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年法考民诉精讲戴鹏主观题
参加2022年法考,客观成绩219,主观延期了,有时间将主观的重点补充了进去,供大家参考。制作不易,希望客官不要嫌弃。
编辑于2022-10-19 20:44:062022年法考民诉精讲 戴鹏
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 诉的基本原理
第一节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诉讼标的(本质为一种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
第二节 诉的分类(只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
⚠️
第二节 反诉
反诉与反驳之间的区别,注意不要看抵销的效果,而是单独看反诉可不可以独立成为一个诉讼请求
经典例子:张三请求李四归还借款,但是李四在诉讼中主张之前卖给张三一块玉石请求用玉石的货款来抵销借款。本质为与张三之间玉石的买卖合同关系。
第二讲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不等于相同,相对应也是平等
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
⚠️仅针对的是外国人
辩论原则
⚠️仅在诉讼程序中才会体现辩论原则(执行程序、特别程序、非诉讼程序则没有体现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诚信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第二节 基本制度
合议制
合议制与独任制的适用
首先明确:审理组织:为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其他的组织没有审判的资格,例如不作为审判人员的院长没有作出裁判的资格。
一审
简易程序:独任制审理
普通程序
原则为合议制
⚠️例外为独任制,基层法院(一审不一定是基层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审
原则为合议制
⚠️例外为中院审理的,基层简易程序上诉或者对裁定不服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当事人同意的
再审(原为一审的,为一审程序,原为二审,按照二审的程序)
特别程序
原则为独任制
例外⚠️: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
督促程序:独任制
公示催告程序
公告期间为独任制
除权判决阶段则是合议制
不适用独任制的情况(主要为两个)
社会影响巨大(完善的程序有利于公众对于结果的接受)
新类型或者疑难的案件(有利于集思广益)
回避制度
适用对象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参与过前序审判:原则上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的审判人员不可以参加下一阶段的审判,但是⚠️对于二审发回重审后又上诉到二审的不适用回避(因为二审法官在发回的时候并没有实质审理)
申请程序:在开庭审理时提出,若是在审理后才知晓回避事由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申请效力:对于回避结果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当暂停本案工作,但是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eg,扰乱法庭秩序需要拘留的)
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
申请不公开的案件
离婚案件
涉及商业秘密
⚠️
两审终审制
⚠️例外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2.一审调解书结案的案件
3.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程序审理的案件
4.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5.一般的裁定(除了不予受理、裁驳、管辖权异议)
第四讲 主管(先确定是不是法院管)与管辖(级别+地域)
第一节 主管
法院与调解(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调解协议有法律效力,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可以就该调解协议(将会替代原纠纷,不可就原标的起诉)进行起诉
法院与仲裁
有效的仲裁会排除法院的主管,并且一裁终局
法院与劳动仲裁(行政机构,与民商事仲裁不一样)
毋需仲裁协议,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在经过了劳动仲裁了之后仍可以进行诉讼
劳动纠纷仲裁前置
第二节 管辖原则
管辖恒定原则
确定管辖以起诉时为准
在确定有管辖权后,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等原因改变管辖,但是违反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的除外。
专门管辖:双方均是军人或者军事单位
第三节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原则上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院管辖:
重大涉外案件(并非所有的涉外案件都是中院管辖)
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相当于中院)
公益诉讼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
看见仲裁找中院(除了国内仲裁的保全和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找基层法院)
高院管辖:
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最高院管辖
全国有重大影响
最高院认为应由其一审管辖(只有最高院有)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只要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包括原告与被告)来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技巧:双方情况都一样的时候就适用原则)
例外:被告就原告(技巧: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的就适用例外)
两个身份关系:
对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身份关系的诉讼
两个可以:
追索赡养、抚养、抚育费用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一样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不以当事人的住所来确定的管辖
一般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概念:物权纠纷+四个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
港口作业
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
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合同纠纷的管辖(涉及专属管辖则由优先适用专属管辖)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先看有没有实际履行)
1、没有实际履行的,且约定履行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约定履行地没有管辖权
2、实际履行了,但实际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按照约定履行地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财产纠纷,当事人书面选择与合同有直接联系,但是不得违背专属管辖
若当事人约定了两个有效的地点,则可以进行选择
⚠️合同纠纷题目的做题三步走:
特殊地域管辖之侵权纠纷
一般:被告住所地 + 侵权行为地、结果发生地
特殊:
信息网络侵权:被告住所地 + 沾边的就管
产品、服务质量侵权:被告住所地 + 产品制造地、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
其他特殊地域管辖(重点为公司)
⚠️公司诉讼:以公司设立、确定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由公司所在地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 + 标的物所在地
人身保险:被告住所地 + 被保险人住所地
特殊动产、运输中的货物:被告住所地 + 运输目的地、运输工具登记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票据纠纷:被告住所地 + 支付地
运输合同:被告住所地 + 始发地、目的地
运输侵权:被告住所地 + 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或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海难救助、共同海损: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
第五节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对于法院而言,案件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例如侵权纠纷)
选择管辖:对于原告而言,可以想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若先后向有管辖的法院进行起诉,则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移送管辖
第六节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受理法院发现自身没有管辖权,则裁定由另一法院管辖
1⃣️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和上下级法院之间
2⃣️为单方行为,不需要受移送法院的同意,即使为上级法院
3⃣️移送行为只可以移送一次,若实在有错误则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法院没法行驶管辖权(有利害关系、有天灾)
2⃣️管辖权争议,两法院协商不成(若是最高院为共同上级法院则高院之间需再协商),报请共同上级法院(一级一级往上找)指定
⚠️管辖权转移(本质为上下级法院间的调整和变通)
下往上转
下级认为上级更合适的,报请上级同意后
上级认为我们审更合适,裁定由我们管辖
上往下转(防止控制终审权)
上级法院确有必要 + 报自己上级法院批准(刑诉一律不允许向下转)
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
主体:本案当事人,第三人(不论有独三、无独三)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有异议则提异议,没异议就提交答辩状),若被告未提出,则法院获得应诉管辖权,除非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异议成立的则移送管辖
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可以上诉(可上诉的裁定: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裁驳)
第五讲 当事人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资格
自然人只要活着就有权利能力
法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死亡
⚠️一些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也有,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诉讼行为能力,概念:亲自参加诉讼并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
有诉讼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当事人适格,概念:具体到某一案件是否有作为当事人的资格
判断
原则:实体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例外:(虽然不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但依然适格)(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1⃣️法律规定有权提公益诉讼的
2⃣️依法对他人的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eg,遗产管理人)
3⃣️确认之诉中对法律关系有确认利益的,常见于消极确认之诉中(eg,想要从争议法律关系中自证清白)
