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单元,侵权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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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12-13 12:14:30侵权责任方式
6.3.1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特点
一、概念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侵权人承担的支付金钱填补损害的侵权责任方式。
特征
1.填补性, 2.财产性, 3.相对性。
二、基本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
损害赔偿的数额以侵权行为所实际损失为限。
2.财产赔偿原则
侵权行为无论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适用财产赔偿。
3.损益相抵原则
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在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
4.衡平赔偿原则
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家庭负担等诸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平。
三、《侵权责任法》上侵权损害赔偿规则的特点
1.重人身
人身权的重要性与复杂性。
2.轻财产
财产损害赔偿规则过于简单。
3.限精神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有一定的限制。
4.扩惩罚
赋予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6.3.2人身损害赔偿
四、人身损害赔偿
(一)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方法进行救济的侵权法律制度。
(二)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
1.《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侵权责任法适用通知》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6.3.3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标准
(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标准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住宿费、伙食费和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5.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6.残疾生活辅助具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9.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1.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四)“同命同价”?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侵权责任法》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等额赔偿制度】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6.3.4 精神损害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一)《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填补损害, 2.抚慰受害人, 3.制裁违法行为。
(二)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四)对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六)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专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一事不再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八)自然人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九)精神损害的严重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3.5财产损害赔偿
六、财产损害赔偿
(一)侵害财产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注意:缺乏“造成损失”的因果关系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1.返还财产, 2.恢复原状, 3.折价赔偿。
(二)侵害人身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6.2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一、侵权责任的一般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一)填补和预防物质性损害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第1款第1-6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
(二)对精神性损害的救济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第1款第7-8项: ……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侵权责任的特殊承担方式
(一)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产品责任领域的补救义务
【缺陷产品预防性补救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产品责任领域的惩罚性赔偿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三、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一)保全性非赔偿侵权责任方式
1.民事权益保全请求权与先行裁定
第二十一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意见】 162.1 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2.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中,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方式。
①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 ②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侵害后果; ③主要针对作为侵权行为。
3.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无法行使/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请求侵权人将妨碍权利行使的障碍予以排除的侵权责任方式。
①主要适用于财产权利,也例外适用于人身权利; ②针对并未实际造成损失,但权利无法正常行使的情形; ③主要针对作为侵权行为。
4.消除危险
消除妨碍,是指侵权人的行为和其管领下的物件对被侵权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or 存在侵害被侵权人人身/财产的可能,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危险因素予以消除的侵权责任方式。
①适用于危险客观存在,确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后果,但是损害尚未实际发生的情形。 ②防止损害发生,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③适用于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
(二)财产损失的非赔偿侵权责任方式
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返还原物。
①适用于实物返还, ②有返还的可能, ③有返还的必要。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款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2.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犯前的原有的状态。
①有恢复的可能, ②有恢复的必要。
(三)人身损害的非赔偿侵权责任方式
1.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指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达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谅。
•主要适用于对尊严感、名誉感和隐私感等主观人格利益受损的恢复。
【民法通则意见】 162. 2 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中叙明。
①口头道歉:由加害人直接向受害人表示, ②书面道歉:以文字形式为之,可以登载在报刊上,张贴于有关场所,或以信件的方式转交给受害人, ③互联网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格权受损的情形,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的侵权责任方式,适用于隐私权、荣誉权、信用权等多种评价型人格权的保护。
恢复名誉,是指受害人名誉受损的情形,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受侵害时的状态,主要适用于名誉权的保护。
6.1概述
一、侵权责任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侵权人就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民事责任形式,即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具体法律后果。
1、有侵权行为,才有侵权责任:在缺陷责任中可能存在例外。 2.责任方式的法定性:侵权责任不得随意创设。 3.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性:填补损害。
二、侵权责任方式的适用原则
1.救济损害需要原则。 2.不同侵权责任方式并用原则。 3.适当处分当事人主义原则。 4.必要的先行裁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