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基本概念第二编
法理学基本概念第二编,包括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法的渊源、权力和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等。
编辑于2022-11-05 22:28:26时间管理-读书笔记,通过学习和应用这些方法,读者可以更加高效地利用时间,重新掌控时间和工作量,实现更高效的工作和生活。
本书是法兰教授的最新作品之一,主要阐明了设计史的来源、设计史现在的状况以及设计史的未来发展可能等三个基本问题。通过对设计史学科理论与方法的讨论,本书旨在促进读者对什么是设计史以及如何写作一部好的设计史等问题的深入认识与反思。
《计算机组成原理》涵盖了计算机系统的基本组成、数据的表示与运算、存储系统、指令系统、中央处理器(CPU)、输入输出(I/O)系统以及外部设备等关键内容。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学生可以深入了解计算机硬件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之间的连接方式,掌握计算机的基本工作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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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基本概念第二编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
关于责任
古代
1、求,索取
2、要求,督促
3、谴责,诘问,责备
4、处罚,责罚,加刑
5、同“则”,责任,负责
6、债,所欠的钱财
现代
1、分内应做的事
2、特定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富有积极的助长义务
3、因没有做好份内的事情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关于如何界定法律责任的三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第二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第三种方案把法律责任界定为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
法律责任定义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责任的本质
相关理论
道义责任论
正确的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
社会责任论
正确揭示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
规范责任论
更加全面的对法律责任的本质进行了揭示
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
首先,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其次,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最后,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和强制性的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法律责任的构成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损害结果
主观过错
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原则
定义
法律责任原则,是国家机关据以确定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基准或法理等。
种类
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定义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因果联系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自负原则
第四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
惩罚(法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刑事制裁
违宪制裁
补偿(赔偿)
民事补偿
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刑事赔偿
强制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定义
即免责,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的免除(即实际不承担)法律责任。
免责的条件和方式
时效免责
不诉免责
自首、立功免责
补救免责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自助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
定义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三、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分类
一、根据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性质、等级和相应的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
基本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
二、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调整性法律关系
创设性法律关系
三、根据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纵向法律关系
横向法律关系
四、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数量的多少
双边法律关系
多边法律关系
五、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定义
法律关系主体简称为法律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
种类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国家机关
其他主体
人民、民族、非法人组织
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权利能力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了人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
一是其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二是其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的不同
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法人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外无行为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院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定义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特性
客观性
有用性
可控性
法律性
种类
物
人身、人格
智力成果
行为
信息
其他客体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条件
一是法律规范
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的种类
一、根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
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
二、根据法律事实的存在形式分类
肯定式法律事实
否定式法律事实
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释义
定义
法律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或者,作为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社会性
法律性
意志性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动机
目的
认知能力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行为
手段
结果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 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和特点的分类
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
个人行为
集体行为
国家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
单方行为
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自主行为
代理行为
二、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
合法行为
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
公法行为
私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实体法性质或程序法性质
实体法行为
程序发行为
三、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的分类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积极行为
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之主从关系
主行为
从行为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概念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相关学说
资格说
主张说
自由说
利益说
法力说
可能说
规范说
选择说
定义
法律权利是规范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说明
第一,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
第二,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是该阶级或集团及其所代表的社会价值观念和根本利益的体现。
第三,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第四,权利和义务归根到底都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第五,和义务相比,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一、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的分类
应有权利和义务
习惯权利和义务
法定权利和义务
现实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分类
基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和义务
三、根据权利和义务对人们的效力范围的分类
一般权利和义务
特殊权利和义务
四、根据权力之间、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分类
第一性权利和义务
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五、根据权力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的分类
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
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
六、根据权利主体的分类
个体权利和义务
集体权利和义务
国家权利和义务
人类权利和义务
第四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二、 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四、价值上的主次关系
权利本位的法律特征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
第二,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主体有权利去作为或不不作为
第四,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能禁止其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四章 法、法律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古今汉语中的法和法律
西文中的法和法律及其相关概念
客观法
指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
主观法
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第二节 法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7
意志说
命令说
规则说
判决说
行为说
社会控制说
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第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第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第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高度的统一性
极大的权威性
普遍适用性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是“理”与“力”的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理”是基本的
“力”是必要的
第四节 法的作用
一 法的作用的原理
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二 法的作用的分类6
一般作用与具体作用
整体作用与局部作用
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
直接作用与间接作用
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
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规范作用的表现6
告知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三 法的局限性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
第五节 法的定义
法学史上的法定义
第一,从法的本体的角度下定义,说明法是什么4
规则说
命令说
判决说
行为说
第二,从法的本源的角度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出5
神意说
理性说
意志论
权力论
必然论
第三,从法的作用或功能的角度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3
正义工具论
社会控制论