⚠️常见的适格当事人(结合民法典来判断)
个体工商户(⚠️与上面的非法人组织区别开)
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未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告全体合伙人
⚠️无、限人致人损害的,无限人本人和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民法中,无限人致人损害,无限人有财产的由无限人承担,无财产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产生纠纷的,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作为当事人
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作为共同被告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害的,以法人为当事人
法人解散清算,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并注销(存在逃避债务的嫌疑)的,以企业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未当事人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参照民法规定)
劳务派遣中,被派遣方致人损害的,由用工单位单位承担责任,权利人主张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将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连带保证中,视权利人的主张而定
一般保证的(考虑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若仅以保证人作为被告人,法院要驳回起诉,若将保证人和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在判决时要明确执行的顺序
⚠️技术流(结合民法典来确定适格当事人)
1⃣️由A承担责任(法人工作人员、提供劳务一方):A作为当事人
2⃣️由A、B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保证):权利人自主选择
3⃣️由A承担责任,B存在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过错责任(劳务派遣、搁置物、挂靠):A一定为被告,B是否为当事人视权利人的主张
第六讲 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同种类(可以分别起诉),法院认为可以共同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意的,进行合并审理
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只有一个诉)
⚠️eg,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和其担保人承担债务,为必要共同诉讼,因为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共同承担一份债务
特征:一人行为经过其他必要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
常见的必要共同诉讼:(⚠️判断是否时必要共同诉讼,就看总共要承担几份责任,若是一份就是必要,若是多份就是普通)
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应将所有的赡养义务人作为共同被告(赡养老师是所有子女的责任,老人没有得到赡养,所有子女都有责任,甭管有没有给钱)
遗产继承案件:部分继承人起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法院应列为共同原告
诉讼代表人制度:人数众多时(10人以上),选代表(2~5)人
权限,程序性事项(eg,找律师)直接对代表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代表人代为放弃、变更、承认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实体性事项的,需要被代表人同意(全体同意)
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的代表人的确定:
全体的选全体的
部分的选部分的
选不出代表人的分情况讨论(人数为确定的)
必要:亲自参加
普通:另行起诉(反证是可分之诉)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特征:起诉时人数不确定,只有可能为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确定:
1⃣️权利人推选
2⃣️法院提出人选与权利人协商
3⃣️法院指定
若仍不同意的,另行起诉,但是先前的判决🈶️预决效力(仅存在于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
第七讲 第三人
种类:有独三、无独三、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有独三:对本案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参诉理由: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区分共同原告:同一诉讼标的/同类诉讼标的,与有独三)
诉讼地位:为原告,以本诉的原告、被告为被告
参诉方式:只能以起诉的方式(因为诉讼地位是原告)
参诉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
⚠️二审中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只准调不可判,调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告知另诉可能会产生冲突判决)
无独三:
概念: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绝对不能享有的权利
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三、有独三均不可以提出)
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但是可以承认他人的诉讼请求)
⚠️附条件的权利
承担责任的无独三有上诉权
调解书需要无独三承担责任的,需要无独三签收
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追加
⚠️技术流:区分有独三、共同原告、无独三、共同被告
理论基础:共同原被告的基础为适格当事人,而适格当事人的判断为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1⃣️先找原被告的法律关系(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不同、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不同)
2⃣️看需要辨别的人是否属于这个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则是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不是,则是有独三、无独三
第三人撤销之诉,本应作为有独三、无独三的人,在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可以在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作出该终审判决的法院(二审驳回的扔向二审提)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
诉的分类:变更之诉,为了改变法院的生效判决
审理程序:因为是一个新的诉,所以适用的是一审普通程序,所作的判决为一审判决,因此可以上诉
第八讲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概念: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无、限人)的当事人进行诉讼
代理权限:全权代理,无需被代理人授权
诉讼地位与当事人不同,法定代理人是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诉讼
委托代理人
概念:根据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诉讼活动
代理权限:
特别授权: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上诉,反诉),需要在委托书上面明确写出(没有说明,只是说明“全权代理”则属于一般代理)
一般授权:只要有委托书
法律效果:仅在离婚诉讼中有了委托代理人,当事人也一定要出庭,除非表达不清楚,若确有困难则要想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九讲 证明
第一节 证明对象(哪些事项需要证据证明)
免证事实(一般需要证据证明)
1⃣️自然规律(绝对不可以推翻)
2⃣️众所周知的事实
3⃣️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推定的事实(著作权法规定署名的推定为作者)
4⃣️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并非是所有经验,限于日常生活经验)
5⃣️预决事实,法律判决书、仲裁裁决、公证文书认证的事实
⚠️2⃣️3⃣️4⃣️可以用相反证据加以反驳、5⃣️可以用相反证据加以推翻,反驳相较于推翻而言更加容易,推翻需要有相反的事实进行推翻
自认
概念:在庭审中,起诉书、答辩状等书面材料,法院组织的调查询问(正式场合在法官面前)中对对方主张事实的承认(诉讼过程中自认是比较常见的)
适用的范围:对于法院应当依职权(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的事实;身份关系的事实;程序性事实)进行调查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
效果: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并不会导致败诉
认诺🆚自认:认诺是对对方诉讼请求的承认
自认的方式
明示
默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否认也不承认,并在法官询问说明后仍不表明态度的,视为自认
委托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甭管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因为一般授权只是不可以认诺),除非委托授权书中明确排除或者当庭否认的
共同诉讼中自认的效力
普通共同诉讼:本身为两件事,你认你的,我认我的,两者互不干预
⚠️必要共同诉讼:为同一件事,一方的自认需要看其他必要诉讼人的态度,只要都没有明确反对(明确同意或者没有表态)则效力及于自身(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就不构成自认,一票否决权)
⚠️限制的自认
1⃣️部分的自认,承认的部分构成自认,不承认的部分不构成自认
2⃣️附条件的自认(eg,我借了但是已经还了)需要判断条件与自认是否为一个完整不可拆的意思:对事实和条件要统一认定
判断: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eg,借了但是已经还了,借和还都是基于同一借贷关系)(eg,借了但是在两年前的玉石买卖中你还欠我,一个为借贷关系,一个是买卖关系)
撤回自认:辩论终结前,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自认是在威胁的状态下作出的
⚠️在调解中或者和解中为了调解、和解目的涉及到案件的事实的认可,不构成自认(消除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互谅互让的顾虑)
第二节 证明责任(包括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
概念:
行为责任:由谁来承担提供证据证明
结果责任:当事实不清真伪不明时,由谁来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明责任的分配:
原则: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不承担证明责任
合同纠纷: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谁主张谁举证
合同解除、变更、撤销、中止了:谁主张谁举证,合同没有解除、没有变更、没有撤销、没有终止:不承担证明责任
合同履行:主张履行的承担证明责任
主张代理权的存在的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纠纷:
一般责任:原告主张侵权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四要件,被告主张免责事由
过错推定责任:由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建筑物、搁置物脱落、掉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告主张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
