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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犯罪的概念、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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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的概念
广义定义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特征的概括和抽象。
地位
在刑法犯罪理论体系中居于基础和核心的地位,是犯罪论来自整个刑法学体系的逻辑起点
形式概念
也叫做形式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基于法律特征给犯罪下定义,至于法律为何将诸如此类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则不予涉及
他通过框架形式,概念,立场鲜明的抨击封建刑法的罪行擅断段,体现罪刑法定主义
强调框架形式
实质概念
也叫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及犯罪的法律特征,可从犯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义,借此皆是一种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内在的原因
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注重的是刑事立法中应当如何设置犯罪。(探讨犯罪中的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以此决定如何量刑)
强调阶级本质
混合概念
是指强调犯罪的实质概念,亦是注重犯罪的形式概念,以同时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的概念
本书强调的是形式概念和实质概念的有机统一 (多层次,分主次,有逻辑,有递进的关系)
犯罪的基本特征
其他说法
受处罚性,社会危害性,刑法禁止性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受刑罚惩罚性
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出于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书三特征
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者肯呢个造成损害的特性,亦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的含义
地位: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者肯呢个造成损害的特性,亦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有
侵害的客体——(法益)社会关系
行为手段——社会危险性
个人主关因素——人身危险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含义: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这是犯罪的法律特征。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不应受刑罚处罚。指行为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不存在受刑罚处罚
不需要受刑罚惩罚。指人的行为已经 构成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过时效,特赦,告诉,死掉。
犯罪构成
概念
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一样,是犯罪论体系乃至整个刑法学体系的灵魂和基石,是其他犯罪论理得以发展的核心和基础。
发展
1796克莱因把犯罪构成引入德国corpusdelicti
费尔巴哈,斯鸠别尔。开始用于实体法中,明确指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但忽略了主观因素,仅是指刑法分则中的具体犯罪的构成。
贝林格,将犯罪概念补充“构成要件该当性”。
该当性,行为,违法性,有责性(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必要承担的道义责任),适合处罚的规定,具备处罚的条件
迈兹格,犯罪构成概念和犯罪的概念中分离出来。
迈耶1915年《刑法总论》,将贝林格的六要素简化为三要素,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犯罪构成理论的主要模式
德日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
该当性,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的特征,包括主体,行为,行为客体,结果,行为状况,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故意或过失等因素。
刑法分则
违法性,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或者整体法秩序的实质侵害。
有责性,指能够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
主观因素
理论性强不易于操作
英美双层次犯罪成立理论
犯罪要件
犯罪行为(客观)
犯罪意图(主观)
侧面体现刑罚权
体现国家意志,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抗辩事由(责任充足要件)
正当事由
可原谅事由(紧急避险)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实用但缺理论
苏联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
危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逻辑很乱,罪与非罪的概念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