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2法考笔记民法孟献贵
参加2022年法考,客观成绩219,主观延期了,有时间将主观的重点补充了进去,供大家参考。制作不易,希望客官不要嫌弃。
编辑于2022-10-19 21:59:02民法 - 孟献贵
民法学体系
财产权
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
物权变动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制度
相邻关系
准物权
占有:事实状态 / 事实管领力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债权
意定之债
单方允诺之债
合同之债
自然之债
法定之债
侵权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缔约过失之债
综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
继承权
成员权
人身权
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人格独立
人格平等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 /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 商业秘密
身份权
配偶权
亲权 / 亲子权
民法总论
01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VS 非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
相互关系
私法效果
非民事法律关系
非平等主体(行政管理活动)
非相互关系(人自己的活动)
无私法效果
人身关系
恋爱关系
自担风险行为 + 免责事由
财产关系(好意施惠)
邀请同看演出
火车过站叫醒
顺便帮忙
请客吃饭
爽约:非民事法律关系
极力劝酒:一般侵权
酒后照顾:公平补偿规则
搭顺风车
爽约:非民事法律关系
违章驾驶:一般侵权
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共同过错:按份责任
要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非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民事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民事客体
物权
债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继承权
民事权利
物权 VS 债权
含义
物权:特定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所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范围
物权:义务人是任何人(绝对权 / 对世权)
债权:义务人是特定人(相对权 / 对人权)
客体
物权:物和权利
物
权利(权利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债权:特定行为
作为
不作为(竞业禁止协议)
性质
物权:支配权
债权:请求权
效力
物权
追及效力
例外:善意取得
优先效力
排他效力
债权
相容性(一物数卖合同均有效)
平等性
相对性
例外: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建设工程合同
公示
物权:需要公示
债权:无需公示
立法
物权:物权法定
债权:意思自治
学理分类
支配权
形成权
含义
单方意思表示
产生私法效果
行使
明示 VS 默示
明示
默示
效力待定行为:收到通知之日起 1 个月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届满,未作表示视为购买
继承:遗产处理前,未作表示视为接受
遗赠:知道受遗赠后 2 个月内,未作表示视为放弃
简单形成权 VS 形成诉权
简单形成权:无须诉讼
形成诉权:必须诉讼
种类
撤销权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
例外: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权利而非形成权
抵销权
追认权
解除权
否认权
选择权
继承
遗赠
期间限制:除斥期间
请求权
发生
基础权利受到侵害(侵权)
基础权利未受侵害(合同)
种类
物权请求权
有登记制度:不受期间限制
无登记制度:诉讼时效
占有保护请求权:除斥期间
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
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
抗辩权
前提
请求权的行使
承认对方有请求权
抗辩 VS 抗辩权
抗辩:否认侵权行为
抗辩权:承认侵权行为
期间限制:诉讼时效
种类
暂时性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永久性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权
行使
方法
事实行为(占有、消费)
民事法律行为(出卖、赠与)
禁止权利滥用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02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
遗产继承
娩出时为活体:遗产归婴儿,由母亲监管
娩出时为死体:重新分割遗产
接受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侵权行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死者
财产利益不存在
身份利益不存在
人格利益保护(精神损害赔偿)
近亲属
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赔偿金并非遗产,未参与诉讼不得分割
民事行为能力
年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8 岁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18 岁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岁以上
例外:16 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纯获利益:有效
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有效
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
单方法律行为:无效(订立遗嘱)
双方法律行为:效力待定(赠与合同)
监护制度
设定
未成年人
第一顺位:父母
分居离婚:监护人不受影响
一方死亡:另一方为监护人
遗嘱指定监护制度:仅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二顺位: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位:成年兄姐
第四顺位:其他个人或组织,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顺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第一顺位:配偶
第二顺位:父母、成年子女
第三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四顺位:其他个人或组织,民政部门同意
第五顺位: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
前提
第一顺位丧失监护能力
其他顺位协商不成
争议解决程序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不服法院指定
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
原则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无视顺序
临时监护人: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委托监护、意定监护
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
资格撤销
情形
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虐待、遗弃、性侵害)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申请人:个人、组织、民政部门
撤销机关:法院
继续履行扶养义务
资格恢复
情形
确有悔改表现
例外: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不得恢复
申请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恢复机关:法院
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宣告失踪
情形
下落不明满 2 年
程序
申请:利害关系人
近亲属
债权人、债务人
受理:基层法院
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法院受理
公告:3 个月
财产代管人
确定: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人
代管有争议,法院指定
法律地位
实体地位:管理财产,偿还欠款
程序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变更:及时移交加报告
撤销
宣告死亡
情形
一般:下落不明满 4 年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 2 年
意外事件且证明:随时
程序
申请:利害关系人(同宣告失踪)
受理:基层法院(同宣告失踪)
公告
一般:1 年
意外事件:1 年
意外事件且证明:3 个月
死亡日期
一般: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意外事件: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效力
妻离:婚姻关系自动消灭
子散:一方有权单方送养子女
家破:个人合法财产按遗产开始继承
人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
亡者归来
妻离: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例外:配偶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恢复
子散: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家破:返还补偿,恢复原状
例外: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
人亡:宣告死亡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撤销
宣告失踪 VS 宣告死亡
被动司法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 宣告死亡
法人
特征
社会组织
依法设立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财产独立
人格独立
责任独立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设立中法人
如果法人未成立
设立人为 1 人:单独承担
设立人为 2 人以上
外部: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看约定、看出资额、推等额
如果法人成立
以设立中法人名义:法人承担
以自己的名义:法人或设立人择一承担
成立