因果关系倒置:环境污染案件(同时为无过错责任):由被告证明没有因果关系
技术流:1⃣️先看是不是无过错责任,2⃣️若不是则看是不是过错推定或者因果倒置的责任类型
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人(前提)要提供多少的证明达到何种程度法院才回采信
程序性事实:较大可能性,超过50%
实体性事实:高度可能性,超过75%
特殊实体性事实(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排出合理怀疑,超过95%
第十讲 证据
第一节 证据的理论分类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经过了转述或者是复制)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只看证据内容完整性,不看证明力大小)
能够单独证明待证事实叫做直接证据
不能单独证明代证事实的叫做间接证据
本证与反证的区别
⚠️技术流
1⃣️先找待证事实
2⃣️证明责任由谁来承担
3⃣️提供证据的一方是谁
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人提供本证需达到证明标准,但是提供反证则不需要达到证明标准,因为没有证明责任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书证:是以物理属性来证明还是文书(载体不一定是纸,也可以是墙壁等)内容、思想来证明
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一般是指磁带、胶卷摄像机,凡是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均是电子数据
1⃣️电子数据可以离开实物载体在虚拟的世界中传输
2⃣️电子数据可以精确的复制
3⃣️电子数据可以容易地实现修改
三、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都是用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应该如何进行区分,主要是储存的介质不一样,因此书证的证据规则也适用于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
1、最佳证据规则,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实不行才提交复印件
2、公文书证规则:公权力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文书属于公文书,除此之外均是私文书。公文书证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是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3、⚠️私文书证规则: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的当事人来承担证明责任。为防止无限套娃,规定私文书证中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得通过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自认)的,推定为真实,当推定为真实时,主张胁迫等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明来证明
4、文书提出命令规则
有证据证明文书原件由对方保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
若拒不提供的,则视为该文书的内容为真实的
若不提供而且以妨碍对方作证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该书证所希望证明的事实为真实的
四、证人证言
证人的资格:
1⃣️了解案件事实;
2⃣️能够正确表达(与是否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必定的联系)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若证人有利害关系,所作的证言有证明力,只是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证人出庭:
1⃣️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通知;
2⃣️若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则可以由法院主动通知证人
证人无正当理由(视为出庭、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出庭的情形)拒不出庭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2019年证据规定)
视为出庭:证据交换、法庭调查的环节已经作证了,视为出庭作证
可以不出庭:
1⃣️法定原因:不可抗力、天灾人祸
2⃣️意定原因: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
证人出庭费用补助
范围:出庭作证的必要费用,住宿、交通、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费
承担人:败诉方
保证书的签署:除了无、限人可以不签署,证人拒不签署的,不得作证,并且自行承担费用
五、鉴定意见
1、鉴定的启动(本质为证明责任是由谁来承担),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可以主动启动鉴定(与证人的申请类似)
2、鉴定的前序准备:鉴材需要经过质证之后才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
3、鉴定意见签章:必须要有鉴定人员的签名,若是委托机构的,鉴定人员签名+鉴定机构盖章(与行政法相同)
4、不同意见,不能少数服从多数,要如实注明
5、鉴定人出庭的情形
1⃣️当事人存在异议
⚠️当事人收到鉴定意见副本后若有异议的书面提出,法院通知鉴定人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鉴定人对于书面异议进行书面答复,若当事人仍有异议的,q再通知鉴定人出庭
2⃣️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
6、鉴定费用承担:一般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由于鉴定不明确或者有瑕疵的,出庭费用由鉴定人承担(与证人不一样)
7、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后果:
1⃣️鉴定意见不的作为定案根据
2⃣️申请人有权请求返还鉴定费用
3⃣️法院可以建议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不出庭的鉴定人进行处罚
六、有专门知识的人
概念:虽然没有鉴定的资格,但是具有专业的知识可以帮助事实的审理
出庭:只可以依申请
作用:
1⃣️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相当于质证)
2⃣️对专业知识提出意见(相当于当事人的陈述)
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判断费用的承担,收费方是否为中立的地位)
回避制度的适用:不适用,由申请方给钱,那肯定是帮着申请人的
第十一讲 证据与证明的相关程序
第一节 证据保全
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
申请时间:举证期限届满
管辖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法院
担保:若是可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责任提供担保
诉讼前的证据保全:
启动方式:仅有当事人申请,不可由法院依职权
管辖:证据所在地、将来对案件有管辖的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
程序:48小时内作出
解除:申请人在作出保全后的30日内未起诉或者仲裁的,解除保全措施
保证: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讲 证明程序
一、举证
期限:一审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二审程序不得少于10日。简易程序不的超过15日,小额诉讼不的超过7日。
延长;必须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长
证据交换: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在证据交换中发表过质证意见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逾期举证的后果:
因为客观的原因或者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没有逾期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的情形
1⃣️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程序性事实(eg,公益诉讼)
⚠️对于上述的事项,无需质证、当事人不可以自认、法院主动通知证人、法院主动申请鉴定
三、质证
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无需进行质证,仅需要听许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收集的证据,视为当事人的证据,正常质证
⚠️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质证不可以一概而论,需要判断是依职权,还是当事人申请的
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不得公开质证(依职权不公开)(与公开审理不同)
四、非法证据排除
侵害他人权利违法法律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偷拍偷录不算非法方式!!!!窃听窃录才是非法方法!
第十二讲 保全与先于执行
第一节 保全(财产、行为保全)
诉讼前保全
启动方式:依申请进行保全(法院都没有受理案件)
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所在地、将来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诉前保全法院与诉讼法院不一致,保全法院应当将案件转移到诉讼法院,保全裁定视为诉讼法院作出的)
担保:应当提供担保
诉讼中保全
启动方式:依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
担保: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执行前的保全
适用的时间: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生效前可以申请诉讼中的保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以直接申请保全)
担保:可以不责令提供担保
管辖:执行法院(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保全中共同存在的问题
救济:对了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利于长期保存的物品的保全,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的,由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法院予以变卖
质押物、留置物的保全,但是不影响(实质上不影响,形式上不影响)担保物权
财产纠纷(财产纠纷中提供担保才可以解决问题)中,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节 先于执行
概念:未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急需
适用的情形:
追索赡养、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等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
⚠️保全中担保情形总结
第十三讲 对方案诉讼的强制措施
一、拘传
适用的对象: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多为具有赡养、抚养、抚育义务的人)(一般而言,原告不来撤诉处理,被告不来缺席判决)
程序:经过两次传票传唤,由院长来签发拘传票
二、罚款与拘留
适用的情形:对于妨碍诉讼、妨碍执行的行为
程序
1⃣️适用决定书,由院长批准
2⃣️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进行复议,复议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法院对于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3⃣️期限与限额
拘留15日以下
罚款对个人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第十四讲 期间与送达
第一节 期间
