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法考全套背诵之民诉
这是一篇关于2023法考全套背诵之民诉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总则、审判程序、特殊程序、民事执行程序、仲裁法。
编辑于2022-10-22 13:31:23 湖北省2.民诉
总则
附件图例: 
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
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从法律地位的角度
基本法
从调整社会关系的角度
部门法
从规定内容的角度
程序法
从法律性质的角度
公法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原则: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人都只能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港澳台除外),具体包括: 中国国籍+中国居住+法院应诉+豁免放弃 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利的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 3.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在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应诉与应诉行为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与外国法人组织 4.在我国享有外交豁免权,但根据国际条约惯例以及我国法律规定,放弃其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
时效效力
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具体包括: 民事诉讼法的生效、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额问题 1.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4月9日生效,经过2007年10月28日、2012年8月31日、2017年6月27日三次修改三次修改。 2.《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 具有溯及力,是指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生效后,无论审理《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民事诉讼法》生效后受理的案件,一律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对事效力
适用民事诉讼审理与解决民事案件的范围,其实质上是解决法院主管的问题。《民事诉讼法》既规范诉讼程序,也规范非民事诉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式催告程序) 非民事诉讼,指的是同样通过民事审判,但不解决纠纷,仅仅处理特殊事项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既规范审判程序,也规范执行程序
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当事人:任何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诉的理由
事实依据+法律依据
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区别: 诉讼标的物: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请求: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所主张的具体权利。
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
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分为财务给付之诉、不作为给付之诉、不作为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基本原则
辩论原则
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内容
1.阶段上的全程性:一二再审 (1)一审 (2)二审 (3)再审 2.方式上的全面性:书面+口头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内容上的全方位性:事实证据、程序法律 (1)事实问题 (2)证据问题 (3)程序问题 (4)法律问题 4.主体上的特定性:当事人 当事人 5.效力的约束性: 当事人的辩论意见:法院不得超过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范围裁判 (1)当事人没有提出的证据,法院不得主动调查 (2)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法院不得拘役裁判
处分原则
含义
1.含义:民事权利+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方式:提、变、撤、反、承、和 对实体权利的处分通过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以及反驳或者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和解等方式实现。
内容
内容:法定范围内+不侵(国、集、他人)权益+不超请求 1.处分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法院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
诚信原则
含义
诉讼参与人应诚实、善良地进行诉讼,禁止欺骗和滥用权力或权利
违反诚信原则的诉讼
虚假诉讼VS恶意诉讼
1.虚假诉讼:侵权益 (1)含义:起诉阶段,侵害权益 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2)处置:驳回请求+视情况:罚款、拘留/追刑责 审理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恶意诉讼:避责任 (1)含义:执行阶段,逃避义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件中确定的义务的 (2)处置:视情况:罚款、拘留/追刑责 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概念
监督(审判权+执行权)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全程(审判+执行)进行法律监督
监督手段
手段: (1)抗诉 (2)检察建议
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含义
1.含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纠纷,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一致的合法调解协议。
调解主体
法院
调解阶段
1.可调解:一二再审 诉讼程序的全程: (1)一审程序 (2)二审程序 (3)再审程序 2.不可调解:身份确认之诉+非讼程序 (1)身份关系的确认之诉及其他性质上不宜调解的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2)(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执行程序)不属于民事诉讼程序,不允许调解
调解原则
1.自愿原则:(真实意思的)同意 当事人同意调解才能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以判拖调,以判压调,久调不决。调解要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 2.合法原则:不侵害(国、公、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调解协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案外人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
同等、对等原则和平等原则
规范中外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同等原则VS对等原则
中外当事人权利: 1.同等原则:基本原则:中国法院审案→外国当事人(权利义务)=中国当事人(权利义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时,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对等原则:例外原则:外国法院审案→中国当事人(限制权利)-中国法院→外国当事人(限制权利) 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权利也加以同样的限制
规范原、被告等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平等原则
