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0 共同犯罪-基本原理正犯
刑法第十章共同犯罪-基本原理正犯知识思维导图,包括:基本原理、正犯、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共犯、特殊形式、结合问题。
刑法第十四章 犯罪论小结知识思维导图,包括:板块一:定罪问题(犯罪是否成立);板块二:成立之后三大问题。
刑法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结合问题知识思维导图,包括:基本原理、正犯、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共犯、特殊形式、结合问题。
刑法第十一章共同犯罪-共犯特殊形式思维导图,包括:基本原理、正犯、正犯与共犯的关系、共犯、特殊形式、结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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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共同去犯罪)
基本原理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1.犯罪共同说 传统理论根据“相同性”的程度,发展出“完全犯罪共同说”和“部分犯罪共同说”。 2.行为共同说 该说认为,只要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连带性,就是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有相同特征,特别是不要求主观阶层的要素保持相同,也不要求定相同罪名。 结论:部分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存在观点展示,但行为共同说是多数说。
共同犯罪的分类
从结构上看,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从作用来看,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从分工来看,共同犯罪分为教唆犯、帮助犯、实行犯。
⚠️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析路径。由于正犯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因此应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正犯
共同正犯:参与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成立条件
客观(违法)阶层
参与行为
参与意识
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则意味着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因为违法具有连带性,所以产生“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处理原则。这是指,某个正犯虽然只实施了一部分的实行行为,但也需要对其他正犯制造的违法事实负责。
主观(责任)阶层
结论:共同正犯是客观违法阶层的一种犯罪现象。在主观责任阶层,对主观责任要素不做要求,不要求保持一致,可以是故意,可以是过失,可以有或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模型1:对责任年龄不作要求
模型2:对责任能力不作要求
模型3:对故意、过失不作要求
观点展示
无法查明的四种情形
间接正犯:支配力
直接正犯,是指亲自实施犯罪的实行犯。 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将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 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相同点在于,都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A)。区别在于,间接正犯在此基础上,还对他人有支配力(B)。教唆犯是A,间接正犯是A+B。
一个人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种情形:一是强制手段,二是欺骗手段,三是法定身份。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为
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间接正犯的目的。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法定身份
行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无身份者,有身份者构成间接正犯。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
关于共犯与正犯的关系,存在共犯独立性说与共犯从属性说。共犯从属性说是多数说。 共犯从属性说认为,正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共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对法益的侵害具有间接性,需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失去了凭借,对法益便不具有侵害的危险。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便不会成为危害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这种定罪思维符合客观主义立场,说明了共犯与正犯的必要条件关系。
违法的连带性与相对性
违法的连带性,是指共同犯罪中,甲对乙制造的违法事实若有贡献,则要对乙制造的违法事实负责。这里的乙是正犯(实行犯),甲包括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狭义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甲是共同正犯时,违法的连带性被成为“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但是,违法的连带性有个例外情形,也即,乙制造的违法事实中,甲是被害人。此时,若要求甲对乙的违法事实负责,则显然不合理,因为被害人与犯罪人不可能是同一个人。
共犯
教唆犯:引起
故意引起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成立)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结果(既遂)
帮助犯:促进
故意促进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成立)
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结果(既遂)
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犯
中途参与
片面的共犯
单方有参与意识
结合问题
共犯与身份
分别分析,想象竞合
共犯与不作为
作为义务的判断
共犯与认识错误
先分析实行犯,再分析教唆犯、帮助犯
共犯与实行过限
作为角度: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
不作为角度:有无作为义务
共犯与犯罪状态
中途退出
消除贡献
共同犯罪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教唆犯
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