期间的分类
绝对不可变期
相对不可变期:一审的审限为六个月
期间计算方法
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开始和过程中有节假日的不顺延)
文书的在途期间不计算在内(当事人参加诉讼时的在途期间会计算在内)
期间的耽误与顺延
概念: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同意由法院来决定。
第二节 送达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给被送达人本人或者与之同住的成年家属,要签署送达回证
考点:
离婚诉讼中不可以送达给一方面是同住的成年家属,同时为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人签收
通知当事人到法院来领取,通知领取也属于直接送达的方式
偶遇送达,也属于直接送达的方式
二、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送达
例外:调解书不可以留置送达,因为调解书以当事人签字为生效的前提,因此不可以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来送达调解书
三、电子送达
前提:经过受送达人同意,且确认其能够收悉(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纸质文书:当事人在电子送达之后要求纸质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仍以电子送达来确认送达之日)
四、委托送达:委托其他法院
五、转交送达:转交给军队、监狱、强制性教育机构
六、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
送达日期的确定,以邮局挂号信回执记载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而不是送达回执上面记载的时间
七、公告送达
前提: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时
期限:国内30日,涉外的3个月
考点:支付令、简易程序不允许采用公告送达
第十五讲 调解
一、效力
与人民调解不同,法院调解具有强制执行力,属于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
二、调解的适用阶段: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序可以调),其他程序不适用调解(没有纠纷不可以调解)
诉讼程序的中的例外:与身份关系确认有关的诉讼不可以调
⚠️与诉讼程序的有关的知识点
三、调解不公开,调解过程不公开除非当事人同意;调解结果不公开,除非为了保护国家秘密、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法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调解协议考点
1⃣️调解可以超出诉讼请求(判决则不可以)
2⃣️双方可以约定不履行协议时的违约责任
3⃣️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判决的条款,不与准许(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调解已经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
4⃣️不得违反合法、自愿原则
五、调解书的制作:
原则:需要制作调解书
⚠️例外可不做调解书:(将来不需要执行)但是由法官、书记员、双方需要在调解协议中签字后存入案卷
调解和好的离婚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
及时履行的案件
其他:双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发生效力的(防止当事人夜长梦多,当场就让当事人签收)
六、调解书的生效
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在签收前可以反悔,当事人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七、调解书与判决书
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根据调解书制作判决书
例外:
无限人离婚又调解不离的
涉外的民事诉讼
两个特殊问题
1⃣️涉及案外人担保的:调剂协议中可以约定担保,需要将调解书送达给担保人,但是担保人的签收不影响调解书的生效,担保自符合《民法典》担保生效要件时生效(该登记登记,该交付交付)
2⃣️关于无独三签收:无独三需要承担责任的,才需要无独三签收后才生效
⚠️八、诉讼中和解后两种结案方式:
申请撤诉(一审后对方不履行可以再次起诉,因为没有经过实质审理)
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审判权行使了,不可再次起诉,但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讲 普通程序
⚠️诉讼程序中几个特殊的时间节点
一、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收到起诉状的15日):
1⃣️提管辖权异议
2⃣️没有异议就答辩
二、举证期限届满前(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也可由当事认协商法院确定,不受15日的约束):(由法院确定或者当事人协商后报请法院同意)
1⃣️举证
2⃣️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3⃣️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4⃣️申请保全证据
5⃣️申请证人出庭
6⃣️申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出庭
7⃣️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凡是跟证据有关的事情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三、法庭辩论终结前:
申请回避
申请撤回自认
⚠️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有独三参加诉讼
四、判决宣告前:
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条件:(门槛低,仅需要形式上、程序上的要求)
1⃣️原告要有利害关系(适格)
2⃣️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是在审理时判断的)
4⃣️属于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
法院的处理:
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可上诉)
⚠️不予受理、裁驳、判驳三个文书适用的区别:
不予受理和裁驳一样,都是不符合起诉的四个条件。受理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驳。
判驳则是符合起诉条件,但是法院受理后,实体审理时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起诉状:注意起诉状中没有“案由”的要求,网上立案时才需要填写
起诉中的难点问题:
1⃣️一事不在理原则:一个案件经过法院实体审理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不予受理、裁驳、撤诉按撤诉处理的没有经过实体的审理,所以可以再次起诉)
“重复起诉”的定义(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目的是为了防止冲突、重复判决的发生。
(1)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完全相同或者是被前诉诉讼请求所包涵)
后诉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完全否定或者否定其中一部分)
但若是生效之后出现了新的事实,则🉑️以再次起诉
(2)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
(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例外:
赡养、抚养、抚育费案件,一方有新的事实、证据起诉或者减少、增加费用的,法院应当作新的案件受理(这类案件需要被告执行到权利人死亡,后续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太多了)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撤诉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离婚没离成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不可能让不准离婚维持一辈子)
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效果
起诉的效果: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受理的效果:
1⃣️取得对案件的审判权(解除不告不理)
2⃣️取得了对案件的排他管辖权
3⃣️当事人取得了相应的诉讼地位
二、撤诉和缺席判决
判断:
三、⚠️诉讼障碍: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技术流:
1⃣️文书的区别:延期审理用决定;诉讼中止用裁定!
2⃣️区别:
延期审理中诉讼中(受理~判决生效)出现了临时性障碍,法官知道诉讼还得继续,诉讼参与人没有变,只是换个时间继续进行
有正当事由无法参加诉讼的
诉讼中止:诉讼中出现了很大的障碍,法官对于诉讼谁来继续、能不能继续没有底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尚未确定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而无法参加诉讼的(与延期审理中正当理由的区别,要看障碍所导致的后果,诉讼的当事人能否确定,能否确定继续诉讼)
本案需要另案的结果为依据(并非涉及到两个案件就一定要中止,例如一个为民间借贷一个为盗窃,二者没有依据的关系)
诉讼终结:诉讼中出现了直接导致诉讼无法继续的
一方当事人死亡,且没有继承人的
离婚案件(不论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具有人身专属性)
追索三费案件(具有人身专属性)
四、一审的审限: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
五、审理形式:必须开庭审理(要审理事实和理由)(与二审不同:原则开庭,或经过询问之后没有提出新证据、事实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六、判决的宣告:一律当庭宣判
判决书出现文字性错误等瑕疵,下个裁定书补正
判决书出现了实质性错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若当事人上诉的(未生效),报二审法院;当事人未上诉的(生效的),则启动再审程序进行纠正。
第十七讲 简易程序
一、适用前提: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其包括发回重审和一审再审)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到改变另一份裁判文书的效力)
二、适用程序:
1⃣️职权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争议不大的
2⃣️协议适用:应适用普通程序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本应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不可以协议适用普通程序。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1⃣️程序的简化:可以用简便的方式送达文书(包括裁判文书)、审理案件,但是应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可以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裁判文书);⚠️用简易方式送达开庭通知的,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收悉的
2⃣️举证期限短:法院指定的不得超过15日,同时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法院准许(同样不得超过15日)
3⃣️审限期限短(3+1)
4⃣️裁判文书的简化(非省略)
5⃣️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限的计算从最开始立案之日起开始的计算(与行政法相同,但是与刑诉不同)
四、小额诉讼程序
1、适用条件: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标的额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第一审案件
“标的额小”的判断标准,各省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0%以下的法院可以依职权适用;对于50%以上两倍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两倍以上的则不得适用
