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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拒绝学习。某中学教师黄某认为自己学历和能力都已达标,拒绝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假期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黄某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提升业务水平是教师义务。
编辑于2022-10-25 04:06:04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
教师享有的权力
可做可不做
教育教学权
①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上课)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教师最基本的职业权利
指导评价权
对象:学生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不能点评学生的日记,日记涉及到隐私
民主管理权
对象:学校
对学校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术交流权
别称:科学研究权、学术研究权
从事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侧重去交流,大家平等的交流
进修培训权
老师参加进修和培训
侧重去学习,人家讲你听着,你向别人学习
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不可以不合理克扣工资。如果一个老师拒不配合学校完成教学任务,教学的时候态度恶劣,是可以扣工资的。
教师履行的义务
必须要做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业务水平
不能拒绝学习。某中学教师黄某认为自己学历和能力都已达标,拒绝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利用假期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黄某的做法不正确,因为提升业务水平是教师义务。
学生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
禁止伤害学生身体和心理
姓名权
禁止冒名顶替(冒名顶替上大学、冒名顶替别人获得什么资格)顶替者停考2-5年,其他行为停考/停招1-3年
肖像权
禁止非法盈利、恶意丑化或损毁
荣誉权
与荣誉有关。禁止随意剥夺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并非人人都有
财产权
学生的钱(罚款)和物品(没收真实物品和虚拟游戏装备)以及知识产权(稿费、专利)
名誉权
关键词“名声”。禁止造谣诽谤。人人都有
人格尊严权
禁止辱骂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起外号等,伤害学生自尊
人身自由权
①搜身:进校门的时候对学生进行搜身 ②给学生关禁闭
注意: 1.搜手机需要看是干什么的,如果是搜身不让你动,看你有没有带手机,这是侵犯了你的人身自由权 2.如果搜手机是为了看你手机里有什么(情书、小秘密),这属于侵犯了你的隐私权。
隐私权
①偷翻书包、日记、手机、信件②公布个人信息、全班成绩排名③在私密场所使用监控设备(宿舍、厕所),公共区域可以使用(走廊、女教师值班室)
参加教育教学权
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上课)
申诉起诉权
比如学校给学生做了一些处分,但是学生不服,学生可以申 诉(找教育局)或者起诉(找法院)
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教育与国家利益】①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②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能在课堂上传教)
【公民的受教育权】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机会≠条件)
【教学语言文字】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写普通话+说规范字)进行教育教学。②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实施双语教育(普通话+民族语言)
【管理体制】①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两分原则)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②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小学、初中、高中、中职、中专等)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③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p 最低一级的教育主管部门是县区教育局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办学原则】①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③以财政性经费(公立学校)、捐赠资产(希望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校办产业是一个盈利性组织,不管是公办民办,所有学校都可以有校办产业。但是公办学校的校办产业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办学条件】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合格≠优秀)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有钱、有地、有人、有章程)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义务】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管理体制】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②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法人资格】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之日(公办学校)或者登记注册之日(民办学校)起取得法人资格(公批私登)。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校办产业自负盈亏,如果亏损了由企业自己负责,与学校无关)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队伍建设】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教师评初级、中级、高级职称)、聘任(参加教招考试、签订合同)制度
【人员制度】①管理人员(校长、副校长等),实行教育职员制度。②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文化机构的教育】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电影院在商业区,与商业有关,不属于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经费来源】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公立学校)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私立学校)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教育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教育费附加】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校办产业】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企业要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构成犯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2)民事责任(民与民的纠纷):侵占学校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3)行政责任:①行政处分:给予处分者与被处分者有隶属关系、属于上下级关系、内部工作人员(如教育局与学校、教师的关系)②行政处罚:给予处罚者与被处罚者没有隶属关系、不属于上下级关系(如交警与教师的关系)③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
①除了冒用盗用顶替者需要停考2-5年外,其他都选1-3年。(如考试作弊、允许他人顶替,停考1-3年。违法招生、违法颁布证书,停招1-3年)②组织作弊,罚款1-5倍,拘留5-15日③只有违法招生和违法收费两种情况退回外,其他都没收违法所得。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强制性)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法律责任】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自己主动离开,让你体面地离开)。
第二章 学生
【入学年龄】(1)正常入学:年满六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2)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①其父母应当提出申请②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均简称县教育局)批准
【免试入学】①适龄学生:免试入学(不用考试)、就近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入学)。②随迁子女: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如小明随父母到广东,则广东的人民政府应该保障小明的义务教育)。③军人子女:县教育局予以保障。
【保障入学】①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督促入学、帮助解决困难、防止儿童辍学(可以批评)②居委会和村委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不能批评)
【特殊招用】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教育局批准。
第三章 学校
【寄宿制学校】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寄宿制学校
【特殊学校】①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②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专门学校】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专门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未成年犯的义务教育】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安全制度】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领导制度】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县教育局依法聘任。
【批评教育】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教师资格及职称】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特级教师是荣誉不是职称)
【教师待遇】①《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②《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③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④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支教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教育局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违法获利】学校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或服务,县教育局给予通报批评
【监护人职责】①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②处理机关: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教育局;③处理方式: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教师法》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①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②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③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④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局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教育局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资格限制】①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永久)丧失教师资格。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③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 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弊3撤5丧终身)
【鼓励从教】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五章 考核
【考核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思成态水)进行考核。教育局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遇
【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教师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社会办学】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私立民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故体辱)
