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的思维导图。每一原则都是在广泛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的标准。它所涵盖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比一个原则丰富得多。
编辑于2022-09-22 23:40:34 广东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的概念
广义与狭义
法
广义
所有与规制与约束相关的现象和规则
狭义
等同于广义法律
法律
广义
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
狭义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法制定的法律文件
非马义
(1)从法的本体下定义,力图以某个简单的事物来解释法是什么。有代表性的定义有: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
(2)从法的来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出。有代表性的定义有:神意论;理性论;公意论;权力说。
(3)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有什么作用。有代表性的定义有:正义论;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法是“意志”的表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浅层次的本质)
马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地理环境、
人口因素、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等。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深层次的本质)
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1.揭示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以统治阶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主张和价值标准,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2.法和国家的必然联系
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作用
法的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
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
告示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社会作用
法对文明的推动作用
物质文明
精神文明
政治文明
生态文明
局限性
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法律并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
法律具有保守性、僵化性和限制性。
法的运作成本巨大。
法律作用的发挥依赖一系列社会条件。
法的要素(具体见笔记本)
概述
基本成分
法律概念
法律规则
法律原则
广义法律规范
关于这一点的其他学说
命令模式论 奥斯丁
规则模式论 凯尔森、哈特
规则、原则、政策模式论 德沃金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庞德
特征
个别性、局部性
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作为整体中的个体去看待
多样性、差别性
不可分割性
法律概念
释义
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分类和概括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来源
日常生活 eg.出生、死亡
法律家法学家的创设 eg.法人、诉讼时效
分类
涉人概念
自然人、法人、其他人的群体
涉事概念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eg.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违约...
涉物概念
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和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 eg.动产、不动产、标的、国家财产...
法律规则
释义
规则是指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逻辑结构
假定(各种条件的预设)
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法律后果(含肯定式与否定式)
缺一不可 规则的前两项如果是有效的,那么他的后一项也应是有效的
分类
按性质/内容分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规则,强制性)
命令式规则
要求人们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应当”“必须”
禁止性规则
禁止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不得”“禁止”“严禁”
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任意性)
“可以”“有权””有…的自由”“不受…的干涉”“不受…侵犯”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绝大多数是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职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作出这些行为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职责
形式特征
规范性
指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
指内容不很具体和明确,往往需要加以解释才能适用的规则(eg.“重大误解”)
功能
调整性
是对已有的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在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或改变(比如有交规,但是有人超速)
构成性
是组织人们按照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在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依赖规则本身。规则的功能创设出新的行为(有了法定的程序,才有法律诉讼)
强制性
强行性规则是指行为人必须按照规则的要求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指导性规则是指行为人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按照规则的要求实施行为
优点和独特功能
微观指导性
可操作性
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法律原则
释义
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分类
按原则产生基础不同
政策性原则
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做出的政治决策。
公理性原则
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原则。
按原则覆盖面不同
基本原则
具体原则
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或某类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直接出发点
按原则内容不同
实体性原则
eg.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程序性原则
eg.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倒置原则
功能
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功能
对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具有指导功能
直接作为审判案件依据
优点和独特功能
较宽覆盖面
每一原则都是在广泛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抽象出来的标准。它所涵盖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比一个原则丰富得多
宏观上的指导
它在较大的范围和较长的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有方向性指导作用
稳定性强
这种稳定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相对稳定
适用
原则:限制地适用
特点:存在于法律运作全程、有分量问题、排斥规则的适用
适用规则:
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3.适用法律原则的三种情况并严格说明理由
无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产生歧义、适用法律规则与审判结果相背
其他
立法注意事项
概念明确、规则主体、原则不可少
法律原则的必要性
保持法规连续性稳定性协调性
利于正确法律推理
弥补规则不足
限制国家机关自由裁量权
法律体系
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的区别: ①A较强针对性 B不分领域、 ②A着眼于功利,允许差别对待 B着眼于道德价值,要求同样情况同样对待
法的作用表现为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由于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通过规范人对自然的开发、改造活动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法的作用是相当广泛的。而且法的调整范围越大,法的社会地位越高,法的作用就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