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 刑诉的构造与主体
这是一篇关于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 刑诉的构造与主体的思维导图,简述刑事诉讼构造,归纳刑事诉讼主体(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察机关等国家专门机关外,还包括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
编辑于2022-10-16 11:48:25刑事诉讼构造与主体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
性质:《刑诉法》NO.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刑诉法》NO.12“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职权
(1)决定适用逮捕拘传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 (3)收缴和处理账款赃物及孳息 (4)行使某些判决和裁决的执行权 (5)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等
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监督体系 (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人民法院 (1)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地级市) (3)基层人民法院(县、市、区)
基层法院
设在县自治县县级市丶市辖区丶旗
主要职责:审判除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案件。
中级法院
设在省辖市、地区自治州丶盟
主要职责: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基层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对基层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丶裁定不服的上诉丶抗诉案件;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高级法院
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主要职责: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在必要时提审的案件; 审判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对中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丶裁定不服提起上诉丶抗诉的案件;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最高法院
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主要职责 依法审判案件(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对高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核准死刑案件) 依法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 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3、专门人民法院 (1)军事法院(2)铁路运输(3)海事法院
注意:海事法院只审判海商案件和海事案件,不审判刑事案件
审判组织
独任庭
基层人民法院丶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独任庭的条件 基院+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注:≠简易程序均独任,如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合议NO.216)
合议庭
1.人数:3、5、7人,单数,审判员/(审判员+陪审员)
2.(1)基院、中院一审案件一审判员3人,审判员+陪审员3/7人 (2)高院一审案件一一审判员3-7人审判员+陪审员3/7人 (3)最高院一审案件一一审判员3-7人
3.上诉或抗诉案件一一审判员3/5人
4.死刑复核案件(最高院)、死缓复核案件(高院)一一审判员3人
5.原来参加审判的人员不能成为合议庭成员
审判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所在合议庭的组成人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刑事诉讼法183条: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外,都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审判。
资格:年满28周岁拥护宪法,遵纪守法的公民。(一般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检察院之间是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职责
1.有关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2.批准或决定逮捕(强制措施) 3.公诉权(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4.启动特别程序(缺席审判、没收违法所得、强制医疗) 5.诉讼监督 6.救济权(遭受司法机关违法对待)
公安机关
性质
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丶保卫工作的部门,是国家的侦査机关 (公安机关是上下级领导关系)
在刑诉中的职权
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有权进行勘验丶搜查丶扣押通缉和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侦查) 有权采用拘留丶逮捕丶监视居住丶取保候审和拘传等;(强制措施) 有权对判处拘役丶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刑罚(执行) 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的意见;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丶复核的要求。
组织体系
地方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 地级公安机关 县级公安机关
中央公安机关
专业公安机关
海关、民航、交通、林业、铁路公安机关
其他侦查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3.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上述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诉讼参与人
范围
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 (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1、被害人2、自诉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2、诉讼代理人3、辩护人4、证人5、鉴定人6、翻译人员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有权了解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 有权在被侦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 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有权对自已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及罪行轻重进行申辩和解释;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向公丶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有权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权对不起诉的决定依法提出申诉;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
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査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丶辩论; 有权撤诉或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
注意:被害人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的诉讼身份
在自诉案件中的诉讼中,被害人参加诉讼,他的诉讼身份是自诉人。
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中,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身份是公诉被害人。
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身份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刑事诉讼的构造
分类
弹劾式诉讼:主要实行于古罗马丶日耳曼法国家不主动介入;被害人、加害人地位平等;疑难案件实行神示证据(诅誓、水审、十字形)
纠问式诉讼:盛行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担当裁判者的行政官员依职权追诉;控、审合一;被告人地位底,刑讯合法化(原告也是)书面丶秘密审理;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构造
建国前: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被称为“中华法系” 1.司法与行政不分2.程序与实体不分3.裁判职能与追诉职能不分4.刑讯合法化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强职权主义三次修改:强化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 1.侦查程序仍具强职权主义色彩 2.提起公诉遵循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 3.审判程序呈现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
专门机关
行使审判权 法院
行使公诉权 检察院
行使侦查权 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察委、监狱、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内的保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