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第三章)
2022年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介绍 第二节 施工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第四节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第五节竣工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第六节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编辑于2022-09-19 17:40:12 四川省西方政治制度 第二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zhu权在民原则 第二节 代议制原则 第三节 法治原则 第四节 分权制衡原则
西方政治制度 第三章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第一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西方选举制度的原则 第三节 选民、候选人和选区划分 第四节 选举的过程与程序 第五节 选举的保障
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监理工作 (第五章、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第一节 文明绿色施工概述、第二节 文明绿色施工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第三节 文明绿色施工 第四节、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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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监理工作 (第五章、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第一节 文明绿色施工概述、第二节 文明绿色施工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 第三节 文明绿色施工 第四节、文明绿色施工的监理
2022年四川省工程监理人员职业培训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一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介绍
一、合同文本的组成
标准施工合同提供了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签订合同时采用的合同附件格式。
标准施工合同中给出的合同附件格式,是订立合同时采用的规范化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三个文件。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是合同组成文件中唯一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因此标准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应用格式。除了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组成文件外,具体招标工程项目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填写的内容仅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施工的工程或标段;签约合同价: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和项目经理的人选。
(2)履约保函
标准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采用保函的形式, 给出的履约保函标准格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 方面的特点: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日止。
担保方式。 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持有履约保函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情况时,即可凭保函向担保人要求予以赔偿,不需承包人确认。当出现承包人严重违约情况时,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不会因为解决合同争议而影响后续T程的施工。标准履约担保格式中担保人承诺“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二、合同相关方的职责
(一)合同当事人
施工合同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按照所签订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责任。
(二)监理人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监理人的定义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属于受发包人聘请的管理人,与承包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由于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即不是一切行为均遵照发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以保障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发包人的最大利益为管理目标,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管理事项。
即按照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监理人的相关规定,监理人的合同管理地位和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2.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1)监理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为了使工程施I顺利开展,避免指令冲突及尽量减少合同争议,发包人对施工工程的任何想法通过监理人的协调指令来实现;承包人的各种问题也首先提交监理人,尽量减少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站在各自立场解释合同导致争议。
(3)” 商定或确定”条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时,应首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由于监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对有关问题的处理不用决定,而用确定一词,即表示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同时体现了监理人独立工作的性质。
第二节 施工合同的订立
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尽管在招标投标阶段已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明确或细化,以保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清晰。
一、合同文件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是指构成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约定义务过程中,有约束力的全部文件体系的总称。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规定,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经合同当事 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文件中出现含义或内容的矛盾时,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另行的约定,以上合同文件
二、合同订立的注意事项
(一)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二)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
(五)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三、明确保险责任
(一)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其他保险
第三节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发包人的义务
为了保障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顺利开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责任完成满足开工的准备工作。
(1)提供施工场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
(2)组织设计交底:
(3)约定开工时间。
二、承包人的义务
(1)现场查勘;
(2)编制施工实施计划;
(3)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4)施工控制网;
(5)提出开工申请。
三、监理人的职责
(一)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二)开工通知
1.发出开工通知的条件
当发包人的开工前期工作已完成且临近约定的开工日期时,应委托监理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如果约定的开工已届至但发包人应完成的开工配合义务尚未完成(如现场移交延误),由于监理人不能按时发出开工通知,则要顺延合同工期并赔偿承包人的相应损失。
如果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成且约定的开工日期已届至,但承包人的开工准备还不满足开工条件,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的指示,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2.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
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第四节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合同时间期限
(一)合同工期
(二)施工期
(三)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期限视具体I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一 般为1年)。
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步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
(四)保修期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起算,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对于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起算时间相应提前。承包人对保修期内出现的不属于其责任原因的工程缺陷,不承担修复义务。
二、施工进度管理
(一)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
(二)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原因延长合同工期包括: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三)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四)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责任
2.暂停施工程序
3.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五)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三、施工质量管理
(一)质量责任
(二)承包人的管理
(三)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材料、设备的试验和工程隐蔽前的检验。
收到承包人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末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I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2.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
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
2)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
(四)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
(五)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
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T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四、施工安全管理
(一)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三)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通知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2.及时采取减损措施
工程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3.报告
工程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
五、工程变更管理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包括监理人指示的变更和承包人申请的变更两类。监理人可按通用条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二)监理人指示变更
(1)直接指示的变更;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