例外:海事法院虽然属于中院,但是特别程序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同样可以的适用小额诉讼
2、举证期限:法院指定的不得超过7日,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过法院准许(不得超过7日)
3、一审终审的例外:小额诉讼
4、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情形:
1⃣️涉及物权、身份关系
2⃣️涉外
3⃣️需要评估、鉴定或则后对诉前评估
4⃣️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因此审期过长,不适合)
5⃣️当事人提出反诉
5、小额诉讼的审限:2个月,经过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6、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包括实体判决与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均为一审终审
7、程序的转换:若发现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则裁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8、裁判文书的简化,可以省略认定事实和判决理由部分(简易程序中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简化事实认定和判决理由)
⚠️举证期限的汇总
普通程序:由法院来确定(不得少于15日)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举证期限的不受限制
简易程序:由法院来确定(不得多于15日)或者当事人协商(不得多于15日);
小额诉讼:由法院来确定(不得多于7日)或者当事人来协商(不得多于7日)。
⚠️审理期限的汇总:
普通程序:6+6
简易程序:3+1
小额诉讼:2+1
⚠️两审终审的例外
1⃣️最高法院作出的判决
2⃣️一审调解书结案
3⃣️小额诉讼(包括实体与裁定)
4⃣️一般的裁定(除了不予受理、裁驳、管辖权异议)
5⃣️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一审终审
第十八讲 公益诉讼程序
一、适用的案件:污染环境、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不可以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常态机关(具有补充性),在起诉前应当先公告(30日),当没有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时才可以依法起诉
检察院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荣誉、名誉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院要么公告(30日)或者直接征询(受损主体是确定的)英雄烈士近亲属的意见
二、起诉条件
由初步证据证明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适格)
由明确的诉讼请求
被告明确
属于法院主管以及受诉法院的管辖
三、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院管辖
四、告知程序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制止的效果要比司法手段更加有效)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致使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得到完成的,原告可以申请撤诉
五、其他机关、组织参加诉讼
开庭前提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六、维护公共利益之释明
法院认为原告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可以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变更仍是原告来决定,并没有违反处分原则)
一般而言法官释明是准许的,除非法律明文禁止的,例如诉讼时效
七、禁止反诉
原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提出反诉没有意义
八、和解、调解
达成和解、调解的,必须要将协议进行公告(不得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法院进行审查
不违法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
违反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局调解书,法院应继续审理
不允许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只有当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职责保护公共利益的
九、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关系
不影响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
第十九讲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不予受理的情形
1、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受理的案件(三撤的本质的是“诉”,本质是为了解决纠纷)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中的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并非该类案件所有都不得提出三撤)
例子:离婚诉讼中不得提出三撤(❌)
3、人数不确定的共同诉讼中,未登记的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得提出公益诉讼(可另诉,只不过有预决效力)
4、公益诉讼中的被侵权人,不得对已生效的公益诉讼判决提出三撤(可另诉)
二、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适用一审的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当事人地位:原审的原告被告有独三作被告、原审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列为第三人
3、中止执行
1⃣️给钱: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原判决已经生效了),请求中止执行,法院可以准许
2⃣️讲道理:第三人对于原判决而言属于案外人,因此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
三、判决结果
基础: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可以分为两步走,一是撤销原判决,二是将标的判给我
1、若撤销的请求成立,且判给我的请求也成立,则直接改判
2、若撤销的请求成立,但是不能判给我,则是撤销掉原判决的错误
3、撤销的请求也不成立,则驳回诉讼请求
四、救济
可以上诉(适用的是一审的普通程序)
⚠️六、三撤与再审之间的关系
基础:推翻生效判决的唯二制度
1、二者只能择一进行,有三撤无再审,有再审无三撤
2、启动的主体不同:
再审:当事人或者本应作为原审的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人因为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没有参加诉讼
三撤:本应作为原审有独三、无独三的人
3、三撤与再审遇到了
原则上:再审优先,将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中(第三人维护权利最好的方法是原审而非三撤)
该做有独三的做有独三、该做无独三的做无独三
若在再审为一审程序,则直接并进去
⚠️若是再审为二审程序,只准调不准判,调不成,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例外:如果原审当事人恶意窜通企图伤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先行审理三撤(恶意窜通时,原审没有纠纷,三撤才存在纠纷)
第二十讲 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
1、上诉人:本案的当事人(有独三、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2、一审判决和三类裁定(不予受理、裁驳、管辖权异议)
不能上诉的对象:
1⃣️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
2⃣️一般的裁定
3⃣️小额诉讼(包括实体和裁定)
4⃣️公示催告等非诉程序
5⃣️调解书一审终审
3、上诉期:判决15天,裁定10天
4、书面上诉(口头上诉无效)
5、二审中当事人的地位
谁上诉谁是上诉人,对谁上诉谁是被上诉人
⚠️技术流:被上诉人的确定,按照上诉请求判断,谁有损失的,谁的被上诉人,没有损失的(无关或者得益的)按照原审地位列明
二、二审程序
1、审判组织:
原则: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例外:中院审理 + 一审简易或者不服裁定 +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 当事人同意(4个条件)
2、审理范围:
限制一:处分原则:受限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刑诉不同)
限制二:两审终审:一审中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或者一审法院漏审的,二审中新提出的,二审法院不予审理(可以调解,调不成,告知另诉),因此在二审上诉时上诉人不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必考的四种情形
3、审理形式:
原则开庭审理
例外: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合议庭认为不需要的开庭的,可以不开庭(一审必须开庭)
三、二审的结案:
1、裁判
1⃣️原判决正确的,驳回上诉请求
2⃣️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有错就改
3⃣️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4⃣️严重违法法定程序,只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二审终审是指经过了两次公正的审理,一审严重违法程序,说明一审没有经过公正的审理,因此只可以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只可以发回一次(与刑诉不同)
2、调解
二审调解结案的,必须应当制作调解书(一审中有四种情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送达后,原判视为撤销(一审中调解结案的,则将调解书作为一审判决)
3、撤回上诉:在二审开庭宣判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来决定,在撤销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4、撤回起诉:原告处分自己的起诉权,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定撤销一审和二审
⚠️撤回起诉能否再次起诉的问题
1⃣️一审中撤回起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起诉
2⃣️二审、再审中撤回起诉后,当事人不可以再次起诉
⚠️问题:二审中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先对方拒不履行和解协议,问应该怎么办?
首先,和解协议不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其次,二审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因此可以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不可以重新起诉或者上诉
戴鹏:应当不撤回起诉,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原判视为撤销)
第二十一讲 审判监督程序
四个问题:
1⃣️再审分为几个独立的程序,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2⃣️再审中,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的执行、法院裁定再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这两句话是否有冲突
3⃣️法院裁定再审时能否一并裁定撤销原判
4⃣️在整个再审过程中,原判决的效力如何?