营利法人:登记之日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旧:成立之日
新:登记之日
社会团体法人
旧:成立之日
新:登记之日
捐助法人:登记之日
参照营利法人管理
严于营利法人
特别法人:成立之日
超越经营范围
合法的经营活动有效
终止
解散
自愿解散
章程规定
权力机构决议
合并
分立
强制解散
责令关闭
被撤销
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僵局,司法解散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破产
捐助法人终止时,剩余财产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
清算
清算义务人
启动清算程序
主体:董事、理事
清算人
负责清算事务
类型
自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股东大会确定人员
指定清算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中具备专业知识、执业资格的人员
职权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理债权、债务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程序: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分类
中国
营利法人: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传统大陆法系
公法人
私法人
社团法人 VS 财团法人
营利与否
社团法人:营利性、公益性
财团法人:公益性
内部机关
社团法人:自律法人,有意思机关(成员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执行董事)、监督机关(监事会、监事)、业务执行辅助机关(总经理)
财团法人:他律法人,没有意思机关,只有管理机关(理事会)
章程
社团法人:成员制定,股东会修改
财团法人:捐助人制定,修改需经国家干预
组成
组织机构
营利法人
权力机构
修改法人章程
选举更换成员
执行机构
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决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区别: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属于权力机构职权
决定内设机构
监督机构
监督董事高管
检查法人财务
决议瑕疵的诉讼问题
程序瑕疵:可撤销
实体瑕疵
内容违法:无效
内容违章:可撤销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没有监督机构
捐助法人:参照营利法人管理
决策机构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成员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刺破法人面纱规则
谁决策谁连带,惩治恶意股东
一事一否认,就事论事
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
关联交易禁止
法定代表人
责任承担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 = 法人行为
法人章程对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表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职务侵权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区别: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终局性责任)
捐助法人:捐助者有知情权
合并和分立
合并
吸收合并:A + B = A
新设合并:A + B = C
分立
派生分立:A = A + B
新设分立:A = B + C
非法人组织
基本原理
含义
不具有法人资格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责任承担:无限责任
分公司 VS 子公司
几家公司
分公司:与总公司是一家公司
子公司:与母公司是两家公司
缔约与诉讼能力
均以自己的名义缔约合同、起诉应诉
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责任承担
分公司: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非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同一主体)
子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03 民事法律行为
基本原理
民事法律行为 VS 事实行为
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必需意思表示(沉默一般不是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无需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意定
事实行为:法定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有
事实行为:无需具有
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有效、无效
双方: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事实行为:不存在效力问题
分类
意思表示数量
单方行为(动产所有权抛弃、遗嘱、遗赠)
多方行为
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遗赠扶养协议)
共同行为(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决议行为(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效果意思
财产行为(遗嘱、遗赠)
身份行为(结婚、收养)
原因关系
有因行为(物权变动)
无因行为(代理权授予行为、票据行为)
效力
负担行为(债权)
处分行为(物权)
成立标志
诺成行为(赠与合同)
实践行为(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效力
有效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无效
情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物权法定)
违背公序良俗(代孕、小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阴阳合同)
让予担保:阳合同无效,阴合同有效
建设工程合同:阳合同有效,阴合同无效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债权人撤销权)
法律效果
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
法院可以主动审查,宣告不受期间限制
返还补偿,恢复原状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流押(质)条款
超过 20% 定金合同
无效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
超过 20 年租赁合同
效力待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与其意思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
可撤销
情形
欺诈
核心
陷入错误认识
对方诱使导致
并非自身原因
类型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期房买卖)
从给付义务违反:追究违约责任
产权欺诈:已付购房款一倍赔偿
先押后卖 / 先卖后押
一房数卖
无许可证
拆迁安置房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冒充优质)
第三人欺诈
谁想撤销合同?
谁签订的合同?
恶意还是善意?
恶意:可以撤销
善意:不可撤销
胁迫
对象
自然人(本人、亲友)
法人
内容:民事权益
人身利益
财产利益
核心
胁迫人不正当预告危害
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
第三人胁迫:可撤销
重大误解
核心
认识错误
较大损失
类型
行为性质认识错误(有偿当无偿)
重大误解:构成意思表示
非意思表示
对当事人认识错误
重大误解:把甲当成乙
对自然人行为能力认识错误
对标的物认识错误
重大误解:不知假卖假
欺诈:知假卖假
显失公平(患癌症急需用钱)
核心
对方处于困境
缺乏判断能力
假一罚十:单方允诺之债,不得基于显失公平而行使撤销权
效力
主体
弱势方: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双方:重大误解
性质:形成诉权
期间限制:除斥期间
欺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1 年
重大误解: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3 个月
显失公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
最长除斥期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
法律后果
自始有效
追究违约责任
履行利益损失
自始无效
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利益损失 = 订约费用损失 + 订约机会损失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种类
附生效条件
条件成就前:成立但未生效
条件成就后:生效,依约履行
附解除条件
条件成就前:有效
条件成就后:失效,不再履行
附条件 VS 附义务
附条件:影响效力
附义务:合法有效
附期限
附条件 VS 附期限
附条件:发生与否不确定(活到 95 岁)
附期限:必然发生的事实(直至去世)
04 代理制度
基本原理
适用范围
事实行为不得代理(演出、授课、求职面试、记录笔记)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不得代理(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财产行为可以代理
特征
须有三方当事人
区别:居间
须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民事活动
须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区别:间接代理
代理人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区别:传达
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区别:代表人
善意行使代理权
区别: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
亲自行使代理权
区别:复代理
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事项
权限
期间
被代理人签章
基础法律关系 VS 代理权授予行为
基础法律关系:双方(委托合同、劳动合同)
代理权授予行为:单方
委托 VS 代理
有委托不一定有代理(统计人数)
有代理不一定有委托(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委托合同)
复代理
特征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产生
事前同意
事后追认
紧急情况:急病、通讯中断,如不及时转托代理,会给被代理人造成利益损失
责任
