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中学教资)
这是一篇关于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中学教资)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职业观念、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
编辑于2022-11-12 21:38:16 广东综合素质
职业观念
教育观
素质教育
内涵
素质教育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
素质教育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
一视同仁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
成绩+其他
素质教育是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
特点+特长,因材施教
素质教育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教育
新、动手、走出去
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宏观-国家政策保障
中观-新课程改革的推进
教学从“教育者为中心”转向“学习者为中心”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参与、考虑学生意见
教学从“教会学生知识”转向“教会学生学习”
教给学生学习的方法
教学从“重结论轻过程”转向“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
鼓励学生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鼓励学生自主学习
教学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
关注学生的情绪、情感、道德和人格
微观-学校作用的发挥
学生观
“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学生是发展的人
身心发展是有规律的
遵循规律
学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学生是处于发展过程中的人
会犯错(容错)
学生是独特的人
学生是完整的人
有情绪、有个性
每个学生都有自身的独特性
因材施教
学生与成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换位思考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学生是不以教师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尊重学生的意见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
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学生是责权的主体
保护学生的权利
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
顺序性、阶段性、不平衡性、互补性、个别差异性
全面发展的学生观
教育公正与学生的共同发展
教育公正
入学机会均等
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
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
学生的共同发展
性别、民族、地域、家庭背景、身心发展差异与共同发展
教师观
新课改背景下的教师观
教师职业角色的转变
教师与学生,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引导者和发展的促进者
教书(启发诱导);育人(道德、心理)
教学与课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编写教材,自制教具,引入课资源程
教学与研究,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研究教育教学问题、撰写研究论文、学术交流
学校与社区,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社区型的开放教师
走出学校、面向社会
教师教学行为的转变
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鼓励(能忍会夸)
在对待教学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教师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教后记、日记、教学日志
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与同事/家长合作
教师职业的劳动特征
复杂性
目的的全面性
任务的多样性
劳动对象的差异性
创造性
因材施教
教学方法上的不断更新
教学机智
教师的专业发展
阶段
福勒和布朗
关注生存
关注人际关系
关注情境
关注成绩
关注学生
关注差异
斯德菲的五阶段理论
预备生涯
专家生涯
退缩生涯
更新生涯
退出生涯
内容
道德
知识
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即通识性知识
精深的学科专业知识,即本体性知识
必备的教育科学知识,即条件性知识
一定的实践性知识
心理
能力
途径
观摩和分析优秀教师的教学活动、开展微格教学、进行专门训练、反思教学经验(反思日记、教后记)
职业道德
道德规范
爱岗敬业(对岗位)
甘于奉献、认真负责、不敷衍
关爱学生(对学生)
公平公正、关心爱护、尊重人格、保护安全、不体罚
教书育人(对教学)
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培养品行、不唯分数
为人师表(对自己)
以身作则、语言文明、尊重家长或同事、不谋私利
终身学习(对专业发展)
坚持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上网、看书、培训)
爱国守法
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履行相应职责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作为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交流权
指导评价权-对象是学生
报酬待遇权-寒暑假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教职工代表大会
进修培训权
义务
1.遵纪守法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4.爱护尊重学生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6.提高业务水平
学生权利保护
公民权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禁止校园霸凌
姓名权
禁止冒名顶替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
隐私权-禁止看日记、公布个人成绩
人身自由权-非法拘禁、非法搜查
财产权
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义务教育期间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可双语教育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部
省政府-教育厅
市县政府-教育局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
第九章法律责任
概括
民事责任
侵犯财产权、人身权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人员伤亡、重大猜测损失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记过、警告、降职
对内实行
行政处罚
拘留、罚款
对外实行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问题、行为轻微、公安机关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 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考生舞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不收学费、杂费
第二章学生
年满六周岁应开始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 以推迟到七周岁
免试入学、就近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特殊教育】县级应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 设置 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志愿者教龄计入教师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 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六章经费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第七章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牟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批准延缓入学或休学
批评教育辍学对象
责令改正、处分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教师法》
第一章总则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主管教育
教育部
主管教师
教育部
领导义务教育
国务院
第三章资格任用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资格
教资作弊,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章考核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八章法律责任
学校侵犯权利找教育局
教育局侵犯权利找上一级教育局或同级人民政府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章家庭保护
不得放任、教唆未成年吸烟
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结婚、或订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三章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 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四章社会保护
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第五章网络保护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 网络游戏服务
第六章政府保护
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未成年人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下落不明、因不可抗力、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
监护方式
亲戚抚养、家庭寄养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死亡、丧失监护能力、被撤销资格
收养评估、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第七章司法保护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
不得披露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询问时,通知相应的合适成年人到场
监护人不履职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人民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不良行为是不利于自身健康成长的
学校可以据情况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加以训导、要求
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是不利于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的
公安机关据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加以训诫、责令