法院审案→中国当事人:权利义务,人人平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履行诉讼义务
基本制度
回避制度
主体
主体:勘、书、审、执、翻、鉴 勘验人、书记员、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执行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事由
关系回避的具体事由
关系回避:近亲属、利害关系人、可能影响公正、参前不参后 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4.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行为回避的具体事由
行为回避:利益输送+违规会见 1.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利益 2.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回避方式
自行回避-需要回避的相关人员自己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相关主体回避 决定回避-法院依法决定相关主体回避
决定主体
决定主体:上级决定 1.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院长-审判委员会) 2.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审判员、书记员-院长) 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审判长)
决定期
3日决定,暂退活动,紧急除外 上级作出决定的决定期为3日,决定前回避主体要暂时退出诉讼活动,案件处理需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效力
效力:诉讼活动有效,人换诉讼不断(继续) 回避主体从事的诉讼活动依然有效。 回避主体退出诉讼程序后,需要更换相应的主体,但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不需要重新进行。
救济
救济:(当事人)本院复议一次(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工作 当事人对法院的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件的工作。
公开审判制度
含义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向社会和群众公开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3.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的或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 (1)暂扣相关器材 (2)责令删除或强制删除 (3)对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公开审理的例外
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定不公开(绝对不公开)
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商业秘密+离婚案件→申请不公开(单方申请即可,相对不公开)
评议和宣判
评议阶段一律不公开
评议中,意见发生分歧,少数服从多数
宣判阶段一律公开
当庭宣传 定期宣判
当事人和代理人
原告和被告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能力
含义
当事人能力
分类
主体: (1)公民 (2)法人 (3)其他组织
划分标准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公民: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和其他组织:始于登记注册,终于注销
诉讼行为能力
含义
当事人能够自己事实诉讼行为的资格
分类
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划分标准
判断标准: 1.公民 (1)年龄标准: 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劳动成年人除外)→无民 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精神病人除外)→有民 (2)精神标准 有精神病的公民→无民 2.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存在年龄和精神问题)
二者关系
诉讼行为能力(能自己参加诉讼)∈诉讼权利能力(能做当事人)
公民做原、被告的确定
个体工商户
有字号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经营者信息)
无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登记经营者≠实际经营者→两者为共同诉讼人
提供劳务的人
一般原则
原则:找接收劳务一方(找雇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收劳务一方为被告
劳务派遣期间发生侵权的被告
侵权:派遣无错→找用工;派遣有错→一起找 1.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收劳务派谴的用工单位为被告,并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当事人主张派出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可以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此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
劳动仲裁:用工单位+派遣单位 在劳动派遣期间,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法人做原、被告的确定
职务行为
1.程序法的效果:用人单位担责任 (1)法人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为当事人 (2)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组织为当事人 2.实体法的效果:用人单位担责任,故意,重大过失可追偿 (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清算与注销
注销:单位死了;清算:单位残了; 1.若法人尚未注销,法人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其参加诉讼 2.法人尚未注销,但进入清算阶段,法人为当事人,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其参加诉讼 3.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以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4.法人经过清算才被注销,就不得对法人提起诉讼了 注销前告法人;注销后告老板
公司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直接诉讼
公司告(侵权)董监高 董事(代表公司)告监事 监事(代表公司)告董事 公司可以起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职务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代表诉讼
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提出后,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起诉的,列为共同原告) 程序: 1.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司不起诉,上述股东故意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 定义:城镇居民自治组织 对象:服务对象以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村民委员会(特别法人): 定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对象:服务对象村民
其他组织做原、被告的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
当事人资格: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含义: 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性质: 不是法人 责任: 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1.当事人资格: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2.定义: 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分类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口诀:个体户看字号,合伙看执照,法人看注销 1.若无营业执照,为个人合伙,以合伙人作为当事人 2.若有营业执照,为合伙企业,以企业作为当事人