第一节 再审程序
再审的启动程序:判断原判是否确有错误,若原判确有错误,裁定再审
重新审理程序:按照一审或者二审的程序进行重新审理
第二节 再审的启动
一、目的:判断原生效判决是否确有错误
二、启动的主体(没有当事人)
法院:
1⃣️各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确有错误,需要裁定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来决定(不是院长决定)
2⃣️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有权启动再审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
检察院:四类错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错误、审判员贪污受贿
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启动方式:抗诉和检察建议
抗诉: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记住检察院和法院需要门当户对)(上抗下,抗诉书同级提)
例外:最高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错误了,则是同级提出抗诉
检察建议:检察院,可以直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同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
抗诉的效果: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
三、当事人申诉
1、向法院申请再审
五类情形:事实证据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错误、法官贪污受贿、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的
⚠️申请机关:
原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例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可以向原审提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若一方找了上级一方找了原审,由原审法院受理)
2、申请期限
裁判生效后的6个月内申请
3、⚠️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再审申请驳回后再次提出再审申请的(可以去找检察院)
2⃣️对再审判决或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可以去找检察院)
3⃣️检察院驳回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又提出再审申请的(检察院的决定具有终局性)
4、申请的效果: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是否有错还需要法院进行审查)
四、申请检察建议(具有断后性+终局性)
1、适用的情形:
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
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的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不可以直接找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法院在审查期间提出
2、审查与处理(终局性)
检察院应当在申请后的3个月内审查,作出决定
当事人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
第三节 再审的审理程序
一、审理法院
1、法院启动再审
1⃣️本院启动的,本院审理
2⃣️上级法院启动的,上级法院提审
2、检察院启动的再审
原则上为接受抗诉的法院启动再审(提审)
例外:如是因为事实证据问题而导致的再审,则可以交给下级法院(原下级或者其他下级法院),但是经下级法院再审审理(法院自己裁定的、检察院抗诉、检察建议、当事人申请的)过的除外
⚠️3、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
1⃣️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除非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法院(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申请再审的除外
2⃣️最高院、高院裁定而再审的案件,可以由本院进行提审或者交由其他高院再审
3⃣️具体情况:
二、再审程序
1、中止执行: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已确认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但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不中止执行
2、审理程序:
原为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再审的判决可上诉
原为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提审的一律适用二审程序
三、再审的范围:
以原审范围为限,再审中不得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不得提反诉
四、再审的结案
1、裁判:在新的判决或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
2、调解:在再审中调解的,一定要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之后,原判、裁定视为撤销(与二审中的调解相同)
3、撤回起诉
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的,可以裁定撤回起诉,原判决、裁定要一并撤销
一图了解再审
五、小额诉讼程序的再审问题
申请对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受理
审理形式: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为一审判决
可否上诉的问题
1⃣️对小额诉讼程序有问题,再审所作的判决不符合一审终审
2⃣️对小额诉讼程序没有问题,再审所作的判决仍然适用一审终审
第二十二讲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共同特点
1、都不是诉讼程序,因此不适用辩论、调解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
2、所作的判决一审终审,没有再审与三撤(本质为诉讼程序,因此不适用)
3、审判组织:
原则为独任制
例外: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二、⚠️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1、确认的对象:人民调解委员会所作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2、启动条件: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申请
3、管辖法院:
1⃣️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先行调解的,由邀请法院进行管辖(一般为法院受理案件前)(有可能为中院管辖)
2⃣️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双方)、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涉及的纠纷应由中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院提出
4、不予受理的情形:
1⃣️涉及到身份关系确认或者解除(涉及到公序良俗)
2⃣️调解协议涉及到物权、知识产权确权(对世效力)
5、处理与救济
1⃣️符合规定,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救济:异议(不可以提出再审或三撤)(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需要给予当事人救济)
异议效果: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作出新的裁定,替代原裁定
2⃣️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没有影响当事人权利)
当事人可以和解、调解、仲裁、起诉来解决纠纷
三、实现担保物权:
背景:《担保法》中规定实现担保物权需要先去起诉,然后申请执行后优先受偿。但这导致了一个物权(支配权)变成了请求权。后《物权法》规定了担保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但是民诉法并没有对应程序进行执行(没有判决书去执行,再去起诉又与担保法无异),因此就产生了该特别程序(不走诉讼程序又可以执行)。
一、启动: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行使担保物权的人(eg,留置中的债务人)申请。
二、管辖:担保物权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
三、审判组织:
原则为独任制
例外:担保物的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管辖的(选民资格或者重大疑难的)适用合议制(仅仅为借用了级别管辖,非中院管辖)
四、裁定:
1⃣️肯定性裁定:可以强制执行(影响到了权利义务)
救济:没有三撤与再审,异议
2⃣️否定性裁定,驳回申请
说明有纠纷,当事人可以和解、调解、仲裁、起诉
第二十三讲 督促程序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1、给付的标的为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2、债权已到期且当事人之间没有其他的债权债务纠纷(与担保人无关)
3、支付令可以到达债务人(可以留置送达,但不可以公告送达)(保证债务人又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管辖: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
三、效力
1⃣️⚠️生效时间:支付令作出之日起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催促债务人还钱的效力),只是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的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才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2⃣️债务人在收到后的15日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产生强制执行的效力
四、⚠️异议
1、债务人在15日内对债权债务本身(不欠钱、已经还了、过了诉讼时效)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形式审查后裁定终结支付令程序,法院自动转入诉讼程序,除非债权人不同意
2、债务人未提出异议,而是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但是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的,视为书面异议
五、支付令对担保人的效力
没有效力(没有向担保人发出)
也不可以申请向担保人发出支付令(可能会存在更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支付令的条件)
六、起诉行为对支付令效力的影响
申请人起诉:说明存在纠纷,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
债务人起诉
1⃣️向其他法院起诉:不影响
2⃣️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视为书面异议
第二十四讲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是为了在票据丢失时主张票据的权利
一、适用的条件:依法可以转让的票据丢失或者被盗,或者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面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支付凭证)
二、公示催告的启动:
票据的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
三、启动的效果
1.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向该票据支付的银行发出止付通知
2.受理后的3日内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间由法院决定(不得少于60日)
3.公示催告的期间,票据的转让行为无效
四、申报:
1.申报期限: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有修改),利害关系人均可以申报权利
2.申报法律后果:法院仅仅对申报进行形式审查,通知申请人到法院对申报人申报的票据进行查验
若申请人与申报人的票据一致,说明之间存在纠纷,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走诉讼程序
若申请人与申报人的票据不一致,说明不存在纠纷,法院驳回申报
五、未申报:在公告期满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
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不允许法院依职权来作出除权)
六、除权判决
审判组织:合议制
启动:仅可由申请人申请
七、救济
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作出前申报的,可自知道或者应知判决公告之日的1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特别程序为6个月)
