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监理概论(第二章)
2022年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监理概论(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第三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编辑于2022-09-19 15:12:29 四川省西方政治制度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zhu权在民原则 第二节 代议制原则 第三节 法治原则 第四节 分权制衡原则
西方政治制度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第三节 选民、候选人和选区划分 第四节 选举的过程与程序 第五节 选举的保障
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监理工作 (第五章、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第一节 文明绿色施工概述、第二节 文明绿色施工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第三节 文明绿色施工 第四节、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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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zhu权在民原则 第二节 代议制原则 第三节 法治原则 第四节 分权制衡原则
西方政治制度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第三节 选民、候选人和选区划分 第四节 选举的过程与程序 第五节 选举的保障
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监理工作 (第五章、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第一节 文明绿色施工概述、第二节 文明绿色施工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第三节 文明绿色施工 第四节、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2022年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 ——监理概论 (第二章、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按其立法权限不同,可分为五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一、法律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它是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核心。
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简称《建筑法》) ;
2、《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8 ) ;
3、《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简称 《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简称《安全生产法》) ;
5、《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 《环境保护法》) ;
6、《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
二、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以国务院令的形式了以公布。
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会议第279号;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三、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J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各项规章,或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规章。
与建设工程监理密切相关的部门规章主要有:
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
2、《建筑I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 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四、地方性法规
建设工程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是指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法规。
五、地方规章
建设工程相关的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的工程建设方面的规章。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第二节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自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逐步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二、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自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实施以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逐步明确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
(二)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1、《建筑法》第二十五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文务,承担赔偿)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他人承揽工程、转让监理业务,将受到的处罚)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弄虚作假、将不合格按合格签字、与施工 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处罚)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对方案审查、 发现隐患未要求整改、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5、《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三)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将受到的处罚)
2、《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降低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追究刑责)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与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一、《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概述
2013年5月修订后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共分9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 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T.程质量、 造价、进度控 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I程变更、索赔及施I合同争议的 处理,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等。
(一)总则(共10条)
(1)制定目的。
(2)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 与相关服务活动。
(3)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形式和内容的规定。
(4)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书面通知I程监理的范围、内 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5)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 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6)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7)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规定
(8)建设工程监理宜实施信息化管理的规定。
(9)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 规范》GB/T 50319-2013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二)术语
24个建设工程监理常用术语。
(三)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星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e
(1)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I程师。总监理L程师应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
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由具有工程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如: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等)担任,也可由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
(3)专业监理I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监理员。监理员是指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监理设施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工作 需要的办公、交通、通信、生活等设施。
(2)项目监理机构宜妥善使用和保管建设单位提供的设施, 并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建设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宜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配备满足 监理工作需要的检测设备和工器具。
(四)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
明确了监理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审程序和主要内容。
2、监理实施细则
明确了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要求、编申程序、编制依据和主要内容。
(五)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 工作
1、一 般规定(共8条)
(1)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 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2)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参加由建设 单位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 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并组织有关单 位研究解决与监理相关的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需 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工程专项问 题。........
2、工程质量控制
3、工程造价控制
4、工程进度控制
5、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六)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七)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八)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内容配备监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工.作计划,并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方案。
1、设备采购
2、设备监造
(九)相关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规定,工 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相关服务范围,开展相
1、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服务
2、工程保修阶段服务
(十)附录
包括三类表,即:
(1) A类表:工程监理单位用表。由L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
(2)B类表: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用表。由施工单位或施工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工程建设相关方。
(3) C类表: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的通用表。
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的主要内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2年3月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 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组成。
(一)协议书
协议书不仅明确了委托人和监理人,而且明确了双方约定的委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概况:总监理工程师;签约酬金:服务期限:双方对履行合同的承诺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份数等。
(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涵盖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所用的词语定义与解释,监理人的义务,委托人的义务,签约双方的违约 责任,酬金支付,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争议解决及其他诸如外出考察费用、检测费用、咨询费用、奖励守法诚信、保密、通知、著作权等方面的约定。通用条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监理,各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通用条件中的规定。
通用条件2.3.3款规定,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三)专用条件
由于通用条件适用于各行业、各专业建设工程监理,因此,其中的某些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需要在签订具体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的工程特点,对通用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改。
所谓“补充”,是指通用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中的条款需进一步 明确具体内容,使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所谓“修改”,是指通用条件中规定的程序方面的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
6、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通用条件6.2.2款规定,“除 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因此,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6.2.2款明确约定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X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四)附录
附录A如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完成相关服务时,应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委托的工.作内容和范围。通用条件2.1.3款规定:“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因此,合同双方可在附录A中明确约定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以及其他服务( 专业技术咨询、外部协调工作等)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需要约定的内容,通用条件3.2条规定:“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通用条件3.3.1款规定:“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因此,合同双方应在附录B中明确约定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