第三人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
被代理人可向委托代理人追偿
复代理人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职务代理
特征
被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代理事项在职权范围内
责任
职权范围内事项,发生效力
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无权代理 VS 表见代理
判断
无权代理: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主观
善意:不知情
无过失:对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查
客观
介绍信
盖有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
效力:公章 = 合同专用章
伪造章,构成无权代理
交易习惯(经常、通常)
合同效力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合法有效
法律效果
无权代理
本人追认:本人承担
履行治愈规则: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不追认:行为人承担
表见代理:承担责任
05 诉讼时效
基本原理
性质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适用范围
债权请求权
例外
存款本息请求权
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所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国家的财产受到侵害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扶养费(救命钱)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法律效力
抗辩权发生说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
法院不得主动释明及适用
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驳回原告
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告胜诉
期限:一审
事后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自愿履行
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之债,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3 年(借款合同、环境污染)
特殊诉讼时效 4 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 20 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不可中止、中断
起算
原则: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例外
合同之债
未约定履行期限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
债务人拒绝,拒绝之日起算
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分期履行:最后一期届满起算
监护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一般 18,特殊 16)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算
中止和中断
中止
诉讼时效最后 6 个月
不可抗力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定代理人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
权利人被控制
中断
债权人主张
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
主张权利文书送达对方
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对方
金融机构从账户扣收欠款本息
对方下落不明,在国家级或省级媒体刊登公告
权利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与诉讼、仲裁同等效力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债务人认诺
分期履行
部分履行
提供担保
请求延期履行
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特殊情形
同一债权:部分而及于剩余
连带之债:一人而及于全体
仅适用于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保证互不干涉
代位权之诉:一箭双雕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一般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 ≠ 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诉讼时效 VS 除斥期间
客体
诉讼时效: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除斥期间:形成权(撤销权、解除权)
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永久性抗辩权
除斥期间:实体权利消灭
是否可变
诉讼时效:除最长诉讼时效,均可变
除斥期间:不变期间
可否主动
诉讼时效:被动司法
除斥期间:可以审查
起算
诉讼时效: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除斥期间: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
物权法与担保法
06 物权的基本原理
客体
不动产 VS 动产
不动产:不能移动、移动会损害价值(土地、房屋)
动产:能够移动、移动不损害价值(汽车、摄像机)
原物 VS 孳息
原物:本体
孳息:原物产生的收益,出产并分离
天然孳息
动物下的蛋
树上掉落的果实
法定孳息
利息、租金
射幸孳息(保险、彩票、捐款)
效力
追及效力
例外:善意取得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对外效力
原则:物权 > 债权
例外
预告登记
租赁权成立在先情形下的买卖不破租赁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优先权
对内效力
留置权 > 登记抵押权 / 质押权 > 未登记抵押权
登记抵押权 VS 质押权:成立在先原则
物权的保护
分类
确认物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VS 债权请求权
目的
物权请求权: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债权请求权:恢复被损害的利益
过错
物权请求权:不考虑过错
债权请求权:主观上有过错
表现形式
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债权请求权:赔偿损失
期间限制
物权请求权
有登记制度:不受期间限制
无登记制度: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
07 所有权
物权变动
核心公式
一般物权变动 = 有权处分 + 有效合同 + 登记 / 交付 = 物权变动 = 继受取得
特殊物权变动 = 无权处分 + 有效合同 + 登记 / 交付 = 物权变动 = 原始取得 = 善意取得
有效合同:物权变动有因性原理
法定分类
一般物权变动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公示生效主义:有权处分 + 有效合同 + 登记 / 交付 = 物权变动 = 继受取得
债权意思表示 + 登记或交付 = 物权变动:公示生效主义
债权意思表示 + 未登记或交付 = 无物权变动
区分原则: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无债权意思表示 + 登记或交付 = 无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有因性
公示对抗主义:有效合同 = 物权变动 + 登记 > 第三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
登记
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流转时,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承包
耕地 / 林地 / 草地:家庭承包
荒山 / 荒沟 / 荒丘 / 荒滩: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承包权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 2/3 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可抵押
地役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需要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抵押权
合同生效时设立,需要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示方法
不动产登记制度
异议登记制度(借名买房)
核心
不阻却债权
不阻却物权
仅阻却善意取得
时间:自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起诉
预告登记制度(一房数卖)
物权优先效力的例外
核心
不阻却债权
仅阻却物权,不发生物权变动
时间: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3 个月内申请登记
债权消灭,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交付制度
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先借后买):买卖合同生效时交付
指示交付 / 返还请求权的让与:买卖合同生效时交付
占有改定(先卖后借):借用合同生效时交付
拟制交付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
政府征收:征收决定生效时
法律文书:法律文书生效时
继承遗赠:死亡时 / 继承开始时
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成就时
特殊物权变动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卖方:无权处分
处分行为,非负担行为(房屋租赁)
自己的名义,非他人的名义(无权代理)
买方
主观: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不知情)
客观:支付合理对价
有偿,非无偿(赠与)
约定即可,无需交付价款
公示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适用范围
动产
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不动产
夫妻共有房屋
法院判决导致记名产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尚未办回过户手续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法律效果:善意取得后有权处分
期间限制
原则:向拾得人请求返还原物 / 损害赔偿,3 年诉讼时效