⚠️技术流(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一、因为上述均是非诉程序,若出现了解决纠纷的字眼(组织调解、适用辩论原则、承担证明责任、要求提供证据)肯定是错误的
二、固定的模板:
1⃣️先有人到法院来进行申请
2⃣️法院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判断是否存在纠纷(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由法院来判断;督促程序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公示催告程序利害关系人进行申报后判断票据是否一致):
若没有纠纷则作出相应的文书(因为会实质影响权利义务,因此存在救济措施:异议或者起诉)
若存在纠纷,则裁定终结相应的程序,当事人另行解决纠纷(和解、调解、起诉、仲裁)
第二十五讲 执行
第一节 执行的有关制度
一、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
法院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其他机构制作的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 :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公证机关制作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审判非执行的前提(一些文书未经过审判)、执行非审判的继续(一些审判没有执行内容、当事人及时履行了)
二、管辖
诉讼程序: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非诉程序:作出文书的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其他机构(仲裁机构、公证机关)所做的文书: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三、共同管辖
当两个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权利人先后向两个法院申请了管辖,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则撤销案件(与诉讼程序不同,诉讼中后立案的法院则是移送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1、提出时间: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的10日内提出(诉讼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异议成立的后果:法院裁定撤销案件(诉讼则是移送管辖)
3、对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诉讼则是上诉)
⚠️技术流:诉讼程序与执行程序中的四个区别
共同管辖中,有同时两个法院立案了,诉讼中后立案的法院移送管辖,执行中后立案的法院撤销案件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诉讼是答辩状期间提出,执行中是收到执行通知的10日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中,法院裁定异议成立的,诉讼中法院裁定移送管辖,执行中后立案的法院撤销案件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诉讼程序上诉,执行程序中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节 执行的启动
一、启动主体
原则:以权利人申请为主
例外: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后,直接移送执行
1、生效的具有给付赡养、抚养、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扰乱法庭秩序等,没有申请人)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4、环保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
1、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继承人
3、文书内有执行内容
4、义务人在执行履行期内未履行
5、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的管辖
三、申请执行的时效:执行履行期满的2年内
1、该执行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2、执行时效期满后申请执行的,法院受理且同意执行除非提出时效抗辩
第三节 执行担保
一、适用条件: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经过申请人同意,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以及暂缓的期限
二、法律后果:当事人可中止执行
三、申请恢复执行的情形
1⃣️在暂缓期间内,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存在着转移、专卖、变卖、隐瞒、毁损担保物的行为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2⃣️暂缓执行期满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四、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物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但以担保人承诺的担保期间和范围为限(不需要变更被执行人)
第四节 执行和解(执行中不可以调解,不解决纠纷)
一、和解协议的形式
1、双方向法院共同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2、一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3、双方达成口头调解协议,执行人员将该和解协议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
二、和解的效果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可以申请解封、扣押、冻结(方便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目的)
三、法律后果
1、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法院裁定执行终结,若是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另行起诉赔偿(存在纠纷)
⚠️2、拒不履行协议(18年民诉解释作出了修改):
1⃣️就和解协议进行起诉(赋予了和解协议可诉性,意味着可以请求撤销、确认无效和解协议)(之前法律是将选择权交给了被执行人,现在修改为由申请人来选择)(仅执行中和解协议具有可诉性)
2⃣️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书
起诉与恢复之间的关系:二选一
就和解协议起诉时,法院一并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后又就和解协议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节 代位申请执行
一、条件:
1、申请人知道被执行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但对第三人享有债权
2、经过申请人申请或者被执行人申请
二、向案外人通知后的法律后果:
1、案外人可以自收到通知后的15日向申请人履行债务
2、案外人若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的15日内向该法院提出异议
3、 案外人若在收到通知的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法院可裁定强制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在强执案外人财产时不可再代位)
三、案外人提出异议
异议的形式:书面和口头均可
异议的内涵:
1、若仅是对自己债务清偿能力的提出异议,不属于异议
2、若是主张自己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异议
⚠️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只要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不审查,直接不予执行案外人
第六节 参与分配
一、适用条件(与破产制度的不同)
1、适用主体:除法人之外的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2、分配后仍有债权未归还,债权并不消灭
二、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某些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参与分配中不受影响
三、分配方案
1、法院制作分配方案给所有的债权人
2、若有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将该债权人提出的异议给其他债权人
若其他债权人对该异议没有反对,则直接按照新方案来进行分配
若其他债权人对该异议反对的,说明此时产生了纠纷,法院则告知异议人作为原告,反对人作为被告,提起“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第七节 执行行为的异议
一、概念:法院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的行为、执行的程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提出异议以纠正
二、后果:
1、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2、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三、救济: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技术流申请复议何时为同级复议,何时为上级复议
1、同级复议的:回避、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法院帮我个忙,法院不帮,我不服的,同级复议)
2、上级复议:罚款、拘留、执行管辖权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法院要找我麻烦或者法院做错了)
第八节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一、申请主体:案外人(诉讼中的有独三 = 判决生效后提出三撤 = 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二、执行法院做法:
⚠️1、异议不成立的,驳回
(1)案外人认为原判决有错误的(判的和执行的是一致的)————申请再审(标的的权属已经由法院决定下来,因此需要通过再审来推翻)
(2)与原判决无关的(判的和执行的是不一致的)—————————另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标的的权属仍没有决定,因此需要另行起诉来决定权属)
⚠️2、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执行标的是否属于案外人的,执行中不解决纠纷,需要案外人去提起诉讼程序)
(1)案外人认为原判决有错误的(判的和执行的是一致的)————申请再审(标的的权属已经由法院决定下来,因此需要通过再审来推翻)
(2)与原判决无关的(判的和执行的是不一致的)—————————另行提起许可执行之诉(标的的权属仍没有决定,因此需要另行起诉来决定权属)
3、另诉中的问题:
诉讼地位问题:
法院对于案外人的异议裁定中止的,申请人提出许可执行之诉:申请人为原告,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无主张的则是无独三,有主张则列为共同被告
法院对于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的,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为原告,申请人为被告,被执行人不主张的则是无独三
⚠️举证责任:自始至终都是案外人在主张权利,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中都是由案外人承担证明责任
第九节 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
适用情形:被执行人没有钱执行了,同时其他人对该执行负有责任,因此就追加当事人继续执行(例如被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继承其财产的)
⚠️对法院裁定不服的救济:
上级复议:法律规定的只要有某身份就需要承担责任(eg,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
另行起诉:法律规定的不仅需要某种身份还需要某一实体条件(eg,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身份 + 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
第十节 执行中止、执行终结
第十一节 执行措施
一、对共有财产的执行: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财产
1、可以扣(因为有被执行人的份额)
2、析产分割(哪些份额是被执行人的,哪些份额是案外人的)
共有人之间协议分割,经过申请人同意后有效(害怕通过协议来损害申请人利益)
协议不成的,说明存在纠纷,起诉(诉讼期间裁定执行中止)
共有人之间可以提起诉讼
申请人也可代位提起诉讼(害怕共有人没有积极性提起诉讼)
二、对特定物的执行
1、必须执行“原物”
2、原物毁损、灭失的————折价赔偿(到底陪多少,此时就存在纠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议赔偿(因为是申请人亲自协议,所以与共有物的析产分割不同)
协议不成,就折价问题起诉(裁定执行终结——原物已经毁损灭失了没有办法进行执行)
第十二节 强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一、金钱债务:利息加倍
