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五篇 政府制度)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五篇 政府制度 第九章 中央政府制度 第十章 一般地方政府制度 第十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编辑于2022-09-27 09:13:56 四川省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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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建设工程总投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造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设备 工器具购置费用的组成和计算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预备费 建设期利息 等组成和计算。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五篇 政府制度
第九章 中央政府制度
9.1 国务院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政务院时期:1949-1954 国务院的前身,是当时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是根据马克思主义“议行合一”政权组织原则与当时政治实际相结合的崭新制度设计
二、建立与发展时期:1954-1966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 决定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赋予国务院人事任免上广泛的权力
三、严重冲击时期:1966-1978 文革时期遭受严重冲击
四、改革发展新时期:1978年以来 (1)计划型管理阶段:1978-1992 在职能配置上,呈现全面性特征 在机构设置上,呈现行业化特征 在管理手段上,呈现计划型特征 (2)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改革发展阶段:1992-2012 在职能上,逐步明确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职能定位 在机构设置上,不断精简政府机构,推进“大部门制”改革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建立健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3)全面深化改革阶段:2012年至今 ①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②强化市场活动监管,加强各类公共服务的提供 ③优化政府职能设置、机构配置和工作流程,积极推进大部门制改革 ④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制度,规范国务院权责体系
9.2 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与职权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在国际交往中,国务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开展活动 (2)国务院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3)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二、国务院的组成与*** 1.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 2.产生: 总理由全国人大根据主席的提名产生,其他人员由全国人大根据总理的提名产生 3.***: 每届***五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十年)。
三、国务院的职权 (1)立法权: ①行政法规制定权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者“暂行规定” ②法律提案权 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赋予的授权立法权 ④行政立法监督权 (2)行政措施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 (4)国家行政事务领导管理权 (5)部分地区紧急状态决定权 (6)机构编制权和人事管理权 (7)对外事务管理权和缔约权 (8)其他职权
9.3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一、国务院机构设置的历史演变 (1)改革开放前 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要求,设置大量行业化管理部门 (2)改革以来 ①计划型管理阶段国务院机构设置的调整:1982-1991 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务院机构设置调整:1992-2012 ③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的国务院机构设置的调整:2013年至今
二、现阶段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1)国务院办公厅 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统筹国务院办公事务的综合协调部门,有国务院秘书长领导 (2)国务院组成部门 ①是根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的决定设置的,依法分履行国务院基本行政管理职能,组成国务院法定机构体系的部门,名称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②共26个,分为部、委、行、署(如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3)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管钱); ②正部级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 (4)国务院直属机构 ①负责某一方面事务,业务具有独立性和专门性(总局、局、总署),其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②共10个,如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 (5)国务院办事机构 协助总理办公,向总理负责,负责调研、政策分析,不能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其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决定。 (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科教文卫事业,如地震局、中国科学院、新华通讯社等 (7)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系列外机构,如粮食局、文物局、烟草专卖局、能源局等。
9.4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与工作规划
一、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1)国务院总理 国务院最高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脑,行政事务最高领导人 (2)国务院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 总理负责制: ①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 ②总理须就国务院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负责 ③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
二、国务院会议制度 国务院通过特定的会议形式来实施决策及其执行的领导,国务院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构成。
三、国务院的工作规则 国务院的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1)依法行政规则 ①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 ②科学民主依法立法 ③严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2)科学民主决策规则 ①遵循决策程序 ②遵守会议制度 ③广泛征求意见 ④落实决策责任 (3)政务公开规则 ①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②拓展政务公开渠道 ③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4)依法接受监督规则 ①依法接受法定机关监督 ②依法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③高度重视人民来信来访 ④健全工作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 (5)会议规则 (6)公文审批规则 (7)工作纪律规则 (8)廉政和作风建设规则
第十章 一般地方政府制度
10.1 当代中国一般地方政府制度的历史发展
同国务院一致
10.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和职权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1.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 (1)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2)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对称。这是我国单一制的国家行政结构决定的 2.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按照双重领导的原则进行工作。 3.***:5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0.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领导体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 (1)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提名权、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三权一责) (2)会议制度:
第十一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1.1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探索与局部试行阶段:1921-1949 1947年 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
