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190815劳动法律(国家立法知识框架)
截至发布日,劳动法律的主要知识。用于处理用工合规和劳动争议。
编辑于2019-12-13 02:01:49劳动法律
适用对象
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
劳动者
用人单位
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
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行政管理
人力资源配置服务
社会保险
工会
劳动争议解决
劳动监察检查
不适用范围
公务员和纳入公务员编制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适用《公务员法》)
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与其王作人员的关系,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不适用劳动法;如果没有特别规定,适用劳动法。
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军队文职人员、家庭雇佣人员、实习大学生,不适用劳动法。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
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协商订立
强制订立
法定情形
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企改制重签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的合同, 且劳动者无(劳合法#39、#40-1、#40-2)规定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责任
二倍工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特别规定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
关系图示
适用范围 (劳合法#66)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10%)
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派遣单位
主体性质,属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用工单位
共同义务
退回和解雇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订立
效力
争议解决
书面形式 订立
规章制度
告知义务
其他义务
效力
合同内容
必备条款
试用期
期限限制
工资保护
限制解雇
法律责任
违法约定期限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违法约定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解雇责任
合法解除 (劳合法#46-3)
经济补偿(劳合法#47)
违法解除 (劳合法#48)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赔偿金(劳合法#87)
违约金
服务期
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服务期届满、劳动合同期未到期的,适用劳动合同期限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违约行为
违约金
竞业限制
适用对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二年
内容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劳动者须赔偿损失
形式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知识联想
适用范围限制
除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解雇及其责任
解除
协商解除 (劳合法#36)
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
含无法明确提出方的情形
劳动者提出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无过错 (劳合法#37)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否则赔偿损失
试用期内须提前3天书面通知,否则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有过错
劳动者通知解除 (劳合法#38-1)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立即解除 (劳合法#38-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者有过错
适用情形 (劳合法#39)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法解除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无过错
适用情形 (劳合法#40)
医疗期满且无法从事工作
不胜任工作且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胜任的
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协商不成的
不适用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
特别限制/不适用情形 (劳合法#42)
职业病未离职体检、待确诊
医疗期未满
女职工三期
工伤和职业病
临退休老员工
合法解除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 (规模性解除)
适用情形 (劳合法#41)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方案的合法性】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合法解除的,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
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特别限制/不适用情形 (劳合法#42)
职业病未离职体检、待确诊
医疗期未满
女职工三期
工伤和职业病
临退休老员工
解除程序 (劳合法#4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违法解除的责任 (劳合法#48)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补缴社会保险
赔偿金(劳合法#87)
终止 (劳合法#44)
劳动合同期限满
不得终止
法定顺延/特别限制 (劳合法#45、#42)
职业病未离职体检、待确诊
医疗期未满
女职工三期
完全丧劳/大部分丧劳的工伤和职业病
临退休【离退休5年内】的老【本单位工龄≥15】员工
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合法#14)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法定顺延导致符合该条件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例外情形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劳动者 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完全丧劳(1-4)的,不得终止或解除
大部分丧劳(5~6)的,单位不得终止
部分丧劳的,单位有权以期满而终止
用人单位合法终止 固定期限合同的,须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劳动者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达到退休年龄 (劳合法实施条例#21)
退休
死亡
被宣告死亡
死而复生?
被宣告失踪
重新出现?
用人单位丧失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决定提前解散
被宣告破产
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系、撤销
违法终止的责任 (劳合法#48)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或者赔偿金(劳合法#87)
后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义务
返还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劳合法#8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合法#8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保法】用人单位赔偿失业保险待遇(失业金)损失
除非另有约定,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者须办理离职交接
劳动基准
相对强制性
工作时间和工时制度
工资制度
工资支付
以法定货币支付,每月至少支付1次; 法定带薪假期(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
代扣工资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判决、裁定
扣减工资
最低工资
职业安全卫生
一般要求
女职工保护
未成年工保护
劳动争议
适用范围
正面清单
法释〔2010〕12号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负面清单
解决方式
协商
非必经程序,亦非终局程序
确认之诉
调解
非必经程序,亦非终局程序
劳动监察
劳动仲裁
必经程序
仲裁机构
管辖
当事人
仲裁时效
申请
申请方式
举证责任
劳动者对存在劳动关系、解雇行为、加班事实承担举证
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
和解
调解
裁决
缺席裁决
办案规则
一裁终局
适用情形
后续程序
劳动者得起诉
用人单位不得起诉,只能申请撤销
民事诉讼
一审
受理范围
一审终审
二审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二审判决
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