例外: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2 年除斥期间
动产遗失物的拾得
拾得人义务
返还义务
通知义务
保管义务: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应当赔偿
拾得人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悬赏报酬请求权
侵占遗失物:丧失必要费用请求权和悬赏报酬请求权
归属: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先占制度
对象:无主动产
性质:事实行为
添附制度:数人之物加工为一新物
学理分类
继受取得(合同、继承、遗赠)
原始取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构成
专有权
共有权
范围
全小区共有
道路
例外:城镇公共道路
绿地
例外:城镇公共绿地、明示属于个人
物业服务用房
车位
开发商所有,出租、出售后不属于共有
例外:占有业主共有道路的车位,属于全小区共有
维修基金
全楼共有
外墙
屋顶
承重墙
两户共有
楼板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区别:按份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成员权
一般表决事项:1/2 同意
定改规则和规约
选换委员聘企业
特殊表决事项:2/3 同意
筹用基金
建造设施
住改商
一票否决制
利害关系人:本栋楼业主
业主撤销权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 1 年内行使
共有制度
按份共有 VS 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家庭关系、遗产关系、合伙关系
按份共有:其他
按份共有
内部关系:看约定、看出资额、推等额
管理
保存行为
重大修缮:2/3 份额共有人同意
收益分配
费用负担
分割
有约从约,无约随时分
不受期间限制
瑕疵,分担损失
处分
共有物处分(物权变动)
2/3 份额共有人同意
共有份额处分(优先购买权)
处分自由:不得约定限制转让
同等条件:镜面规则
行权期间:至少 15 天
多人优先购买:按份额
外部关系
对外连带
对内按份
共同共有
重大修缮或处分: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分割条件
基础丧失(离婚)
重大理由(隐匿财产、医治疾病)
08 占有制度
分类
本权有无
有权占有:基于合法原因
无权占有:非基于合法原因(盗赃物、遗失物)
是否误信(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不知无本权
恶意占有:知道无本权
是否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
自主占有(盗贼对盗赃物的占有)
他主占有(租赁合同、借用合同)
是否直接管领其物(他主占有)
直接占有:直接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间接占有:占有媒介关系
遗失物、盗赃物不存在占有媒介关系,因此不存在直接占有、间接占有问题
盗赃物 VS 遗失物
盗赃物:无权占有、恶意占有、自主占有
遗失物:无权占有、恶意占有
有返还的意思:他主占有
无返还的意思:自主占有
善意占有 VS 恶意占有
相同
都享有使用权
都承担侵权责任
都需返还原物和孳息
不同
损耗赔偿责任
善意占有人:无需承担
恶意占有人:需要承担
请求必要费用
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
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
承担风险
善意占有人:无需承担
恶意占有人:需要承担
占有保护请求权 VS 物权请求权
基础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的事实
物权请求权:物权
行权主体
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人
物权请求权:物权人
期间限制
占有保护请求权:1 年除斥期间
物权请求权
有登记制度:不受期间限制
无登记制度:诉讼时效
推定效力
占有即推定为所有
09 用益物权
地役权 VS 相邻关系
调节程度
地役权:享受
相邻关系:容忍
产生原因
地役权:意定(协议、合同)
相邻关系:法定
是否有偿
地役权:一般有偿(价款)
相邻关系:无偿
有无期限
地役权:有期
相邻关系:无期
是否毗邻
地役权:不一定
相邻关系:毗邻
地役权转让
需役地变动
原需役地所有人:追究违约责任
供役地所有人:追究侵权责任
供役地变动
原供役地所有人:追究违约责任
供役地所有人
已登记:追究侵权责任
未登记:不得追究侵权责任
性质
从属性
不可分性
10 担保物权
广义债的担保
狭义债的担保
物保(担保物权)
抵押:客体为动产、不动产、不动产用益权,行权有期限
质押:客体为动产、权利
留置:客体为动产
人保:保证,保证期间无约 6 个月,不明 2 年
金钱保:定金
债的保全
代位权
撤销权
基本原理
从随主
效力
优先受偿权:非所有权
流押(质)条款: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毁损,用获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
抵押物
不可抵押
土地所有权
被查封
有争议
公益设施
违法违章
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可以抵押
房地一体
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无权优先受偿
设立和生效
不动产抵押:公示生效主义
办理手续:优先受偿权
未办理手续
债权:抵押合同有效
物权:无优先受偿权
动产抵押:公示对抗主义
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
主体:商事主体
抵押物:不确定,现有及未来一并抵押
登记机关: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效力:就算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实现
期满
破产或被撤销
抵押权顺位
清偿顺位:登记 > 未登记
交换顺位:需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
租赁权成立在先: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权成立在后:买卖破租赁
书面告知:自担损失
未书面告知:违约责任
抵押物提前转让
经抵押权人同意
涤除权:提前清偿债务
实际代为清偿
另行提供担保,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权放弃
其他担保人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期间
可变期间:3 年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继续性法律关系而非具体债权
特征
抵押合同成立在前,主债权合同成立在后
主债权的发生及数额不确定
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
担保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若实际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以最高额优先受偿,超过部分为一般债权
质押权
动产质权
交付
必须交付
不允许占有改定
丧失质物占有,质押权消灭
权利
孳息收取权
质权放弃:担保人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义务
妥善保管
及时行权
转质
承诺转质:经过出质人同意,一般物权变动,继受取得
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特殊物权变动,善意取得
权利质权
有价证券
交付生效:有权利凭证
登记生效:无权利凭证
背书对抗:「质押」字样
基金份额、股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通知债务人
留置权
成立条件
债权已到期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区别:遗失物、租房家具
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商事留置不需要此条
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
债务履行期间:至少 2 个月
丧失占有,留置权消灭(遗失、被盗)
汇总
抵押
不动产:登记生效
动产:合同生效,登记对抗
质押
动产:交付生效
权利
有凭证:交付生效
无凭证:登记生效
留置
民事:合法占有动产、同一法律关系
商事:合法占有动产
11 保证制度
保证合同
性质
单务合同
有名合同
无偿合同
诺成性合同
要式合同
从合同
订立方式
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
主合同上的保证条款
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先诉抗辩权
含义:主合同未审判并强制执行财产,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丧失:债务人下落不明 / 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
不得单诉保证人
连带保证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保证范围
有约从约
无约全部
共同保证
按份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先向主债务人追偿
对于其他共同保证人主张相应份额
保证的从属性
主债权转让:内外有别 + 通知
例外
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事先约定禁止债权转让
主债务转让:内外有别 + 同意
债权人同意
保证人书面同意
主合同内容变更
数额变更
减少数额:按减少后计算
增加数额:对超出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限变更
缩短期限:按缩短后计算
延长期限:对延长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若延长期限覆盖保证期间,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基本原理
性质:除斥期间
长短
有约从约
无约 6 个月
约定不明 2 年(直至本息还清为止)
起算: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VS 主债务诉讼时效:从随主
一般保证
起诉债务人
判决或裁决生效时起算
连带保证
起诉保证人
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起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VS 保证期间:水火不容
保证期间内起诉: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外起诉:保证人免责
12 定金制度
提前约定定金性质
定金合同
特征
实践性合同
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限额
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实际交付数额改变,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定金罚则
违约金和定金择一选择
13 共同担保和反担保
共同物保
按份共同:按照份额
连带共同:随便执行
物保与人保并存
债务人提供物保:先执行债务人物保
第三人提供物保:随便执行
反担保
反担保人为债务人:抵押、质押
反担保人为第三人:抵押、质押、保证
债法总论
14 债的法定分类体系
自然之债
特征