分支机构
有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
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当事人(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与某主体发生纠纷时的情形
分公司:(有证)可以做被告,(分支)不能担民责 (有营业执照→可做当事人,有法人资格→才能承担民事责任) 1.分公司可以做当事人(独立做原告或者被告) 2.总公司可以做当事人(分公司的行为也是总公司的行为) 3.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共同做当事人 但不管谁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都是总公司。(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有钱)可做当事人,(分支)不可担民责 村民小组是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不具法人资格) 有财产的村民小组,可作为当事人
共同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
识别
性质结构:一个标的,多个主体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多人,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是却存在多个诉讼主体 内部关系:权利影响,他人同意 如果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产生影响,则需要其他人同意,才对其他人生效
类型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必须一起参加诉讼:没有参加的时候,法院必须依职权将其追进诉讼 固有必要:(履行义务)必须追加 1.继承纠纷和赡养纠纷: 所有继承人、所有赡养人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无、限民+无、限民法定监护人(监护人+被告) 3.侵犯共同共有财产权: 所有共有权人 4.一般保证: 可诉债务人 可诉债务人+保证人(不得单独诉保证人)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起诉全部,全部为被告;起诉部分,部分为被告,法院不得追加剩余主体参加诉讼。 类似必要(维护权利-权利可放弃):告谁诉谁,不得追加;连带责任,内部追偿 1.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 2.连带保证合同纠纷 3.挂靠和借用
普通共同诉讼
基本特征
性质结构:标的多个(相似),主体多个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多人,诉讼标的是两个以上,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 效果关系:一个标的,约束一主体 行为仅对自己有效
区别:诉的客体合并(区别于普通共同诉讼的)
1.概念:多诉合并,一起审理 两个以上分别提起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2.特点: 一个原告、一个被告、多个诉讼标的 3.审判: 多个标的,可分可合。 标的牵连,判可分合;没有牵连,各判各的。 (1)多个标的有牵连关系,可分别审理,分别判决;可合并审理、合并判决 (2)多个标的无牵连关系,可合并审理,可分别审理,但必须分别判决
区别:必要VS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概述
1.概念:数人代表全体,进行诉讼活动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由当事人中数人作为代表,代表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2.特征: (1)诉讼主体的多数性 (2)诉讼行为的代表性 (3)裁判效力的扩张性
分类
代表人诉讼: 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1)诉讼标的同一(必要共同诉讼) (2)诉讼标的同类(普通共同诉讼) 2.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1)诉讼标的同类(普通共同诉讼)
代表人选任程序
人数能够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概念: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属于同一类型,由众多当事人推选出数人作为代表为实施诉讼行为的诉讼形式 1.由当事人推选2-5名代表人,可以全体共同推选,也可以分成部分,由每部分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2.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 (1)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自己参与。 (2)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数不能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概念: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类型,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权利人推选或者人民法院与权利人商定代表人选,由代表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形式 1.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2.推选不出,由法院指定代表人 3.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代表人 4.确定代表人后,当事人不服指定的,可以另行起诉 5.代表人诉讼中法院所作的裁判,对于另行起诉的人具有约束力(参考)
代表人的地位和权限
1.地位:属于本案的当事人 2.权限:代表人诉讼行为对被代表人有效。(但(1)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2)和解,需要被代表人同意)
诉讼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诉原因
有独三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与本诉原、被告无共同利益,既反对原告,也反对被告。
参诉依据
有独三对本诉诉讼标的物有独立请求权,一般而言,有独立主张的独立请求权是基于物权或继承权产生的。
参诉方式
1.向审理本诉法院起诉,提起参加之诉:以有独三为原告,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法院不可以依职权追加有独三)。 2.本案中存在两个独立的诉:本诉和参加之诉。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地位权利
地位: 1.参加之诉原告 2.本案当事人 3.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
区别:必要共同诉讼原告&有独三的区别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参诉原因
无独三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辅助原告或者被告。
参诉依据
无独三对本诉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而言,多数情况是基于债权关系才产生了这种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
1.无独三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2.本案只有一个本诉,无独三没有提出独立的诉
地位权利
1.地位:无独三是有独立地位的当事人,属于一类当事人 2.权利 (1)无独三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诉管辖) (2)无独三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辅助当事人) (3)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新的利害关系)
区别:有独三&无独三

区别:必要共同被告&无独三

当事人更换与无独三
当事人更换的基本原则
不得不换,才必须换 当事人最高保持稳定,能不更换,尽量不更换。一旦更换当事人,就会导致诉讼中止,效率受到影响
不得不换的情况
口诀:死亡终止,合、分立 当事人死亡、终止+当事人分立、合并 1.诉讼中,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终止的,应中止诉讼程序,通知继承人或者承受权利义务的人作为新的当事人继续参加诉讼。 2.企业法人分立、合并的,因分立、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合并后的企业法人为当事人(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3.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诉讼代理人
