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主体法考
行政主体法考知识总结,把重点补充了进去,供大家参考,制作不易,希望不要嫌弃。
编辑于2022-10-19 21:04:432021法考行政法复习part2-1
一 行政主体
1. 概念:(该概念解决行政法中控权对象问题)
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法律关系不平等)
1)特征:
(1)以独立从事行政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2)行政主体实质上公法意义上的法人
(4)对a局设b的行政处罚不满,行政诉讼的对象是a
(3)执行公务中造成人员or 财产损失,由其单位承担。
2.行政主体包含:
1)行政机关
(1)定义:行政机关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掌管国家行政事务事务国家机构。
(2)分类:
I 一般行政机关 &专门行政机关
图示
i 一般行政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相对应的人民政府
A 国——国务院
B 省政府——省、直辖市、民族自治区
C 地级市——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州
D 县——县、县级市、区政府
E 乡——乡、镇政府
ii 专门行政机关:政府中具体负责某项管理事务职能的部门,具有执行某类专门行政法律法规所需必需的完整职权。
A 专门的行政机关不包括政府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外部管理职能,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B 专门行政机关不包含临时机构。临时机构是政府为了完成某项临时、突进性任务组成的政府非常设机构。
II 正式行政机关& 派出机关
i 正式行政机关:由人大设立并独立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正式行政机关=一般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
ii派出机关:由有权地方政府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代表设立机关管理该行政区域内各项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例外是可做行政主体。
A 派出机关包含:
a 省级政府派行政公署(国务院批准)
b 县级政府派区公所(省级政府批准)
c 市辖区或县级市政府派街道办(上一级政府批准)
B 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派出机构本质是派出内设机构。
C 例外是可做行政主体——特别法给予派出机构一定的授权,允许派出机构在一定范围内拥有部分的行政管理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91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以上的公安机关决定,500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重要!——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例外时可以!!
2)开展行政活动的其他组织
(1)被授权组织——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因为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获得行政职权,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注意:规章没有资格授权最重要的行政权——处罚权、许可权、强制措施权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委托机关的没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from民法中的委托代理制度。
注意:被委托机关不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
I 委托的对象——广泛——个人也可以
II 行政授权 vs 行政委托(重要)
A 行政授权——法律法规规章讲行政权授予一个本无行政权能的主体,让他获得行政主体资格。
B 行政委托——自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找帮手,让其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C 委托 vs 授权 本质区别:委托——权利在行政主体手上,授权——权利从行政主体转移到其他本无行政权的组织手中。
3. 行政主体的判定:
1)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
2)标准:
第一步:验权——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本质要求)
12类行政机关——是宪法、各级组织法笼统的授权主体,是行政管理制度中的正规军。
国-省-市-县-乡:5级政府
国-省-市-县:4级专门机关(乡政府不设立对外业务部门)
3类派出机构:地区行署、街道办、区公所
注意:12类政府即使越权依然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注意: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越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小祸(超出法定授权的幅度做出行政行为)自己扛,大祸(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爹来挡
注意:判断一个主体是否能成为行政主体要看权力在谁手里!!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只有取得行政授权采纳成为行政主体,so 判断行政授权是否有效。
第二步:验名——谁的名义就由谁来承担(辅助性标准)
3)旁门左道:
4.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与编制管理
1)编制概述
(1)什么是编制: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领导职数
(2)编制管理内涵: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3)编制类别:行政编制、事业编制
(4)制定编制的原则:
I 适时调整:generally,一届政府任期内,编制基本稳定不变。
II 科学合理
III 精简
2)国务院编制管理
(1)编制管理三种情况
I 一高:关于国务组成部门——设立、撤销全人大、人常定
II 一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生死“——国务院行政机构自己定,报国务院编制机构备案
III 留中间:
A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生死“——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提方案,国务院定
B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生死“及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减编制——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方案,报批国务院
3)地方各级政府编制管理(以决策者不同,分为五种情形):
(1)由国务院批准:
I 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编总额——省级地方提出,国务院编制机构审核,报批国务院。
II 因工作需要,国务院编制机构在国务院批准下,可在地方行政编制的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实行专项管理。——特例
(2)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
I 同一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省级政府机构编制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机构审批
II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省级编制管理机关拟定,国务院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省级政府发布。
(3)上一级政府决定
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的立撤合或变更规格、名称,本级政府提方案,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上一级政府批准,县级以上须依法报本级人大及人常备案。
(4)本级政府自己决定
I 地方各级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关——能不设就不设,为某特定事项设立,要明确撤销条件和期限。
II 地方各级政府在行政编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编制(同区域同级部门)
III 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之间对职权划分有异议,应主动协商——一致,报本级编制管理机关备案;不一致,本级编制管理机关提协调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一致编委备案,不一致本级政府决定)
(5)本级政府编委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内设机构的立撤合或变更规格、名称,本级行政机构报本级编委审批。
5.命题:
客观:授权、委托、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主观:结合法律规则综合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