债权本身存在
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给付后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情形
已过诉讼时效之债
违法之债(赌债、毒资)
年利率 24% - 36% 的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之债
彩礼
原则:不得请求返还
例外:可以请求返还
未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限定继承(父债子偿)
单方允诺之债
情形
悬赏广告
假一罚十
同意履行自然之债
无因管理
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义务
消防员救火、父母抚养子女、保姆看管小孩不属于无因管理
主观上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
误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喜当爹)
兼顾自己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
客观上实施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无需效果
事实行为,对行为能力无限制
法律效果
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所负债务请求权
所受损害请求权
义务
妥善管理
期间限制:诉讼时效
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算
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或约定原因
自然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
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
一方获益
反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自然增值)
一方受损
主动放弃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故意放弃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强迫得利)
法律效果
返还原物及孳息
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国家收缴
15 债的学理分类体系
主体
单一之债:债权人、债务人均为一人
多数人之债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标的物
财物之债
特定之债:无可替代性,交付前灭失,可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自己的)
种类之债:有可替代性,交付前灭失,不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
劳务之债:不得强制执行
货币之债:只有货币之债之间才能法定抵销
标的物可选择性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选择权:先债务人后债权人
合同法总则
16 合同法的基本原理
适用范围
限于「财产合同」
不含「身份协议」
学理分类
单务合同 VS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无对待给付义务(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有对待给付义务(买卖合同)
有名合同 VS 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法律有规定(买水赠款租,承建融技输,纪委管居储)
无名合同:法律未规定,类推适用(借用合同)
有偿合同 VS 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有对价(买卖合同)
无偿合同:无对价(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
可有偿可无偿(委托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
诺成性合同 VS 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性合同:交付标的物(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要式合同 VS 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法律要求具备一定形式(担保合同)
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具备一定形式(买卖合同)
主合同 VS 从合同
主合同(借款合同)
从合同(担保合同)
本约 VS 预约
本约:履行预约
预约:约定将来
违反预约构成违约
但不得强制履行本约
束己合同 VS 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仅限当事人
涉他合同:涉及第三人
射幸合同 VS 确定合同
射幸合同:发生与否不确定(保险合同)
确定合同:发生与否确定
一时性合同 VS 继续性合同
一时性合同(买卖合同)
继续性合同(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17 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原理
缔约
时间要素
合同相对性原理:第三人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过失
说明、告知、注意
诚实信用原则
责任
信赖利益的损失 = 订约费用的损失 + 订约机会的损失
类型
合同未成立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
合同成立型
合同被撤销
合同被宣告无效
恶意不办理登记手续
18 合同的成立
要约 VS 要约邀请
要约:缔结合同(自动售货机)
要约邀请:意思通知(商业广告)
确定当事人、标的、数量,转化为要约
要约与承诺
要约
不可撤销
定期限:确定承诺期限
有明示:明示不可撤销
有理由:交易习惯
失效
被撤销
被拒绝
期满不答
变实质:主要条款
承诺
方式:履行治愈规则
迟延:同新要约
迟到:除因逾期不接受外,承诺有效
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成立的时间
实践性合同:交付标的物
合同书形式:签字或盖章
成立的地点
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同的,认定约定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19 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
当事人
标的
数量
主要条款
当事人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法
争议解决条款
格式条款
含义
重复使用
预先拟定
不与对方协商
义务
提示、说明
违反可撤销
解释
对提供方作不利解释
无效
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责任
免除因故意、重大过失致对方财产损害责任
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
20 合同的变更
债权让与:内外有别 + 通知
生效条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外合资经营法规定)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基于人身信赖关系(委托合同、租赁合同)
专为特定人利益设定(人身损害赔偿金)
通知债务人
内部效力:一经达成
外部效力:通知生效
除经受让人同意外,债权让与一经通知,不得撤销
法律效力
内部效力
让与人瑕疵担保责任
外部效力
债务人抗辩权转移
债务人法定抵销权:债务人债权先到期或同时到期
债务承担:内外有别 + 同意
生效条件
存在合法有效的债务
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债权人同意
类型
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免责
并存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承担责任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意定概括承受
法定概括承受
财产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法人合并或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买受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承受
21 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
成立条件
债权合法且到期
怠于行使债权:未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
损害债权人债权
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救命钱)
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次债务人
可以追加为第三人:债务人
管辖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需要诉讼,不含仲裁
法律效果
不得以仲裁条款为由进行抗辩
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债权中优先支付,最终由债务人承担
直接向债权人履行
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撤销权
成立条件
债权合法,无需到期
主观上:债务人具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恶意
客观上:放弃债权和担保,串通延长且知道,无偿转让要撤销
放弃到期债权、放弃未到期债权
放弃债权担保
恶意串通的事后抵押、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行使撤销权:1 年或 5 年除斥期间
宣告行为无效:不受期间限制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且转让人明知
明显不合理:低于或高于市场价 70%
明知
无偿转让财产(赠与、遗赠)
对综合性权利不得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继承权)
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
被告:债务人
可以追加为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
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需要诉讼
法律效果
受让人将所获利益返还债务人
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期间限制:除斥期间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自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2 合同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方均可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 / 顺序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一方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