两种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实质: 诉讼能力,以有代无——代理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权利,完全相同——只有被代理人的监护人可以担任其法定代理人,诉讼权利和当事人完全相同
委托代理人
权利来源
当事人的委托授权
委托代理实质
诉讼能力,以有代有——代理人由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也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代理人范围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权利
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全权委托,默认一般;承和反上,特别授权) (1)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事项包括: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2)全权代理属于一般授权,不得实施需特别授权的事项 (3)律师代理,要出具授权委托书、执业证、律所证明,不需要出具委托合同 (4)律师从事风险代理,收费不得高于标的额的30%;同一律所的律师不得从事双方代理。
诉讼地位
属于:诉讼参与人 不属:当事人
区别: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外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特殊规则
委托限制
1.条件:中国+民诉 中国+民事诉讼 2.限制:中国律师/非律亲友 委托中国律师 委托外国公民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确定委托书效力的规则
三选一:中国(使领馆)认证、(公证机关)公证、(法官)见证,才有效 1.外国公证+中国认证模式 域外交来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经订立条约规定的其他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中国公证模式 由中国公证机关工作授权委托书后,委托书具有效力 3.中国法官见证模式 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后,委托具有效力
管辖
基本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法院
中院管辖:重大涉外;重大影响;海港专公;涉及仲裁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中级法院) (2)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3)专利纠纷案件 (4)公益诉讼案件 4.涉及仲裁的案件,一般都由中院管辖
高级法院
影响大 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
影响大;有必要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
原则:原告就被告
公民为被告
由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管辖:一致看户籍,不同看经常 1.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 2.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3.二者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4.户籍迁出未落户,经常居住地管;又无经常居住地的,原住所地管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
找得到,找办事机构;找不到,找登记机构 找得到地点→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 找不到地点→登记注册地管辖
例外
以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地的情况
口诀:强监黑户找不到,此时被告就原告(找不到,限于身份诉讼) 1.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或被监禁 2.被告被注销户籍 3.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身份诉讼
原告和被告所在地都可以管辖的情况
口诀:被告异地抚扶赡养,离家一年离婚案,原、被告地都可管(离婚三费比较急,怎么快速怎么办) 1.追三费案件——追索抚育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 2.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离婚诉讼
仍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况
双方不好找,只能依被告 1.双方都被采取强制教育或监禁 2.双方被注销户籍 3.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1年的离婚诉讼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三种案件
不动产纠纷的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1.概念: 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2.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附不动产的权利纠纷,按不动产纠纷处理)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不动产所在地
已登记:不动产的登记地 未登记: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
港口作业纠纷的管辖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的管辖
死亡地+财产地(便于调查)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涉外专属管辖
只能中国法院管辖:(纠纷:中方外方之间)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专门管辖
1.双方均为军人的案件,只能由军事法院管辖 2.海商、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 3.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当于基层法院,管辖与互联网有关的民事纠纷
协议管辖
审级
只能协议: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
案由
协议管辖范围:合同+财产 (1)合同纠纷 (2)财产纠纷
形式
形式:书面协议 注意:格式条款(尽到提醒义务)
对象
地域管辖→可以协议 级别管辖→不能协议
范围
协议范围: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1.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管辖法院 2.涉外案件,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的外国法院 3.约定住所地管辖,而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应以原住所地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方式
方式:一个直接定,多个原告选 1.应明确一个管辖法院 2.选择两个以上法院也有效,原告起诉时可以再自由选择
效力
效力:只协议地域+随合同转让 1.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无效。 2.主合同转让,协议管辖对受让人有效。(受让人不知道,或另有约定除外)
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案件
原则: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从法定 (1)即时结清的合同:履行地→交易行为地 (2)不能即时结清的合同:履行地→一般卖方、网络买方、不动产专属 1)给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卖方) 2)给付不动产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 3)租赁合同:履行地→租赁物使用地 4)网络购物合同:履行地(买方) 网络交付:履行地→买受人住所地 其他交付:履行地→收货地 5)其他合同:履行地→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卖方)
被告住所地确定规则
优先级: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为被告住所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优先管辖
