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证据与证明
第七章 证据与证明思维导图,包括:证据与证明、证据制度概述、证明的要素、证据规则、证明的概念和分类、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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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与证明
证据与证明 证据制度概述
证据的概念和要求
证据的概念
刑事诉讼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的要求
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也称证据资格,是对证据的法律要求,解决的是证据的法律资格和适格性问题。
证明力
证明力也称证明价值,是对证据的事实要求,即围绕真实性与相关性解决证据与待证事实证明程度的强弱。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从物质到精神、从客观到主观的认识路线,强调物质是在意识之外的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存在
程序价值论
公正(首要价值)
人权(关键价值)
效率(重要价值)
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据裁判原则必须依靠严格证明的方法才能实现。
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且具备证据能力。
证明的要素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承担
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主要是由无罪推定原则决定的
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明标准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处于真伪不明状态,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足以对指控犯罪进行确凿的证明,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对被告人做出无罪的处理决定
证明对象
实体法事实
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阻却违法性的事实
程序法事实
是对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证明程序
举证是指证明责任的承担者为说明己方的诉讼主张而提出证据,并在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
质证是控辩双方就已提出的证据在法庭上进行的对质、辩论活动
认证是法官在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对单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核确认的活动
定案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它是法官在认证的基础上,根据经验、逻辑与法律,综合全案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据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程序适用
审前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审判程序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及适用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的法律监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规则
证明对象
是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证明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责任,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承担
证明标准公诉人需要达到与定罪标准相同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适用范围
非法言词证据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被害人陈述三种证据形式
非法实物证据包括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和书证
相关性规则
是指只有与诉讼中的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证据才允许在审判中提交。
最佳证据原则
是指在以书证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时,除非法定例外情形,必须提供书证材料的原始件
意见证据原则
是指证人只能就其所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作出陈述,而不得对案件事实做出推断性意见
证明的概念和分类
证明的概述
证明程序是由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和综合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组成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证明对象是需要由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证明活动应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
证明活动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
证明的分类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
严格证明是在证明的根据及程序上都受到严格限制的证明: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且具备证据能力
自由证明是指证明的根据及程序都不受上述两项限制,主要适用于对双方争议不大的事实或单方程序性请求事实的证明
实体性证明与程序性证明
实体性证明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实体争议运用证据向法官进行的论证说服活动
程序性证明是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或一方就案件的程序性争议或程序性请求运用证据向中立的裁判方进行的论证说服活动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证据的种类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笔录是公安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各种记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磁盘等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被害人陈述
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也称为“口供”“自白”
鉴定意见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出具的判断性意见
物证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
证人证言
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据的分类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是以人的陈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实物证据
是指以实物、文件等物质载体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且未经复制或者转述的证据
传来证据
是指从原始出处以外的来源获取的证据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发生,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独立、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通过推理并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