有确切证据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中止履行必须及时通知对方
如后履行一方恢复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应继续履行
23 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理
构成要件
有违约行为
无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形式
继续履行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法律上不能履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一物数卖
事实上不能履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毁损灭失
不适于强制履行(劳务之债)
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
可预见性规则
减损规则
违约金
实际损失的 100% - 130%
不赔偿损失
定金
违约金和定金择一选择
24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清偿
代物清偿
清偿抵充
已到期债务
担保较少债务
负担较重债务
先到期债务
解除
法定解除权
一般法定解除权
双方享有解除权,不得追究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国家政策)
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追究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迟延履行,催告 3 个月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导致根本违约
特殊法定解除权 / 任意解除权
双方享有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单方享有解除权
承揽合同
货运合同
旅游合同
特殊:保管合同
寄存人:随时领取保管物
保管人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间: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解除权 VS 撤销权
对象
解除权:尚未履行完毕且合法有效
撤销权:效力有瑕疵
效力
解除权:权利义务终止
撤销权:自始无效
责任
解除权:违约责任
撤销权:缔约过失责任
抵消
意定抵消
法定抵消
互负债务
标的物种类相同(金钱之债)
主动债权已到期
提存
事由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效力
债务人:债消灭
债权人:所有权
提存部门:保管义务
免除
混同
合同法分则
25 买卖合同
性质
双务合同
有名合同
有偿合同
诺成性合同
不要式合同
孳息归属
交付主义
风险负担
风险
不可抗力
第三人原因
原则
交付主义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不影响风险转移
例外
在途货物
买受人承担风险
违约在先
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质量问题):出卖人承担风险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两分原则:买受人承担风险
代办托运
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买受人承担风险
特种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至少分 3 次
如支付价款未达到 80%
单方变更权:要求一次性支付全款
单方解除权
买方:支付使用费
卖方:返还本金及利息
诉讼时效: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试用买卖合同
免费试用
同意购买
明示
默示:试用期届满未作意思表示
推定:出卖标的物,有权处分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如支付价款未达到 75%
取回权
出卖标的物,无权处分
动产的一物数卖
有登记制度:交付 > 登记 > 合同
无登记制度:交付 > 付款 > 合同
26 供水电气热力合同
强制缔约理论
不得解除合同
义务
事先通知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及时抢修
27 赠与合同
性质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合同
无偿合同
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
例外
经过公证
公益性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
道德义务
血缘
报恩
夫妻间赠与不属于道德义务赠与
法定撤销权
情形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重伤、死亡)
不履行扶养义务
不履行约定义务
期间限制:除斥期间
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 年内行使
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6 个月内行使
法定解除权
经济状况显著恶化
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
义务
原则
不承担责任
例外
故意不告知
保证无瑕疵
28 借款合同
商业借贷 VS 自然人之间借贷
有偿 / 无偿
商业借贷:有偿合同
自然人间:推定无偿
诺成性 / 实践性
商业借贷:诺成性合同
自然人间:实践性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
利息
合法有效:24% 以下
自然之债:24% - 36%
不当得利:36% 以上
企业法定代表人借款
以企业名义借款
用于企业经营:企业债务
用于个人使用:连带责任
以个人名义借款
用于企业经营:连带责任
用于个人使用:个人债务
让与担保(以买卖合同进行担保)
变更诉讼请求
按照自然人之间借贷审理
对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9 租赁合同
性质
原则:不要式合同
例外:要式合同
有书面形式:6 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无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期限
超过 20 年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出租人
义务
适租义务
根本违约,解除合同
维修义务
承租人可自行维修
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
义务
正当使用义务
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扩建不恢复原状,根本违约,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妥善保管义务
不作为义务
禁止添附义务
禁止擅自转租
支付租金义务
出租人负有催告义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可代为履行
返还租赁物义务
权利
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权成立在先: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权成立在后:买卖破租赁
优先购买权
对象:仅限房屋,保护居住利益
例外
按份共有人 > 次承租人 > 承租人
出卖给近亲属
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未作表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继受取得)
救济
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请求第三人买卖合同无效
续租权
转租
合法转租
出租人追究次承租人
侵权责任
物上请求权(恢复原状)
侵权责任 + 物上请求权(恢复原状)
出租人追究承租人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物上请求权(恢复原状)
侵权责任 + 物上请求权(恢复原状)
违约责任 + 物上请求权(恢复原状)
违法转租 / 擅自转租
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
次承租人追究承租人违约责任
主张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无效
次承租人追究承租人缔约过失责任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事由之日起 6 个月内
次承租人逾期腾房:不当得利,占有使用费
无效租赁合同
情形
违法建筑物
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
未经出租人同意且出租人提出异议
处理
合同自始无效,不能行使解除权
不可请求交付租金,但可请求占有使用费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一房数租
合法占有者 > 登记备案者 > 合同成立在先者
装饰装修
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期届满,承租人不得请求补偿
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根本违约
任意解除权(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期 6 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未约定租期或租期不明
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
30 融资租赁合同
特征
承租人和出卖人可以是同一人
出租人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31 承揽合同
人身信赖关系
主要劳动成果亲自完成
擅自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辅助工作可交由第三人
就第三人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权利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承揽人:留置权
32 建设工程合同
禁止行为
情形
禁止发包人肢解发包
禁止承包人全部转包和肢解后全部分包
禁止承包人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
转包 VS 分包
转包:主体工程
分包:非主体工程
法律后果:合同无效
承包人法定优先权
前提: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内容:优于抵押权(债权优于物权)
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来确定
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 6 个月内
承包人放弃法定优先权不得对抗建筑工人利益
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买受人 > 承包人法定优先权 > 银行抵押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无效情形