例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有约定+未履行+不重合(约定地≠当事人地)=被告住所地
侵权案件
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服务质量侵权纠纷
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网络侵犯人身权纠纷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运输案件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运输侵权纠纷)
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 口诀:合同看始终,事故到现场
海事案件
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碰撞纠纷
船舶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达到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被告住所地
海难救助纠纷
救助地+被救助地船舶最先到达地(便于审理、执行)
共同海损纠纷
受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公司诉讼
公司诉讼
公司住所地
公司诉讼包括的十种案件
口诀:设立和解散,决议知情权,名利增减资,分合资格变(钱+权) 1.和公司主体有关的案件:公司设立、解散、分立合并、变更登记纠纷 2.和公司行为有关的案件:公司决议、分配利润、增减资纠纷 3.和公司股东有关的案件:公司确认股东资格、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知情权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和监护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被保险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在途货物的保险纠纷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被告人所在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被告住所地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的纠纷
被监护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
选择管辖
口诀:多管可任选,多选先立管,先立后不立,后立送最先 1.若多个法院对同一个案由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2.当事人同时向多个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后接到起诉状的法院,若知道其他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不得再重复立案。 4.不知道其他法院已立案的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涉外案件的牵连管辖
即便被告在国内没有住所,只要财产纠纷和中国有所牵连,中国法院就可以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纠错)
移送前提
已经受理
移送实质
从无到有: 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移送类型
不同地域的法院之间移送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移送
移送处理
移送,仅限一次;无权,上级指定。 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不能再次自行将案件移送回原法院或移送至第三方,要报请自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变通)
上报型
下级法院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将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给上级法院审理。
上调型
上级法院自行裁定审理应由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报批下放型
1.概念: 确有必要,上级法院可以在开庭前,报自己的上级批准后,裁定将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2.类型:下级审理更方便 (1)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便诉讼的案件
对比:移送管辖VS管辖权转移

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导致有管辖权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1.处理:上级指定 应由上级法院指定能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来管辖 2.原因:法律不能+事实不能 (1)法律方面原因(申请回避、无法组成合议庭) (2)事实方面原因(台风、地震)
处理管辖权争议
能够协商,就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指定 首先由争议的人民法院之间协商解决,确定案件由其中某一人民法院管辖 如经协商解决不成,再报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主体
一般只能被告提 特殊情况原告提 第三人不允许提
对象
一审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时间
原则:应在一审诉讼程序中的答辩期内提出
应诉管辖
1.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不异议,却答辩),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法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二审、发回重审和再审程序中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不视为应诉管辖
1.若当事人未应诉答辩,也未提管辖异议(不异议,不答辩),不能视为当事人认可了该法院的管辖权。 2.答辩期结束后,当事人丧失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若法院发现管辖错误,可以依职权移送管辖
辨析:异议和答辩的组合
有异议必须处理,答辩视为取得管辖;不答辩+不异议=什么都没干,法院没取得管辖权 只异议+不答辩=要处理管辖权异议 也异议+也答辩=要处理管辖权异议 只答辩+不异议=视为该法院取得管辖权 不答辩+不异议=不能认为该法院取得管辖权(当事人什么都没干)
程序
程序:15日审查裁定,成立移送,不成驳回 法院对异议进行审查,应在15日内作出裁定。 (1)异议成立的,移送管辖。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救济
救济:10日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可在10日内针对该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
管辖权恒定
管辖权恒定原则
口诀:地域恒定永不变,级别区分主客观
级别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恒定
证据与证明
证明对象
待证事实
民事诉讼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事实
不可推翻
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可以推翻或反驳
根据法律或经验推定出的事实
众所周知的事实
预决事实(已为人民法院、仲裁委、公证处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裁决书、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
自认的事实
自认
效力
效力:对方免证+裁判依据 1.免除对方当事人对于自认事实提出证据的责任 2.原则上,法院应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辩论原则)
形式
1.可以书面自认,但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书面承认才构成自认 2.可以口头自认,但需在证据交换、讯问、调查等诉讼过程中口头承认
方式
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
1.明示自认: 当事人明确承认不利于自己的事实 2.默示自认:不认不否+审判询问+不认不否=承认 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亲自自认和代理人自认