二、行为义务:迟延履行金
若是迟延履行导致损失的,双倍赔偿
迟延履行未造成损失的,法院酌情确定
第十三节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法院替被执行人进行公告道歉,所需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来承担,同时其构成迟延履行,需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十六讲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委托中国律师进行代理诉讼原则:
外国人不得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不禁止外国人以非律师的身份进行代理)
二、管辖:
牵连管辖:财产纠纷 + 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 与被告有一点关联的地点就可管辖
协议管辖:财产纠纷 + 书面协议 +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与国内的协议管辖有一点不同)+ 不得违背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三、期间:(只看有无住所,不看国籍)
1、答辩期,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答辩期为收到副本后的30日
2、上诉期,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为30日,对上诉状的答辩期为30日
3、审限: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一审、二审审限的限制
⚠️四、特殊送达方式(只看有无住所,不看国籍)
五、平行诉讼
与国内的拒绝重复起诉不同:担心国内产生冲突判决,但不担心国内和国外产生冲突判决
一个案件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外国法院也有管辖权,外国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又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受理
六、外国的裁判文书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一、判决书:
1、直接向国内的法院申请
2、向国外的法院申请,由国外的法院向国内的法院申请
二、裁决书:
只能向国内的法院申请
第二十七讲 仲裁
第一节 仲裁的概述
一、仲裁相较于法院的优势:
(1)在商事上更加专业,更了解某一领域的规则
(2)效率更高,一裁终局
(3)仲裁为社会组织,仲裁更尊重意思自治(可以约定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随便约定仲裁的机构,不受地域的限制;自由选择仲裁员;仲裁原则是开庭审理,但是可约定书面审理;仲裁原则不公开审理,但是可以约定公开,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仲裁裁决书中的内容可以约定)
二、仲裁的范围:财产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不可以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
2、或裁或审(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属于法院的主管)
3、一裁终局
第二节 仲裁协议
一、意义:
法律裁判约束力的来源于法律,而仲裁裁决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书面的协议
二、形式
1、必须为书面,口头仲裁协议无效
2、可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可为单独的仲裁协议书
3、内容:必须明确表达三方面的内容:
(1)愿意请求仲裁
(2)明确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实,且仲裁事项的为可仲裁的范围(财产纠纷)
(3)需选定仲裁委且明确、具体、唯一
仲裁委最低设在设区的市,若是约定区或者县则为无效协议
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当事人先协商,协商不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即可仲裁也可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效力异议的提出
时间:异议必须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后果:若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则仲裁庭有权仲裁,后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不予受理
三、有效仲裁协议的效力
1、排除法院的管辖
2、授予仲裁委仲裁管辖权
3、约束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法》第26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是当事人有单独的仲裁协议书),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提交有效的仲裁协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继续审理
⚠️4、仲裁条款效力的独立性:仲裁条款效力独立于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合同无效、当事人申请破产等,仲裁条款不受影响,依然排除法院主管
5、⚠️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1)签订协议后当事人合并的,效力及于合并后的继受人,另有约定除外
(2)签订协议后当事人死亡的,效力及于继承仲裁事项的继承人,另有约定除外
(3)债权债务转让的,效力及于受让人,但另有约定或者受让时明确表示反对或者不知情有单独的仲裁协议书除外
四、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异议的提出必须要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对仲裁协议条款或者协议书本身存在纠纷的
1、主体:仲裁委或者法院有权确认协议效力
协议约定的仲裁委
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仲裁协议签订地的、仲裁委所在地的中院
2、效力的确认,法院确认优先
仲裁委①先于法院受理且②已经做出决定的除外(两个条件)
第三节 仲裁程序
一、仲裁中的保全与证据保全
1、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申请,由法院来裁定保全(看到仲裁找中院,除了国内仲裁保全和国内仲裁证据保全)
二、仲裁庭的组成: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若未约定则由仲裁委主任来决定。
仲裁员的确定: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首裁则是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三、回避制度
1、回避的决定主体:
仲裁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符合小兵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2、回避的后果:
(1)回避后空缺仲裁员按照原来的程序进行选定(eg,张三选定的仲裁员回避了,则由张三来选定,张三委托主任指定的,则仍由张三委托主任来指定)
(2)回避后已经进行的程序是否重新进行,由仲裁庭来决定(诉讼中审判人员回避,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四、仲裁的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约定书面的,则书面审理(诉讼中,一审必须公开,二审原则开庭,法院认为不需要公开的则书面)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约定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诉讼中,公开为原则,法定不公开,依申请不公开的为例外)
五、仲裁的撤回与缺席裁决
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仍拒不到庭的,视为撤回仲裁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仍拒不到庭的,仲裁庭作出缺席裁决
⚠️六、仲裁中的和解
两种 结案方式:
1、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
⚠️技术流:申请人反悔了,或者被申请人不履行仲裁的,纠纷怎么解决
问自己两个问题:有仲裁协议吗?有纠纷吗?
(1)若有仲裁协议,则只可以申请仲裁,不可起诉
(2)若有纠纷,但没有仲裁协议,则可以起诉,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之后进行仲裁
⚠️(3)判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经过了实体的裁决,则仲裁协议失效(eg,申请撤回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依然有效;裁决被撤回的,仲裁协议无效;裁决不予执行的,仲裁协议无效)
2、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诉讼中不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因为裁决书和调解书一样,都是一裁终局(一审终审))
七、仲裁中达成调解协议的
1、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
2、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八、仲裁中的裁决
1、裁决的作出: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当形不成多数意见的,以首裁为准(诉讼中则也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的,则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来决定)
2、裁决书的签名: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持不同意见的可以不签名
第四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
一、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的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院提出(即使仲裁委系无权仲裁,也向该仲裁委所在地的中院提出)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错误均不可撤销)
1、仲裁程序错误
2、伪造、隐瞒证据
3、仲裁员徇私舞弊
三、谨慎撤销裁决的原因:
1、违背了一裁终局的原则
2、使得仲裁程序的高效、便捷解决纠纷优势荡然无存
3、损害仲裁的公信力
4、撤销了仲裁,当事人的纠纷依然需要找法院进行解决
四、法院的审查与处理:
1、审理组织: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审理结果:
(1)无撤销事由的,裁定驳回申请
(2)若是有法定撤销事由,法院裁定撤销
若是伪造、隐瞒证据,法院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同时中止撤销程序,是否重新仲裁由仲裁庭自己决定,若仲裁庭决定重新仲裁的,仲裁庭毋须重新组成仲裁庭,同时法院裁定终结撤销程序;若仲裁庭决定不重新仲裁的,法院恢复撤销程序。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不可以执行,需要去找法院)
一、管辖:
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院管辖;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管辖的,经过高院批准,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的基层法院管辖(管辖权转移)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
1、法定情形:(与撤销仲裁的情形一样)
程序错误
伪造隐瞒证据
仲裁员徇私舞弊
三、法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不予执行申请的情形:
1、请求不予执行调解书或者根据和解协议制作的裁决书(当事人自己签过字的)
2、申请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提出异议的,在裁决作出后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仲裁的,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被驳回的,又以相同的理由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救济:
没有仲裁协议,因此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或者起诉
⚠️总结仲裁中会出现法院的情形
一、仲裁协议效力的确定:
管辖: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院、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签订地的中院
二、仲裁裁决的撤销申请
管辖:申请人在收到仲裁裁定6个月内向仲裁委所在地的中院
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
管辖: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院,或者标的在基层法院的,经过高院的批准可以由中院指定基层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