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担保物权的一般性规则
这是一篇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性规则的思维导图,包括:特征、债务承担与担保责任的存续、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的效力、共同担保与混合担保、担保物权、担保资格。
这是一篇关于抵押权的思维导图,主要包括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担保物权(已登记的)效力限制、不得抵押的财产、房地一并抵押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马克思主义原理
考研数学重点考点知识总结归纳!
数据结构
法理学读书笔记
思维导图带你认识马克思主义原理
建筑光学基本知识
考研英语一写作
担保物权的一般性规则
特征
从属性
成立:以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
消灭:主债权全部消灭的话=担保物权也因此消灭;部分消灭的话=担保之债权内容相应缩减
*新贷偿还旧贷:1.新旧贷担保人不同 债权人负有告知义务 若没有告知 则不承担担保责任。
移转:除另有约定,则担保物权随债权转让(免责时不一定);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到第三人物保人的,对物保人不发生效力
效力: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因此无效;担保人有过错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果自主约定担保合同效力单独与主合同的此约定无效。
承担赔偿责任情形
主合同有效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担保人赔偿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无法清偿部分的1|2
担保人有过错--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债权人有过错--担保人不承担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超过1|3
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人的责任----担保合同无效时,反担保合同不会因此无效
内容和范围: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以主债权范围为限
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担保人同意 减轻债务--担保人对变化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
担保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或者自己可以主动抗辩
物上的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此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如果抵押权人已经要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的通知后,给付义务人任然给抵押人给付的话不发生清偿得效力。
担保物发生添附时
添附物归第三人独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如果归抵押人单独所有--抵押权效力及于添付物
如果是第三人和抵押人共有--抵押权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份额
不可分性
被担保的债务被部分清偿,剩余的债权受全部抵押物的担保
抵押物被部分转让或被分割的,转让或分割的部分仍为抵押物,会形成“共同抵押”
债务承担与担保责任的存续
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随同移转;但是被担保的债务不当然具有“从属于债务”的移转上的从属性。
第三人提供物保,未经书面同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移转债务的,担保人不在承担相应的责任
流押条款和流质条款的效力
流押条款三要素:1.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即时取得抵押物所有权2.约定不需要在评估担保物价值3.约定达成协议在履行期届满之前
流押条款此种约定是无效的; 抵押权人不能因此取得所有权,而是只能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例外情形:典当行 当户要在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续当,逾期视为绝当。
共同担保与混合担保
共同担保;同一个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有约定的话按约定份额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话,债权人可以指定任意一个人去承担责任。
按份共同担保(约定了份额):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追偿
非按份共同担保:原则上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其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不享有追偿权;但是有例外
1.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可直接向其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追偿
2.担保人之间约定了互相追偿,但是没有约定份额----应该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让其他担保第三人追偿。
3.担保人之间既没有约定互相追偿也没有约定分担的份额---应当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让其他担保第三人追偿。
混合担保;有约按约;无约---1.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2.债权人请求提供第三人承担全部债权的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可主张就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物保 的债权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人提供担保后的追偿权和代为求偿权: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在其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可追偿。 债务人以其财产提供担保,第三人承担了担保责任时,有权基于代为求偿权,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消灭
主债权债务全部消灭
担保物权实现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因不可归责于担保人的原因损毁蔑视,且无替代物
混同
免责债务承担,未经第三人书面同意,被免责承担部分不再受物权担保
担保资格
机关法人,村民居民委员会,非营利性机构
担保合同无效,但有例外:为政府,为村集体,为购入或租赁方式承租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的可设立担保物权。
营利的机构
担保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