(三)承包人申请变更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可能涉及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两类,即:承包人建议的变更和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四)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程序;
(2)变更的估价原则
(五)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六、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 通用条款中涉 及支付管理的几个概念
1.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即中标价。
(2)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合同价格即承包人完成施工、竣工、保修全部义务后的工程结算总价,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予补偿的金额。
2.签订合同时签约合同价内尚不确定的款项
(1) 暂估价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T程的金额。该笔款项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合同履行阶段一定发生。
(2)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I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I及其所需材料、工 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上述两笔款项均属于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的金额,二者的区别表现为:暂估价是在招标投标阶段暂时不能合理确定价格,但合同履行阶段必然发生,发包人一定予以支付的款项;暂列金额则指招标投标阶段已经确定价格,监理人在合同履行阶段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示承包人完成相关T作后给予支付的款项。签约合同价内约定的暂列金额可能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因此承包人不一定能够全部获得支付。
3费用和利润
4.质量保证金
(二)外部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物价浮动的变化
2.法律法规的变化
(三)工程量计量
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量的数据,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工程量清单或报价单内承包工作的内容,既包括单价支付的项目,也可能有总价支付部分,如设备安装T程的施工。单价支付与总价支付的项目在计量和付款中有较大;区别。单价子目已完成I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已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付款申请单
2.进度款支付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 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3.进度款的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七、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I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通知并采取措施;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八、索赔管理
(一)承包人的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人根据合同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2.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竣工阶段发包人接受了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
(二)发包人的索赔
1.发包人提出索赔
2.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也应首先通过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分歧较大时在协商基础上确定索赔的金额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时间。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赔偿款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或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也可以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九、违约责任
通用条款对发包人和承包人违约的情况及处理分别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承包人的违约
1.违约情况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I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T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生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包人进驻施工现场;
(2)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3)承包人已签订其他合同的转让。
(二)发包人的违约
1.违约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56天以上;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2)违约解除合同。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2)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尽快完成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T场地。
第五节竣工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一、竣工验收管理
(一)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的情况
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移 交,可能涉及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专用条款内约定 了某些单位 工程分步移交;
二是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希望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提出单位工程提前移交的要求,以便获得部分工程的运行收益;
三是承包人从后续施工管理的角度出发而提出单位工程提前验收的建议,并经发包人同意。
2.单位工程验收后的管理。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二)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已竣工或工程设备安装完毕,需要投入施I期的运行时,须经检验合格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T期投入运行。
(三)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 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T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监理人审查竣I验收报告
监理人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T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不合格时,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4.发包人延误进行竣T验收的处理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四)竣工结算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款的分期支付是阶段性的临时支付,因此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I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应说明竣T结算的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审查
竣工结算的合同价格,应为通过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单价子目款、采用固定价格的各子项目包干价、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变更、索赔、物价浮动调整等)构成的最终合同结算价。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如果有异议,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3.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电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4.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还应加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五)竣工清场
1.承包人的清场义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承包人未按规定完成的责任
二、缺陷责任期管理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I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二)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三)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付款的最终结清。结清的内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等。
第六节施工分包合同管理
一、施工分包合同概述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人会将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作采用分包形式交由其他企业完成,如设计分包、施工分包、材料设备供应的供货分包等。分包工程的施工,既是承包范围内必须完成的工作,又是分包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涉及两个同时实施的合同,履行的管理更为复杂。
(一)施工的专业分包与劳务分包。
(二)分包工程施工的管理职责
1.发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
2.监理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
3.承包人对施工专业分包的管理。
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仅对发包人与第三者订立合同的履行负责监督、协调和管理,因此对分包人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然而分包工程仍属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一部分,仍需履行监督义务,包括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认完成的工程量等。
二、施工分包合同的订立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订立分包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和时间要求;
(二)分包工程施T应满足施T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三)承包人为分包工程施工提供的协助条件。
三、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管理
(一)承包人协调管理的指令
(二)计量与支付
(三)变更管理
(四)分包工程的竣工管理
1.竣工验收;
2.分包工程的移交。
(五)索赔管理
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分包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论事件起因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责任,还是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他都只能向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并保持影响事件发生后的现场同期记录。
1.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索赔事件;
2.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
四、监理人对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履行的管理
鉴于分包工程的施工涉及两个合同,监理人只需依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对分包工程施工的确认
(二)施工工艺和质量
监理人在对分包工程进行旁站、巡视过程中,发现分包人忽视质量的行为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其监督分包人纠正。
总承包合同规定为分部移交的专业工程施工完毕,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分包人进行工程预验收,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程验收。
(三)进度管理
(四)支付管理
(五)变更管理
监理人对分包工程的变更指示应发给承包人,由其协调和监督分包人执行。分包工程施工的变更完成后,按照总承包合同的规定对变更进行估价。
(六)索赔管理
监理人不应受理分包人直接提交的索赔报告,分包人的索赔应通过承包人的索赔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