1.亲自承认: 当事人自己承认不利于自己的事实 2.代理人自认: 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但有两个例外: (1)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除外 (2)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除外
普通共同诉讼人自认和必要共同诉讼人自认
1.普通共同诉讼中,部分人自认:(自认-代表-个体) 只对自认人自己有效 2.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人自认:(自认-代表-整体) (1)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2)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意见的(默示自认),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附条件自认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不成立自认的情况
不成立自认的情况:调、和协议;认、查不符;身份关系;公共利益;程序事项 1.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进行的自认,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自认事实与法院已经查明事实不符,自认不成立 3.身份关系不允许自认 4.涉及国家、社会利益事实,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不允许自认 5.程序性事项
撤回自认的条件
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法院才可以作出准予撤回自认的裁定:辩论终结前+对方同意/自认非自愿 1.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撤回申请 2.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
适用前提
谁主张,谁举证;陷入真伪不明,举证责任裁判 1.双方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都应提出证据加以证明。(自认、免责事实除外) 2.双方都各自举证后,谁举出的证据证明力明显更大,谁就胜诉 3.但若法官无法判断谁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案件事实会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 4.案件事实真伪不明,只能运用举证责任裁判
举证责任的特点
举证责任法定:单方负担,不可转移 举证责任由立法明确规定,由单方当事人负担(对于一个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由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是法律预先规定的,所以举证责任不可转移。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口诀:谁主张事实成立,谁负担举证责任 谁主张有利于他的待证事实成立,谁就对该待证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般原理
对谁有利,谁举证 1.在侵权案件中,侵权成立的事实对原告有利,主张侵权成立事实的原告对该事实负担举证责任;免责事实成立对被告有利,主张免责事实成立的被告对该事实应负担举证责任。 2.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大致分为过错责任(含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大类: 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成立条件):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责任(成立条件):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例如:高危作业侵权、产品质量侵权、饲养动物侵权、医疗产品侵权
特殊规则
1.以过错推定责任作为归责原则的侵权诉讼中,过错事实成立本来对原告有利,所以,正常情况下应由原告对过错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但立法规定应由被告对过错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例如:建筑物及其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伤人导致的侵权,堆放物倒塌伤人导致的侵权和特定医疗行为侵权 2.环境污染侵权诉讼和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诉讼中,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成立本来对原告有利,所以,正常情况下应由原告对因果关系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但立法规定应由被告对因果关系事实负担举证责任,
证据的学理分类
证据理论分类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不能够直接独立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形成证据链条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来证据: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本证和反证
本证:证明有利事实(我的主张)能成立的证据 对待证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事实成立的证据 反证:证明不利事实(你的主张)不成立的证据 对待证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案件事实不成立的证据
证据的法定种类
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
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真实性
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伪造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联性
证据必须和案件有逻辑上的联系,无法证明案情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和取得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证据要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知识产权诉讼中取证合法性问题: 1.陷阱取证许可:(还原调查,证据可用) 权利人为发现或者证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普通购买者的名义向被诉侵权人购买物品所取得的实物、票据等,可以作为起诉被侵权人的证据 2.犯意引诱禁止:(引诱犯罪,证据禁用) 被诉侵权人基于他人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所形成的证据,可以作为权利人起诉其侵权的证据,但被诉侵权人仅基于权利人的取证行为而实施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除外
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
识别
鉴定意见
1.概念: 具有专业资质的人(法医和物证技术鉴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根据案件材料,对案件所涉及的对专业事实问题鉴定后出具的书面意见 2.特点 专业性、生成性、科学性
勘验笔录
1.概念: 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现场进行查验、测量、拍照后制作的笔录。 2.要求:出示证件+相关单位派人参加(见证)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 3.种类 (1)现场勘验笔录 (2)物证勘验笔录 (3)人身检查笔录
鉴定启动
依申请+依职权
当事人申请鉴定
针对专门事实问题,当事人可以在法院所确定的鉴定期间内向法院申请鉴定,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具有资质的鉴定人或法院指定具有资质的鉴定人。
法院依职权鉴定
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人
承诺保证
1.签署程序: 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 2.虚假后果: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出书面鉴定意见
鉴定人应当及时、真实、勤勉地完成委托鉴定任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附上鉴定人相应资格证明。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出庭
