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和义务
法理学红皮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思维导图,本思维导图历史地、全面地、系统地对权利与义务和权力与责任的概念,权利和权力的功能,权利与权力的异同及相互关系,权利和权力的类别形态进行剖析和解读,对权利保障机制和国家权力运行机制,以及权利与权力、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如何协调运转,它们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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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
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西方
1.中世纪结束之前,任何语言中都没有我们说的一种权利的表达 2.17、18世纪,资产阶级发明了自然权利的概念,举起了天赋人权的旗帜。 3.19世纪中期以后,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了出来,并进入了实证化阶段。 4.20世纪,霍菲尔德注重分析权利概念所包含的丰富内容,并与义务和法律关系联系起来加以研究。 法律义务概念的研究一种相对缺乏。法律义务作为独立概念并被学理分析始于近代,霍布斯是开创者 20世纪50年代以后,哈特等越来越强调义务概念中的“应当”而不是“制裁”要素。
中国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从法的要素上讲)
其次,权利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从法的本体上讲)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律实践上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的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变化。(法的价值表征上)
总之,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核心概念,法学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和中心范畴建构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
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权利和义务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人们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去理解。 1.资格说。权利即资格,包括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 2.主张说,权利即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包括对某物的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的主张。义务则意味着被主张的内容或对象。 3.自由说,权利即自由 ,即法律允许的自由,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 4.利益说,权利即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5.法力说,权利即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可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6.可能说。权利即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主体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7.规范说。权利即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为或不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相应行为的保障和许可。 8.选择说/意志论,权利即特定人际关系中,法律允许一个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或意志。正是法律对个人自由和选择效果的承认构成了权利观的核心。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这表明:
第一,权利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权利和义务是“实在”的。
第二,任何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意志的体现,是其所代表的社会的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第三,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首先,它们所体现的利益以及追求利益的行动,是被限制在占支配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和社会普遍利益之中的,受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即是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的。其次,权利和义务互为界限的;最后,权利和义务在行使和履行时都有程度上的限定,即都有一定的度或界限。
第四,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其工具性首先表现为它们是国家分配利益和负担,从而维护和促成一定阶级的利益或社会的普遍利益;其次表现为它们是社会成员或集体实现自我利益的手段;
第五,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即可以为实现利益要求而在法定范围内表现意志、作出选择、从事一定活动的自由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依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
应有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分类
基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的范围的分类
一般权利和义务
特殊权利和义务
根据权利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分类
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根据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的分类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根据权利主体的分类
个体权利和义务
集体权利和义务
国家权利和义务
人类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1.互相关联,对立统一。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受动的 2.相互依存、相互贯通。各自的存在和发展均已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同时两者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相等 2.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
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则是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3.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识着义务和权利的另一区别:义务以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义务本位,现在法律则是权利本位,但不排斥义务在先的理论。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 第二,在权利与义务的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实行权利推定,即法无规定皆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法无禁止皆可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克减明示原则” 第四,权利的限制的目的仅仅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也就是说,法律的力量仅仅限于禁止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其行使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