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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绪论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有民法概述、民法调整对象、民法基本原则三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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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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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民法概述
民法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民法性质
1.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4民法是权利法;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渊源
类型
制定法
宪法 我国根本法,最高法律效益,主体是人民
民事法律 主体是全人大和全人常
行政法规 主体是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主体是地方人大
规章
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
主要包括民事习惯
习惯作为民法渊源具备三个条件
制定法无规定
经法律共同体成员长期惯行,对其形成法律效益
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解释
民法的解释方法主要有:1.文义解释;2.体系解释(整体解释);3.历史解释(立法解释或法意解释);4.目的解释;5.扩张解释;6.限缩解释;7.当然解释。
民法适用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法律规范发生法律效力的起止时间
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 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例外情况具有溯及力
1三个有利于;2因“填补2021年1月1日之前的制定法漏洞”
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凡是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等中央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民事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应当视为我国领域的一切领域,
凡是地方各级机关所颁布的法规,只在该地区发生法律效益,其他地区不发生
民法对人的效力
1.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境内的中国法人;2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和设立在境内的外国法人(依法享有外交赦免权除外):3境外的中国公民,原则上使用居住地民法。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3.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归属是流转的前提,流转是归属的根据。
民法基本原则
指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律,是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平等原则
具体表现: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地位;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自愿原则(最重要的原则)
具体表现:1.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动;2.民事主体应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而定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合意;3.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根据意愿自主作出决定,并对其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愿负责。
公平原则
具体表现: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权利义务配置要均衡)的理念公平合理的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公平合理。
诚实信用原则 “帝王条款”
具体表现: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 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
合法原则
具体表现:1.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又以行政行政管理性的法律关系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法规范,民事活动必须在其只需框架之中进行,尤其是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范的,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也不是绝对自由的,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等的必要约束和限制,从而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公序良俗原则
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