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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资法律法规总结,包括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等等。
编辑于2022-11-23 08:43:10教育法
总则
实施时间:1955年9月1日
”救我“
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
教育内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符合国家利益:与宗教相分离
公民的教育权力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
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汉字
注意:少数民族地区可使用通用文字和本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
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中小学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大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教育基本制度
学制-学前、初等、中等、高等
各级制度
义务教育-九年
小学+初中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职业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各类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制度
管理制度
督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财政拨款、捐资举办学校不得盈利
办学条件:人、钱、地、制
有合格的教师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校长任职条件:中国国籍、国内居住、具备国家规定和任职条件
法人资格:批准或登记之日起
公办学校--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民办或教育机构--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员:教育职员制度
校长、行政之类
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比如图书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
受教育者
权利
按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学业上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申诉:教育局
诉讼:法院
义务
守法
守行为规范
守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
三守一学
教育与社会
家长配合学校
学校老师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家校合作
文化机构教育应当对教师、学生优待
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教育专项资金--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只针对义务教育
校办产业
国家鼓励
前提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公民与官之间,行政部门实施的权力
民事责任
公民与公民之间
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技巧
教育法修订补丁
2021年4月30日修正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总则部分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冒名顶替入学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法
总则
实施时间:1955年9月1日
”救我“
地位:教育的根本大法,教育法律体系中的母法
教育内容: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教育的地位: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符合国家利益:与宗教相分离
公民的教育权力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力和义务
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的均衡发展
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普通话/汉字
注意:少数民族地区可使用通用文字和本民族语言进行双语教学
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中小学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大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局)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含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教育基本制度
学制-学前、初等、中等、高等
各级制度
义务教育-九年
小学+初中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职业教育制度、继续教育制度
各类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
学业证书制度
学位制度
管理制度
督导制度、教育评估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财政拨款、捐资举办学校不得盈利
办学条件:人、钱、地、制
有合格的教师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校长任职条件:中国国籍、国内居住、具备国家规定和任职条件
法人资格:批准或登记之日起
公办学校--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民办或教育机构--自登记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管理人员:教育职员制度
校长、行政之类
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比如图书管理员、实验室管理员
受教育者
权利
按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学业上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
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以申诉
申诉:教育局
诉讼:法院
义务
守法
守行为规范
守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
三守一学
教育与社会
家长配合学校
学校老师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家校合作
文化机构教育应当对教师、学生优待
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
教育专项资金--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只针对义务教育
校办产业
国家鼓励
前提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公民与官之间,行政部门实施的权力
民事责任
公民与公民之间
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技巧
教育法修订补丁
2021年4月30日修正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总则部分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冒名顶替入学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行为
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