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 决定送入 专门学校 接受专门教育
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人民检察院未成年 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场地设施不安全 (二) 安全管理 有漏洞 (三) 入口食品 未达标
(四)各种活动 没强调 (五)教职员工不合适 (六) 劳动运动 超强度
(七)特异体质 未注意 (八)伤害 救助 不及时 (九)教师 违规或失德
(十)危险行为 未制止 (十一) 发现离校 未告知
学生或监护人责任
明知违规还做
已经纠正却不听
特异体质未告知
监督职责未履行
第三方责任
经营者自身过错
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无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
学生自杀、自伤
有风险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不知道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上学、放学、返校、离校
自行外出、擅自离校
节假日、假期
致害人责任
教师个人行为-自己担责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调解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学校教师故意-可以追偿
监护人-未成年学生负有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宪法》
第一章总纲
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第三章国家机构
全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职权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选举重要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国家主席、副主席)
③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④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比如:战争和平、特别行政区)
国务院
国务院性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工作:【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监察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作为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
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交流权
指导评价权-对象是学生
报酬待遇权-寒暑假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教职工代表大会
进修培训权
义务
1.遵纪守法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4.爱护尊重学生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6.提高业务水平
学生权利保护
公民权
人身权
生命健康权-禁止校园霸凌
姓名权
禁止冒名顶替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
隐私权-禁止看日记、公布个人成绩
人身自由权-非法拘禁、非法搜查
财产权
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
义务教育期间不得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民族自治地方可双语教育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
国务院-教育部
省政府-教育厅
市县政府-教育局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
第九章法律责任
概括
民事责任
侵犯财产权、人身权
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人员伤亡、重大猜测损失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
记过、警告、降职
对内实行
行政处罚
拘留、罚款
对外实行
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问题、行为轻微、公安机关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 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考生舞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义务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不收学费、杂费
第二章学生
年满六周岁应开始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 以推迟到七周岁
免试入学、就近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特殊教育】县级应设立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 设置 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
志愿者教龄计入教师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 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六章经费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第七章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
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牟利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
批准延缓入学或休学
批评教育辍学对象
责令改正、处分未经审定的教科书
《教师法》
第一章总则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主管教育
教育部
主管教师
教育部
领导义务教育
国务院
第三章资格任用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重新认定资格
教资作弊,3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章考核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八章法律责任
学校侵犯权利找教育局
教育局侵犯权利找上一级教育局或同级人民政府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章家庭保护
不得放任、教唆未成年吸烟
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结婚、或订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第三章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 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四章社会保护
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周边(200米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第五章网络保护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 网络游戏服务
第六章政府保护
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未成年人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下落不明、因不可抗力、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
监护方式
亲戚抚养、家庭寄养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民政部门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死亡、丧失监护能力、被撤销资格
收养评估、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第七章司法保护
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
不得披露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询问时,通知相应的合适成年人到场
监护人不履职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人民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不良行为是不利于自身健康成长的
学校可以据情况采取管理教育措施加以训导、要求
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是不利于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的
公安机关据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加以训诫、责令
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 决定送入 专门学校 接受专门教育
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人民检察院未成年 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场地设施不安全 (二) 安全管理 有漏洞 (三) 入口食品 未达标
(四)各种活动 没强调 (五)教职员工不合适 (六) 劳动运动 超强度
(七)特异体质 未注意 (八)伤害 救助 不及时 (九)教师 违规或失德
(十)危险行为 未制止 (十一) 发现离校 未告知
学生或监护人责任
明知违规还做
已经纠正却不听
特异体质未告知
监督职责未履行
第三方责任
经营者自身过错
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无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
学生自杀、自伤
有风险的体育竞赛活动
学生有特异体质,学校不知道
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情形
上学、放学、返校、离校
自行外出、擅自离校
节假日、假期
致害人责任
教师个人行为-自己担责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调解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学校教师故意-可以追偿
监护人-未成年学生负有责任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宪法》
第一章总纲
依法治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国家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
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民主集中制: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第三章国家机构
全人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职权
①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选举重要国家工作人员(比如:国家主席、副主席)
③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④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比如:战争和平、特别行政区)
国务院
国务院性质: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工作:【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
监察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