事业论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含义6
法的历史渊源
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或历史上产生某一法律原则或规则的行为和事件。
法的理论渊源
亦即法理,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法的立、改、废、释所依据的原理。
法的文献渊源
指对法律规则作出权威性说明的文件,包括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编。
法的文学渊源
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资料,人们可以从中找到关于法律的非权威性解说。
法的本质渊源
指法的本质的根源
法的效力渊源
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者法律规范的渊源,专指作为首创法律规范的文件、作为具有法的效力和意义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的要素
法的渊源必然与法的效力相联系
只有产生法的效力的法律文本或其他规范,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立法或司法的必然要求)
法的效力的生产因素
传统的影响
心理因素的促成
习惯势力的约束
国家的强制力(最关键)
法的渊源必然要变现为一定的法律外部形式
要求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或非规范性文件,都必须以一定的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法的渊源的类别
成文法(制定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
定义
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内容
宪法
法律
法规
规章
特征
规范性
强制性
公开性
一般性
国际协定和国际条约
指两国或多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习惯法
是由习惯发展而来的一种法的渊源,是被国家机关认可并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范的总称
判例法
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裁决的法院判决
惯例
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过去曾经施行,可以依照办理的做法。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9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法规
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国际条约与协定
法律解释
非正式渊源5
习惯
政策
指导性案例
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
法理
第二节 法的分类6
以制定法律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为标准
国内法
国际法
以部门法的划分为标准
公法
私法
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
成文法
不成文法
以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为标准
实体法
程序法
以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
根本法
普通法
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
一般法
特别法
第三节 法的效力
对“法的效力”的理解的两个维度
“强制与保障”
“价值与功能”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的区别
法的效力指法律规范是具有约束力的,它意味着人们应该按照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动;而实效指规范事实上被服从和适用。
法的效力属于“应然”范畴,其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也是任何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标志;法的实效属于“实然”范畴,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
联系:法的效力是法取得实效的前提,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对象效力
定义
指对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或法对人的效力
四个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综合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
中国法对人的行为效力的两个方面
对中国公民的行为的效力
对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的行为的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
定义
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期限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生效的情况
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法律本身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
该法律规定具备某种条件后生效
以法律文本送达的时间为生效时间
该法规定试行,待试行后生效
法的终止的情况
明示终止
默示终止
法的空间效力
域内效力
有的法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的法在局部地域有效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有效
域外效力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处理原则
法的效力等级
亦称法的效力位阶,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基于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低不同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的等级差别
处理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释义
定义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特点
第一,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第二,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第三,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第四,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
定义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内容5
立法体系
执法体系
司法体系
守法体系
法制监督
区别
法律体系着重说明的是呈静态状的法律本身的体系构成
法制体系虽然也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但更着重说明的是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转机制系统
联系
法制体系包含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
定义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内容
法哲学
法理学
法律心理学
法律史学
区别
法律体系属于规范范畴,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因而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就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得多。
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
联系
第一,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第二,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
第三,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生变化的原因
法律体系与法系
定义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内容
中华法系
伊斯兰法系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区别
法系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法律体系只能是现行法,而且也只能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之内形成。
第二节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概念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和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
第一,法律部门既是一个法学概念,也是组成法律体系的一种客观实体
第二,在某一法律部门中,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这些子部门是法律部门的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在法律部门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第三,法律部门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而构成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基本内容则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第四,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部门来讲又存在着一种交叉性和综合性
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
第三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9
宪法及其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环境资源法
军事法
刑法
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概述
定义
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特征
个别性和局部性
多样性和差异性
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判断标准
法的要素含义的明确性与确定性程度
法的要素间联系的紧密性及协调性程度
法的要素的专门化、技术化程度
分类
“命令”模式
规则模式
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第二节 法律概念
定义
法律概念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来源
一是脱胎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经法律人对它的吸纳而成为法律概念
二是法律人(立法者、司法者、法学家)的创设
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的关系
法律概念源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但又高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
功能
表达功能
认识功能
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的功能
分类
按法律概念涉及的内容来分
涉人概念
涉事概念
涉物概念
按法律概念的功能不同
描述性概念
规范性概念
按法律概念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法律概念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按法律概念涵盖面大小
一般法律概念
部门法律概念
第三节 法律规则
定义
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逻辑结构
三要素说
假定
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
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
制裁
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二要素说
行为模式
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作为、应该作为、不得作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
法律后果
是指法律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后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特点
微观的指导性
可操作性较强
确定性程度较高
分类
依据法律规则的内容分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
依据法律规则的形式特征来分
规范性规则
标准性规则
依据法律规则的功能来分
调整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
依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来分
强制性规则
指导性规则
第四节 法律原则
定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为其他法的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一,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
第二,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
第三,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分类
依据原则产生的不同基础
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
依据法律原则的覆盖面
基本原则
具体原则
依据法律原则的不同内容
实体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适用的特点
一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分量原则
三是法律原则的适用可以排斥规则的适用
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原则
第一,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第二,法律规则优先适用
第三,充分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