二、全面确立阶段:1949-1965 建国后,陆续成立了若干自治州、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 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
三、遭受破坏阶段:1966-1977 文革期间遭到严重破坏
11.2 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意义及特点
一、原因 (1)中国数千年的民族融合与大一统的政治传统,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原因 (2)国内各民族的空间分布结构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深层原因 “大杂居,小聚居” 占国土面积64%以上 (3)民族与宗教复杂多元的基本情况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现实原因 (4)中国自近代以来国家构建的道路选择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直接原因
二、意义 (1)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2)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 (3)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三、特点 (1)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根本的特点之一 (2)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3)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多要素的结合
11.3 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原则和法律地位
一、民族自治地方基本概念
二、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的基本原则 以一定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1)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聚居 (2)区域范围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条件、参照历史等方面情况,本着有利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和民族团结来划定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地位 (1)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相结合的自治制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自治区与省、直辖市平级,自治州是省、自治区以下,县、自治县以上的单位,自治县与县平级 (3)《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所依据的原则等
11.4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职权、组成和体制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职权 (1)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的职权: ①行政执行权 ②行政领导权 ③行政管理权 ④地方行政立法权 ⑤人事行政权 (2)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作为自治地方政府的职权: ①政治领域的自治职权 ②经济领域的自治职权 ③财税金融领域的自治职权 ④科教文卫领域的自治职权 ⑤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自治职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组成和体制
三、民族乡 自治县下一级地方民族自治政权,也被称为“自治乡”
第十二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12.1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及其法律地位
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一国两制”的构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合理解决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和平实现祖国统一而提出的基本战略方针。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构想和方针的具体体现。 (1)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 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港澳台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设立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①“一个国家”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核心 ②“两种制度”和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原则的基本特色 (2)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了该两地区的制度和政策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等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香港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人员还要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恢复、发展和完善阶段:1978年来 1982年宪法恢复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2.2 特别行政区长官
一、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 1.国籍:中国公民 2.年龄:年满40周岁 3.居住年限条件:在香港、澳门连续住满20年的永久性居民 4.有无外国居留权:香港不允许,澳门行政长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二、行政长官的产生方式 (1)组成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 (2)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 (3)选举委员会从提名名单中选出行政长官候选人 (4)报请中央任命 ***5年,可连任1次
三、行政长官的职权 ①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②负责执行《基本法》和其他依照《基本法》适用于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③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④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 ⑤提名并报请中央任命政府官员 ⑥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⑦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⑧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发出的指令 ⑨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⑩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11.根据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关于是否向立法会及其下属委员会作证 12.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13.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12.3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与职权
一、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机构设置 1.《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司、局、处、署等机构,组成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组织体系。 第一级:三司 即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 第二级:局 第三级:署和处。如廉政公署 2.《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
三、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划分
四、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沟通与联络 中央设港澳事务办公室作为专门机构管理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外交部内部设港澳台司协调处理有关涉外事务,同时设特派员公署 国防部向特别行政区派驻军队 新华社驻港澳分社 港澳设驻京办事处
12.4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
一、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 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1.产生: 由立法会议员组成,香港立法会现由60名议员组成。 2.***: (1)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为2年,以后各届为4年; (2)澳门特别行政区从第一届开始每届***4年。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司法机关 (1)司法机关组织体系 1.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行使特别行政区审判权和终审权的司法机关。 2.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3.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2)法官制度 1.香港: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在外无居留权的香港公民担任 2.澳门 (3)司法制度基本原则 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先例原则(香港) 3.陪审制度原则(香港) 4.其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