1.解释:有异议、有必要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和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补充。 2.出庭:异议-解释说明补充-仍异议-必须出庭 鉴定人解释说明后,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仍有异议或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出庭作证。 3.费用:谁异议谁预交,最终败方负担 出庭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预交,由败诉方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及鉴定费中包含出庭费的,出庭费用由鉴定人自行负担。 4.拒不出庭后果:不得作证+退钱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
专家辅助人
出庭方式
依申请 1.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1-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专家辅助人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就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3.对方当事人可以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讯问。
费用负担
专家辅助人出庭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意见性质
专家辅助人意见视为当事人陈述,视为一种法定证据。因此,专家辅助人不需要回避。
证人证言
范围资格
证人必须了解案情
不需回避
不需回避:不可替代+证据能力减弱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害关系的人仍然可以做证人,但其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人优先
因为证人事不可替代,所以当证人角色和其他角色冲突时,优先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必须能正确表达
只说事实,不作评断;能力限制,证力减弱(不能单独定案) 1.证人应当客观、连续地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与年龄、智力水平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出庭义务
原则:必须出庭 例外:其他方式作证:1.双方同意+法院准许;2.确有困难+证人申请+法院准许 1.作为证人,必须出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3.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申请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不能出庭的具体原因。 确有困难: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出庭方式
依申请+依职权 1.举证期届满前,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法院许可 2.法院也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 原则:法院未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 例外:除非对方当事人和法院同意
费用负担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交通、住宿、就餐、误工),由申请证人方当事人垫付,若法院通知证人出庭,有法院垫付,这些合理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具结保证
1.原则:签署保证书,法庭上宣读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2.例外:无民、限民可除外,正当理由书代读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 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 3.拒绝后果:不得作证+自担费用 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程序: 不论证人是否出庭作证,都必须签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陈诉必须是真实的、完整的 2.一般案件中,代理人出庭,当事人可以不出庭。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讯问 3.具结保证。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任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障书的内容 4.效力。仅仅有当事人陈述,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VS:证人、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提供的言词证据

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识别
一、电子数据:数字信号载体 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视听资料:模拟信号载体 除电子数据外具有科技载体的录音、录像资料 注意:只要一份证据材料具备了电子形式,就应认定为属于电子数据。(范围:电子数据>其他)
规则
有疑点,不单证;偷拍录(不属非法),可单证 1.有疑点(有剪辑可能、不清晰)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不能单独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有其他证据作证 2.偷拍偷录的证据,只要不属于非法证据,一般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书证和物证
识别
1.书证:思想内容 用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物证:物理性质 用外在特征、存在方式、物理化学性质,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公文书和私文书
1.公文书真实性推定:推定为真实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是公文书,公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私文书真实性证明:主张者举证 在一般情况下,私文书的证明力比公文书证弱。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文书提出命令和最佳证据规则
文书提出命令
重要的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对方当事人手中,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申请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拒不提交的,书证内容推定为真。
最佳证据规则
1.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且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复制件或者影像资料 2.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品、复制件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总结
证据类型的判断思路
顺序: 1.主体(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内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 3.形式(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4.证明方式(书证/物证)
证据三大特征与证据规则

证明力判断

诉讼保障制度
保全
类型
保全对象: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保全时间:诉前保全、诉中保全和执行前保全
条件
范围
保全金额
保全金额不超过当事人请求的标的额
保全对象
对担保物的财产保全
解除
解除主体
解除原因
救济
复议
起诉
先予执行

适用的案件范围
适用条件
救济
强制执行

拘传
罚款与拘留
期间与送达

期间的计算与补救
期间计算三大法则
期间的补救
期间的特殊规定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电子送达
转交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关于送达的特殊规定
涉外送达
诉讼调解与和解
调解的适用
调解与先行调解
调解方式