【教师申诉】①教师认为学校侵犯自身权利:找教育局申诉(教育局要30天内作出处理)②教师认为教育局侵犯自身权利:找上一级教育局或者同级政府申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①监护人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负有直接责任。②学校聘任专职或兼职教师、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如民警、律师)
第三章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①不良行为:不利于未成年自身健康成长的行为,与别人无关。②不良行为由学校管理教育(关键词:训导、要求...)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①严重不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②严重不良行为由公安机关矫治教育(关键词:训诫、责令...)③严重不良行为学生转入专门学校:a、由父母/学校向教育局提出申请;b、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评估;c、由教育局决定是否转入专门学校。④若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多次实施,拒不接受矫治的情况下:不用申请,直接由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评估,由教育局会同公安机关决定。⑤从专门学校转出:专门学校每学期适时对于所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的情况,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请评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转出专门学校,若转出可以转回普通学校,若不适宜转回原来学校的,可以由教育局安排转校(如因为霸凌被送入专门学校,但是被霸凌者仍在原学校的情况下,此时可以将其进行转校)
pp
第五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①在押期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②未成年人刑满释放后,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专门学校记录予以保密,不能随意公开。依法查询除外。④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予以训诫(教训、告诫)。②学校教职员工:a、不履职、虐待、歧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b、情节严重才给予处分;c、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实施不良行为:教育局、学校予以解聘或辞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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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①(空间上不在学校)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②(时间上不在学校)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调节原则】教育局收到学生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区别:老师认为学校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找教育局申诉,教育局需要在30日内进行处理)
【诉讼条件】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学校追偿】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无理取闹人员处理】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宪法》
第一章 总纲
【国家性质】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全人大和全人常】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③全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④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人常)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五年。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人常会召集。⑦全人大职权:修改监督宪法;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一委: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二高: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主席: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关键词:审查/批准/决定/改变/撤销)⑧全人常职权:解释监督宪法⑨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间接选举);县及县以下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⑩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修改宪法】①提议:由全人常或1/5以上的全人大代表提议②通过:由全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注意:其他法律只需过半数通过。
【民主集中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依法治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经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国有经济】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其它各种方式的教育(如中等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前教育)
【国家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国务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人大)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②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③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各方各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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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相对敌人而言的。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中国国籍,即为中国公民。(如张三具有中国国籍,但是长期从事犯罪活动,并且煽动分裂国家。据此,张三是中国的公民,但不是人民)
(1)权利:①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②住宅权指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③监督权指可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如果他们侵犯了我们的权利,我们就可以获得赔偿(2)义务:维护祖国荣誉、服兵役和纳税(3)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概念解释】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
【及时报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第二章 家庭保护
【家庭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①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②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把别人的东西摔坏了,涉及赔钱的,由监护人来赔钱。再比如6岁的小明为了获得零花钱把父母的手表拿去店铺卖了,则小明的父母有权利把手表拿回来。)
【看护责任】①未满8周岁不能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或16-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委托照护情况告知】①父母监护人要每周联系一次未成年人或被委托人。②父母监护人要把自己委托的情况书面告知学校和居委会/村委会。③如果学校和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孩子行为出现异常,要及时通知父母监护人。④如果被委托人告诉父母监护人一些需要关注的地方,父母监护人要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不能说“等过年回家再说吧”。
第三章 学校保护
【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杜绝学校教育商业化】①学校、幼儿园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②不得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③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发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第四章 社会保护
【舆论保护及监督】新闻媒体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商业广告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学校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住宿经营者保护】住宿经营者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活动场所限制】学校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禁止烟、酒、彩票】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如少年宫)吸烟、饮酒。
【禁止提供、销售刀具】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用工要求】①未满16周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文艺、体育等方面有特殊规定的)。②16-18周岁: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或者危险作业。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①【禁止制度】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若有,不得录用。②【从业查询】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若有,应当及时解聘。
【隐私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外: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②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③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 网络保护
【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满十四周岁: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总结:(1)16周岁:①用工要求不能低于16周岁②16周岁以下不能单独居住。③16周岁以下不能注册直播账号(2)18周岁: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3)14周岁: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满十四周岁: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4)8周岁:①未满8周岁不能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信件日记
【网络产品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行为规范】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行为规范】①未满16周岁:不得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②16-18周岁: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六章 政府保护
无论是临时监护还是长期监护,均由民政部门进行监护。民政部门有许多个下设部门,包括福利院等等。
【临时监护情形】监护人存在,但是出现了一点状况。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下落不明;监护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临时监护方式】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福利院。评估后可送回监护人抚养。
【长期监护情形】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收养评估】民政部门长期监护或符合条件者收养,若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民政部门与其的监护关系就会终止。
第七章 司法保护
【专门办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
【监护资格的变更】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的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案件审理】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成年亲属、所在学校的代表(如校长)等合适成年人到场。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