成是一种特殊的保险标的
3.票据纠纷
被告住所地
票据支付地
4.运输合同纠纷
被告住所地
运输始发地、运输终点地
5.运输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
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
6.海难救助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7.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海难救助、共同海损都没有被告住所地
专属管辖
与专门法院管辖:专门审理某一类案件,不具有专属管辖的排除效力
概念:强制性规定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特征:
1.排他性:排除国外法院的管辖
2.排除性:排除当事人的协议管辖
3.限制性:排除牵连关系的管辖
4.职权审查:法院应主动审理属于专属管辖案件
5.撤销效力:一审错误受理——上诉审审查——(专管特殊性)——撤销一审判决
6.拒绝承认效力:不承认外国法院对特定案件类型的管辖
案件类型
1.不动产纠纷
因不动产物权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2.港口作业
3.遗产纠纷
特殊:
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中国法院
协议管辖
明示
概念: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诉》34: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原告住所地!
财产权益纠纷
特征:
协议管辖独立性
即使合同无效,协议管辖仍有效
原因:协议管辖是基于程序法;合同无效的判断是基于实体法
注意点:
1.只适用第一审案件
2.必须书面形式
3.法定范围内的管辖法院:5种
4.财产权益纠纷
5.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程序:
1.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
2.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3.管辖协议确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民诉司解》30
4.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一的除外。《民诉司解》33
应诉管辖
默示
概念:原告起诉并被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进行应诉答辩,视受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一项制度。
《民诉》127: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管辖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防止虚假诉讼
缺陷:未规定法院的释明义务
条件:
1.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并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2.被告进行了应诉答辩行为
被告提交了答辩状是否视为同意应诉管辖
应当审查答辩状具体内容
1.提出管辖权异议
2.就实体问题进行答辩
法院:《民诉司解》35: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进行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未规定法院的释明义务
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就实体问题进行答辩仍需参与庭审,才能视为被告承认应诉管辖
1.积极:参与庭审
2.消极:提出异议,不参加诉讼
共同管辖
概念: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具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但是不能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
程序:
1.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2.向两个以上法院起诉
最先立案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情况
1.诉讼主体牵连关系
2.诉讼客体牵连关系
选择管辖
与共同管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联系
法院角度:共同管辖,管辖权范围
当时人角度:选择管辖,在法定范围内自主选择
裁定管辖
概念:
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
法院基于一定的事实与理由,以裁定的方式确定管辖法院
裁定管辖vs法定管辖:M:法定管辖更多的是对于当事人进行提起诉讼的一些原则性规范,和法定限制范围;裁定管辖更多的是发挥法院自主裁量权,在法定规定范围外。
类型:
1.移送管辖
概念: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核心:是案件的移送,不是管辖权的移转
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无管辖权,何来管辖权移转一说
条件:
1.法院受理该案件
2.经审查发现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不得再移送情况
1.管辖恒定原则:对有管辖权法院的约束
2.共同管辖:先立案法院,视为有管辖权可理解为也受管辖恒定原则约束
3.“禁止二次移送”:受移送的法院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移送,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管辖权转移
适用:
1.上调移转
1.该辖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有权决定由自己审理
2.下级法院基于特殊原因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2.下放移转
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和限制
概念: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无管辖权的法院
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补充;上下级之间
与移送管辖权区别:
移送管辖:案件移送(从无到有)
管辖权转移:管辖权(从有到无)
3.指定管辖
概念:上级法院依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审判权
适用情形: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
管辖权异议
概述
概念
本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受诉法院提出该院无管辖权的意见和主张
条件
1.主体:本案当事人,通常是被告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讨论
有独三
自行起诉:类似于原告没有必要提出管辖权异议
受法院通知参加
认为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拒绝参与诉讼
另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无独三
核心:不是独立的诉讼当事人,无完整的诉讼权利
物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客体:受诉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
3.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前
15日
程序
地域管辖异议
原告起诉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
法院审查
1.无权管辖:裁定移送
2.有权管辖: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意味着法院必须对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才可以成为当事人的上诉依据
此时当事人不再限于被告,原告也可以因为对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
级别管辖异议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内:同地域管辖权异议相同
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届满后
案件标的数额超过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的
法院审查:是否恶意规避
裁定移送
裁定驳回
管辖恒定
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起诉时的事实状态为主!
M:就是确认管辖之后,如果发现自己没有权利管辖,也管下去,不改了。
规定:
1. 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民诉司解》38
2.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诉司解》39
确定原则
1.两便原则
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
2.原告就被告原则
原告就被告所在地管辖法院起诉
主管
与其他纠纷处理方式的关系
与调解
人民调解
法院调解
效力差别
人民调解:调解效力相当于合同;就调解协议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调解的效力相当于合同!
法院调解:经法院确认后有强制执行力
与仲裁
效力:仲裁可以对抗判决;二者同级
有效仲裁可以排斥司法管辖权
程序: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后,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受理
概述
概念
M:案件在整个法院系统内部的分配与流转
作用
1.有助于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和民事诉讼的有序进行
2.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浮动主题
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发展到哪一阶段
特征性履行
指的是应该接受义务履行的一方
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