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竣工前)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无效处理
验收合格
参照适用支付工程价款
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验收合格:承包人自担修复费用
修复后验收不合格:不予支持支付工程价款
垫资
性质有约从约
利息有约从约,不得超过央行贷款利率
利息无约视为无息
性质无约视为工程欠款
利息有约从约
利息无约按央行贷款利率计息,交付后计息
阴阳合同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提高违法成本
诉讼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代位权
33 技术合同
性质
要式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不要式合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无效技术合同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
使用者不知情:善意,合同无效,可以继续使用,需向权利人付费
使用者知情:恶意,合同无效,不能继续使用,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
专利申请权
有约从约
无约归受托人
委托人权利
免费实施
优先受让
合作开发
专利申请权
有约从约
无约合作方共有
申请专利:一票否决制
放弃专利申请权一方可免费实施
使用权、转让权、利益分配方法
有约从约
无约均有
普通使用许可有效
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无效
向委托人交付前不得转让给第三人
转让合同有效
违约赔偿
技术转让合同
34 运输合同
客运合同
人身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
物品
托运行李:无过错责任
自带物品:过错责任
货运合同
托运人:任意解除权
35 行纪合同
特征
行纪人权利义务自担
高价卖出:归委托人
低价卖出:补偿差额
行纪人支出费用自担
行纪人可以自买自卖
行纪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为当事人
36 委托合同
性质
可有偿可无偿
任意解除权
随时解除
委托合同 VS 行纪合同
合同当事人
委托合同:受托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行纪合同:行纪人是合同当事人
费用负担
委托合同:委托人负担
行纪合同:有约从约,无约行纪人自担
自买自卖
委托合同:不得自买自卖
行纪合同:有约从约,无约可以自买自卖
间接代理
显名
隐名
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享有介入权
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择一选择,不承担连带责任
选择后不得变更
37 保管合同
性质
可有偿可无偿
实践性合同
任意解除权
保管合同
约定保管期间: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仓储合同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38 居间合同
分类
报告居间(校园代理)
媒介居间(婚恋网站)
报酬和费用请求权
居间成功:有报酬,无费用
居间失败:无报酬,有费用
39 仓储合同
按时提取存货
加收仓储费
货物风险转移
40 旅游合同
任意解除权
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权
人身信赖关系
旅游者可以转让合同
旅行社不得转让业务: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
41 七种特殊主体责任
基本原理
适用范围
权利:不包括债权
利益:胎儿、死者
归责原则
分类
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过错:谁主张,谁举证
过错推定:过错要件举证责任倒置
教育机构
医疗机构
动物园
物件致人损害,除不动产倒塌和高空抛物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加害人主观过错,但考虑受害人主观过错
相对无过错:有免责事由
绝对无过错:无免责事由
违规饲养动物
违禁饲养动物
构成要件
侵害行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即使无过错,也需承担不超过 10% 赔偿责任
环境污染,即使无过错,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后果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市场价格计算
因果关系
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
重大过失:专业人士违反普通预见水平
一般过失:普通人士违反普通预见水平
公平补偿规则:属于「损失分担方法」,不属于「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与有过失 / 过失相抵
紧急避险
人为原因:引起人承担责任
自然原因:适当补偿
避险过当:承担责任
自助行为
限度必要
方法适当
监护人责任
归责原则
相对无过错
免责事由
尽到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责任承担
被监护人有财产:本人赔偿
被监护人无财产:监护人赔偿
父母离异
共同生活一方赔偿
另一方补充赔偿
教育机构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般过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学校义务
教育、管理、保护
不包括监护责任
责任承担
监护人 / 第三人赔偿
学校在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
用工责任
归责原则
相对无过错
职务行为
终局性责任,不得内部追偿
判断:外观主义
种类
单位用工
不考虑雇员主观过错
劳务派遣
实际用人单位赔偿
派遣单位在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
个人用工
接受劳务一方赔偿
帮工责任
责任承担
被帮工人赔偿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不承担责任
帮工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人侵权,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定作人责任
责任承担
定作人无需承担责任
选任过失,赔偿责任
安保义务人责任
责任主体
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银行、车站、群众性活动组织者
归责原则
一般过错
责任承担
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有过错:过错范围内补充赔偿,不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地位:单向必要共同诉讼
起诉安保义务人:应当列侵权第三人为共同被告,除非不确定
起诉侵权第三人:无需列安保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归责原则
一般过错
免责事由
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屏蔽、断开连接)
责任承担
未采取必要措施,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42 八类具体人格权侵权责任
八类具体人格权
三类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死亡
排除自杀
身体权
身体完整性
排除自伤
健康权
生理或心理机能的正常运转
五类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
干涉:妨碍使用
盗用:擅自使用
假冒 / 冒用:冒名顶替
肖像权
整体面部形象
主观:以营利为目的(网民不侵犯肖像权)
客观:使用他人肖像(明星脸不侵犯肖像权)
裸照可能同时侵犯隐私权或名誉权
名誉权 VS 隐私权
客体
名誉权:社会评价降低
隐私权: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
侵权形态
名誉权:侮辱、诽谤
隐私权:未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披露或侵扰
荣誉权:非法剥夺荣誉称号
狼牙山五壮士
精神损害赔偿
性质
惩罚性赔偿
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
自然人
不包括法人
依据
侵权之诉,不包括违约之诉
一并提起,不得另诉
适用范围
人身权益受到侵犯
配偶权(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亲权 / 亲子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医院抱错小孩、拐卖儿童)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永久性毁损灭失(定情信物、结婚录像带、遗照)
不得转让或继承
例外
已起诉
已承诺
共同侵权
教唆、帮助侵权: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原因力竞合 A / B = C:连带责任
原因力结合 A + B = C:按份责任
43 七种典型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销售者:违约责任
销售者:侵权责任
生产者:侵权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
不真正连带责任:多因一果,择一选择
连带责任:一因一果,任意选择
产品警示与召回
投入流通后
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
惩罚性赔偿
故意(明知)
严重人身伤害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归责原则
机动车与机动车:过错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相对无过错
行人没有过错:驾驶人全部责任
行人部分过错: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与有过失)
行人全部过错:驾驶人赔偿不超过 10%
行人自杀碰瓷:驾驶人免责
特殊情形
租借
使用人赔偿
所有人有过错,相应赔偿
知道或应当知道缺陷且缺陷是事故原因
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
知道或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吸毒、患病不能驾驶机动车
转让但未登记
最后一次交付的受让人赔偿
拼装、报废
违法在先,连带责任
盗窃、抢夺、抢劫
盗窃人、抢夺人、抢劫人赔偿
保险公司垫付
逃逸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驾校
驾校赔偿
医疗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原则:一般过错
例外:过错推定
违反法律、诊疗规范
拒绝提供病例资料
伪造、篡改、销毁病例资料
免责事由
患者及近亲属不配合
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医疗水平
药品、医疗器械缺陷、输血不合格
医疗机构与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归责原则