调解担保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调解书的制作与生效
依据调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原则
例外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的程序
和解的效力
审判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
起诉与受理
起诉
条件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内容
立案登记
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
材料不全、法院不能当场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审查期的具体处理方式
不得再起诉的案件
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
应予受理的案件
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效果
起诉的效果
受理的效果
答辩
审理前的准备
举证时限
时间确定
时间延长
证据收据
逾期举证后果
证据收集
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
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
诉前证据保全
诉中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的措施
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
内容
适用
庭审程序
审理方式
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必须开庭审理
质证
主体
效力
不需要在庭审中质证的证据
方式
诉讼中的特殊情形
撤诉与缺席判决
撤诉的条件和效力
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情形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延期审理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一审简易程序
一般规定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适用法院
适用案件
不适用的案件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转化方式
转化后程序衔接
简易程序的特殊性
审前准备
送达
审理
审限
裁判文书
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适用案件范围
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适用法院
举证期与答辩期
裁判文书简化
程序转化
救济
二审程序
上诉
上诉
文书的范围
条件
共同诉讼上诉人的确定
二审撤诉
撤回上诉和按撤回上诉处理
原审原告在二审中撤回起诉
二审的审理
二审审理方式
合议庭的组成
审理方式
二审审理范围
二审审理审限
二审的裁判
具体情况的裁判
原裁判的依据和结果都是正确的——裁判正确
原裁判依据错误,但结果正确——裁判瑕疵
原裁判依据和结果都是错误的——裁判错误
原裁判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专属管辖
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二审裁判注意事项
发回重审的程序要求
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
发回重审的审理
对裁定的上诉处理
一审和二审的程序衔接
裁判文书
怎样确定裁判
怎样协作裁判
怎样修改裁判
怎样了解裁判
二审中的调解与和解
漏人和漏判的处理
离婚案的处理
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
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的启动
法院提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申请事由
申请主体
期限限制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程序
当事人审查再审的管辖和审理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和审理
以上两种申请方式的适用规则
检察院启动再审
检察监督启动再审的事由
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
调查核实权
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院抗诉或检察建议
再审程序的审理
审理方式
审理范围
再审程序的裁判与调解
再审的裁判和调解
撤回再审请求和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
撤回起诉
裁判瑕疵
不应受理
漏人
特殊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制度
原告
事由
被告
期间
管辖
请求
程序
效力
裁判
不允许撤销的案件
执行前对案外人的救济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
反诉
牵连关系
主体要求
时间要求
管辖要求
程序要求
增、变、反在诉讼程序中的具体处理
一审增变反的处理
二审发回重审
二审增变反的处理
再审增变反的处理
再审发回重审增变反的处理
公益诉讼
起诉条件
性质
类型
起诉条件
程序规定
特别、督促与公示催告程序
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
申请与起诉
参加人
审理方式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认定公民无、限制行为能力案
审理中的代理人
判决后的监护人
认定财产无主案
法律效果
错误救济
确认调解协议案
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与诉讼
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
实现担保物权案
申请主体
管辖法院
程序规定
审查
督促程序
申请止付令的条件
债务人异议条件
督促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转化
把诉讼程序转为督促程序
把督促程序转化为诉讼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申报权利
申报方式
申报期间
未及时申报权利的救济
在线诉讼
适用
同意才能适用
不得适用在线诉讼的情形
具有反悔性
程序规则
允许异步审理
区块链存证
公开审判的例外
可以电子送达
民事执行程序
执行开始
民事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其他机关(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民事执行管辖
制定管辖
执行管辖权异议
执行开始
申请执行
移送执行
执行主体的追加和变更
执行阻却
执行和解
形式
效力
程序
执行担保
条件
具体期间要求
法律效果
执行中止
执行标的物的归属不确定
执行依据的效力不确定
出现阻碍执行的客观情况
其他
执行终结
执行救济
对执行行为的救济
主体
事由
管辖
处理
救济
裁判有错误情况下对执行标的的救济
案外人的救济制度
特殊情况的处理
裁判无错误情况下对执行标的的救济
救济程序
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规定
执行回转
执行措施
对财产的一般执行措施
具体措施
对共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对执行标的物损毁灭失的处理
转移财产无效
生活必需品的执行
对财产执行中的参与分配
适用条件
对参与分配方案的救济
对行为的执行措施
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措施——代位执行
适用条件
履行通知效力
保障性的执行措施
搜查罚
责令债务人申报财产
执行威慑机制
限制消费
仲裁法
仲裁协议的效力
协议仲裁原则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
形式
内容
仲裁协议的性质
明确性
继受性
仲裁协议的效力
有效
无效
仲裁协议的效力确认
有权确认的主体
申请确认的时间限制
申请确认的顺位安排
仲裁程序
仲裁庭与仲裁进行
仲裁组织
仲裁进行
回避制度
仲裁中的回避事由
回避的决定
回避的法律后果
证据收集与保全
证据收集
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调解的适用
达成调解协议
达成和解协议
和解后撤回仲裁申请的法律效果
裁决作出
评议
判决书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启动与管辖
适用条件
程序规定
法定事由
重新仲裁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的情况
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效果
诉讼程序VS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