相对无过错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排污符合规定不能免责
第三人过错不能免责
数个污染者
原因力竞合 A / B = C:连带责任
原因力结合 A + B = C:按份责任
期间限制:3 年诉讼时效
高度危险责任
四种危险行为
核设施:战争免责
民用航空器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质:不可抗力免责
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铁:不可抗力免责
三种危险物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免责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动物园:过错推定
违规、违禁饲养动物:绝对无过错
其他:相对无过错
第三人原因,第三人与饲养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归责原则
相对无过错
不动产倒塌
公平补偿规则
高空抛物,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过错推定
悬挂物脱落
地面施工侵权,设置明显标志、采取安全措施
堆放物倒塌
妨碍通行物
林木折断
地下设施侵权
婚姻、继承、收养
44 婚姻家庭法
效力有瑕疵的婚姻
无效婚姻
情形
重婚
未到法定婚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申请宣告人
重婚:当事人、近亲属、基层组织
未达婚龄:当事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亲属关系:当事人、近亲属
患有疾病:当事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诉讼
法定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宣告婚姻无效不予支持
审理
婚姻效力认定: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以调解
调解书:不得上诉
判决书:可以上诉
可撤销婚姻
撤销原因:胁迫
撤销权人:本人
撤销机关:法院、民政部门
期间限制:除斥期间
受到胁迫:自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
限制自由: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 1 年内
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
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夫妻店)
财产收益,除孳息、自然增值
知识产权:发表或获得稿酬之一
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
继承或赠与(房屋)
一方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赠与子女一方
双方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按份共有
双方出资,购买父母名下房改房:视为债权
法定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
确定只归一方
救命钱
夫妻间赠与不属于道德义务赠与,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法院可以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补偿
约定夫妻财产制
书面形式
共同财产的处理与分割
处理
原则:日常生活需要,平等的家事代理权
例外
非因日常需要,需要夫妻一致同意
借款协议,以共同财产从事个人事务
分割
原则:不予支持
例外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伪造共同债务
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
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
目的论、功能论
离婚
离婚的方式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情形
重婚、同居
家暴、虐待、遗弃
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感情不和分居 2 年
宣告失踪
生育纠纷,感情破裂
女方特殊保护
原则:不得离婚
怀孕期间
分娩后 1 年内
中止妊娠后 6 个月内
例外:可以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
喜当爹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情形
重婚、同居
家暴、虐待、遗弃
条件
仅一方有过错
判决离婚为前提
责任人
离婚配偶,与第三人无关
责任性质
物质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经济补偿、帮助与财产分割
经济补偿
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
抚养子女、照料老人付出较多义务
经济帮助
生活困难
财产分割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伪造共同债务,可以少分或不分
请求再次分割,另行起诉,诉讼时效 3 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
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协议离婚未成,诉讼中反悔,认定协议成立但未生效
探望权和亲子关系
探望权
配偶阻止探望,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子女拒绝探望,不得进行强制执行
亲子鉴定
女方拒绝亲子鉴定: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男方拒绝亲子鉴定:推定存在亲子关系
45 继承法
基本原理
时间
死亡
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
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继承
遗产
死者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继承权的放弃
方式
书面形式
口头方式,本人承认
时间
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遗产分割后放弃的是所有权
反悔
遗产分割前:法院决定
遗产分割后:不予支持
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
顺位(第一顺位)
法定继承人
配偶
父母
子女
拟制继承人
代位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不论再婚与否
情形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不生效
遗产分配
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予以照顾
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不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孤儿):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遗产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不影响继承生父母遗产
遗嘱继承
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亲笔书写
签名
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
限制:不能作为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利害关系人
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两个以上见证人
危急情况解除,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无效遗嘱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受胁迫、欺骗
胁迫:合同可撤销,遗嘱无效,婚姻可撤销
欺诈:合同可撤销,遗嘱无效,婚姻有效
伪造
被篡改
处分国家、集体、他人财产
遗嘱生效时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变更和撤销
公证遗嘱效力最优
处分财产,视为撤销遗嘱
代位继承 VS 转继承
本质
代位继承:一次继承
转继承:两次继承
适用范围
代位继承:法定继承
转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VS 遗嘱
遗赠:未作表示视为放弃
遗嘱:未作表示视为接受
遗赠 VS 赠与
遗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扶养协议
扶养人:扶养义务生前生效
遗赠人:财产赠与死后生效
扶养人与遗赠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扶养义务关系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适用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遗赠 > 法定继承
限定继承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自然之债
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
遗赠扶养协议不清偿
先用法定继承清偿
再用遗嘱继承、遗赠清偿
46 收养法
收养关系的成立
被收养人
不满 14 周岁
年满 10 周岁以上,征得同意
收养人
无未成年子女
年满 30 周岁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 40 周岁以上
例外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舅舅 - 外甥女)不受以下限制
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 40 周岁以上
被收养人不满 14 周岁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不受以下限制
无子女
收养孤儿院儿童不受以下限制
无子女
收养 1 名
成立时间:自登记之日起
收养关系的解除
原则: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例外: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
笔记合集
刑法 - 徐光华 https://mubu.com/doc/8cR-69D9Vm
民法 - 孟献贵 https://mubu.com/doc/zq1PLYfxHm
行政法 - 李佳 https://mubu.com/doc/jNDd89lLBm
民诉 - 戴鹏 https://mubu.com/doc/d1DZs4xRrm
刑诉 - 左宁 https://mubu.com/doc/mUCS8op7Xm
商经知 - 郄鹏恩 https://mubu.com/doc/vdRcb7fRbm
三国法 - 杨帆 https://mubu.com/doc/pT1W1eJ5Fm
理论法 - 马峰 https://mubu.com/doc/86x4lBhd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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